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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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相关停车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警,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收费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与机动车所有人就车辆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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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令﹝2012﹞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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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安装道钉、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二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五)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六)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泊位确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固定使用;

  (五)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车位检测器,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助电子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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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第十四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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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第十四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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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1)

——物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合集5篇

  物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 1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月保、临保、IC卡办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三、负一层管理建议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四、停车场环境管理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五、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七、停车场标识:

  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须悬挂公示

  物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 2

  优质的物业管理是吸引客户的法宝,是经营者创造收益的源泉;而良好的经营效益又为物业管理提供了资金支持,以经营引导管理、以管理促进经营,二者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商务写字楼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满足高效、舒适的办公环境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商品。其商品属性从客观上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要围绕经营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服务,使物业实现保值增值。

  一、组织加构的设定

  (见附表一)

  二、物业公司的工作职能

  1.制度管理:制定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的流程,工作秩序,制定相关的运营管理制度。

  2.财务预算:参与物业公司的整体的运营成本费用,拟定写字楼对外出租收入及租金预算。

  3.决策工作:分析各项工作任务及经营状况,对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解决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4.协调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入驻业户公共关系。

  5.业主管理:制定管理相关规定及程序,协助业主办理进场、撤场手续,督促业主服从各项管理制度。

  6.监管工作:监管各业主运营情况,定期分类各类报告,了解员工工作表现、人员变动、掌握商户经营情况,改善工作流程。

  7.业主服务:巡视物业公司员工提供之业主服务态度、服务技巧等,若有业主投诉,细心聆听、查明因由,及时解决问题及投诉,保持写字楼之信誉及形象。

  8.营销工作:配合制定全年营销租凭计划,执行各项营销活动,参与营销推广活动之推广计划及实施。

  9.培训工作:对招商主要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如日常工作程序,商户沟通技巧等,

  10.培养物业公司员工团队精神:倡导彼此信任、友好一致、团结互助、精诚合作的工作氛围。

  三、本司的发展方向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规范化,一些依靠开发商“过生活”的襁褓之婴,也慢慢走出保护伞,逐渐走向市场化。但在我国,多数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存在专业水*匮乏的现象,也因此导致物业管理行业频频闹纠纷,所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水*是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的唯一发展方向。

  简言之,现代物业管理中大部分的职能是通过对物和对行为的管理,最终转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主经营方式转变。

  物业管理涉及业主的方方面面,各项管理工作针对性、技术性又很强,要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费用,就必须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全面负责和承担管理责任。虽然国内物业管理市场正迅速发展,需求日益壮大,然而,综观国内现在的物业管理水*,均与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有一定的差距。故此,我们一方面可以大胆借鉴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中国国情的物业管理体系,同时自己也要勇于实践和尝试,构建新思路,实施新举措。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应把管理物业转变成为经营物业,从而走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之路,是本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发展的方向,也是未来我物业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这需要物业公司的每一名物业管理人去思考、去创造、去实现。

  四、物业的公司收支分析

  物业公司的收入来源,大致归纳就包含四个方面的收入:

  一、公共性服务费用的收入,就是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费;

  二、公众代办性服务费的收入;

  三、特约服务费的收入;

  四、物业企业的综合经营的收入。

  就上述的四种收入,是物业企业经过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市场调查、研究、分析的。可以看出,第一种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公司为扩大招商,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在短期或中长期时间内作为市场发展吸引力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实质性的物业经济收入。第二种公众代办服务费,就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水、电及其他代办项目都是控制在国家能源相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得不到任何的手续费,只能是物业管理企业免费为住户和业主提供服务。第三、第四种服务费收取靠的是物业管理企业有能力去充分发掘、开拓市场,如果忽视或者没有能力作到,则企业就根本没有发展的前途和空间。

  再看物业公司的支出情况:

  一是物业成本包含有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物业管理区域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清洁费用;绿化养护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等等,我在核算营业成本的时候包含了直接的人工费、材料费;

  二是核算开展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三是核算财务费用;

  四是核算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我做了一些调查,并针对调查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如下的结果:

  物业公司的支出,是在规范化操作下,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审定的指导价,占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

