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

首页 / 文库 / |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六十一条 市、县人民**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旅质监发〔2013〕8号)的要求,建立并利用**服务热线、电子信箱等网络*台及旅游投诉电话,形成完善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十二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六十三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移送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 2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造**身、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行社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旅行社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

  (三)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行社被认定具有“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旅行社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二)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被认定具有“不合理低价”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歧视,以及涉及淫秽**、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五条 导游、领队违法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六条 导游、领队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七十八条 景区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有偿搭售产品、服务,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及旅游者违法违规信息,记入旅游诚信记录,并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二)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

  (三)实施旅**业、地区垄断或者为旅**业、地区垄断行为提供保护;

  (四)对旅游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五)向旅游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

  (六)干涉旅游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

  (七)其他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十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及旅游专项规划,并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发海洋观光、游艇、帆船、垂钓等旅游产品和利用海水浴场、沙滩、温泉等发展特色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 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业、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及文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利用相关资源开展旅游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涉及旅游的海滨浴场出租或承包、文物古迹及景区周边经营食宿或停车场、滨海公路及沿海观光带一线的娱乐等经营项目,未经市旅游规划委员会审定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质量等级称谓的饭店、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质量等级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以及其他纳入旅游统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旅游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台,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旅游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签订旅游合同时,鼓励旅行社使用旅游、工商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救助、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惯和宗教信仰;

  (三)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在景区或者设施上乱刻、涂污等;

  (四)遵守公共秩序、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便溺;

  (五)听从旅行社、导游、领队的安全提示,服从安全要求,配合导游的正常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自愿加入行业组织;

  (二)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摊派、检查、评比或者被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等;

  (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依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禁止旅游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三)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

  (五)串通、哄抬旅游服务价格或者实施价格欺诈;

  (六)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

  (七)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八)未依法与聘用的专职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

  (十)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十一)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十二)未经旅游者同意为其拍摄照片或者泄露其私人信息;

  (十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

  (十四)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歧视,以及涉及淫秽**、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以及旅游产品的名称、标识、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信息,对旅游者的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解答。

  第三十九条 严厉打击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不合理低价”行为。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一)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第四十条 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旅行社、导游存在欺诈、强制购物:

  (一)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其它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特殊群体优惠范围及标准,旅游咨询、救援、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旅游景区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项门票和价格低于单项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第四十六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质量和服务标准、设施质量等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阅读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1)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1

  第九条用地申请。用地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地申请书,属产能建设的,应由法人提出;

  (二)规划用地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需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需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油田产能建设用地需提供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达的油田生产建设投资计划和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资金到位证明;

  (五)用地项目的*面位置图。

  征收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还要提交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告。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拟被征地的村屯和村民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应明确建设用地项目、征地位置、面积、范围、征地时限及要求。

  第十一条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经土地权利人确认。

  第十二条征地听证。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屯)范围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期限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屯)公告,征求意见,报市、县*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省*或*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争议为由阻碍、破坏征地方案和建设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向被征地村屯和农户下发《征收土地登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属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事业性项目征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2

  第三十二条各项征地费用由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拨付到乡镇土地管理所,由土地管理所按规定直接支付到村委会或被占地农户。

  土地管理所应及时按规定支付,支付清单应在一周内返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乡(镇)*及村委会不得借征收土地的名义向用地单位额外收取费用。

  在土地费用结算时,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自定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土地复垦费、耕地开沟部分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由其自行复垦恢复利用。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十四条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全额支付。

  临时用地单位在用地报件时,可先行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征地补偿基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先行占地的农户提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使用和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详细情况以及向个人发放的情况,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3

  第四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对征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征地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污染、震动等引起的补偿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十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按程序征地,未按规定预告、公告或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费用的,由市、县*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用地单位未经合法程序,私自与村屯和农户签订征地或补偿协议的,*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征地顺利进行的责任由用地方承担。造成违法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区(县)、乡(镇)*及村委会借征占土地的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截留或挪用征地费用的,由*门依法处理,涉及党员违纪的,移交纪检*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用地单位未批先用、少征多用和乱挖、滥占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预告发布后,土地征用方案未被国家或省*批准的,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或决定征地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被征单位和个人阻挠或破坏征地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妨碍占地施工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或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动用集体所有的征地费用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设立征地补偿奖励基金,年末由市、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通过征求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和各部门意见,对于协调工作到位、纠纷解决有办法、监督措

