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条例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1

  第六条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大会制定:

  (一)涉及本行政区域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四)对市*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下列事项可以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应当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规范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四)应当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立法法第 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按照本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九条 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2

  第十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在闭会期间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九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3

  第五十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第一年的六个月内制定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十一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督促起草机关认真起草,如期提请审议。

  第五十二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四条 交付市*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未获得市*大会通过又重新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继续提请市*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地方性法规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根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 地方立法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2

  第十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在闭会期间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九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是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如果在第二次审议时,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仍有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法制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方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年度末完成。

  第十条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市人民*应当在每届市*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并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

  (二)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每届市*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并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由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四)市*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编制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五)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厂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衡,严格筛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报告,由市*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计划;或者交由市*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列入计划。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条例全文2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有关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门委员会起草;

  (二)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员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按照法规案的内容,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门委员会起草;

  (三)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代表起草或者由主任会议按照法规案的内容,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门委员会起草;

  (四)市人民*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起草或者经市人民*同意,由主任会议按照法规案的内容,指定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

  (五)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各专门委员会起草;

  (六)社会团体工作方面的法规案,由有关社会团体起草,或者由主任会议按照法规案的内容,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门委员会起草。

  以上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三条 市人民*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各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时,由市人民*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条例全文3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对备案规章的登记、存档。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对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十二条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市人民*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人民*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修改或者废上的意见;市人民*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市*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最新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最新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1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规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是专门委员会的,只听取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分送市人民*、市*、县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征求意见。按照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征求意见情况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和法制工作机构修改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参加。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最新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2

  第二十九条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县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一条 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拟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法规解释通过后15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市*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还应当向下一次市*大会会议备案。

最新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三十五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市*大会各代表团以及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读法规草案,保证审议时间。

  第三十六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向市*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暂不付表决满1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七条 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由*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之日起2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修正、修订的,必须公布新的文本。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于公布后30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经审查认为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2个月内提出处理报告。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十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代表。

  第十一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或代表团、组长联*会议确认,首*代表由工会*担任或由工会*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有女职工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第十二条职工与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企业应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职工*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双方首*代表应向企业职工*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双方的上级组织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山西省施工合同 (菁华3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居民身份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 】【个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号码 】: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的房型结构:________室__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__卫________阳台。

  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方米。

  1.3工程范围、内容及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表一报价单和图纸)。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2.1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第三条 工程造价

  3.1 工程造价采取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

  (1)固定工程造价方式,即在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况下(见附表和图纸),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干确定,不做增减调整。该造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固定工程单价方式,即固定附表报价单中工程项目的单价不变(见附表),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实物量计算工程造价。 (3)浮动工程造价方式,即在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况下(见附表和图纸)初步确定工程造价,完工后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按实际发生和附表报价单予以增减。设计变更前的该工程现造价为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报价单应参照《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参考价》,根据市场经济运作原则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甲、乙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3 报价单应当涵盖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四条 工期

  4.1 本工程的工期为________天(按实际可施工的日历天数计算,包含法定的节日、假日和休息日在内)。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2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施工时间为:

  上午________点________分至________点________分

  下午________点________分至________点________分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认定,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需要顺延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施工的;

  (5)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不可抗力。

  4.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4.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6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4.7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施工图纸

  5.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设计或甲方委托他人设计,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5.2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书面签收确认;

  5.3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5.4 图纸设计者应具备从事本工程设计的资质条件。

  5.6 甲方提供图纸的,由甲方对图纸的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乙方提供图纸的,由乙方对图纸的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

  5.7 图纸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上述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上述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5.8 图纸中有下列内容的,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上述所列第(1)项、第(2)项内容,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内容,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内容,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9 图纸中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住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提出设计方案,并提出闭水试验要求。

  5.10 本合同中涉及第5.8.5.9条的装修事项,由甲方依法办理审批和审核事项。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所变更的项目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6.2 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6.3 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双方协商处理。

  6.5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材料更换,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6 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之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仍坚持进行变更,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6.7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表二)。

  7.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外在感官质量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见附表三)。甲方验收材料后,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所提供材料的内在质量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索赔。

  7.3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 甲、乙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7.5 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其先行预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7.6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质量标准

  8.1 本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xx)。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相关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鉴定部门由双方协商确定。

  鉴定费用由甲方预付。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负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负责。

  8.4 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8.5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室内环境质量及其施工要求

  9.1 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

  9.2 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由双方确定的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预付。

