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6 00:00:00 条例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每年向下一级人民*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惯,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2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的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下列节能及综合利用能源措施:

  (一)推广余热、余气、沼气、余压、垃圾、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技术;

  (二)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燃料油技术,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经济合理替代汽油技术;

  (三)推广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技术;

  (四)采用高效电动机、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高效输变配电技术;

  (五)推广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灶、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3

  第四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节能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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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对在节能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2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能源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能源投资项目,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加强能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和产品;对高耗能的产业和产品,应当加快结构调整或者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节能新技术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进行城市热力规划,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供冷,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新建的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城镇、住宅区,应当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经节能、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锅炉,现有的锅炉应当限期淘汰。

  集中供热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保证正常、安全、可靠地供热。

  第十二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作出评价,达到规范要求的,依法审批的机关方可批准建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冶炼、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等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限期关停或者转产。

  鼓励和引导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易污染的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十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淘汰期内的耗能过高的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推荐使用的用能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国家公布的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五条 兴建有较高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专业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全省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 对有关节能的技术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统计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能源管理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节能监测机构或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用能单位因自身节能工作需要可以自行选择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服务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中供热范围内新建锅炉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擅自从事节能监测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节能监测资格擅自从事节能监测业务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节能测试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第四十四条外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生产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规划、价格、交通、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2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届满仍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机关撤销其燃气企业资质,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泄、漏气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存、输配必须使用经法定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钢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销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超过检验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依法处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检验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应当暂扣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钢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实施。行政机关、钢瓶检验资格认证机构和不具有钢瓶检验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钢瓶检验业务。

  第三十一条 禁止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以及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

  (三)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

  (四)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差值;

  (五)分支机构或者经销站点违反规定存放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钢瓶;

  (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由检测机构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燃气器具在同一市、县不得重复检测。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上门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和燃气器具的使用说明使用燃气和燃气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管道燃气设施;

  (二)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三)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应当立即切断气源,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或者省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3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燃气工程的选址和初步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入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影响燃气专业规划或者燃气安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违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违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转让、出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其企业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和分销站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新型复合燃气作为经营性气源的。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燃气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四)有本条例第 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未经燃气经营企业认可,或者未按照经燃气经营企业认可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的防洪工作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施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防洪工作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靠科技建立并完善洪水预警报系统、防洪指挥决策系统等非工程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全民防洪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洪意识。

  第六条 防洪工程费用按照*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防洪减灾体系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给予表彰。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2

  第三十八条 江河治理、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

  省级*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河道、大中型水库和跨设区的.市防洪排涝等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排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必须在*预算中列入正常防汛经费和特大防汛费。特大防汛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防汛和水文测报设施及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江海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照特种车辆对待;车辆标志由省*交通管理部门印发。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承担清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影响防洪安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非法采砂船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及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洪调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台风警报发布后,海上养殖渔排业主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阻碍有关人员安全撤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养殖证颁发机关吊销养殖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随意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

  (三)截留、挪用防洪抢险救灾资金、物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节约能源标语 40句菁华

1、享受低碳生活,享受健康人生。

2、拒绝白色污染,从少用一个塑料袋开始!

3、节能尽一份力,环保多一点心。

4、爱地球,爱家园,就要珍惜她的水木年华!

5、节能减排,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6、树立节约意识,倡导节约行为

7、节能减碳DIY,全民运动一起来。

8、节能大作战,等你来挑战。

9、节约资源,从我做起。

10、节能减碳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11、节约能源共创*。

12、大力推进节约降耗,缓解资源瓶颈制约

13、选购电器有方法,节能标章真正好。

14、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15、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16、节约能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7、全民动员,共建节约型社会。

18、节约能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方针。

19、随手关灯小动作,日积月累大利多。 台电节约能源标语

20、节约资源,人人有责

21、综合利用,大有可为

22、节约资源 提高能效,保护环境 造福后代 。

23、能源来自大自然,节能保护大自然。。

24、经常走楼梯,头脑更清晰。

25、使用节能产品,倡导低碳办公。

26、树立节水意识,反对浪费水源。

27、节能降耗,我先行。

28、爱惜粮食,节约资源。

29、节约能源,扶贫救济。

30、倡导低碳生活,让地球不再叹息。

31、绿色低碳,全面小康。

32、全民动员,建设节约型社会。

33、生命只有一次,地球只有一个。

34、为了明天更完美,请节约使用能源。

35、创造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36、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37、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38、节能减排,盈利聚财。

39、企业求发展,环保须先行。

40、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 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台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投资项目;

