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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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お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5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阅读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1)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 (菁华3篇)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达到国家规定技术等级标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以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各级*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加快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查车、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

  对保护公路和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应给予表彰奖励。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2

  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

  第九条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县道由县市区*组织建设、改造,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供料场等临时用地。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经同级*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路沿线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维护建设秩序,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公路改造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办事处)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

  (三)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四)在公路上增设*面交叉道口的;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

  (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办事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场所;

  (二)挖砂、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

  (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

  (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2)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工地围档,并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区域。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做到安全、整洁。

  第四十条 施工工地围档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内侧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等高度不得超过工地围挡高度;施工污水、泥浆等不得漫溢场外。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高压冲洗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2

  第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组织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其造型、色彩、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

  第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保护控制,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

  第十二条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建筑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立面设计和建造。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

  第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空调外机承台(机位)应当统一设置。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门窗防护(盗)栏应当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和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鼓励内置式隐形安装。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门窗不得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透明玻璃幕墙及门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条 经批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六十二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辖市人民**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围墙透绿等多种形式绿化,积极引导利用门前空地布置绿色小景。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具备条件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养护管理。所有权人或者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养护更新,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超面积泥土裸露;保持绿地安全防围、标牌等绿化设施完好、整洁。

  行道树应当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定期修剪,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穴应当采用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物遮盖,无泥土裸露现象。古树名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各级人民**应当加大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市容管理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等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创新城**效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通过政风热线、市民信箱等形式,拓展公众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3)

——城市供水管网应急预案实用五份

  城市供水管网应急预案 1

  一、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为应对绥阳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凤冈县绥阳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地质变化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镇**的统一领导下,在镇水利站统一指挥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水源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人民**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基本概况

  (一)自然地理。

  1.地理位置。

  绥阳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北面,距县城约19公里,地势*坦,土地肥沃,交通便捷,凤务公路横穿其境,与湄潭、务川、德江接壤,是凤冈的北大门。全镇总面积154*方公里,耕地面积3.28万亩,辖六村一居,62个村民组,8578余户,总人口3.57万人。现有远程教育光纤接收站2个,信息站10个,播放点1个。是典型的山区农业镇,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6%,粮、油、烟、畜、桑是传统支柱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1750元。

  2.地形地貌。

  绥阳镇地处黔北高原东北部,大娄山南坡,属黔北山原中、低山丘陵峡谷地貌类型。最高海拔位于玛瑙村土岩坝,海拔1186.6m,最低点为大石村新场组,海拔686.2m,大部分地区海拔高程在800~1000m,*均海拔高程830.9m,最大高差达500.4m。地貌呈南北起翘并向东倾斜的“马鞍”形,山地崎岖,沟谷纵横,田高水底。全镇以山地为主,山地区面积占82.9%,山间*地区占17.1%。地貌主要有溶蚀地貌及侵蚀地貌两大类,展布于槽谷、谷地周边,侵蚀作用强烈。境内主要河流均属乌江水系,主要有洪渡河、绥阳河、梓柏河、砚台河、和大量小溪沟。境内河流一般坡降大,多险滩急流,无航运之利。

  3.河流水系。

  绥阳镇境内河流均属乌江流域,由众多支流分别汇集成洪渡河乌江一级支流,其中市级河流1条洪渡河境内河长2.4公里,县级河流3条,绥阳河境内河长32.6公里、洪渡河全长25.3公里和柏梓河全长5公里;小一型水库1座(黄泥塘水库总库容192万m),小二型水库2座(后山水库总库容16万m、双庆水库总库容17.5万m。

  4.气象。

  绥阳镇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型气候,四季分明,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春季天气回暖较早,但不稳定,冷空气活动频繁,常出现低温雨,局部地区有冰雹大风,但成灾不严重;盛夏多伏旱,秋季多绵雨,入冬后气温降低,降雨量减少。根据凤冈县气象站资料统计,多年*均气温15.3℃,最热7月*均气温27.5℃,最冷月*均气温6.3℃,实测最高气温39.7℃,实测最低气温-5.5℃,多年*均无霜期279天,多年*均相对湿度为82.2%,多年*均年日照1031小时。多年*均最大风速为12m/s,实测最大瞬时风速14m/s。灌区内降水较丰沛,降雨日数较多,多年*均降雨量1241.8mm,其中最大年降水量1559.6mm(1997年),最小年降水量847.9mm(1990年)。年际变化不大,Cv=0.19,Cs=2Cv。年内分配不均,多年*均汛期(5~10月)降水量941.2mm,占全年75.6%,枯期(11~4月)降水量300.8mm,占全年24.4%。最大一日降雨量178.1mm(1991年7月3日)。

