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10 00:00:00 条例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2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条 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予以维护、修缮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标志说明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

  (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菁华3篇)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作家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规划,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濒危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实施恢复性生产保护,资助公益性展演、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及数据库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专题博物馆、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共教育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3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责令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费或者传承人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最新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菁华3篇)

最新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推荐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范围和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建议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二条 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

  第十三条 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

  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本级人民*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本级人民*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

  (二)具备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

  (四)有实施保护的具体措施;

  (五)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五)开展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工作;

  (六)为项目传承及其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以变更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在名录中撤销该代表性项目。

最新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

  第十八条 对本级人民*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自然情况;

  (二)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持有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

  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

  (二)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两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性补助。

最新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3

  第二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省、市、县人民*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及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利用生产、营销、品牌等手段,采取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启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美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经市人民*同意后,由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批准、公布。

  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县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商标注册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工艺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优先考虑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传*、展示等需要。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资助活动。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专业或者开展相关普及教育活动,建立研究、传承、传播基地。

  第三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专业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宣传、展示、传播等公益活动。

  举办文艺表演、节日庆典、体育比赛等大型社会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民间组织利用活动时间和空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传播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十一条 对有效发挥传承、展示、研究、传播作用的组织和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命名、挂牌等方式给予表彰。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菁华3篇)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

  第二十五条 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 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 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 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四十条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安徽省劳动合同6篇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____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户籍住址:

  住所: 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10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17、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其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不得利用此秘密恶意自行或通过甲方的竞争对手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陆万元。

  19、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私自带走、遗失、损坏,应当返还或赔偿,并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捺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生产厂长):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2至3个月。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生产厂长岗位工作。

  2、生产厂长在厂方授权的岗位范围行使职权。接受和执行总经理的指令和任务,接受厂方的监督和管理。

  3、生产厂长的工作出发点、指导思想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设定基本标准,确保生产工作任务按计划如期完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本厂技术力量。

  4、生产厂长运用管理方面的知识、方法、制度、艺术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活动,达到企业正常生产。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处罚;按章管理,制止生产紊乱。

  5、生产厂长首先要对本厂的制品部和门业部的生产过程与细节加深了解,并进行有效的生产管理,生产过程的组织,生产能力的开发,均衡生产;进行生产作业计划,生产跟进、监督与控制,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6、生产厂长进行有效的产品制作过程的指导,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及质量方面的管理,确保生产品的品质。

  7、生产厂长应进行上下级关系的有效沟通,把厂方的指令、意思正确的传达下属;把下属的意思活动进行信息反馈。学会对应急问题、基本问题、根本问题的处理。重大管理事务实行报告制;

  8、生产厂长做好生产订单、每日发货的订单的登记统记工作,提高保证交货及时率;并日写厂记。

  9、因生产厂长违纪、失职,厂方有权作相关处罚。

  10、因生产厂长的能力(胜任工作)有限或有重大失职,厂方有权单方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报酬

  1、生产厂长的劳动报酬是由基本工资和管理提成合并而成。

  2、生产厂长的月薪为人民币5千元,管理提成按年销售额的1‰,月薪次月30日发放,管理提成年终足额发放。

  3、甲方有权按乙方的工作能力而调整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罚不予发放当月及上月工资,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c、乙方在外发生个人违法行为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自负。

  4、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给予乙方发放当月工资。

  5、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将工作移交清楚;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离开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工资和提成。

  6、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者合同。

  7、甲方制定的《劳动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 (菁华5篇)

  在桥头,出名的不仅是莲湖的荷花与油菜花,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莫家拳。莫家拳是汉族传统拳术中的南拳之一,属于广东五大名拳之一,传说创自莫达士。发源地是广东伙岗村。明末清初,南方两广地区拢乱60多年始息。莫达士父亲莫福田时当13岁,因兵乱由火岗村避难寄迹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伙岗村(现为仲恺区沥林镇伙岗村),娶何氏为妻,生莫硕士、莫达士二子。传言莫达士曾学艺于少林寺,技成后返回火岗村,因火岗村全为莫氏族人,于是开宗创派称为"发源地伙岗村莫家拳"。

