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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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 1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发展绿色建筑等。

  (三)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五)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 2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水源或者地源热泵空调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农村房屋建设使用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大型工矿、商业企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利用建筑等条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示范引导、财政补助、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等措施,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

  第二十九条 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计和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进行验收。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 3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

  (二)**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 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发展,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推广等。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建设工程中使用。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条件成熟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

  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

  第三十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 5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并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鼓励按照生态、低碳理念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城市新区,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制度。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运用产业化技术建设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产效率,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阅读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1)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菁华3篇)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

  第三十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节能考核内容。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并通报下一级人民*。

  第四十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2)

——最新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菁华3篇)

最新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集中推广。

  第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鼓励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标准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能耗。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未经进场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编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专章。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工程检测、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测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最新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推广。

  第四十二条 各级*门应当从每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 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改造。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绿色建筑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检定合格计量装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按取水量和回水量的差额征收水资源费。

  第四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绿色建材产业发展,逐步提高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在建筑中应用的比例。

最新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建筑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分户、分类、分项用电计量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定期维护、维修、检定用电计量装置,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3)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汇总5篇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1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以及绿化等。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民用建筑设计文件中编写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内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节能统计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成设计、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其维护要求,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及其使用、维护要求。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2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采取必要的保护、修复措施。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管*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的建筑实施围护结构改造或者更新主要用能设备的,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检测,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3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

  (二)**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并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鼓励按照生态、低碳理念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城市新区,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制度。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运用产业化技术建设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产效率,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5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采取必要的保护、修复措施。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管*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的建筑实施围护结构改造或者更新主要用能设备的,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检测,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40句菁华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2、1.1 在进行总*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3、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7、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8、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9、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10、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11、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12、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1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14、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15、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16、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17、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18、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19、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

20、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21、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22、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23、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24、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26、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2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28、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29、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塔式住宅。

30、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32、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3、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34、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35、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6、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7、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9、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40、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5)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6)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菁华3篇)

  20XX年以来,在县委、县*的高度重视下,我们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改善建筑功能为目标,积极落实各项节能政策和措施,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建筑节能执法力度。20XX年,全县竣工验收项目工程9个,总建筑面积约为14.5万㎡,9个工程项目中全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了建筑节能施工,建筑节能施工执行率达到100%。有2个新建工程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我县工业园的一些厂房项目已实行装配式施工。

  同时,我县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加大对使用粘土实心砖使用的打击力度,现新开的工地已无使用粘土实心砖,同时严把建筑节能设计关,要求设计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规范,编制审批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并严格按规范施工。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组织施工。对有施工条件的工地要求其实行装配式施工。目前,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发展形势良好。现将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措施进行汇报:

  一、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增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知识

  (一)我局采取了从网上和书面,到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及时认真地转发了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及各单位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的文件。严格执行《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为更深入普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科学知识,增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意识,我局组织全县建筑各企业、各工地管理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培训,培训中认真听取和观看老师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的规范的阐述和新材料、新工艺的演示,使建筑从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更多的了解和学*到了建筑节能施工、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的知识。

  二、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把关,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秩序

  (一)严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关。严格执行《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文件的指示精神,要求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案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也要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

  (二)严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材料关。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监督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严格的督察,对每一项隐蔽工程,均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严把节能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关,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执行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检查。

  (三)严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节能施工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提高我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建筑节能专家验收组。对予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建立了县建筑节能监管台账,对全县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统一管理,更直观和科学。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三、结合实际,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新材料、新工艺

  根据国家、省、市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的更新和相关技术要求,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限制或者禁止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同时严格审查,工程推广应用经过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凡进入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在工程推广使用。并根据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全县推广的新材料、工艺能被现有的能力,设备技术所接受和消化。确保新的节能材料和工艺能顺利推广。目前,推广的砌体材料为蒸压加气块,此材料在在建的框架结构工程中使用率达90%。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所在地域为山西省高*市,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冬季采暖。

  2、屋面:屋面采用5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进行设防传热系数:K=0.53W/㎡.K。

  3、外窗及玻璃幕墙:建筑物各方向的窗墙比介于0.24~0.3之间,外窗及玻璃幕墙采用5+6+5LOW-E中空玻璃,其传热系数:K=0.53W/㎡.K。

  4、主要维护结构保温构造做法及传热系数:(W/㎡.K)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意见