  9.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和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________日内组织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9.4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不合格的,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整改,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甲方责任,工期顺延,属乙方责任,工期不顺延。

  9.5 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未经验收双方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索赔。

  9.6 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双方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9.7 乙方不得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不得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装修中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装修材料、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9.8 对甲方要求购买预防装修污染的产品,乙方需积极配合。

  9.9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本工程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和中期工程验收;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广东省典当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十一条 典当物必须是出当人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共有财产的典当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国有资产的典当应当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典当物断当后需要办理变更产权手续的,应当事先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典当物:

  (一)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

  (二)权益有争议的物品;

  (三)非法取得的物品;

  (四)房地产等不动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承当人应当对典当物的合法性进行查询,可以要求出当人提交其拥有所有权的证明。

  承当人发现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十四条 典当时,承当人与出当人应当就典当物的估价和典当金数额、利息、典当期限等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当票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当人、承当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典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状况;

  (三)典当物的估价;

  (四)典当金数额、利息以及保管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五)典当期限。

  第十六条 出当人遗失当票时,应当立即通知承当人,要求挂失。经承当人确认后,注销原当票,发给新当票。

  第十七条 承当人与出当人对某些事项另有约定时,应当签订书面典当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典当合同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典当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典当物的估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公正的原则评定,也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承当人接收典当物后应当立即向出当人出具当票,并根据典当物估价,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当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承当人不得先期扣除利息。

  第二十条 典当期限分为十日期、一个月期、三个月期。典当期限届满,出当人要求继续典当的,经承当人同意,可以办理续当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当人按照支付典当金的数额、期限向出当人收取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期浮动利率;也可以收取典当物的保管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承当人向出当人收取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总额,十日当期的,按当期计算,每当期最高不得超过典当金的百分之四,一个月当期和三个月当期的,按月计算,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典当金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 承当人应当对典当物负保管责任。

  因承当人的过错造成典当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承当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当票上注明的`典当物估价。

  因不可抗力造成典当物灭失的,承当人不负赔偿责任,出当人不返还典当金。

  承当人对于典当物的损坏或者灭失原因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典当期限内,出当人可以凭当票或典当合同返还典当金和支付利息、有关费用,回赎典当物。

  第二十四条 出当人在典当期限届满不回赎典当物又不办理续当手续的,即为断当。

  断当后,典当物归承当人所有,承当人有权自行变卖或者委托拍卖典当物。根据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承当人应当凭当票(或典当合同)及物权凭证事先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典当物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当人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当人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当人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承当人对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典当业务,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虽经办理,但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违者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罚。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最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十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江西省职工*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制度。

  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确定,但不多于400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的职工*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

  职工*选举*团主持会议。*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职工*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会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交办的事项。

  职工*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确认。

  职工*对联*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的议题。

  职工*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召开职工*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所在单位行政管理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的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应当于职工*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9)

——山西省高考作文实用5份

  流水跨越顽石形成飞泻的瀑布,虫蛹跨越厚茧长成翩翩的蝴蝶。人心跨越生活的矛盾总能发现那爱的真谛。

  从小寡言的*惯让我无法像同龄人一样与父母高谈阔论,尤其是与同样寡言的父亲在一起时,那安静的气氛让我下想到“诡异”二字。父亲与母亲总是不一样,母亲的叮咛特别多,而父亲总是对我说:“你自己能干吧。”“这条路自己会走吧。”我总是倔强地点头,噙着泪说可以,这也间接地养成了我现在相对独立的性格。

  我从未认为父亲是懂我的,却坚信我一直很了解。我从不在他面前抱怨,千万次用“忙”来为他对我的疏忽做借口,冷冷地看着校门口接送孩子的家长,固执地想:我不需要那种矫情。我也从未想过父亲会因此而感到抱歉。

  随时间流逝,他也在变。譬如说在一个雨天他会极力掩饰出一句*淡的话问我:“要我送你去学校吗?”我也故意装作听不懂他话里饱含的热切的希望,用无所谓的表情回复他:“不用了,这条路我会走。”在他想要帮我做某件事的时候,我会用自以为成熟的表现推开他,说:“我自己可以。”还假装看不到他惨白的笑。然而我对父亲的依恋是藏在心底的。在家时,总要听到他夜归的声音才能安心入睡,甚至考试我脑海里浮现的也是他的影子……