  有力,未出现群众*案件的乡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2)

——葫芦岛旅游景点(精选五篇)

  葫芦岛旅游景点 1

  第一站:白狼山

  白狼山位于建昌城东5公里,建兴高速(建昌出口)西2公里,总面积93*方公里,主峰高1140.2米。被誉为镶嵌在辽西大地上的一颗绿色明珠,更是继千山之后的又一省级天然森林资源保护区,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路线:建昌——白狼山

  第二站:轿顶山公园

  轿顶山森林公园总占地面积20.8万*方米,投资2300万元。

  路线:建昌——轿顶山公园

  第三站:龙潭大峡谷

  建昌龙潭大峡谷为我国0A级景区,位于辽宁省、河北省交界处,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老大杖子乡境内,紧临秦皇岛、葫芦岛、朝阳三市,距北京330公里 ,天津324公里 ,沈阳440公里 ,交通便利。龙潭大峡谷是整个东北地区唯一的峡谷。峡谷总长52公里 ,纵深648米 ,最宽处210米 ,更有数不清的分支峡谷。那里集山、水、洞、石、瀑、峡景观为一体。

  路线:

  ①建昌县——宫山咀乡——**洞乡——碱厂乡——魏家岭乡——要路沟乡——老大杖子乡——龙潭大峡谷

  ②建昌县——宫山咀乡——**洞乡——头道营子乡——要路沟乡——老大杖子乡——龙潭大峡谷

  第四站:大屯云山洞

  大屯云山洞,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大屯镇境内云蒙山上,又唤作"云蒙山水帘洞"。云山洞由无数小石珠盘旋而成,有象一条龙腾跃的"滚龙洞",有由钟乳石垂成的.如心肝肺状的"牛心洞",有峭壁上似架一座桥梁的"天桥洞",有如一朵莲花盛开的"莲花洞",有水清见底,无数野鱼游乐的"水帘洞"。云山洞内钟乳石多姿多态,风格各异。

  路线:建昌——雷家店乡——大屯镇——云山洞(G306)

  第五站:大青山

  大青山坐落在葫芦岛市建昌县城南39.5公里处的贺杖子乡,南北延伸3.5公里,方圆6*方公里,海拔1223.8米,素有“辽西屋脊”之称。整个山体被天然森林覆盖,拥有枫树、桦树、榛树和杜鹃、芍药、百合等上百种树木和野花。大青山上有老道洞、十八铺炕、蛇盘山、蛤蟆石、倒立石、猫鹰石、海窟等数十处奇特景观。在青山之巅可看渤海日出,在星空夜晚可摸月亮。古老的传说,更为大青山增添了神秘色彩。

  路线:建昌——宫山咀乡——**洞乡——贺杖子乡——大青山

  葫芦岛旅游景点 2

  葫芦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下辖的地级市,地处辽宁省西南部,辽西走廊上重要的.城市之一。国家36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辽宁西部城市群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辽西第一高楼“龙湾滨海金融中心”坐落于此。这里是航天英雄杨利伟的家乡,是国家级园林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2013年全国运动会协办城市和中国国际泳装文化博览会、中国古筝艺术文化节常驻举办城市。2013年年初以建设“国家森林城市”为目标而努力。

  1.兴城海滨风景区

  兴城海滨风景区位于兴城市区东部沿海的兴海湾,当地人也称为“兴海公园”,是一片长约1.5公里的天然海滩。这里地处渤海北部海岸,沙滩坡缓宽阔、水质洁静,有多个海水浴场和各种嬉水游乐设施。每年夏季,众多游人来这里游泳、赶海、晒太阳,或是全家人来吃海鲜,这里也是拍摄日出的好地方。