  人工费:40%(占物业管理费总额);清洁:10%;工程维护、园林绿化:10%;管理成本:7%,其它及不可预计费3%,总计支出费用占到物业管理费的`70%以上。那么,实际盈利值只有30%左右。

  按照以上数据得出,物业公司经营是集团有发展的必要性。

  1、物业市场需求需要物业从管理物业向经营物业过度

  就目前的市场来看,物业公司出路是如何从管理物业到经营物业,如何选取其二者的最佳结合点着手,既不能全力搞其他经营,而相应降低物业服务的质量,也不能死死看守物业项目,只顾日常作业,不搞创新而将物业公司的大好资源白白浪费。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一方面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不断创新增加服务项目的同时进行经营创利活动。

  2、经营物业的资源及管理运作

  经营物业的资源管理就是策划、组织、领导及控制物业公司的资源,以求实现管理服务及经营的总目标。资源项目中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物质资源;二是人力资源。

  在物业项目中的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因为每个服务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它涉及的面广、范围大,要求高于其它行业。

  物质资源又可分为固定资产资源与资金资源。这是都具备的资源,只是能力的大小、资金的多少的区别。

  物业企业的品牌、良好的信誉及形象,物业项目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的良好关系,一定的经营客源网络,有用的资料、时间等,都可视为物业项目的`宝贵资源。

  物业项目的经营管理者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利用这些资源提供给客户一流的服务,同时获得企业的经济收益,实现盈利的目标。经营物业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管理运作:

  (1)策划。策划即预先确定目标及方针,然后根据目标制定一整套详细的实施方案来达到目标。就根据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物业经营的资源的优缺点,商家的心态,将来的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制定可行性方案。

  (2)组织。组织是指充分利用物业项目中一切可利用资源,以便最有效地达到经营管理的目标。组织就是充分地、有效地利用物业公司中各个职能单位,每项设备,每个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协调一致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3)领导。领导是促进和指挥属下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对员工给予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得到最高和最佳的工作效率及经济收益。

  (4)控制。控制即监督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目标的实现程度。如成本控制、财务控制、质量控制。

  所以,具备上述的运作能力后,我们的经营与服务在日常管理中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五、写字楼经营管理方案

  物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 3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工作职责

  1、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控;

  2、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3、负责监管进入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有序进出;

  4、负责进入小区的物品查验并登记;

  5、小区院内住宅楼群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暖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登记;

  6、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7、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

  二、管理办法

  1、值班时间:

  全天24小时,每晚不定时巡视小区各区域2-3次;

  2、大门管理:

  早晨6:00点开敞;晚24:00点关闭(开小门)。

  三、门灯管理

  1、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并执行公务的警车、工商、税务、供电、消防、救护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小区的便利条件;

  2、值班、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登记通知、交送;

  4、对出入小区的车辆,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特别情况可直接拨打**机关报警电话;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住户的姓名、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照明,发现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保安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制度,单位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物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 4

  一、物业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结构,我们将人力资源结构划分为二大类,一是职员;二是员工。职员一类,即各管理处管理员以上以及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列入公司人事编制,;而员工一类,则为各管理处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员、会所服务员、厨房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一般都是属于各管理处自己的编制,而工程维修人员一般都放到管理员层次,属于公司编制。员工由各管理处自行管理,且不享受公司的相关福利。所以只有将人力资源从管理角度,从招工、分工、到工作的完成都要划分清楚岗位、要求、薪水,都明文规定好,才能从根本上适应和促进企业的文化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力需求

  结合物业管理自身特点,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素质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总经理:一人是决策型人才招聘。要求:知识广博,眼界开阔,胸怀坦荡。既有雄才大略和过人胆识,又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慎密判断能力。年薪 元。

  2、总经理助理:一人是参谋型人才招聘。要求:有真知灼见,思维敏捷,阅历丰富,善于出谋划策,拟定方案。年薪 元。

  3、综合型。知识面广,综合能力强,能将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我所用,能较迅速而准确地分析、概括、总结和发展各种新思想、新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较多的此类型人才。

  4、办公室主任一人是协调型招聘人才。要求:活动能力强,人际关系好,善于组织协调,具有较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对内能协调各部门关系,使其相互配合,对外则善于化解各方面的冲突,