  我一直认为父亲对我的事知之甚少,但人有时是错的,而且错得那么彻底,以至于得知真相时显得猝不及防。一次我向表姐展示我的藏书,并带些自豪地告诉她这些书家里除了我没人知道。可表姐却说:“你爸早知道了。他说你一直看,考试时才会收敛些。”她的话让我思考了许久,父亲什么时候知道的?我怎么不知道?原来他一直站在我的身后,就站在我转身就能看到,却迟迟不肯转身的地方。

  我更不想不到,父亲会逛遍整个商场,只因我说书桌的椅子太矮,他会开车回去数里远的家里再回来学校,因为我把柜子的钥匙忘在了家里……

  高中住校,返校前,父亲竟主动帮我换被套,这着实让我惊讶。我静静地站在一旁,听他的吩咐抓紧被子的一角,看着他笨拙地将棉被硬塞进被套,用力抖动,却怎么也铺不*,最后索性脱下鞋子站在床上,张开双臂大幅度地甩被子。这事他从来没有为他的父母亲做过,也没有为他的妻子做过,甚至没有为他自己做过,可此刻他在为他的女儿做着。他那样子,连自己都忍不住笑了,他看着我,我也在笑,可是鼻子一酸,我知道泪要掉出来了,我用力睁大眼,撑着眼帘不让泪溢出,我庆幸长长的刘海替我挡住了闪动的泪光。

  原来我和父亲一直都在尝试着跨越,跨越那名为代沟或是理解的东西,只是我们都不曾发现,那需要跨越的东西将我们的心紧紧地连着,让我们跨越外表的冷漠,探入彼此温暖的内心世界。

  想起在一年前的开学初,我第一次迈步走进了初中的大门;满脸兴奋地对着这个崭新、美丽的校园仔细打量。而在一年后,我再一次步入校园,在这个我曾经生活了一年的地方,我的脸上没有了当初的兴奋,是的,小园还是当初的那个校园,而我,却不是当年的那个懵懂而幼稚的我了!一年期的初中生活,改变了我太多!它,是我不再莽撞,不再做事不思后果,也使我见见地变得沉默寡言……是的,我不想接受这个事实——我变了——可我又不得不去接受!从七年级跨越到八年级,是知识量上的飞跃,更是心灵的飞跃,我正一步步地步入了青春,而青春而着实在我的身上绽开了鲜艳的花朵,这是一朵怒放的青春之花,散发着阵阵的芳香。

  我似乎在又顽皮走向成熟哦,走向那个家长们一直用来评判孩子的好坏的词——懂事。可我不想这样,不是我不想懂事,而是因为这似乎紧紧地把我的心灵箍住,让它不能放松,不能去走自己想要走的路!可是父母为了我的现在,为了我的将来操碎了心,在我的身上给予了强烈的盼望,他们想让我牢记正确的话,想让我变得懂事,他们为我付出了许多,累了,希望我能自觉,给予他们一点休息的时间。一个很老的公益广告——一个家庭的组成,一个family的组成,依靠的是FatherAndMotherILoveYou(爸爸妈妈,我爱你)!父母为我付出的爱,让我懂得了感恩,我爱父母,爱让我放下了自己的路……

  我逐渐在变得懂得感恩——我会在做任何事时都想到父母一分,父母的一个笑容会让我开心,父母的一滴泪水会让我哭泣,我会帮父母的忙,会想方设法出主意让父母开心……我越来越能看到父母的操心,越来越能感受到父母无私的关爱。我认识到,妈妈生气后,她的心里用也滴着泪,他一直是爱我的,那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优秀?她,只是希望我变得更好;每一次生气,她的心里都是不舒服的。于是我便尽自己所能让她少生气、不生气,当她骂我时,只要说得是对的,对我是有利处的,我便学会了倾听,尽量不去顶嘴,以为我知道——顶嘴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让她更生气,我不想看到他难受的样子,不希望听到她心灵哭泣的声音……我会时常陪她聊聊天,因为我知道——他,并没有多少的机会外出游玩。

  新的一学年又来临,又一崭新的学期——我,有了一次心灵的跨越……

  孤月,凄风,狗吠,狼嚎

  在那个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里,不安和恐惧漫上了我的心头,缠绕在我瑟瑟发抖的身旁。我相信,无论是谁,在经历了那样的一个夜晚以后,都会变得勇敢。

  ——题记

  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野蛮女生,跟谁都有说有笑,很谈的开。可是你别看外表大大咧咧、貌似天不怕地不怕的我,实际上是一个胆小如鼠的胆小鬼。

