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25 0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执法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现场检查诊疗活动的相关场所;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调取相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对诊疗场所相关物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隐瞒。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评审或者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自检制度,对自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每年的1月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自检报告。

  医疗机构不提交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自检报告或者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中没有自检、整改内容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暂缓校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执业校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逐级上报,取得许可后方可购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校验;拒不校验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暂缓校验期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医疗场所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菁华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

  (一)*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依法纳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

  (一)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商务厅、监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下简自然基金)、广西青年科学基金(下简青年基金)、广西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下简回国基金)。

  第三条 广西科学基金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稳定和加强广西基础性研究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和培养基础性研究人才,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到广西来服务与研究,增加科学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其中自然基金、青年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从科学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安排;回国基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简区科技厅)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进行安排。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 广西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基础性研究。面向全区,凡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六条 区科技厅是广西科学基金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者将《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科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后送自治区主管厅、局科研业务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科委(科技局)审查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项目汇总清单一份和《申请书》的软盘(录入软件由区科技厅统一制定),一并报送区科技厅。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经专家评审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二十条 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衡,确定资助项目,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科技厅签订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研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的创新研究。但涉及修改研究目标、修改研究内容、中止研究、延长研究期限、提前结题等变动,均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备案或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退离休等)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项目组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区科技厅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须更换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按中止项目研究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检查考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后,在11月15日前统一报区科技厅一式两份。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年经费。三个月以内能按规定纠正、补报者可视情况补拨经费;愈期仍不纠正、补报的项目,终止履行合同,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延期后项目仍不能按时完成的视为中止。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经费使用的监督及项目的按期结题,提高项目完成率。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填写《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下简《管理报告》),在11月15日前报区科技厅一式两份。对不按规定报送《管理报告》、年度项目到期(经批准延期项目的完成期为批准期)完成率低于80%的单位,区科技厅不予受理下年度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 (菁华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1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按管理权限,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除特别注明外,原则上取得各级职称的时间从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具有评审权限设区市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所在设区市、自治区直属系列(行业)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核后,报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2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职称,重新确认应在有关调入手续完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办理,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明确为2年以上方可确认。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其新工作所对应系列(行业)的评审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不需要办理重新确认。国家已经实行统一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3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员对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单位对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各级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应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应系列(行业)职改部门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库,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行政处罚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流程等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行业)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为职称评审的实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评审各环节及评审结果确认并呈报的相应责任,受理本评委会的群众*举报,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制度,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指导评委会评审工作,监督评审程序,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反馈评审信息,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认定工作须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监督,评委抽取、评审实施等职称评审重点环节须各级评委会主管部门纪检人员参与。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委员则取消其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3篇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服务,须逐级申请,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各类别执业医师应注册到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一人取得两个类别以上执业医师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同时注册到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内,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可按规定跨类别注册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允许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作满5年。

  (二)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按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全科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按照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接受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维护居民健康。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盟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建立信息*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蒙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蒙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医疗机构整改报告 (菁华3篇)

  报告的用途逐步扩大,用于新产品开发、投融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等方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机构整改报告(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安全隐患整改自查报告我院根据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活动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整改活动开展以来,现将我院整改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门诊科室存在的问题

  根据门急、诊科室的管理要求,我院门急诊科没有单独设立,没有固定的业务技能强的门、急诊工作人员。门急诊医生持证上岗率不高,存在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情况。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要素不全,剂量用法不详,抗生素应用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够严格规范书写留观病例。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各种记录不规范,急危重病人谈话记录、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人讨论记录等书写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有待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制度已不符合现阶段医院管理的需要。

  护理部存在的问题各项护理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以前的各项护理制度是以门诊制度管理为起点建立起来的,自从住院部大楼投入使用以来,原来的制度已经不等够适应现在管理的要求,现需结合住院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标准制度。

  护理管理组织体系不建全。未能够按照《护士条例》制度规定,实施相关护理管理工作,未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医院住院部投入使用以来护理管理部门不能够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起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各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护士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技术能力、技术标准无明确要求,未能建立健全护士级别、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医院护理人员配备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达不到要求标准。

  护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不全、不完善。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不严格按照《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书,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消毒记录、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无菌技术观念不强,操作仍需进一步提高。未能有效建立各项护理技能操作规范标准,部分护理人员技能操作不规范,一次性物品的销毁不彻底、不规范。门诊、住院部等科室卫生较差,存在交叉感染隐患,被套、床单陈旧,玻璃不干净,清洗不及时。

  2、药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不建全。毒、麻、剧药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帐务记录不规范,管理有隐患。药品管理工作不到位,过期失效虫蛀药品仍存在。

  医院因工作实际从事药品调剂的人员是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经药检局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药剂调配。对相关药品调剂药品知识了解不够,处方调配时把关不严,时有不合格处方调剂发生。部分调剂人员责任心不强,时有调剂错药品情况发生。

  (二)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门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患者时有反应,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医疗服务当中存在冷、碰、硬、顶等问题,服务态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改进。

  护理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未能体现人性化服务。提供的基础护理和等级护理措施不到位,对住院病人的护理停留在原始阶段。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患者反映强烈。部分护士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够,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医疗隐患。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患者的观察不到位,护士不能够主动报告一些护理不良事件。