  2.兴城古城

  兴城古城建于明代初期(1428年),位于兴城市城西,是我国保存最完整的四座明代古城之一(另三座是西安古城、江陵县荆州古城、山西*遥古城)。古城中可以看到瓮城、钟鼓楼、炮台、牌坊等古迹,还可以去蓟辽督师府、兴城文庙等建筑参观,登上城墙则可俯瞰城内全景。

  3.九门口水上长城

  九门口水上长城位于绥中县郊,地处辽宁与河北两省交界处,它始建于北齐,扩建于明初(1381年)。它与南部山海关方向的长城相接,并一直向北延伸到九江河,然后筑起一段一百多米的巨大跨河城桥,因城桥下有九个泻水城门而得名。在这里,你可以站在城桥上参观这座独特的古代军事要塞、进入长城隧道探寻建在洞中的军事设施,还可登上山脊上的长城遗址远眺四方,群山、城墙、烽火台组成的风光甚是雄伟。

  4.东戴河

  东戴河旅游区位于辽宁西南端的葫芦岛市绥中县,距秦皇岛山海关区仅七公里,范围包括了万家镇及其周边的沿海村镇、海滩及众多古迹景点。与北戴河、南戴河相似,东戴河也坐拥着一大片海滩,拥有美丽的海景,但东戴河由于开发较晚,依然保存着较为原生态的海滨风光。

  5.止锚湾

  止锚湾位于辽宁省西部绥中县万家镇,它在渤海之滨,毗邻山海关。很多周边城市游客会选择周末自驾来此,尤其以北京市民居多。由于这里是一片未开发过的原始海滩,所以相对其他成熟的海滩游客较少,很安静。这里环境优美,民风也很淳朴。游客来这里,主要以二三日游为主,住上一晚不仅可以在海滩上享受到戏水的乐趣,还能大快朵颐,享受海鲜大餐。

  6.葫芦山庄

  葫芦山庄与锦州笔架山景区陆地相连,海水相映。景区以葫芦文化为主线,以民俗文化为特点,依托渤海湾畔自然风光。葫芦山庄是喜欢追溯民俗魅力、亲*自然风光、享受度假乐趣的人们的最好去处。

  7.灵山风景区

  灵山风景区位于葫芦岛市西北,距市区约53公里,景区内山峰俊秀、林木茂密,环境十分优美。灵山风景区集佛教、道教、儒教文化及自然风光于一体,坐落着众多佛、道两教的建筑与塑像,而这里的灵山古寺更是有名的祈福胜地。

  8.龙湾海滨

  龙湾海滨地跨兴城市和龙港区,沙滩长达3000多米,宽80-100米,海湾的北面是葫芦岛市龙湾新区,宽阔的海滨南路将海滨与城区紧紧连接成一体。龙湾海滨一带山海相接,景色秀丽,是夏季海滩度假的胜地。

  9.首山

  首山因三峰矗立,状若人首而得名。它是屹立古城东北的天然屏障,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明末清初的“宁锦大捷”,首山就是主战场。其主峰上保存着明朝时修筑的烽火台。首山现已被定为国家森林公园。首山俊美多姿,远望象一位仰卧着的少女,浑身都充满了秀气。每当轻云落霭缭绕云峰时,就会出现“三首云冠”佳景。

  10.龙潭大峡谷

  龙潭大峡谷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老大杖子乡,小部分位于青龙境内。古传在此峡谷深潭中有两位龙神居住,每缝干旱无雨时,众百姓便来到此潭跪拜求雨,而龙神也非常体谅百姓,每缝百姓求雨必有恩泽,十分灵验,故对此峡谷命名为“龙潭大峡谷”。

  葫芦岛旅游景点 3

  第一站:白狼山

  白狼山位于建昌城东5公里,建兴高速(建昌出口)西2公里,总面积93*方公里,主峰高1140.2米。被誉为镶嵌在辽西大地上的一颗绿色明珠,更是继千山之后的又一省级天然森林资源保护区,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路线:建昌——白狼山