  5、人力资源部长一人是监督型招聘人才。要求:秉公从业,办事公道,铁面无私,管理严格,通晓法律,善于采取对策,依法维护经营权益。办公室工作。

  7、食堂主管一人;维修主管一人是执行型招聘。要求:办事认真可靠,落实迅速准确。

  三、物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1、建立责任目标。也就是制定各岗位的责任及要求。食堂目标责任书水电维修目标责任书其中明确工作的指标

  2、招聘与录用:严格控制人员招聘把关。

  3、录用。经调查合格的可以办理手续,填写正式表格,存档

  4、试用。一般使用一个月,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

  5、离岗辞职。要提前两个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离岗的理由。经审核批准后,填写辞职书。

  5、考核与发展:。落实职员晋升考核、绩效考核的具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6、人事管理:主要对人员数量、人员异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人力资源状况、人才梯队分析,建立职员档案库等工作。

  7、不断的策划公司的人力需求和岗位需求。

  8、定期统计人员的流失率和原因

  定期对人员异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相关的数据,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一份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必须建立在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而对于企业人员异动状况的掌握,对整个方案的构思以及解决措施的提出,便是有了充分的数据说明,从而增强方案的可行性。

  9、搞好企业文化建设:,促进沟通、改善工作氛围、建立学*型组织

  四、组织学*的方案

  组织学*方案的制定。首先是学*层次的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分为决策层、中层管理者、管理处主任、基层管理者、一线员工几个层次。其次是学*内容的确定,可以由需求确定结果得到。再次是学*方法的选择,如授课法是获取知识的有效途径,态度转变应采用计划性指导,而视频法则适用于问题解决技能的培养等。最后,应合理安排学*活动的环境因素,如时间、地点等。

  物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 5

  为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确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内部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含机动车、家用车、板车、小货车)不得随意出入小区,特殊情况需进入,司机应配合门岗填写临时出入证。

  三、严禁在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门岗至办公楼、办公楼至明志小学西门)停放车辆。

  四、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严禁超车。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六、出租车不得驶入小区,遇有乘载老、弱、病、残及携带过重物品,视情况放行,但必须及时离开。

  七、车辆载货驶防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值班室办理手续,方可放行。

  八、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整改方案

  从6月1日大门值班室正式运行以来,在小区治安车辆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

  1、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社区分管领导及保卫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小区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2、车辆由分管领导牵头,保卫部门配合门卫值班人员对进出小区主干道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了彻底的整顿,确保了道路的畅通,减少了安全隐患。

  3、对19楼与20楼之间的进出通道,摆摊设点现象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不间断的清理,彻底杜绝了小区进出通道及其他地方出现摆摊设点,大大方便了广大居民的出行。

  4、在进出小区主干道设置六处减速缓冲带,限速标志2块。

  5、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经过与黄家村的多次沟通,终于在小区后门(与黄家村结合部)安装了铁门,并规定了开、关铁门的时间,从而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创造了条件。

  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进出小区车辆不限速行驶,特别是那些到汽修厂及接送上学学生的外来车辆畅行无阻,乱鸣喇叭,严重影响居民特别是那些退休老同志的正常生活秩序。

  2、在原加工厂开办汽车厂,24小时都有车辆进出,但又属湘核建新余分公司管理,很难协调。

  3、明志小学西门设在小区,每天接送学生的汽车、摩托车大量进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整改:

  一、增设门岗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每人每天值班8小时。

  二、在大门口设置电动横杆,由值班人员控制,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三、跟湘核建新余分公司协商:

  1、如何加强汽修厂车辆进出的管理。

  2、是否可在加工厂闲置空地修建大型停车场,为下一步实行收费停车做准备。

  四、对小区业主车辆统一登记造册,发出入证,外来车辆禁止随意进出,特殊情况需进入,需办理登记手续。

  五、完善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并在大门口、主干道等显眼位置制作宣传板。

  六、在球场周围,1号楼与6号楼之间,6号楼后等空地设置停车区域,方便小区业主停车。

  七、由保卫部牵头,门岗保安员配合对进入小区车辆超速行驶,乱鸣喇叭,乱停乱放等现象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顿。