  (五)*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 七条 和第 八条 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县(区)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准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之日起三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项目审批部门、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六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福建省劳动合同菁选

福建省劳动合同范本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福建省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_______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按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2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

  数 量要求: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福建省劳动合同优选【10】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xxx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作)条件;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二)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xxx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_______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从事(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_____ ‰,计人民币______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_____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

  第九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四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节约能源优选【十】篇

  水龙头不停地流出清澈的自来水,用水的人却不知去向;开着电灯,电视,房间里却空无一人;饭桌上剩菜剩饭随处可见,人们却无动于衷……对于这些浪费资源的现象,我们有把它们放在心上过吗?答案是没有。

  人们常说,节约能源,这倒不假,其实我们身边能源就有好多呢!比如风力、水能、太阳能、电能、纸张什么的。那它们又怎么节约呢?哈哈!听我娓娓道来吧!

  首先来讲水能,我们可以洗过脸的水用来洗脚,洗过脚的水用来冲厕所,淘过米的水用来洗菜……总之,数不甚数啦!其次再是比较熟悉的电能了。如果自己一个人在屋里,另外的房间又没有其他人,就要把其他房间的灯关掉,如果离开了房间,记得随手关灯。还有,电视电脑不用了要关电源哦!最后就是要做到节约用纸。没有使用过的纸,当然不能把它扔掉,因为这张纸可以用来干许多事情。比如可以用来演算数学计算题,还可以用来写作文草稿,也可以用来记英语单词……用完的本子,我们也可以把它当演算本,这样,就可以节省一个本子所用的纸啦!

  总而言之,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就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节约能源,记住,从身边的小事作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做起。同学们,让我们形成以节约为荣,以浪费为耻的*惯。为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善待我们的资源,我们应该出一份力量。

  听爸爸说,能源有很多种,比如电、水、煤、汽油等,都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连,我们都离不开它们。可是能源是不可再生的,它会一点一滴的减少,一直到没有。所以,我们一定要节约。但怎么节约呢?后来,我才知道,节约能源的办法就在我们身边。

  有一次,爸爸把洗完脚的水直接倒掉了,很可惜。我想,如果这样,我们如果把洗脚水留着,当我们大小便的时候,可以冲座便器。不就节约了很多水吗?我把我的想法说给爸爸听,爸爸感到很有道理,于是采用了我的建议。后来,我看奶奶洗菜的水也倒了,我以前也以为没用了,可现在我一想,洗完菜的水不是正好可以用来浇花吗?我以前怎么没想到啊!我又把这个方法告诉了奶奶。这样我家节约了好多水呢,还节省了一大笔开销!

  不光是水,电也是这样。妈妈给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个叫丁丁的孩子,从小不懂得节约。上完厕所从来都不关灯,即使白天也是不关灯,浪费了很多电。我听了这故事后,我也有上完厕所忘关灯的毛病,从那以后我改掉了坏毛病。把家里的用电器全检查一遍,电视、电脑用完就拔插销的电源关了,饮水机、热水器也注意不浪费电,特别是注意每次出门不在家时,都要仔细检查一下用电器的开关是否关闭。

  同学们,节约能源很重要,让我们一起赶快行动吧!

  电,是光明之火;电,是绿色的能源;电,是我们忠实的朋友。它和我们的生活形影不离,哪儿需要它,它就会在哪儿发光发亮而毫无怨言。可它又被称为“无牙老虎”,如果我们不小心触摸它,它会把我们“咬”伤,有时使用不当,还可能会造成火灾,夺去人的生命,将财产化成灰烬。由此可见,电又是多么的可怕!但是,只要我们能多点了解它的特性,并合理地使用它,它又会温柔地、无私地为我们人类服务。请看下面的一组数据:一度电可以炼钢1。25—1。5千克,采煤27千克,生产化肥22千克,生产洗衣粉11。8千克,供电车行驶0。86公里,供电扇(50瓦)运转20小时,电冰箱(断续)20—24小时,电灯(40瓦)25小时。滔滔江河源于细流,人人关心“节电”,就会积累无数个“一度电”;反之,将会浪费多少“一度电”、多少煤、多少钢、多少布、多少面粉、多少……将从你手下白白流失?节约用电,还可以减少排放到大气中的硫化物和氢化物,减少酸雨,减缓地球变暖。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白天陪着太阳亮,晚上伴着星星明”。教室里没人时,电灯却开亮着,走廊、楼梯的电灯也经常被同学们“不经意”地被迫睁开了眼睛,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谁知电中线,度度皆辛苦”。去年,我省经历了一个高温少雨的夏季,全省用电七次破了前年的最高用电记录。目前,我县已经建了好几个电力站,但还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用电需求,供电公司只能够强制性地让我们轮流用电,错开用电高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节约用电已成了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为了节约用电,我们要做到:光线充足时不开灯,人离开后随手将灯关闭,家用电器不用时不要使它处于待机状态。节约用电,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为节约用电而行动起来吧!