  5.水文地质条件。

  区内出露岩组主要为碳酸盐岩,分布广泛;其次为碎屑岩,总体上碳酸盐岩与碎屑岩呈相间分布。根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主要为岩溶水及基岩裂隙水,松散岩类孔隙水次之。碳酸盐岩分布区富含裂隙溶洞水及溶洞裂隙水,其中裂隙溶洞水多分布在∈1q、∈2-3ls、O1t+h、P1q+m、P3c、T1m等地层,其以上地层分布区岩溶极其发育,一般泉水流量1—20L/s,地下暗河流量多大于20L/s,地下径流模数5~10L/s.km2。碳酸盐岩与碎屑岩相间分布区主要为溶洞裂隙水,一般泉水流量多<10L/s,地下径流模数2~4L/s.km2。碎屑岩集中分布区含基岩裂隙水,泉水流量多<1L/s,地下径流模数多<1L/s.km2。松散岩类空隙水主要赋存于第四系覆盖层中,分布于缓坡台地及地势低洼地带。

  地下水主要靠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的运动方向受地质构造和地形地貌的控制,沿岩溶管道、岩溶裂隙及断层等运移,就*在沟谷等低洼地势以裂隙泉、断层泉形式集中流出或分散渗出地表补给地表水,区内较大的河流有洪渡河。

  (二)农村用水现状。

  绥阳镇现有行政村、社区7个,人口4.2万人。农村饮水水源除集镇、永盛社区部分与镇自来水公司管网连接外,其余村各有各的水源,水源主要为地表水,水源基本保障。(三)农村用水风险分析

  农村用水的风险主要为水量不足、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遇干旱时,农村供水水源部分干枯,导致用水户无饮用水,吃水要到较远的地方去拉,这样会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水源未消毒或被污染等,导致居民由于饮水生病。

  三、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一)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分析。

  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分人为造成的事件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事件。

  (二)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分类。

  1.我镇主要水源为地表水,部分水源为季节性水源,遇干旱时水源变小,导致部分地区有缺水的现象。地表的污染物直接渗透到井下的可能性不大。

  2.蓄水池长期不清理和消毒,可能繁衍各种病菌,造成水质污染。

  3.人为的在机井、蓄水池、储水塔、水厂内投毒或投放其他污染物,造成水质污染。

  4.管网爆管、外部因素损害事故。

  5.水厂停电或水质污染事故。

  6.不可抗力事件。

  (三)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1.Ⅰ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一)分类应急措施。

  1.部分地区有缺水:采用备用水源或用车拉水供应。

  2.造成水质污染:立即对畜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保证水质达到饮水标准。

  3.管网爆管、水厂停电、外部因素损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二)分级应急措施。

  1.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镇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镇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镇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领导小组备案。

  3.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乡、镇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组成。

  成立绥阳镇农村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农村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镇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党政办、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执法分局、卫生院、民政办、村管站、自然资源所、林业站、退役军人管理站、镇供水公司、各村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二)应急组织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和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镇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派出所、水利站、环保站、民政办、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镇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派出所、水利站、环保站、民政办、卫生院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统筹组织协调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和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等工作。

  水利站:负责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财政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管。

  民政办: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卫生院: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工作。

  村管站:负责做好镇内1000人以上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自然资源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派出所、综合执法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电工组:负责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和永久性供电,确保供电畅通。

  镇供水公司:负责集镇、龙凤村、漆坪村公司供水范围内供水保障和农村供水应急取水保障。

  各村社:负责各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农村散户供水管护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水资源的调度和管理。

  六、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镇供水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25371001,多渠道获取行政区域内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二)监测信息。

  1.旱情信息(镇防汛抗旱办公室)。

  2.水污染信息(镇村管站、卫生院)。

  3.供水工程信息(镇水利站)。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七、应急响应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镇**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村民委员会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镇**报告。

  对应农村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供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1.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镇级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镇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领导小组备案。

  3.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向镇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预案运行机制

  (一)监测。

  1.旱情信息(镇防汛抗旱办公室)。

  2.水污染信息(镇村管站、卫生院)。

  3.供水工程信息(镇水利站)。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二)预警。

  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态势决定,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用红色信号表示。

  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用橙色信号表示。

  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用黄色信号表示。

  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03至0.1万人饮水不安全),用蓝色信号表示。

  (三)预案启动。

  镇供水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县行政区域内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绥阳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三级:

  1.全镇应急预案:镇水利站负责编制完成全镇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2.村(社区)级应急预案:村(社区)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镇供水应急办公室备案。

  3.各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由供水单位负责编制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上级单位备案。

  (四)先期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

  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凤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五)应急响应。

  1.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镇**应采取向受灾村组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镇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2.医疗救护。