  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未能建立起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服务模式。对患者服务言语生冷,态度差,存在和病人吵架情况,患者反应强烈。服务态度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干部职工工作作风、精神面貌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医务工作者得过且过、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使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作风满意度明显提高。部分医务人员精神面貌差,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不能够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去。

  (四)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医疗系统存在卫生单位不卫生的情况,通过我院检查各科室地面、玻璃普遍存在卫生脏、乱、差情况,桌面物品乱堆、乱放,影响医疗卫生单位形象。

  二、整改措施

  1、为确保卫生整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整改方案的要求,为此成立卫生工作整改领导小组,负责医院整改工作,以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机制。

  组长王刚全面负责卫生院及各村卫生所卫生整改。

  成员利*负责各相关科室卫生工作整改。

  汪小意负责医护组及药房进行严格整改并上报院办。

  张丽丽负责妇产科及妇幼保健工作整改。

  2、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建章建制,狠抓落实,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1)建立医疗卫生工作整改制度的长效机制。由医疗卫生整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组织人员对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监察制度,医院每周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存在的问题登记在医疗卫生督察表,即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情况检查。

  (2)建立健全相关医疗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局要求,建立健全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效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

  (3)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督导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质量分析评议会议制度,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解到科室和各人,形成医疗安全人人身上有责任、有指标。在本院建立定期专题研究医疗卫生和医疗质量会议制度,深入讨论、分析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个人考核相挂钩。

  (4)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医疗工作的提高是与全员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实力不开的,所以加强医务工作者各方面的综合素质的培训和提高是前提,为此,我院将加强职工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为突破口。根据卫生局培训要求今年计划选送4名医务人员到上级不同级别医院进行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学*。通过培训,掌握临床常见技能的操作,为患者提供合理、简便、满意的医疗服务。为防止学*流于形式,结合卫生院绩效奖惩制度将学*效果及在临床中的应用情况纳入绩效工资考核,真正体现公*竞争,多劳多的,少劳少得的绩效考核制度。

  3、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学*医务工作者道德规范,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学*和每天晨会时间加强医务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修养。

  针对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期间存在不穿工作服、不佩带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等问题。采取强力措施,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确保工作人员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去。

  在服务态度整治中,要针医疗服务当中存在的冷、碰、硬、顶等问题,抓典型、搞评议、重处理,狠刹不良风气,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新风正气。

  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从动作、语言、神态、表情等各个细微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将礼仪培训成绩作为职工竞聘上岗的先决条件,严格考试考核,全面推广普通话,在医务人员当中扎实开展微笑服务,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教育,把其作为医务人员思想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学*和受教育面要达100%以上。努力全兴全意为患者服务,树立白衣天史的形象。

  强化管理加强医院管理,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抓工作浅尝辄止、工作作风漂浮的问题和工作得过且过、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和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使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作风满意度明显提高。

  重点改变部分科室负责人思想观念陈旧、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组织管理能力弱的问题。解决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无目标、无上进心,干工作丢三拉四,敷衍了事,背后搬弄是非,不利于同志之间团结,败坏良好的医院工作氛围。

  加强管理提高各人素质修养,进一步强化各人与各人,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协调,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挥团队团结精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弘扬敢闯敢干风气,以好的作风带院风、促医风、树新风,形成良好的医疗氛围。

  5、加强医院卫生环境整治,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我院为进一步改变医院卫生环境,各科室和各人划分。卫生区域,采取日清扫、周大扫、月评比并通报等检查形式,对卫生死角等存在的情况,利用业余时间搞好医院后面卫生死角的清理,使医院的环境面貌有很大的改变。

  6、加强新农合工作。

  按照新农合方案修改后的运行情况,完善新农合运行管理制度,加强住院人次监管和费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升新农合对重大疾病的补助标准,切实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做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费用报晓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满意。

  通过此次医疗卫生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我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认真完善医疗卫生各方面工作,全面促进和提升医疗服务卫生,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发生,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环境。力争通过卫生局验收,树立医疗行业新风气。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按照市局要求,2017年9月1号上午,我院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院及辖区卫生机构医疗安全隐患进行突击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医疗文书书写欠规范,个别村卫生室存在不及时记录现象。

  2、村卫生室普遍存在消毒感染记录无或不规范现象。

  3、各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分类不规范。

  4、各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置流程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5、各村卫生室输液率普遍偏高。

  6、各村卫生室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器材。

  7、光明、中村、蒋山村卫生室室内电路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8、光明村卫生室房屋结构老化,木结构材质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9、部分口服用药未及时书写病历,与病人沟通较少,病史采集不完整,对病人告知不到位。

  10、中心卫生院医保刷卡时未核实病人身份,导致妇科用药男用、男性用药女用的现象。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医技人员规范化医疗文书书写的知识培训,每季度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做到医疗文书书写及时、规范、准确无误。

  2、对各村卫生室人员加强院感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化普查。

  3、对村卫生室人员集中进行医疗废物规范化分类处置学*,并每季度进行检查。

  4、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安全医疗的知识培训,对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安全制度、流程作出规范性的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安徽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五条 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均收费水*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医院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

  (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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