  “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是啊,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它哺育着大地万物,为人类无私的奉献!

  “不要让地球的最后一滴水,成为人类悔恨的眼泪”,这句话一直触动着我的心灵。楼道水龙头旁清楚的写着“珍惜资源,节约用水”,但在那里玩水、洒水等浪费水的现象经常出现,甚至,水在源源不断的流着,然而用水之人却消失的无影无踪;教室中的多媒体经常连夜的开着,然而,在放学时,可能有同学看到了,但他们宁可让多媒体整夜开着,也不愿意去迈那几步;在办公室里,打印机、电脑这些教学设备总是处于待机状态;有些孩子在教室里撕本子,玩折纸飞机;有些孩子因不想吃饭而去将那米饭倒掉。

  为什么如此简单随手一关,对我们来说那么困难?为什么如此简单的几步,对我们来说如同登天一般困难。我们要学会节约能源,降低耗费,珍惜资源!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也许对于我们来说,水、电、食物这些资源是取之不尽的,但是,你可否想过:在地球的另一方,有人因缺水而死亡,因饥饿而失去生命。而这些,往往是我们能够帮到他们的,每一个人只要节约一点点,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如果每人每月节约1吨水,全国一年就能节省了156亿吨水;如果每人每天节约1元钱,全国一年就能节省4745亿元。地球上的各种资源都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节省能源,降低耗费,珍惜资源。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让我们携手,一起来保护它!节能降耗,珍惜资源,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学会勤俭节约,共创绿色家园!

  节能降耗,珍惜资源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

  节约能源已经不分时代背景的了,早在远古时起,我们的祖先就知道利用能源来为自己的生活服务,而到了今天,我们的祖先繁琐衍了一代又一代子孙,我们还是像他们一样,利用着能源。然而能源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只考虑我们这一代,也要为下一代留有可利用的能源。

  从我在生活中的观察学*中看,我认为节约能源的方法有下面这些:首先,对于水资源的节约利用,用过水之后的水龙头一定要关紧,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洗衣服洗菜的水可以用来冲洗马桶,这样可以对水资源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其次,对于煤气的节约,在做菜的时候,需要长时间蒸煮的食物可以用小火烹饪,这样对煤气是一种节约;再次,对电能的节约,在不影响正常照明的前提下,可以关掉一些只起到装饰性作用的灯,还有就是在电视不看的情况下,要将电源关闭,防止对电能的浪费;最后,对于一些新型能源的利用,可以由于科学技术的水*,现在还不能充分的利用,但我认为,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对这些广泛存在而又环保的能源会利用的更为广泛。

  以上就是我在学*生活中对节约能源的一些认识,节约能源是需要全社会的人们共同完成的任务,我们在学*生活中应该从我做起,节约能源,也应该勇敢反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节约能源,人人有责!节约能源,共建美好家园。

  那天,我从电视上看到北京市一位退休老奶奶,60岁,可节约了。她早上洗脸后的水,用盆子装好,再用来拖地,拖完地后剩下的水,再用来浇花。节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像老奶奶一样,节约每一滴水,我国水资源就不会缺乏了。

  晚上,我把这件事告诉了爸爸妈妈,妈妈听了以后,很有感触的说:“是啊,节约用水,应该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星期天,妈妈洗衣服,我连忙用盆子将清衣服的水接住,然后用这些水来搽桌子,拖地板,最后再用剩下的水来浇花。妈妈看见了,微笑着说:“我们的孟竹长大了,不仅爱劳动,还懂得节约了。”我开心地笑了,站到妈妈的身边,很认真的对妈妈说:“妈妈,只有我一个人节约是不够的,我们一家人都应该节约,而且不仅是节约用水,还要节约用电,节约用煤气,节约用纸……反正该节约的地方咱们都要节约。”在一旁看报纸的爸爸听到了我的话,放下报纸笑着说:“好啊,咱们全家人行动起来,来一个‘节约能源大行动’,你们看怎么样?”我拍手叫好,妈妈极力支持。

  从此,我家的“节约能源大行动”开始了。一年下来,不算节约的一次性日常生活用品,把水费、电费、煤气费三项加起来就比原来少用了800多元呢!