  八、加强与明志小学沟通,学生尽量不要由西门(小区内)进出,如学生确需进入,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九、待条件成熟,对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2)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精选5篇)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淮政规〔2011〕10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开展定期检查,督促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落实市容环卫责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办理有关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逃避缴费的,可以将其逃费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其信用信息系统。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十一条 开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停放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七)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国土等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停放。具体收费范围及标准依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居住区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定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因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智能停车设施,相关停车信息应当接入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损坏道路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

  (四)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将道路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等;

  (七)跨压或者超出道路停车泊位车位线停车;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等逃避缴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提供停车服务。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十一条 开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停放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七)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国土等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停放。具体收费范围及标准依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居住区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定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因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智能停车设施,相关停车信息应当接入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损坏道路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

  (四)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将道路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等;

  (七)跨压或者超出道路停车泊位车位线停车;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等逃避缴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提供停车服务。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用于临时停车的空间。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3)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通用5篇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1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对部门职责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服从引导、停车入位,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毁损停车场设施设备;

  (二)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三)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擅自在停车场设施设备上张贴悬挂广告招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第三十条 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移交和查处,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3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定价的,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

  (四)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七)执行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节 专用停车场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停车位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划;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三节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停车泊位管理者需领取价格服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佩戴统一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在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时段性停车方案,经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道路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4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定价的,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

  (四)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七)执行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节 专用停车场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停车位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划;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三节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停车泊位管理者需领取价格服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佩戴统一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在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时段性停车方案,经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道路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5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

  推广停车场管理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建设城市停车服务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

  第五条 市人民**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参与停车场规划管理;负责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指导管理。

  市规划***门负责停车场布局规划,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承担**投资的独立选址公共停车场建设组织。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人民**,市国土房产、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4)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包括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信息化要素规划,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部门、领域信息化规划,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化规划以及信息化标准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及驻焦单位应根据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系统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焦作新区等特殊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县(市)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信息化规划生效后,确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程序报批。未纳入或未经审定的规划、计划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部门为履行管理行政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业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由*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以及*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均属于*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的安排,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并统一建设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台。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第二十三条 *信息资源的共享采用法定例外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并按规定向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台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法律未予禁止的信息资源都应实行分类、分等级、分密级共享,提供单位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公共信息资源。

  具体共享数据项、分类标准、密级划分标准、用户划分标准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体系,针对*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到的各项内容,建立详细、可行的参照标准,制定建设、运营的指导规范,保证工程技术路线、建设规程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指导,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法人单位、信息管网、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运行等基础信息库进行建设维护、开发与利用,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台。

  有关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设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互联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市*、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做好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部门通过服务外包,即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运行维护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信息化建设资金包括*信息化建设资金、上级补助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等。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规范市场运作机制培育城市信息化建设主体,广泛采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和参股等形式,逐步建立“以*投入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银行贷款支撑、社会投资跟进”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三条 *批准同意的公共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贴资金和工程项目论证与验收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必须包括安全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不得低于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财政全部或者部分补助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纳入*集中采购,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采购目录的软件、硬件必须进行*采购。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5)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实用5份

  为全面贯彻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城市建管十大提升行动和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形象,实现“双城”提质,推进城市功能不断提升,达到城区“好停车、不堵车”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精神为指导,破解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停车便利化”为目标,探索适应城市发展和市场规律的停车管理新模式,解决广大市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智慧化,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创优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合城市资源采用市场化运作,授权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创新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停车泊位智慧化管理,规范化有序停放。停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停车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完备,基本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增加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灵活方便的城市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立体的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管理监管体系。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市民通过APP、微信等就*查找停车泊位,实现我县停车泊位管理“一张蓝图一目了然,一个网络便于查找,一支队伍科学管理”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利民便民。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发扬敢闯敢试、负重拼搏、和衷共济、决战决胜的精神,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管理,降低停车收费,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理念,不与民争利,不以停车收费谋利。

  2.坚持“四管齐下”。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规划、加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四管齐下”。把静态交通规划和动态交通规划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静态交通发展规划;像重视道路建设一样重视停车场建设,加大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老帐;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办法,释放停车资源,推进停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实现有限停车资源的利用最大化;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到依法停车、文明停车。