  根据我单位相关人员对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和现场验收,本工程达到设计目标。

  三、竣工验收意见

  同意验收

  项目负责人:

  XXX建筑设计院

  20XX年区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工作在区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墙材节能办的关心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借助“三新”突破年快发展的东风,遵照国家提出的“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方针政策,以建筑节能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建筑应用为龙头,以大力宣传为助推,促进了墙材节能工作的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为我区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建设局下达给我办的工作目标任务是:一是依法执行国家新型墙材的有关规定,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完成目标值100%;二是全面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完成目标值100%。三是负责墙材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执行基金的各项规定,做好新材应用的验收工作,规范墙材基金的返退程序,无一例违规行为发生。四是做好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推广使用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工作,宣传面达95%以上。五是信息采编,市建委3条、区委2条、区*2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一是全面执行国家、省、市新型墙材政策的相关规定,以政策为先导,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全部工程都采用了新型墙材,完成目标值100%。二是严格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全面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都进行了节能设计与施工,完成值100%。三是严格执行《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墙材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对工程新型墙材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同时规范简化了墙材基金的返退程序,无一例违规行为发生。四是到工地现场对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的应用进行指导、服务工作,*时加强宣传,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咨询,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宣传面达95%以上。五是报送信息6条,市建委采用3条、区委采用2条、区*采用2条。全面完成了目标任务。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今年,我区迎来了建设发展高峰期,对墙材节能工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墙材节能办落实措施,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大了建筑节能的工作力度。

  1、以政策法规为先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墙材节能政策,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抓住机遇,快速发展,一手抓落实,一手抓服务,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建筑节能施工,是建筑节能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工程项目办理报建时,将建筑节能列入专项审查范围,严格查验其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和节能设计图,不达标准,不予以办理报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没有按照节能设计图纸施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出具《成都市龙泉驿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予以综合竣工验收。同时,要求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认真搞好建筑节能建设和施工;要求各监理单位严格审查保温企业资质,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图纸和建筑节能标准搞好工程监理,做好监理日志,切实把好材料准入关,把建筑节能施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我办共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81份,面积282.32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54个,验收面积74.58万㎡。

  3、依法办事,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我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我们的检查重点是: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未按照有关规定经备案登记而擅自组织施工;是否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不做或少做节能措施;是否存在“阴阳图”问题。施工单位是否按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有无见证资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对检查到不规范的工程,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方及时按规范进行整改。全年共发出整改通知书90份。

  4、严格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控,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服务。

  一是经常到施工工地对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现场察看,了解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把好保温系统工程质量关。施工方每一道工序完工后,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三是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自检,发现问题先自行整改,这样,形成一套切实有效的节能工程质量监控体系,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5、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宣贯、实施工作。

  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我办一是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工作,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省、市的培训;二是在10月1日以后的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范》组织验收。

  (二)转变工作思路,稳步推进墙材革新工作。

  1、加强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我区粘土砖厂已全部关闭,墙材革新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新型墙材的技术创新上。我区作为成都市重要的页岩砖生产基地,共有新型墙材生产企业46家,年产量达16亿标块左右,我办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对新型墙材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新型墙材行业发展,另一方面,按照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发展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技改力度,调整和优化新型墙材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做大做强。

  2、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落实工作。

  加强对新型墙材使用情况的核实、验收工作。在工程的基础和主体未进行隐蔽处理前,我办都要到现场核实新型墙材的使用情况并签署意见,完工后,建设方到墙材节能办办理《龙泉驿区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认定表》,此表作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全年,我办共进行墙材验收30项,验收面积69.55万*方米,工程都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

  3、以产品认证为措施,促进新材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产品的质量好坏,关键在于市场运用。为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加强质量管理,凡未取得成都市墙材节能办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或已到期限的,其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与使用,建设工程不予返退墙材专项基金。我办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初审办理市墙材节能办发放的“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以保证新型墙材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同时,我办还不定期地到生产企业现场察看,了解企业的现场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整改。通过系列措施,促使新材企业抓质量,抓管理,抓售后服务,促进新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文通用5篇(扩展7)

——安徽省劳动合同菁选

安徽省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徽省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____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户籍住址:

  住所: 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10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17、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其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不得利用此秘密恶意自行或通过甲方的竞争对手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陆万元。

  19、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私自带走、遗失、损坏,应当返还或赔偿,并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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