  第二站:轿顶山公园

  轿顶山森林公园总占地面积20.8万*方米,投资2300万元。

  路线:建昌——轿顶山公园

  第三站:龙潭大峡谷

  建昌龙潭大峡谷为我国0A级景区,位于辽宁省、河北省交界处,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老大杖子乡境内,紧临秦皇岛、葫芦岛、朝阳三市,距北京330公里 ,天津324公里 ,沈阳440公里 ,交通便利。龙潭大峡谷是整个东北地区唯一的峡谷。峡谷总长52公里 ,纵深648米 ,最宽处210米 ,更有数不清的分支峡谷。那里集山、水、洞、石、瀑、峡景观为一体。

  路线:

  ①建昌县——宫山咀乡——**洞乡——碱厂乡——魏家岭乡——要路沟乡——老大杖子乡——龙潭大峡谷

  ②建昌县——宫山咀乡——**洞乡——头道营子乡——要路沟乡——老大杖子乡——龙潭大峡谷

  第四站:大屯云山洞

  大屯云山洞,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大屯镇境内云蒙山上,又唤作"云蒙山水帘洞"。云山洞由无数小石珠盘旋而成,有象一条龙腾跃的"滚龙洞",有由钟乳石垂成的如心肝肺状的"牛心洞",有峭壁上似架一座桥梁的"天桥洞",有如一朵莲花盛开的"莲花洞",有水清见底,无数野鱼游乐的"水帘洞"。云山洞内钟乳石多姿多态,风格各异。

  路线:建昌——雷家店乡——大屯镇——云山洞(G306)

  第五站:大青山

  大青山坐落在葫芦岛市建昌县城南39.5公里处的贺杖子乡,南北延伸3.5公里,方圆6*方公里,海拔1223.8米,素有“辽西屋脊”之称。整个山体被天然森林覆盖,拥有枫树、桦树、榛树和杜鹃、芍药、百合等上百种树木和野花。大青山上有老道洞、十八铺炕、蛇盘山、蛤蟆石、倒立石、猫鹰石、海窟等数十处奇特景观。在青山之巅可看渤海日出,在星空夜晚可摸月亮。古老的传说,更为大青山增添了神秘色彩。

  路线:建昌——宫山咀乡——**洞乡——贺杖子乡——大青山

  葫芦岛旅游景点 4

  龙湾海滨

  龙湾海滨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坐落于渤海湾畔、“关外第一市”——葫芦岛市境内。地跨兴城市和龙港区,海岸线总长3000多延长米,占地10.9*方公里。景区四季分明,气候宜人,沙细水清,是环渤海景观带的东北亚地区重要的景观。海湾的北面是葫芦岛市龙湾新区,宽阔的海滨南路将海滨与城区紧紧连接成一体,各路公交车四通八达,交通极为便利。

  葫芦山庄

  葫芦山庄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郊东北部渤海岸边的天角山下,由“辽宁宏业实业集团”于2001年兴建,总占地面积13500亩,五年投资*亿元。现已对外开放的景区分为“生态种植采摘区”、“圣水湖景区”、“休闲度假区”、“旅游娱乐区”、和“笊篱渔港垂钓休闲区”等五大景区。

  虹螺山

  虹螺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东西长16公里,南北宽12公里。规划总面积10008公顷;森林面积2413.5公顷,总森林覆被率49.5%,虹螺山林场森林覆被率83%;野生动物物种总体分布有鱼类、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兽类等5大类40多种;保护区地处华北植物区系,并具有蒙古和长白植物区系交汇带的植物分布特征,地区性植物物种有98科394种。

  塔山阻击战纪念塔

  东北野战军将锦州、锦西之敌的联系完全切断后,锦州已处于我军重重包围之中。调集11个师的兵力,组成“东进兵团”,由侯镜如指挥;企图从锦西过塔山驰援锦州。

  为阻敌北援,确保锦州攻坚胜利,我第四纵队、第十一纵队和冀察热辽独立第四、六师及炮兵旅,统由第二兵团司令员程子华指挥,在东起西海口,西达虹螺岘,组织了以塔山地区为重点的防御部署。

