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4-14 06:22:25 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台”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校本部和净月两个校区。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招生类型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艺术类、高水*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班和新疆高中班、港澳台及华侨等。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符合毕业要求的本科生方可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各省(区、市)生源质量调控。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按实考分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结合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5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之间级差1分。

  第十六条 同分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录取时,若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相同,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若实考分仍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加分高的考生;若政策性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调剂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实考分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进行调剂录取,额满为止。同一批次中包含多种性质类别(公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业时,调剂范围为同一批次的所有专业,其中以下情况除外:

  (1)若考生未填报任何公费师范专业,则不会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2)若考生未填报任何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则不会被调剂到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调剂原则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但是不符合调剂原则或录取额满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且不低于75分(100分制)、高考文化总分不低于生源省份体育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高水*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等的录取办法按我校年度招生简章规定执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内地*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测试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AB及以上,同分情况下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时含附加题分;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学业水*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录取原则:浙江省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考科目要求。对于提前批次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对于*行批次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不进行专业调剂。同分录取时,依据考生位次顺序进行择优录取;同分同位次录取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录取原则:上海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考科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录取,额满为止;同分录取时,依据考生位次顺序进行择优录取;同分同位次录取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在同一专业组(相同选测科目的专业设为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调剂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并且外语口试成绩须不低于75分(100分制)、4分(5分制)、B(ABCD等级制)、良好(优秀良好等级制)或相当于良好(其他等级制,具体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英语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伶俐,不能在身体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对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专业志愿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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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1)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3篇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1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联考的人员须符合本章程“学术学位硕士生报考条件”中的各项要求,且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联考的人员须符合本章程“学术学位硕士生报考条件”中的各项要求,且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的人员须符合本章程“学术学位硕士生报考条件”(第4点除外)中的`各项要求,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2)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考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其他专业学位的人员,须符合本章程“学术学位硕士生报考条件”中的各项要求。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2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

  (1)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本章程中要求的报考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招生专业目录中的报考要求,报考资格审查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将不予复试、录取,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应在2016年10月10日—31日09:00—22:00登录“*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http://yz.chsi.com.cn,教育网: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及报考点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信息。逾期不能补报。

  (3)考生应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我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4)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应及时上网查看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5)报考类别(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具体说明如下:

  ● “定向就业”的考生无需调转个人档案,报考前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录取后与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毕业后按定向合同就业。在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

  ● “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入学时须将全部个人档案转入我校,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在学期间可按学校规定享受奖助学金。

  ● 少民计划考生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其中非在职考生全部个人档案转入我校后,在学期间可按学校规定享受奖助学金。

  2.现场确认

  (1)所有考生(不含推荐免试考生)均须在2016年11月12日前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网上报名信息,否则报名信息无效,逾期不能补办。具体时间及要求以报考点网报公告为准。

  音乐(135101)、舞蹈(135106)、美术(135107)、艺术设计(135108)、学科教学(美术)(045113)、美术学[130400,不包含01(全日制)美术学理论方向]、设计学[130500,不包含01 (全日制)艺术学设计理论方向]专业初试的第四科须到我校参加考试,报考以上专业的考生现场确认地点须选择“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否则报名信息无效,不予准考。

  (2)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考生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确认后一律不可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3

  (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招生院部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录取人员将上报省级考试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录取。

  (2)体检在入学时统一进行,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2)

——*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校纪检监察、教务、招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拟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落实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负责学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力行计划)、高水*运动队、体育类、艺术类、内地*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为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以及学校办学地域与面向行业、往年分省招生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的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各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在实行*行志愿且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的地区,录取达到学校投档线、因所报专业已满未被录取但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考生,以及末位同分考生。

  第十一条

  2017年学校主要按专业大类招生,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看大类、专业介绍。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每个专业大类作为一个专业志愿。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在完成大类通识课程培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择所录取专业大类中的相关专业。其中因专业培养要求,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建筑学专业学制5年,要求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人﹒学分;各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所属学科门类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专业学科门类 学费(元/人﹒学年)

  工学类 5800

  理学类 5500

  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类 5200

  艺术学类 6800

  体育学类 5300

  *学类 6000

  对于采用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学费,在大类培养阶段按照大类包含专业中收费标准最低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在专业培养阶段按照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阶段学费为19200元/人﹒学年,国外学*阶段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

  住宿费为1500元/人﹒学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补助等资助项目,保障学生就学和成长成才。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具体奖助学政策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cumt.edu.cn

  招生微信号:cumtzs

  咨询电话:0516-83591555,83591666

  传真:0516-83591777

  学校纪检*门投诉电话:0516-83590270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3)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

  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重点共建高校,2012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实施院校,2016年被列入国家“一省一校”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云南大学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新城东南部雨花大学城片区内。

  云南大学现有26个学院、13个研究机构、1个公共课教学部;有本科专业94个,涵盖了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农、教育、艺术等学科门类。

  办学类型为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

  1.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统筹安排、综合*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并报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

  2.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数为20个;对于生源较好的省(区、市),认为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我校本科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

  3.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4)

——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招生办公室具体执行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具体处理学校本科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向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有关事项,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5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除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他专业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是高中阶段学*非英语语种的新生入校后,学校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开设英语课程,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应取得的英语学分,并达到学校对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英语学*和技能要求。

  第十四条 投档录取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高考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经济管理类、理学和工学专业依次优先考虑数学单科成绩高、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文学类和法学类专业依次优先考虑英语单科成绩高、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数量,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第一专业志愿至第四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一般为1111,在具体录取中,我校会根据不同省市考生分数的密集度对级差进行微调。所有投档考生按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就是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十八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在非*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须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对进档考生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 须达到同样等级,方能享受我校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浙江和上海考生须满足我校2017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予以参考。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保送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自主招生学生入校后如申请转专业只能转入与其学科特长相关的专业范围,具体以学校教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当地一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且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2017年学费为外国语言类本科生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其他专业本科生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男生宿舍住宿费一般每学年750元,女生宿舍住宿费一般每学年9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获奖面最高可达45%,奖学金额度最高可达15000元/年;同时学校还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采取了勤工助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措施,其*家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7000元/年。除此之外,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了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个学院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七条学校网址:www.uibe.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haosheng.uibe.edu.cn,

  信息公开网址:zhaosheng.uibe.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uibe.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4492178,

  纪检监察电话:(010)64492163,

  申诉邮箱:jc@uibe.edu.cn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5)

——山东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4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文件要求,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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