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10 00:00:00 财务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五条 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均收费水*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医院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

  (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篇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办公室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考查审核确定,与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外省市医疗机构。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六条 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可以在外省、市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办理参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就医、就地减免报销。报销比例按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第二十八条 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实行登记审核制度。

  (一)在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的外建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报信阳市试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需要转到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诊的,必须由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及时向所辖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服务合同书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外出务工参合对象医疗费用进行严格检查和审核,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药监局应根据辖区内稽查工作情况,设置药监稽查机构,配备高素质的稽查人员,并在编制、装备和办案经费上给予优先保障。

  第四条 药监稽查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等研制、生产、经营及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五条 药监稽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协助的,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各级药监局的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对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并将证据与监督检查情况材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送交同级药监稽查机构查处。药监稽查机构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业务职能机构。

  各级药监局的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对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符合简易处罚程序的应当场给予处罚,处罚结果送交同级药监稽查机构存档。

  第七条 各级药监局应建立案件查处激励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

  第八条 药监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工作时,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2

  第十八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受理案件主要来源:

  (一)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检验机构抽检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药监局稽查机构交办的、下级药监局稽查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九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应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一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要及时填写详实的《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接待人与投诉、举报人共同签名。投诉、举报人拒绝签名的`,由接待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监局稽查机构根据案件的来源情况,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反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辖区的案件,应将涉案材料及时移交,不得拖延或不移交。

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3

  第三十一条 省药监局稽查机构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监督抽样,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药监局在安排年度抽验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验。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样工作应严格执行《药品抽样指导原则》,遵循公正性、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监督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业务娴熟。

  第三十四条 监督抽样时,应认真检查抽样场所的环境、设施是否符合贮藏要求,并在“抽验记录及凭证”上加以标注。应查看被抽样单位提供抽样品种的相关资料,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被抽样单位行政公章。

  药监稽查机构抽取的样品,应附随样品检验的“抽样证明及凭证联”或能证明样品来源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安排送检。

  第三十五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药监局稽查机构送检品种,应优先安排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书形成后3日内送交同级药监局稽查机构处理。药监稽查机构应将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六条 省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发布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质量公告。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规范村卫生机构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央和省委、省*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卫生机构,是指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站(所、室)。

  第三条 村卫生机构以村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村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村卫生机构管理进行指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2

  第五条 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承担所在村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为村民诊治一般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并对急重病例作初步处理,及时做好急、重、疑难病例的转诊护送工作。协助开展康复工作。

  (三)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注册护士和具备抢救设施的卫生站可设日间观察床1张,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开展静脉滴注。

  (四)妇幼保健。协助做好本村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特别是孕产妇及儿童的系统管理。

  (五)疾病预防与控制。做好本村儿童免疫规划的宣传、组织、实施、资料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根据条件协助上级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

  (六)计划生育。向群众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八)卫生信息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内的卫生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九)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对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进行健康教育、卫生政策宣传,帮助村民逐步形成促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十)合作医疗。协助做好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做好门诊补偿的审核、登记、上报等工作。

  (十一)爱国卫生运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第六条 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

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3

  第二十条 对村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报请人民*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机构及其执业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执业情况与*财政补贴挂钩。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法律在*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三)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四)依法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六条贷款对象。在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

  (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在一年内有效);

  (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七)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并同意办理抵押物评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等手续。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已婚夫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方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等合同中签字,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九)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同意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还贷款证明,以及双方单位财务人员同意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还贷款证明;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一定比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款的70%。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目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地区*均水*的借款人,单笔贷款可放宽到25万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但有年龄限制:借款人年龄加上还款期限,男性职工不能超过65岁,女性职工不能超过60岁。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

  第七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十八条 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八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城乡规划、消防、*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第八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第八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九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十一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3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

  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9)

——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资源的配置,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跨市客运标志牌使用权的招投标活动。

  跨市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经营该跨市线路旅客运输资格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标志牌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为评标依据的服务质量招投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志牌招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标志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一)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开)增的班车标志牌;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收回的原标志牌,根据运力调控要求和优胜劣汰原则,决定重新投放市场的标志牌。包括:

  1、企业无法经营而退出市场的标志牌。

  2、因企业经营资质与其经营线路不符而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标志牌。

  3、企业因违规(章)或其它原因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标志牌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标志牌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门(以下简称“*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和投标书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书、被撤回的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一律视为废标,不予拆封、宣读,其投标书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

  专家库由本省从事运管工作的科级及以上人员;从事道路客运行业满8年,且具有运输经济或财务统计或安全技术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招标线路起讫地运管部门的专家;

  (六)投标人所在地运管部门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经*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负责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三)对投标人评分;

  (四)全部投标人得分均低于评分标准总分60%时,应否决所有投标。

  (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二)投标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虚假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投标方公开介绍;

  (三)评委质疑;

  (四)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五)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六)将标前分与评标分合计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七)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通过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八)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公证部门公证、*门监督。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立即向*门报告;经*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的,应当场宣读评委评标结果;如无异议,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否则应在评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并报*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它落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承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地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有关手续。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逾期不签合同,视为擅自放弃使用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

  招标工作结束15天内,招标人应当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妥营运手续。

  中标人可将标志牌使用权授予其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并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承担全部责任,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中标人的其它方面进行年审和抽查。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将依合同对中标人作出限期整改、取消使用权、没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等不同处理。

  要求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前中标人须提供整改报告,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10天内收回中标人标志牌使用权,交给替补中标人使用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擅自终止、放弃或转让标志牌使用权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四)违法经营,被依法取消使用权的。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10)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原则。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1.农户申请。种烟农户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提出种烟申请,填写《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印制。

  2.资格审核。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核实申请种烟农户的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建立种烟农户基础信息档案。

  3.签订合同。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种烟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烟叶收购数量、种植面积及种植株数。

  4.建立档案。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将合同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IC卡号、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收购数量、生产投入补贴标准等信息。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6.收购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及收购时间。约定种烟农户交售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和交售时间。

  7.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当年烟叶收购价格。

  8.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制订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地市级烟草公司根据省级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烟叶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生产投入补贴兑现时间、兑现方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烟叶生产物资;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以现金方式、委托金融部门付款或电子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烟叶货款。

  2.乙方责任:按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烟叶生产物资;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农事操作;按技术指导进行烟叶分级;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级和数量向甲方出售烟叶,不跨站交售烟叶,不倒买倒卖烟叶,不转借合同或IC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如实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要视后果适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要返还甲方提供的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物资或资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违约弃种,甲方将不再与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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