  3.坚持疏堵结合。破解“停车难”问题,既要“开前门”,疏导停车压力,又要“堵后门”,管住“乱停车”,努力做到该划的停车泊位“一个不能少”、违法占道停车“一个不能多”。坚持新建和挖潜并举,在不影响动态交通的前提下,通过在部分时段、部分地段划定停车泊位等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增加停车泊位,让有车族停得方便、放心;同时,加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力度,坚决管住“乱收费、乱停车”。

  4.坚持路权兼顾。破解“停车难”问题,不仅要解决机动车的停车问题,而且要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优先,妥善处理无车族与有车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优先的前提下,在部分道路等公共空间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通过统筹兼顾,使不同群体相互理解、和谐共处。

  5.坚持投资多元。破解“停车难”问题,充分发挥**“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把机动车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来对待,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同时要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6.坚持民主民生。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建立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四、管理范围

  县城控规区莲塘、八一(莲塘片区)、东新、银三角、金湖、银湖、八月湖等区域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不含居民区)。

  五、责任分工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县城控规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

  2.县***审批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立项,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并核发泊位停车收费许可证。

  3.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督促社区、物业小区启用地下停车库、规范封闭式小区地面停车泊位管理。

  4.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实行“县城管局、县**交管大队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中标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的运作模式。商业网点前的停车泊位不得交商家承包,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性商业活动或转包。

  5.县城管局牵头,县**交管大队配合,全面梳理现有规划机动车泊位并取缔控规区内的私划侵占公共场地停车泊位。

  6.县**交管大队牵头,县城管局配合,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制订《南昌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7.县自然资源局、县**交管大队、县城管局科学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公共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情况下,划定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道路俩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8.县自然资源局、县**交管大队、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商业网点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

  9.县城管局、县**交管大队联合执法,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动车违规占用公交车停车区、机动车乱停放、占用多个停车泊位、恶意侵占公共资源、占用人行道路等违规停放圈占,对恶意逃费的机动车主由**交管大队进行依法处罚。

  10.县“五车办”负责对乱停乱放的摩的`、拐的等进行整治。

  11.县城管局、县**交管大队联合负责对泊位设置进行认定,对在泊位外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处理。

  12.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县**交管大队、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对全县交通状况,商业网点停车场、各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接资源共享,以便市民通过网络查找停车泊位信息,合理规划行车线路减少车辆因寻找车位造成道路拥堵缓解交通压力。

  13.由中标企业负责对确定的泊位统一施划标线编号,设置相关停放标志、标识牌等,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

  14.县大数据局负责对*台技术的审核及数据接口的对接。

  15.县城管局负责对乱停乱放的电动车、共享单车依法进行整治。

  16.县电视台负责对我县智慧便民停车泊位运营、收费、服务、监督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停车。

  17.县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停车泊位设备等相关用电问题。

  18.属地**(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牵头,县城管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管大队等职能部门配合,对小区现有的建筑,协同物业充分利用内外空间,合理划定停车泊位,房管、消防、物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内车辆管理,坚决杜绝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路等现象。

  19.相关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对停车泊位市场化管理工作要大力宣传、配合、支持。

  六、完成时间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县城控规区内停车泊位市场化特许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形成共识,行动上形成合力,实行全县一盘棋,共同发力,各负其职,切实把我县智慧化停车泊位市场化经营管理作为我县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一件大事来抓,使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化。

  (二)贯彻落实,形成亮点。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管理是一项便民工程,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要按照分工抓落实,紧密协调出成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力争把好事办好办实,打造昌南城市管理特色亮点,让路更通畅,市民更方便。

  (三)常态管理,持续推进。各管理部门要加大协同力度,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巩固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不断巩固提升,持之以恒抓好管好智慧化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城管局长涂艳彬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全县控规区机动车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统一收归移交、清理整治等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管理向企业管理、**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是建设一个*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五、职责分工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六、实施步骤

  1.建设*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贯彻***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为进一步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效缓解市民出行难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环境秩序,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xx年金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决胜年“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6)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工地围档,并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区域。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做到安全、整洁。