  乌金塘水库

  位于葫芦岛市东北部,东北距锦州35公里,在暖池塘乡与黄土坎乡交界处。乌金塘水库是因地下煤炭储量丰富、东临乌金塘村而得名。水库建于1971年7月,位于山地狭谷之中,系拦蓄女儿河中游之水而成。坝长288米,高99米,顶宽5米,底宽183.7米,防浪墙顶高100米,实际坝高33米。汇水面积940*方公里,水面面积10*方公里。北侧有块石、水泥灌浆的溢洪道及输水洞,还有小型发电站一座。水库周围重峦叠嶂,为一游览胜地。乘游艇西行约3.5公里即可达溶洞。洞内钟乳石五彩缤纷,景色万千,一潭碧水清澈见底,其中大厅长150米,宽40米,可容数千人。泛舟水面,垂钓岩旁令游人心旷神怡。库区内的则是垂钓的最佳去处。

  碣石(姜女石)

  姜女石遗址位于辽宁省绥中县,濒临渤海湾。 民间传说的“姜女石”,是指在海中耸立着的一组自然礁石,即一组海蚀柱。1982年4月,锦州市文物普查队在“姜女石”附*的海岸发现了石碑地、黑山头、瓦子地、大金兰丝屯等遗址,以后又调查了止锚湾和周家南山遗址。1983年12月,省文化厅、省博物馆组织专人复查,确认了石碑地遗址是秦汉时期的高台建筑群址,并于1984年4月组成联合考古队,对黑山头遗址进行清理,对石碑地遗址进行了试探性发掘。“姜女石”海岸及其附*的6处秦汉遗址,以石碑地建筑群址规模最大,时代较早,另几处遗址也都不晚于西汉前期。

  九门口长城

  在绥中县西南境内有一段长44公里,保存基本完好的明长城。九门口是其中的一道关口。九门口长城位于绥中县李家乡,东距绥中城62.5公里,是明长城的重要关隘,被誉为“京东首关”。九门口建于明洪武十四年,建筑独具特色。在百余米的九江河上,铺就7,000*方米的过水条石,俱为纵行铺砌,边缘与桥墩周围,均用铁水浇注成银锭扣。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一片石”。

  九门口长城,因其城桥下有九个泻水城门而得名,水势自西向东直入渤海,气势磅礴、壮观,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完美结合,因而享有“水上长城”的美誉,200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中国东北地区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明长城隧道、点将台、烽火台、敌楼、哨楼、碧云寺、一片石、箭岛、围城、珍禽观光园等景点。

  六股河

  六股河又名搜集河,汉代称“封大水”。辽、金、元、明、清时期称六州河,因汇大宁、建州等六州之水而得名。又因河之上游摩该图河、呼鲁伯楚特河、额里叶河、布勒图河及四道沟河五条支流汇入主流搜集河,合而为六,民国期间改称六股河。六股河源于建昌县松柏山楼子峰,南流至白石嘴入绥中县境,经绥中镇东大渔场注入渤海。六股河是辽西地区三大河流之一,总流长148.8公里,中下游河床*均宽度为600米,为长流河。

  龙潭大峡谷

  龙潭大峡谷是整个东北地区唯一的峡谷,大部分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老大杖子乡,小部分位于青龙境内。

  柏山清泉寺

  东北一绝柏山,地处建昌东北部谷杖子乡境内,柏山峰峦叠嶂,松柏长青,万木丛中柏树占50万株,是东北柏树最多最集中的地方。

  兴城海滨

  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依山面海,面积约42*方公里,海滨濒临景色如画的辽东湾,素有“第二北戴河”之称,1988年被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胜区集山海、古城、温泉于一地,分为五个景区,有50多个景点。兴城是著名古战场“宁远卫城”故址。宁远卫城是明朝边防重镇,现保存完好,是国内保留完整的四座古城池之一。

  觉华岛

  觉华岛原称菊花岛,位于兴城海滨东南方向,在兴城被称为“海上仙山”,据说是古代除暴安良的女神菊花仙子的化身。是渤海湾最大的岛屿,岛南端有张山岛和杨家山岛,北端还有状如磨盘的磨盘山岛。