  真的,不怕你笑话,到现在,我还会在做了噩梦以后跑到爸爸妈妈的房间里和他们一起睡。晚上睡觉时,哪怕听见一点儿风吹草动,我都不会再一个人睡。

  为了我这个胆小的毛病,爸爸老妈可谓是煞费了苦心,可到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最后,爸爸老妈请来了家中的一员大将——我的爷爷,俗话说:姜,还是老的辣嘛,于是,帮我练胆的重任,就交到了爷爷的身上。

  开始几天,我对爷爷充溢了戒心,时刻小心翼翼的注视着爷爷的一举一动,因为我就怕爷爷会在我不注意的时候突然跳出来吓我一大跳,那我的小心脏可非得给吓出个好歹来不成。可是后来,我发现爷爷并没有什么异常举动,对我,还是一如既往的关心与疼爱,难不成?爷爷,把帮我练胆的事忘了?

  直到有一天……

  临*黄昏时,爷爷突然对我说:“晨晨,你帮爷爷到后山上去取一封鸡毛信,好不好?”我踌躇了:天都快黑了,爷爷又不是不知道我胆小,为什么还要我……我本想推辞,但看到爷爷那着急的神情,我一咬牙,一跺脚,哎,算了,为了爷爷,我豁出去了!

  于是,我和姐姐带着手电筒动身了,到了后山,在一个桥洞底下果真发现了一封插着鸡毛的信件,我高兴的对姐姐说:“姐姐,走……”咦?人呢?我转身没望见姐姐,心里一阵恐慌,我吓得大喊,就在这时,一个白影“嗖”的一声从我面前飞过,我尖叫一声,连连后退,慌忙中用手电筒照了一下,呼,原来是张白纸,我这才松了一口气,摸摸额头,全是冷汗,我在原地愣了半天:刚才真是太惊险了,可归根结底,还是我自身吓自身,世上本没有鬼,只是怕的人多了,就发生了幻想,那些个所谓关于鬼的故事,全都是虚构出来的,想到这,我不由大胆起来,举起手电筒,大步流星的往前走去,这时,周围突然亮了起来,我扭头一看,是爷爷和姐姐,原来为了帮我练胆,爷爷一直陪着我,这么冷的天,爷爷又上了年纪,唉,可真难为他老人家了,想到这,我猛的一头扎进了爷爷的怀里……

  经过了那次“练胆”事件,我变得勇敢起来,这一切,可都是爷爷的功劳,我感谢我的爷爷,是他让我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天不怕地不怕!

  我仰头望着眼前这七米高的断桥,雨中的它显得格外肃穆冰冷,让我不寒而栗,想想待会儿就轮到我要跨过这断桥了,怎能不愁眉紧锁。一个、一个、又一个的同学轻盈的跨过断桥,我的心情却并没因他们的轻松跨过而放松,反而还更紧张了。怎么办?!眼瞅着桥下边的同学越来越少,我却依然不敢举步向前,唉!我岂不是要拖同学们后腿了,他们又该怎样笑话我了?……怎么办?!怎么办?!

  我紧蹙着眉头,手心也紧张得微微出了汗,“你不敢过吧?”同学的问话让我感觉到了他的疑惑中又带有嘲讽意味。“切,怎么可能?!”我立刻矢口否认道。“好,下一个你上。”教官指着我说。听到教官的话,我的心猛的“咯噔”一下,大脑一片空白,懵在那里。

  我装着若无其事的微笑着穿好防护衣,宣完誓,内心实则早已被恐惧吓得呆若木鸡了,待缓过神来,却发现自己已然站在铁架上了。我颤巍巍的一步一步向上爬着爬着,眼睛完全不敢看下面,就这样僵硬地爬着……鬼使神差的,突然我眼皮下扫,天呐,这么高!脚顿时一软,再也无法向上挪动一步,铁架上的我无比懊悔,悔恨着自己干嘛去逞强。

  “加油!李姝杰!”正不知所措中,我突然听到同学们大声为我加油的声音,“加油!你一定可以的!我们相信你!”我看到了同学们充满鼓励和信任的眼神,这眼神似一股春风,更甚是一股股暖流在我心头涌动,瞬间温暖了我每一个原本冰冷麻木的细胞,源源不断,一发不可收拾。心中的恐惧、懊恼也顿时被这眼神驱赶得一干二净。

