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6 00:00:00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大会的常设机关,依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四)根据省人民*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省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六)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重大工作情况;

  (七)省*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八)省*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

  (九)省*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省*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以及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人民群众对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一)对设区的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

  (十二)对省人民*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四)地方各级*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五)本省选举的全国*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六)省*大会闭会期间,对省*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七)省*大会会议的召集和*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八)省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省*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三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会议,发表意见,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四十一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员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 省*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 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要按时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市、州*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五)部分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代表和部分省*列*会议。

  列*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省*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组**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六)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并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也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义、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40句菁华

1、审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与调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的经费分配政策。

3、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

4、拟定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

5、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例会,会议组**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校长同意。其他需要出*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

6、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7、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8、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11、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2、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3、学*领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计划等。

14、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制订实施意见和措施。

15、研究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教师培训学*,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的有关问题,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6、研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的任免出任等事宜。

17、重要议题,会前校长与*要先沟通,取得共识后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18、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分轻重缓急或中心问题集中讨论研究,集思广益,校长集中大家意见进行决策,决定的事情要有明确分工,分头实施完成。

19、下次办公会各职能部门汇报上次办公会分工实施的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的重要内容。

20、校长归纳下周的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1、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22、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3、全体校领导出*。

24、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新闻中心主任列*。

25、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相关议题的审议。

26、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7、会议出*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28、根据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

29、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学校工作报告等。

30、审定以学校评选的重要奖项以及以学校名义承办的重大活动。

31、听取院、部、处等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32、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离场。

33、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34、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进行认真准备,对比较复杂的议题,前期要进行分析论证和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上述会议材料应于会前2天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汇报准备。

35、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作部署并研究实施方案。

36、讨论决定预算内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资金的使用、预算外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资金的使用。

37、研究确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下干部、工人的调入调出和因公出国人员的名单,行政奖惩人员名单。

38、校长办公会决议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和要求,通过办公系统传达,或经校长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人员通报。

39、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40、党支部*对校长的决策提出同意与否的审议意见,凡属原则分歧提交支委会讨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向校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要认真听取支委会意见,召开会议重新决策。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福建省劳动合同

福建省劳动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福建省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_______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从事(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_____ ‰,计人民币______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_____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工种):

  数(质)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

  数 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计时

  计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作)条件;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

  │ 甲方 │ 乙方 │ 鉴证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说明:备注栏可作为续订合同期限与更改合同条款之用,并加盖鉴证章。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______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______完成工作数量,______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______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满后,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______元,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当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五、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听取乙方意见。

  (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

  第三条 省*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大会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省*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民*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成员出*,始得举行。

  *团的决定,以*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团常务*若干人,通过*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团常务*召集并主持*团会议。*团第一次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团常务*组成常务*会议,常务*会议行使职权,以*团常务*过半数通过。

  *团常务*会议的职责:

  (一)对*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六)根据*团的授权,处理*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省*大会代表应当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的,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列*省*大会会议;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省*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可以列*省*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省*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十六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每年省*大会举行前,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发给代表。

  第三十八条 省*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团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并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四十条 省*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省*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人民*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印发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六十四条 省*大会代表在省*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六条 *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团每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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