  节约多好啊,既节省了钱,又节约了资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同学们,赶快行动起来吧!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让我们来一个真正的节约能源大行动!

  无论是水或电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所以我们应该要节约,才能让能源得以源源不绝永不停止。可是我们要如何才能做到节约用电、用水呢?

  首先当美好的早晨来临:

  一、我们将窗帘打开让阳光照进来,增加室内的明亮度,就可以不用开灯。

  二、家里的电源出门全部按“关”可节省用电。

  三、开饮机煮沸后,调到保温后也可以省下用电量喔!

  四、洗完衣物后,利用自然风或阳光,晒干衣物,避免使用烘干机。

  五、尽量不吹空调,若是要开空调,也要调到二十八度左右,再搭配电风扇,让室内温度循环。

  六、出门多走路,又可健身。

  七、搭乘交通运输工具或骑脚踏车,减少开车。

  除了节约用电也要节约用水喔!当然有很多时候我们都可以做到,像是洗米水可用来洗碗,洗脸的水可用来沖马桶,洗水果的水可以用来浇花,洗衣服的水可用来拖地……等等。

  如果我们希望有美好的大自然,可以呼吸到新鲜的空气,想听到虫鸣鸟叫声,想在田野大步奔跑,可以看到稀有动物和植物,那么我们一定要做到保护大自然,爱惜资源。节约用电与节约用水,希望不是口号,随便讲讲而已,一定要记得身体力行喔!

  看,奔腾不息的江河,星罗棋布的湖泊,壮阔浩瀚的海洋,皑皑的雪山共同构建起地球广阔的水圈。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动脉。

  亲爱的同学们,当我们看到鲜艳的***冉冉升起时,当我们唱起雄壮的**时,我们的心中必定充满了自豪和幸福。但同时,你们可曾为祖国的水资源而节约吗?曾经我们家园地大物博,而这几年是怎么了?山有吃穷之日,水有饮尽之时,先人开发的水资源,被世人利用的差不多了,我们的子孙还有可能继续在这片土地上生长吗?

  如今的中国是个缺乏水资源的国家。据资料显示,地球上97。5%的水是咸涩的海水,它既不能直接饮用,也不能灌溉。既使在佘下的2。5%的淡水中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还不到总量的1%。啊水,不淡水,对我们来说是多么宝贵!但尽管这样人们还是屡教不改,肆无忌惮地浪费水源。那我们的生活将会多么不堪呀。。。。。。到那时,田地一定会荒芜,遍地干旱,使得人们不能安居乐业,有的人们还会渴死。。。。。。亲爱的同学们难道你们希望这种悲剧再次发生吗?所以我们一定要节约用水,有水当思无水之苦呀!“不要让我们的眼泪成为世界上最后一滴水,”这句话我绝不是危言耸听。

  因为如今的我深深地懂得提倡节约不是一阵风,不是一个活动,而是持之以恒的过程。没有结束,只有永远。啊,同学们节约水源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一种品质。我们每个人手中都掌握着一份民族生息发展的命脉。成之损之,爱之毁之,不都在我们吗?所以就让我挽起手来,大力弘扬中华的传统美德——节约能源,从身边做起。

  假期中我学到了快乐星球的老顽童爷爷派艾克和艾雪到地球上去学*节约能源的方法。

  他们首先来到了学校里,通过学*,知道了能源是来自于大自然,是给人类的最宝贵的礼物。人类是离不开能源的,比如:树、水、煤、石油………

  树给我们新鲜的空气,还可以造纸,打家具等。水就更不用说了,它的用途可太大了。水可以发电、农作物的成长也需要水,小动物、小树苗和人类都离不开水。煤炭是大工厂主要的燃料、还能取暖。石油是汽车、机动车的主要燃料。它们都是人类生活中缺一不可的东西。

  因为科技发达了,人们都喜欢使用科技产品,如:电脑、冰箱、空调、电视机……每件科技产品都必须用到能源,任何东西都是有限的,能源消耗又特别地快,艾克艾雪希望和更多的人一起来节约能源。

  艾克告诉小胖子:“天不是太热的时候,要尽量少开电风扇,多流点汗,可以达到减肥的效果啊!如果真的到了大热天,空调的温度也不能开得太低,只能调到合适的温度噢!”

  艾雪对丁丁说:“丁丁,天气还不算冷的时候,你可别老开电热丁来取暖噢!经常锻炼身体,就不会总怕冷了呀!”