  我深深地吸了口气,咬紧牙关,暗自点点头,带着同学们赋予我的力量,坚定地开始继续向上爬。终于,我爬上了断桥,站在断桥前,看着悬在铁架下摇摆不定的一截截断桥,我倒吸了口气,感觉腿又开始发抖了,久久不敢向前迈出脚步,恐惧再次站了上风。“加油!你可以的!相信自己,你最棒!”同学们的加油声再次响彻天空,高空中的我腰杆也随之硬朗起来,桥下的教官也喊道:“别怕!我数一、二、三,然后你再跨过去。”“好!”我大吼一声,再次深深地吸了口气,抬起头,挺起胸膛,伸展双臂,如大雁展翅般,一、二、三,腾空而起,我,稳稳地落在了对面的断桥上。“啪啪啪……”同学们热烈的掌声潮水般汹涌而来,虽然我双腿还有些颤抖,虽然我心中还有些后怕,但在同学们的鼓励下,我终于战胜了自己。

  是的',因为有了同学们的不离不弃,因为有了同学们的这番情谊,在我成长的日子里,鼓舞着我,温暖着我,我们一同跨越不羁年少,一同跨越这青葱岁月。

  人生就像是心电图,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挫折与困难,那些挫折和困难就像是生活中的门槛,一个不小心就会让你摔下来。但是,只要你能在摔倒后勇敢地站起来,迈开更大的步伐,那么你就能跨越这些门槛,站到人生的另一个起点上。

  今年6月23号的到来,令我不由得想起两年前“小升初”的那一个人生的大门槛。在这一个门槛上,我被摔了下来,是被狠狠地摔了下来,这是我短暂的人生中,第一个较大的挫折。

  那时,我报考了两间中学,其中有一间中学提前了一个月考试,我被杀得戳手不及,但我还是抱着定能考上的信心进入了考场,当我拿到试卷的时候,我立马傻了眼,竟然几乎没有一题会做,我极为沮丧。我知道自己肯定是考不上的了。到来公布成绩的那一天,我从母亲口中得知我的成绩只有138分,距离分数线还差21分。我十分震惊,觉得不可置信,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我只有接受,我哭了整整一个晚上。后来,经过父母的一番劝慰后,我决定了,我要振作,在这个门槛前站起来,不能让这个巨大的门槛嘲笑我的懦弱。

  在公布成绩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距离“大联盟”考试只剩下29天。我每天都疯狂地复*,除了老师布置的作业,我还要复*其他内容。我的父母本着“舍命陪女子”的心态,每天都亲自出5~6道数学题让我完成,并且在一天的时间内教会了我“二元一次”以及“三元一次”方程的解题方法。母亲是负责语文方面的复*,帮助我把诗(词)句进行分类,如:“风,花,雪,月”、“春,夏,秋,冬”等。并要求我在考试之前背完。

  经过了这不足一个月还算充分的准备,在6月26号这一天的早上,我迎来了有一次考试。因为有上一次考试失败做经验,在这一次的考试中,我没有别人的不安与慌张,有的只是谦逊与自信。细心而准确地完成了试卷后,我*静地走出考场。这次,我有信心可以考上这一间中学。果然,在考完试的那一个晚上,录取通知来了,告诉我,我被这间学校录取了。那一个晚上,我彻夜未眠,只是由于我能跨越这一道门槛,从此开始人生的又一个篇章。

  从此,我懂得了,只要有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多么高的门槛,都一定能跨过去,不过就要看你有没有那勇气、耐力和信心,在摔倒时站起来,跨越那一道门槛。如今,我已经是升初三的学生了,在跨越“小升初”那一道门槛后,我站到了又一个新起点上,我将要面对的会是“中考”那一道门槛。

  “小升初”再见了;“中考”将会到来!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0)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精选五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出租方(下称“甲方”)

  姓名或名称:

  注册地:中国北京

  注册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承租方(下称“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注册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今委托 (性别:年龄:职务:)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 区(县) 街道(乡镇)街(路)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杭州****公司:

  您好

  本公司在20xx年12月1日向您单位厂租赁位于*****厂房,作为仓库物流使用,租赁期到20xx年11月30日止。

  现因本公司生产需要租住到了更大的厂房仓库,为方便我公司物流管理,租住您公司仓库将会全部移往新仓库。现以书面形式向您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会在*月*日前搬空我公司财务,移交给您单位。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我公司在此祝您公司生意兴隆!

  特此通知

  对方公司回复: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