  温泉兴城温泉,古称“汤泉”,位于古城和海滨之间。温泉是因地下溶岩的作用而形成的天然矿泉。泉水清澈透明,无色无臭,水温67左右,酸碱度为7.4,泉水比重为1.006,属于高温弱碱性食盐矿泉。泉水中含有钾、钠、钙、铵、硫、镁等多种矿物质,还含有一定数量的放射性元素氡和镭。泉水可以口服、冲洗和浸浴,以浸浴为主。温泉可以除疾祛病,对风温性关节炎、大骨节病、神经衰弱、高血压、皮肤病和慢性妇科病以及外科手术后恢复,均有显著的疗效。健康人沐浴温泉,可以爽身提神,解除疲劳。

  葫芦岛旅游景点 5

  葫芦岛濒临辽东湾,海产品十分丰富,在这里有着美丽的兴城海滨、兴城古城和首山森林公园以及觉华岛。去葫芦岛不妨去找找当地的四大名海鲜:对虾、海蟹、笔杆蛏、海蛰皮。高桥陈醋也是这里的一大特产,各大超市有卖。

  葫芦岛旅游主要集中在绥中、兴城和葫芦岛市区。葫芦岛市的西南是绥中县,止锚湾、前卫斜塔、九门口长城等景点在它其中。

  兴城市也在葫芦岛西南,处于葫芦岛市和绥中之间,在这里有着美丽的兴城海滨、兴城古城和首山森林公园以及觉华岛。

  葫芦岛市区以及*郊的主要景点有位于龙港区的.龙湾海滩(部分区域延伸到兴城市)、望海寺和葫芦山庄,位于市区东北的连山区的虹螺山、塔山阻击战纪念塔。在葫芦岛西北方位的建昌县有东北地区的唯一峡谷,龙潭大峡谷可以玩玩。

  葫芦岛濒临辽东湾,海产品十分丰富,对虾、海蟹、笔杆蛏、海蛰皮等入菜鲜美,还可以买些当伴手礼。此外,葫芦岛的风味小吃和美食也很丰富,有兴城全羊宴和古城宴、虹螺岘干豆腐、绥中毛驴拉小豆腐、建昌杏仁小米粥等。

  葫芦岛海鲜一般在20-30元(超过40元的不多),只要你费点口舌砍价,海鲜一般都能打八折。但要注意对着实物砍,而不要对着菜谱砍,否则价格砍下来的同时,菜量也砍下来了。

  在老区连山区的民安步行街,当地的美食和小吃都能一一吃到。

  去葫芦岛不妨去找找当地的四大名海鲜:对虾、海蟹、笔杆蛏、海蛰皮。干货比较合适带给亲朋好友,兴城南关菜市场的干海产品最全,最便宜,都是散装可以直接看见质量,大多都是本地渔民晾晒生产滴,算得上是真正的土特产。鲜活海产品可在菊花岛游船码头附*买一些带回家,这里要比兴城海滨便宜二到三成,一般能砍价30%。

  此外,玻璃贝雕、贝雕画、盆景、泥人、玛瑙等旅游纪念品也颇受游客的青睐,各景区都有卖。高桥陈醋也是这里的一大特产,各大超市有卖。老区的宏运商场超市的虹螺岘干豆腐和鱼市二楼的刘志刚烧鸡(正宗的沟帮子烧鸡)这两件很有代表性的而且价格合理。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3)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五份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

  第四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三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使用未经核准车辆或者挂靠车辆运输渣土的;

  (三)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

  (四)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

  (五)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五十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

  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安全证。

  第五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二条 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安全证,首次发生的六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第三次发生的终身不予重新办理。

  (一)闯红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运输渣土的;

  (三)私自拆除、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

  (四)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三条 装载单位在施工现场超高装载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引导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渣土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一)渣土运输车辆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三千元罚款;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的,责令渣土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不使用安全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四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五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7∶00―22∶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三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证,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城市管理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

  (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否集中运输和配置引导车引导。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4)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登记或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位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内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单位更名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均纳税收入计算。

  职工月*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

  第十条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均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省*批准的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汇缴清册汇缴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没按期缴存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则上应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自行补缴的,由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均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末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应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二十条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连续三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闭会期间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缓缴单位未补缴的缓缴部分,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5)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x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关于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扩展6)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五)份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