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4-15 03:28:06 章程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1

  第六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公*、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我校英语专业(本科)的考生,原则上需通过英语口试,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通过远程网上录取;

  2.对于进档考生,按考生投档分数、志愿顺序分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江苏省: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再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分专业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办法均按相关省市文件要求执行。

  3.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设置专业校考省份,其专业成绩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

  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的考生中,不分文理科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6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100×40%]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总分200分,音乐类和舞蹈类专业总分各100分。当综合分相同时,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综合分和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当生源不足时,其专业成绩可参考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

  (2)非设置专业校考省份,其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

  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的考生中,不分文理科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6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100×40%]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择优录取。当综合分相同时,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综合分和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3)若生源省级高招办有其他要求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4.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5. 艺术、体育类入学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查,如发现复查成绩与原专业测试成绩差异较大,经调查核实,认定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6.若生源省级高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条录取结果及时在我校网上(www.ecut.edu.cn)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2

  第十一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批准,学费标准为:本科普通类4380-5220元/年,软件学院专业10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500元/年,艺术类9600元/年;高职(专科)5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人·年。如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奖学金设置及助学措施

  1.我校对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特等奖2600元/年,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300元/年,三等奖800元/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000元/年。另设多项校友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等。奖学金比例占学生人数的38%。

  2.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减免学费:每学年对特困生按一定比例减免学费;发放困难补助:每学年对贫困学生发放一次性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我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生解决生活困难。

  3.生源地助学贷款:新生到学校报到前(具体时间咨询当地教育局)带“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新生带银行贷款受理证明(国开行),确认函(江西农信社)到学校报到。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

  第十三条 我校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合作高职院校为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物流管理)。我校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质量全过程监督等,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日常教*行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学生在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第十四条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属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学生为我校学籍。学生学*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与本校相同专业学生一致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阅读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1)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www.ecust.edu.cn。学校原名华东化工学院,1952年建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建有研究生院,是“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台”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00237。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各地经济结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小于或等于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于20分的,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并的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次)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高水*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不设专业级差分)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下同)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设计学类专业依次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由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德语专业限招英语、德语语种,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由于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设计学类专业、高水*运动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班、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科转正、定向生、国家专项计划(即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我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本人选报的3门高考选考科目中至少有1门必须符合高考专业志愿对高考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2)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1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由创建于1953年的新*军工科技最高学府---*人民*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1995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获教育部批准成立研究生院;2011年,获批建设“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台”。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独立校区。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艺术类、内地*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2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在制订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衡。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3)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二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费按省*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4)

——山西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

  坞城校区(校本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大东关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红沟南街36号

  第十一条 办学历史:山西大学成立于1902年,是**代最早创立的三所国立大学之一;2005年,成为山西省人民*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2012年,成为“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步入“有特色、高水*”建设的中西部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第十二条 山西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专家、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山西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2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衡,以及解决由于*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七条 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的体检要求参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志愿投档模式,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以下排序办法择优录取,如排序后成绩仍相同,则参照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文史理工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参照《山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执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艺术体育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

  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第二十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为选测历史为B+,物理为B+,其它选测为B,必测为4C1合格;艺术类考生学业水*测试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浙江省遵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按照各段进档考生位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初民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实施大类培养。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学*一年或两年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后,编入相应专业,进行专业培养。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7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收高水*运动员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7年高水*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山西省录取办法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兼报,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仅限声乐考生和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报考,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音乐类各专业计划有缺额,则调至音乐表演专业,各行当计划调整原则为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可增录2人,其余每个行当只可增录1人。

  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山西省录取办法

  美术类各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总分+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100)从高到低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外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艺术联考或统考成绩。音乐类、美术类各专业省外录取成绩要求为考生文化课、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关批次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线。音乐类、美术类各专业录取办法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要求考生文化课成绩达文史类或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身高要求为男不得低于170cm;女不得低于160cm(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的我省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考试身高测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对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的男女生人数有具体规定,详见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十二条 山西大学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三十四条 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贾锁堂。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5)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将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其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贷措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畅通“绿色通道”,实施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奖学金、省*励志奖学金,学校普通本科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爱心基金,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章程3篇(扩展6)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等多个校区。学校办学主**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和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市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行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B.B,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定位次(投档成绩相同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B+、A.A、 A+.B、A.B+、A.B、B+.B+、B+.B、B.B)。

  5.地矿类(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高水*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福州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4〕费213号、闽价费〔2012〕411号、闽价费〔2013〕355号、闽价费〔2014〕257号等文件规定,学费按美术类专业936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89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1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0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收取。

  第十九条 根据闽价〔2003〕费535号、闽价〔2004〕费437号、闽价〔2005〕费483号、闽价费〔2006〕355号、闽价费〔2011〕101号、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2〕453号、闽价费〔2012〕467号等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人950-1000元/学年(六人间)或1200元/学年(四人间)收取,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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