  镇卫生院、村管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及早恢复供水。

  4.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六)应急结束。

  1.解除应急响应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当地**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2.解除应急响应的发布程序。

  解除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发布,经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指挥长发布解除命令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

  解除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发布,经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后,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发布解除命令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

  (七)善后处理。

  1.调查与评估。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和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应分别向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处置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需要县**援助的,由镇人民**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门要继续加强对事发地农村饮水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方能恢复供水。

  3.奖励与责任追究。

  镇人民**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应急保障。

  1.组织保障。

  镇人民**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0851-5130001,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3.抢险队伍保障。

  镇武装部负责制订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抢险队伍保障预案,以基干民兵为骨干力量组建抢险突击队,作为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抢险的基本保障队伍,统一由武装部调动,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财力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水源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5.抢险物资保障。

  镇应急办负责制定物资储备预案,负责水源应急事件抢险物资的储备及供应。

  6.医疗和卫生防疫等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突发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镇村管站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做好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7.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综合执法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8.供电保障。

  镇供电所负责制订供电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现场的供电保障。

  9.后勤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制定后勤保障预案,负责做好饮用水的调拨及紧急抢险时抢险队伍的后勤资金保障。

  镇党政办负责根据县气象局提供气象信息做好天气气象服务。

  (二)监督管理。

  1.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负责。需要县**援助的,由镇人民**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3.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管网应急预案 2

  一、编制目的

  做好全镇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农(2011}2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水农(2010}436号)精神,和***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大庄镇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和大庄水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事件分类

  大庄水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五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干旱,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4)传染病疫情及安全度汛。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庄镇区域内发生的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

  五、重大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1)组建

  大庄镇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由大庄镇人民**组建。

  (2)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制定和不断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险设备及工具,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对于供水突发事件,按照不同类型分别由大庄镇人民**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财力予以解决,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3)大庄水厂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大庄镇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组长由大庄镇镇长曹志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镇长周光法担任副组长,成员:孟庆飞、韩昌清、郭振军、于洪武、张珊珊、陈强、姚进、董宏洲、韩慨、罗营、张公胜、杨礼权、于海、汤敏刚、张成峰、许光武、张继永、孙丽妹、贾兴民、刘立标、卢尊好、许永松、许桂华、许凯、黄云先、孙明章、彭增彦、房家义、苏成*。

  (4)大庄水厂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镇卫生院、防保所、镇属各中心卫生站所、中小学校及受益村村委会等。

  (5)防疫部门:大庄镇第三人民医院、大庄镇防保所。

  (6)应急小组职责是:

  组织有关人员认知学*领会本《预案》精神。

  统一部署应急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在镇**统一领导下,配合安监、**、卫生、环保、泗县清泉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勘察、处理。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六、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大庄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1)预警机制

  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2)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情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a)报告情况

  对水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b)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c)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3)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镇**决定发布。停水期间,向全镇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恐慌心里。

  (4)应急处置

  (a)对于水厂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b)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他水源。

  (c)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坚强对清水池的保护,防止地表水进入,一旦地表水污染清水池,应立即关闭清水池,并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应急保障措施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1、处理管网断裂事件中,大庄自来水厂备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他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他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2、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自来水管理员在迅速切断污染源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他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3、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大庄水厂备足沙土、编织袋给排水设备,严防地表水污染清水池,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确保供水安全。

  八、宣传及培训

  为确保大庄水厂供水突发事件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及生效。

  城市供水管网应急预案 3

  为确保县城(南白、龙坑)供水安全,解决因低温凝冻灾害造成的供水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停水时间、缩小停水范围、降低停水损失,保证县城正常供水,想方设法最大程度地降低低温凝冻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县城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特制订如下供水防冻应急抢险预案:

  在冬季气温过低或冰雪天气极大影响县城正常供水,根据实际情况,由防冻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抢险预案,并报上级应急办,各抢险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工作。

  公司成立供水设施防冻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文荣毅任组长,各副经理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施防冻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特殊情况离开城区1天以上要书面向组长请假并明确其授权代理人。成立6组应急抢险小分队(每组5人以上)和管线巡查组(3人),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

  (1)水厂部分:

  1、水厂要准备好大量的防寒防冻物资,包括草袋、食用盐、防冻液、电热丝、石棉保温材料等;

  2、对厂区内的加氯加药管道、生产用水管道、闸阀等易受冻部位用保温材料进行包裹覆盖,确保各类设备的良好运行;

  3、针对冬季特点,合理调节水处理工艺,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

  4、对水泵、泵房进行防腐保温处理,为设备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5、24小时值班备勤,人员和设备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管网部分:

