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2-21 01:05:51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二十七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二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三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八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阅读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1)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令第1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成都市自然科学奖、成都市科技进步奖、成都市专利奖、成都市技术引进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科技奖励配套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国家配套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重大科技体制改革、重大科学基础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二十七条(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八条(评审表决规则)

  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为有效。

  (二)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和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人)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候选者公告)

  奖励委员会根据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奖励报批)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批准。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的获奖项目(单位或人选)和奖励等级以及国家配套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批准。

  第三十一条(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评选)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评选)工作。如确有需要,涉及该委员的相关项目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五条(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不分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以上项目不超过25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国际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第三十六条(奖金数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15万元、银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

  技术引进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国际合作奖不发放奖金。

  国家配套奖分别给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奖励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工作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有关奖励的表扬通报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2)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一2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一5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和信息局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分类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深圳市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专家库中挑选,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地聘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同时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三条 *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直接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每年度可以3人共同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因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等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文书)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定当年未授奖的项目,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的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经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及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和缓评及不评的项目;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拟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完**(推荐为*奖的侯选人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在答辩会上做出介绍)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介绍该成果的意义、主要创新点、达到的水*、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先投票表决一等奖并在会上公布后依次再进行其他等级的投票表决);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推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3)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3篇

  3.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

  4.择优支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5.优势互补、产学研结合的原则。

  6.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的原则。

  7.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的职责:负责院所专项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会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开展项目审查、调研、综合*衡年度项目及经费安排,共同组织检查、评估及绩效考评工作;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按规定加强管理。

  8.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职责: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配合做好项目初选、调研、立项建议、检查及总结工作;工业及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分别就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研究开发项目的初选及立项建议提出意见。

  9.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项目任务书;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展项目研究;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结题时,按照规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财务决算报告(重点项目须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

  16.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17.院所专项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条件财务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18.院所专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中期检查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等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19.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相关内容或终止项目的,需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20.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报院所专项资格等处理。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4)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全文3篇

  第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三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第十五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二)中标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企业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

  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第二十四条 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在向招标办公室说明理由后,根据自愿原则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每年的10月31日。对于季节性强的招标商品,上交配额时间可另行规定。

  招标办公室在10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不退中标保证金。招标办公室10月31日以后不受理配额上交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中标企业须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方可提出转让。

  第二十七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报招标委员会签章备案。招标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章备案,并退招标办公室,同时通知部EDI中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发出《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发出《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及

  (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5)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十七条 *设立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和替补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2人。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批准、聘任。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下设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基础等八个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各专业评委会委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批准、聘任。各专业评委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

  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目;

  (二)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国防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专家若干人。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时,根据当年国防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会。

  第二十二条 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院士除外);

  (四)热心国防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国防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国防科技奖实行公*、公正的评审原则,采用讨论和投票的方法确定评审等级;

  (三)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技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对改进国防科技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替补委员参加会议。替补原则为“同专业(行业)替补”,即某评委如因故缺*,则由与其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会议。各专业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一届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在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应建立健全专家信誉制度。国防成果办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建立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和关于提高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及处理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一份。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3、*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4、各军工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5、各异议处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6、对于重大异议项目,必要时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裁决。

  第五十六条 经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五十七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五十八条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九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由各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项目主要完**所得奖金数之和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六十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6)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