  第四十条 施工工地围档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内侧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等高度不得超过工地围挡高度;施工污水、泥浆等不得漫溢场外。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高压冲洗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组织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其造型、色彩、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

  第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保护控制,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

  第十二条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建筑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立面设计和建造。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

  第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空调外机承台(机位)应当统一设置。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门窗防护(盗)栏应当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和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鼓励内置式隐形安装。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门窗不得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透明玻璃幕墙及门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条 经批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第六十二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辖市人民**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围墙透绿等多种形式绿化,积极引导利用门前空地布置绿色小景。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具备条件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养护管理。所有权人或者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养护更新,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超面积泥土裸露;保持绿地安全防围、标牌等绿化设施完好、整洁。

  行道树应当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定期修剪,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穴应当采用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物遮盖,无泥土裸露现象。古树名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各级人民**应当加大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市容管理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等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创新城**效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通过政风热线、市民信箱等形式,拓展公众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7)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

  第三十七条 经专业监测、调查认为需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区)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治理工程或搬迁避让措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无法治理或者治理成本过高的,市、县(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生命、财产受威胁的住户搬迁避让。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地质灾害的成因,认定治理责任主体。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主体承担治理责任。存在多个治理责任主体的,各自承担相应治理责任。

  因自然原因产生的治理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二)在治理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勘查、设计资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负责治理工程实施期间的监测、管理工作;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区)人民**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时报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于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送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搬迁避让措施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房建设、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工作。

  第四十一条 搬迁避让住房安置可采取集中建房、分散自建、自行购房等多种方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开展。

  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对搬迁避让安置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实施搬迁避让或无法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划定为禁建区或慎建区。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第四十三条 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地质灾害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产生地质灾害。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监管。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国资、城市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教育、民政、安全生产监督、文化旅游、卫生计生、生态、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避难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支持和鼓励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社会和个人在市、县(区)人民**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和配合协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变故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群测群防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人民**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一小时内向市人民**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灾情或者险情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县(区)人民**。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或者险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险情或者灾情扩大。

  情况危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先行组织受威胁群众躲避险情。

  第三十二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险情,需立即应急抢险处置的,市、县(区)人民**应当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抢险处置方案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确定,并指定符合要求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排险处置,同时明确排险经费结算原则。

  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费用,县(区)人民**组织应急抢险处置后,有权向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追偿。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从应急抢险救援储备库中抽取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但应当抄送同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县(区)人民**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组织避灾疏散、拆除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措施。

  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拆除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县(区)人民**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台和物资储备制度;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等应急抢险救援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增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建立巡查档案。

  群测群防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发现的险情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群测群防人员补助经费列入当地人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的技术指导,帮助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掌握地质环境监测基本知识,指导基层组织设立群测群防简易监测点。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向当地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协助组织受隐患威胁群众开展简易监测,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做好临灾预报,并协助组织灾害发生前的救助、避险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制度,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核查和调查,掌握隐患发育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工矿区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隐患点,制定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应当制作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并发放给监测、预防责任人和防治责任单位。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标明: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灾害体与住户的关系、灾害诱发因素、监测人员及其联系电话、预警信号及发布人、撤离路线、安置地点、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救护单位、住户注意事项等。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应当标明:地质灾害位置、类型及其规模、诱发因素、威胁对象、监测负责人、监测的主要迹象、预警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临灾预报的判据、避灾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疏散命令发布人、抢险单位负责人、治安保卫单位负责人、医疗救护单位负责人值班电话等。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系统,联合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其防灾减灾效能的发挥。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和监测设施、标志的,应当报设施、标志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设定本辖区内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边界警示。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8)

——地面停车场管理方案优选【5】份

  一、车场门卫服务规范

  1、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合理收费,文明服务。

  2、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3、负责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进出计时卡的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车辆进出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5、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查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出场,并立即报告负责人,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其出场,夜间车辆出入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6、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7、严禁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入车场或逗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严禁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他记录,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班前做好周边卫生。

  二、车场巡视人员服务规范

  1、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进行签字,确保巡逻人员忠于职守,巡视到位。

  2、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4、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或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及时应及时报告车场主管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5、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车场主管。

  6、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7、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8、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盹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收费管理