  1、安装公司保证库房储备足够的抢修所需常用材料;

  2、备好发电机、焊机、风镐、水泵等抢修必备设备;

  3、展开拉网式普查,维护闸井、表井、阀门、确保大小管道安全畅通;

  4、公司的4台抢修车必须做好维护保养,随时保证抢修的需要。

  (3)水表部分:

  1、营业所保证在任何时间都能领到抢修所需常用材料;并保证足够的水表储备,满足各种可能出现的水表更换需求。

  2、展开拉网式普查,通过短信、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醒用户采取防冻措施、确保水表正常运行;

  3、营业所人员轮流值班,保证抢修或更换水表及时到位。

  办公室和客服中心24小时负责各方面水表冻坏、水管冻裂和各种报漏信息,值班人员对受损地点、漏水状况和报告人电话等作好详细纪录,及时经信息反馈至分管副经理,重特大事件及时报告公司经理。

  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首先进行关阀止水,然后设立抢修标志,再进行抢修施工。

  一、二级抢修要有分管生产副经理等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组织协调。

  供水管网抢修按公司对外服务时限承诺要求处置;水厂设备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用户水表冻坏要求在24小时内更换;用户进户水管的地面部分要求在24小时内修复;用户进户水管的墙面部分要求在48小时内修复(如天气恶劣则待施工条件许可后开始施工)。

  管网抢修时间超过24小时且停水范围较广的,由公司抢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用临时供水措施,通过开启消火栓或申请消防车免费为停水区居民送水等措施。

  应急预案的终止应根据预案实施情况和对供水的影响程度由抢险领导小组批准,由抢险小组组长宣布终止。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强化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实施,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各部门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不畏困难、坚守岗位,随时待命,并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3、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4、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分队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防冻抢险所需车辆、设备和材料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冬季供水防冻应急抢险处置完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出具处理总结报告及整理归档资料。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处理措施、处理效果和结语。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电话记录、巡查记录、现场照片、事故处理总结报告等。

  城市供水管网应急预案 4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作体制,加快形成科学管理,高效稳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服务监管体系,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让广大群众吃上安全水、放心水,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以实现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对农村饮水抗旱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成立了太和镇农村饮水抗旱保障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为主体,整合资源,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当季节性缺水事件发生,造成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购买蓄水设备,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季节性缺水。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村民做好储水准备;

  3.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二)因水质污染等其他原因造成暂时无法正常供水。

  1.寻找新的水源;

  2.具备打井(压水井和深井)条件,采取打井方式解决;

  3.采取应急定点、定时送水。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交通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二)寻找新水源点

  采取增设水源点与原蓄水池并网方式解决;无新水源点,具备打井(压水井和深井)条件,采取打井方式解决;既无新水源点,又不具备打井条件,采取送水方式解决。

  当季节性缺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镇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统筹做好新建或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满足或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供水管网应急预案 5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乡**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1)应急机构

  成立菜花坪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欧阳中胜(党委**)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由余霆(镇长)、王斯(人大**)担任,农业办、综治办、党政办、环保站、文化站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办主任徐运川兼任。各村(社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2)部门分工及职责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乡**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相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协调指导事发地相应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科学安全。

  三、预防与预警

  重点预防对象及其责任

  (1)重点预防对象:供电设施、供水泵、供水管网、供水井、水质。

  (2)重点抢修的设施:供电线路、变压器、开关柜、变频器、消毒柜、水泵管、电缆线、水泵、输水管网、闸阀、井管等。

  四、信息监测和收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县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镇**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五、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检测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社会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报告突发性事件。

  信息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六、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七、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2万人以上(含2万人,下同)或分散农户4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含3人)人以上死亡可50(含50人)人以上出现集体中毒事件;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2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橙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下,影响范围为乡镇1万人以上(含1万人,下同)2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0.5万人(含0.5万人,下同)以上1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含10人)人以上3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蓝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0.1万人(含0.1万人,下同)以上0.5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1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八、预警发布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镇人民**同意后在广播等信息*台上发布。农村饮水安全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使他们能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九、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乡**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理;村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镇**报告。

  对应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2、Ⅰ、Ⅱ级响应

  红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橙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3、工作部署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

  发生Ⅱ级以上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必须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干群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工作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出现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镇**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时恢复供水。

  4、方案启动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下的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县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

  十、保障措施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人员,明确任务,根据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指挥部制定抢险、各类救援物资储备调配方案,协助乡**、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发生事件时,由乡**统一对物资进行调度,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组织***门和乡**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处置,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做好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十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经验教训等。

  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十二、附则

  本预案列入部门预案管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县水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4)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篇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

  第八条 ***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范文5份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2016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份(扩展6)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范本5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 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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