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3 00:00:00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湖州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党委、*及所属部门,人大、*、法院、*、*、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五)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个人、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市市民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且该科学技术成果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起到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的.同意后,提交申报推荐材料,包括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等。推荐书必须由候选人、候选项目全体完**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个人,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必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当对申报书、有关证明或评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

  第三十条 申报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推荐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项目须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重大工程类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公益类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

  项目成果完成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他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项目成果的前三名主要完**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

  第三十三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被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需在单位内部公示和推荐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在异议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推荐。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重大成果,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撤回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七条被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经形式审查后,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五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人民*发文表彰。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金额为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五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发给获奖人员及参与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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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1)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二十七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二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三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八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2)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一2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一5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和信息局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分类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深圳市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专家库中挑选,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地聘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同时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三条 *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直接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每年度可以3人共同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因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等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文书)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定当年未授奖的项目,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的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经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及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和缓评及不评的项目;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拟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完**(推荐为*奖的侯选人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在答辩会上做出介绍)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介绍该成果的意义、主要创新点、达到的水*、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先投票表决一等奖并在会上公布后依次再进行其他等级的投票表决);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推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3)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3篇

  1.高等学校聘委会(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校长任主任。

  院、系、所的聘任小组参照上述规定组建。

  2.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

  3.评议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评议组一般参照*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评议组。

  (2)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具有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相应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由所在学校设负责人1名。

  (3)评议组一般由校内外专家担任,经批准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3:2至4:3,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2:3至3:4,评议中级职务的评议组,其校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4)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经批准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学校按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不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中介机构或者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学校按规定自行聘请校内外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

  (5)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6)评议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7)经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可为3年。

  *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组建评议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与计算机考核证明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高等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7.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高等学校对于在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当制定相应聘任办法,并将相关评聘文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9.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4)

——学校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坐班考勤的基本要求

  (一)以“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为原则。全体教职工必须坚持白天坐班办公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二)办公时间不得长时间谈天说笑,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娱乐活动,不得用电脑玩游戏、看电视电影、炒股、聊天或做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能带小孩到办公室长时间逗留。

  (三)坐班考勤分考勤机考勤和值班行政领导随机抽查复核两种形式。一周一小计,一月一汇总。工作日内,全体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在指定的考勤机上考勤。具体以学校作息时间表规定的坐班时间为准。

  二、考勤奖的设置办法。

  考勤奖即“月绩效奖”,分考勤补贴及全勤奖两部分,总额每人每月360元,一月满勤以22天(大月23天)计。具体分解为考勤补贴200元(上、下半月各100元)、全勤奖100元(上、下半月各50元)、*补贴60元(含升旗每人每次15元)。

  三、请假手续与批假权限

  (一)教职工因公、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办公室对其请假事由进行初审,符合请假条件则发放请假单,进入请假审批程序。

  (二)请假一天以内,由备考组长、年级主任签字批准,并到校办备案;1-3天,由本人申请,备课组长、年级主任签字,并报相应处室主任签字同意交校办备案;4-7天须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到校办备案;超过7天但不到三个月,须由校长签字同意;超过三个月须报教育局批准。

  (三)请假者办完相关手续后,须将请假单交校办保存。假期完毕,需到校办和相应处室履行销假手续。

  (四)教学人员因公外出,须凭有关单位文件、通知报备课组、年级组,到教导处请假,报校办备案,超过3天仍须根据请假权限报批。

  (五)凡因公、因病、因事请假者,须由请假者本人、年级组、教导处三方协调,并由教导处安排好请假者的课程。因病、因事请假者,误课后,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

  四、请假及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病假及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教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应有市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学校校办备案。

  病假期间工资、津贴待遇。(非连续请假期间周六、周日除开不计)

  1、病假满3天,每天扣补贴10元;

  2、病假3—5天,每天扣考勤补贴10元,无半月全勤奖,当月岗位津贴计发75%;6—10天,无半月考勤补贴及全勤奖,当月岗位津贴计发50%,;11—15天,无月考勤补贴及全勤奖,当月岗位津贴计发25%;超过16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考勤补贴及全勤奖。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第三个月起,另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工资中的津补贴部分,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6、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7、教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8、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仍严格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及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请假期间周六、周日除开不计)