  艾克艾雪又回到家里,看到客厅里的电脑还在一闪一闪,电视机里还在播放着连续剧,可是屋子里一个人也没有。都上哪去了呢,他把电脑和电视机一一地关掉了。电脑和电视机处于待机状态时,也会耗电的,只有拔掉电源才是真正的省电节约能源。

  艾雪来到了洗手间里洗手,可是发现水龙头上还在滴滴搭搭地漏水,准是刚才艾克没有关紧水龙头吧!一定要提醒他下次不能再浪费水了。

  接着,艾克艾雪一起关闭了家里的电灯,准备去楼下玩。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家里,他们已经养成了好*惯,不仅注意节约用电,而且还要注意用电安全。他们知道不能摇晃电线杆和电线,不能在高压电旁放风筝,不能用手摸电源,要不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浪费更大的电力。

  他们边走边唱:“节约能源,从小事做起,从小朋友做起。节约能源,你我他,能源多多笑哈哈!”

  看,奔腾不息的江河,星罗棋布的湖泊,壮阔浩瀚的海洋,皑皑的雪山共同构建起地球广阔的水圈.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动脉.

  亲爱的同学们,当我们看到鲜艳的***冉冉升起时,当我们唱起雄壮的**时,我们的心中必定充满了自豪和幸福.但同时,你们可曾为祖国的水资源而节约吗?曾经我们家园地大物博,而这几年是怎么了?山有吃穷之日,水有饮尽之时,先人开发的水资源,被世人利用的.差不多了,我们的子孙还有可能继续在这片土地上生长吗?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9)

——福建省租赁合同范本五份

  需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产品规格及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1、乙方供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方质量标准和甲方的生产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处并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卸货后___日内付款。

  六、交货时间和地点:

  _____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将货物送至_______________。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

  4、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八、特别声明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间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

  2、该租赁房屋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状况由甲、乙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第一年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第二年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租金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月租金。

  2、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额外,剩余部分甲方如数无息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仍需支付。

  3、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以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第四条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自行交纳以下费用:水电费、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违约、解约条款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论终止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都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1)、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存放危险物品;

  (2)、乙方在擅自将该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或抵押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或改变租赁用途的;

  (4)、承租房屋损坏,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其他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缴纳应缴费用的,应按照未付租金或应缴费用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累计拖欠租金或应缴费用满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仍应按未付租金或应缴费用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若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4、本合同有效期内,非本合同约定解约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非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万元整),同时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5、违约方还应承担非违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免责条款

  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变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需要拆除改造租赁房屋等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免责,双方应协商解除本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房屋期限结算,多退少补,并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到位。

  第九条合同续租、终止后事宜

  1、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的优先租赁权,若乙方有意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答复。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三日内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二倍支付房屋占用费。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甲方对提前解除合同有责任,否则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补偿乙方;对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不损害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拆除。

  4、合同终止后,对于该租赁房屋内乙方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两份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设施、设备清单

  本《设施、设备清单》为(甲方)同(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煤气罐__________

  二、暖气管道__________

  三、热水管道__________

  四、燃气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

  电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

  五、空调型号及数量:__________

  六、家具型号及数量:__________

  七、电器型号及数量:__________

  八、水表现数:电表现数:燃气表现数:__________

  九、装修状况:__________

  十、其它设施、设备: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间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O。

  2、该租赁房屋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状况由甲、乙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第一年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第二年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租金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月租金。

  2、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额外,剩余部分甲方如数无息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仍需支付。

  3、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以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0)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全文优选【五】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禁止性行为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取土的;(二)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四)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依法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直接办理相关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者未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上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经营者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景区内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四)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五)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六)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八)乱扔垃圾;(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核准、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一)公路、铁路、机场;(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向所在地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一)为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二)加强绿化,保护植被,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三)维护生态*衡,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四)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尊重民族宗教传统*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六)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相关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不得擅自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调查、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报省人民**批准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及时抄送省人民**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经营者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景区内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四)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五)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六)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八)乱扔垃圾;(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核准、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一)公路、铁路、机场;(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向所在地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一)为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二)加强绿化,保护植被,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三)维护生态*衡,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四)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尊重民族宗教传统*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六)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相关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不得擅自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调查、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报省人民**批准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及时抄送省人民**有关部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依法设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依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游览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言和图文提示、手语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创造无障碍游览环境。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景观特点,在景点介绍中增加科普人文内容,普及科学和历史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合作,开展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经营者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游览保障制度,核定并公布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当地人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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