  (一)收费依据:长沙市相关部门规定

  (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停车场实际停车情况,我公司建议将停车收费定为:

  地面:小型车位xxxx元/月,货车xxxx元/月;

  临时停车:起价xxxx元/小时,两小时以后加收xxxx元

  (三)收费管理形式

  1、以固定车位月租及临时停放形式,指定具体停车位,并保证缴费的业主车位不被他人侵占,做到专车专用。

  2、对已缴费的业主发放停车证,凭证进出车场。

  3、对一些特定车辆可采用免费发放停车场专用通行证。

  4、对外来车辆发放计时卡,进门时登记时间,出门时根据停车时间计时缴费。

  (四)出入收费

  1、采用月缴费的车辆凭车证进出车场。

  2、访客及临时出入车辆,进场时发放计时卡,同时将车况及进场时间详细记录,等车主离场时,按入场时间进行合理收费。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3.3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5.1硬件标准

  5.1.1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1.2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5.1.3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5.2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5.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4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5.5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

  5.6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5.7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5.8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5.9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6.车辆进出

  6.1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6.2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6.3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巡视

  7.1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7.2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7.3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7.4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意外事故的处理

  8.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8.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8.3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8.4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8.5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份(扩展9)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合集5篇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量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县级人民**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清扫、保洁和排雨除雪、保障畅通等,资金来源为县级人民**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养护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2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大桥每年每座10000元、中桥每年每座5000元、小桥每年每座2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稀浆封层、沥青灌缝、坑槽挖补、路肩培护、边坡整修、田路分家、路树补植、安全和防护设施完善等,资金来源为省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其中,市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励补助资金标准为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的管理,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与要求:

  (一)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残垣断壁,实现田路分家、宅路分家;

  (二)路基坚实稳定,路肩*整,与路面接茬*顺,边缘顺直;

  (三)边坡稳定、坚固、*顺,坡度符合规定;

  (四)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对边沟同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渠道部分,满足水利功能;

  (五)路面*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

  (六)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七)桥梁桥面铺装*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字翼墙完整、坚固;

  (八)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及时对路树进行修剪、定期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县、乡(镇)人民**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其中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由乡级人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与生态保护同步进行,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以及农村公路绿化、美化、文化设施等,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列入新改建计划的农村公路应当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县道:一般不低于二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9米;

  (二)乡道:一般不低于三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

  (三)村道: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条件不具备的山区路段和因地形地貌受限的局部*原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项目库管理。

  县道建设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乡道、村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担任项目法人。乡(镇)人民**无力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组织对拟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法人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设计方案),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配套资金筹集到位的入库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纳入国家、省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请县级人民**同意后调整至同类性质项目,并将项目调整情况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负责。

  因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占用国有荒山、荒地时,按土地转用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无偿划拨。县级公路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转用征收报批程序;乡、村公路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后建设使用。在划拔或批准用地范围内可以挖沙、采石、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违法收取费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县道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建设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等进行现场公开。

  鼓励村民代表、社会人士担任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补助、市级奖励补助和县级配套,市级奖励补助标准为:县乡道二级公路一般每公里不低于500000元,三级公路一般每公里不低于200000元,村道路面宽度大于等于5米的一般每公里不低于50000元。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文件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乡、村道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量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县级人民**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清扫、保洁和排雨除雪、保障畅通等,资金来源为县级人民**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养护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2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大桥每年每座10000元、中桥每年每座5000元、小桥每年每座2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稀浆封层、沥青灌缝、坑槽挖补、路肩培护、边坡整修、田路分家、路树补植、安全和防护设施完善等,资金来源为省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其中,市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励补助资金标准为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的管理,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与要求:

  (一)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残垣断壁,实现田路分家、宅路分家;

  (二)路基坚实稳定,路肩*整,与路面接茬*顺,边缘顺直;

  (三)边坡稳定、坚固、*顺,坡度符合规定;

  (四)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对边沟同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渠道部分,满足水利功能;

  (五)路面*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

  (六)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七)桥梁桥面铺装*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字翼墙完整、坚固;

  (八)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及时对路树进行修剪、定期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县、乡(镇)人民**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其中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由乡级人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日常管理、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治超站点建设等。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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