  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教职工每月可请四次每次不超过二个小时的临时假,由备课组长或相关处室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载。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请假,则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

  2、事假3天以内,每天扣考勤补贴15元。3—5天,每天扣考勤补贴15元,无半月考勤补贴当月岗位津贴计发75%;事假6—10天,无半月考勤补贴及全勤奖,岗位津贴计发50%;事假11—15天,当月无考勤补贴及全勤奖,岗位津贴计发25%;事假16—22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当月考勤补贴及全勤奖。

  3、工作年限满1—5年的,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超过天数扣除每人每天的日工资。

  4、教职工的事假由学校校办进行登记,年终进行公布。教职工未经准假而不到学校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五、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一)按上级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不以假计视同上班。婚假3天;产假128天,配偶15天护理假;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

  (二)例会、教研会、质量分析会等不迟到不早退,不阅览报刊杂志、批改作业,不得将小孩带入会场,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不到者除无会议补助外,另所在半月无全勤奖;周一升旗时,按时到位,保持安静和队伍整齐,仪表端庄,脱帽肃立,神情专注,行注目礼,不走动,不带书本等与升旗无关的物品,未参加者无*补助。

  (三)每半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作旷工半天处理,凡不经请假,无故旷工者,旷工每半天扣30元,旷工1天扣60元;旷工2天及2天以上扣90元/天;旷工3天以上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学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上报市教育局处理。

  (四)一年内,教职工病假满一月,事假累计满15天,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一周及以上者,除不得评先表模外,取消年度职称评定资格。

  (五)病、事假超出两个月及以上者,不发放30%奖励绩效工资。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其解释权由学校授权给校长办公室。

  为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试行“应城一中坐班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二、考勤内容:坐班考勤与课堂考勤。

  三、坐班考勤办法:坐班考勤实行弹性与基本时间坐班相结合。教师的坐班实行弹性,行政教辅人员规定基本的坐班时间。

  1、教师坐班:教师保证每天4个钩的考勤,高三教师全天候坐班。

  2、行政教辅人员坐班;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为基本坐班时间。

  3、教师坐班考勤由年级处当日值班人员分早、中、晚时段巡查核对。教师课堂考勤由年级处当日值班人员和各班值日学生核对后确定。

  4、行政教辅人员由校行政办值日人分上、下午规定的时间考核。

  四、奖惩办法。

  1、全勤奖:教师每月完成100个钩,又无缺课现象,可享受全勤奖。行政教辅人员完成每天的.基本坐班时间,无旷工现象,可享受全勤奖。

  2、处罚:教师每月累计少于100个钩,全勤奖只发一半或不发,教师无故旷课一节,除扣除一节课的*均津贴外还扣除全勤奖,一月无故旷课累计达五节者,不发当月课时津贴。事假和病假按天数扣除课时津贴。

  行政教辅人员:每月累计少于100个钩,全勤奖只发一半或不发。无故旷工半日,扣除当天的课时津贴,一月无故旷工累计五天,不发当月的课时津贴。事假和病假按天数扣除课时津贴。

  五、年级处每月向学校报送教师坐班和课堂考勤表。

  办公室每月向学校报送行政教辅人员考勤表,汇总后核实每个教职员的当月津贴。

  会议是学校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会议秩序的好坏,是事关政令畅通和教育工作者自身形象的大事。为了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精神的准确及时贯彻执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原则

  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全校性的政治学*和有关会议,必须坚持做到班级、教研组的局部小会服从全校性的全局大会。任何班级、教研组及个人不得以上课、私事、局部小会为由拒不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或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政治学*及教研活动都进行考勤登记且建档考核。

  二、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早到会,不得迟到、早退、缺*。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5)

——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有住所,或者拥有*国籍。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 以*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对指定*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指定*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八条 指定*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6)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旅*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旅*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旅*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旅*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 *旅*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旅*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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