  莫家拳被誉为"广东五大名拳"之一,原称"六度阴阳掌",它发于防身、立于健身、搏于赛场、*于日常、载于武艺、归于武德。莫家拳具有鲜明的岭南特色和朴实大方的南拳风格,以腿法见称,其所谓"一腿胜三拳,手长尺七、脚长三尺,放长攻出,凌空飞踢,拳重百两,脚重千斤力。"现今,莫家拳主要流传在惠州、东莞、广州、佛山、顺德等地,并已流传于香港、澳门、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和美国等地。

  今天,我来到了桥头镇青少年莫家拳培训基地,参观了中华武术文化长廊、传统南拳和莫家拳武术馆,了解到了广东五大名拳“洪、刘、蔡、李、莫”。感受到了文化艺术的魅力,也正是因为文化,每年的假期都会有许多来自各地的游客开到桥头,观赏我们的名花和文化艺术。同时,我明白到莫家拳的意义来源,莫家拳是用来防身健体的拳法,不适于打架。一些老年人为什么会去学打太极,正是为了身体健康。一个人如果不健康,可以快乐的生活吗?所以,这几年来莫家拳的名声大振,是因为它给人们带来健康和快乐。

  如今,莫家拳已经发展到了小学,几代莫家拳传人研发出了适宜中小学生的拳法。特别是五至六年级的同学们,你们现在正是长身体的最佳时期,不能挑食,多做莫家拳,有助长高。

  同学们,是不是明白到了桥头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与意义存在呢?单单莫家拳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更不用说我国各地的武术与名胜古迹啦!

  我的家乡在杭州,一座有上千年文化历史的地方,无论是山、是水,总蕴含着浓郁的文化气息,走在哪里都像在进行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沿着苏堤、白堤漫步,便与文化扑了个满怀。站在白堤上,思绪仿佛回到了千年前。一位男子站在西湖边上,撸起袖管,一脚踏进了泥里,大声指挥着人民群众,井然有序地除西湖中的淤泥。他满头是汗,却依然精神抖擞,自己也时时参与着劳动,鼓舞着民众,好一派和谐的劳动场面!这位男子就是白居易,他在任杭州县令期间,政通人和,百废俱兴;他工作认真负责,把杭州建设得焕然一新。他主持疏浚六井、修堤蓄水、载种花柳他把杭州建设成了“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的理想之城,为杭州的文化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难怪,在他离任后,写下了“江南好,风景旧曾谙”的诗句,抒发了自己对杭州的怀念与喜爱。白居易的诗词与他给杭州带来的改变,无疑是杭州文化最有力的一张名片!

  继续向前徒步,不过顷刻便到了岳飞庙。岳飞,一度是我们的民族脊梁与杭州的骄傲。岳飞参军后,一直坚持战斗在抗金的最前线,为挽救民族的危亡而英勇杀敌。他率领的岳家军”不畏强敌,独当一面,先后六次与金兵交锋,均获全胜,那种“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的满腔热血与报国之志更是无人能及。“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他用一生的时间为祖国而奋战,他将名垂青史,也将成为杭州人都永远铭记的英雄!

  家乡,无处没有文化的气息;我为家乡而骄傲,更为家乡深厚的文化而骄傲!

  我的家乡是美丽幽静的九日山。这里草木茂盛,鸟语花香。春天,花朵们争奇斗艳,树木吐露新绿。一年四季,松柏常青。好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你猜对了,我是一块石头,一块普普通通的石头,在这九日山上,漫山遍野都分布着我的兄弟姐妹们。自从有文人墨客游览登山之后,我的生活、我的生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随着一阵笑声,一群人来到了我们的家。我们高兴极了,心想:我们的家终于来客人了!于是那草、那树都绿了起来,花儿们露出了笑脸,红的、白的、粉的、紫的整个山谷姹紫嫣红,欢迎客人们的到来。走在前面的是北宋著名书法家、政治家、茶学专家蔡襄,他们边游览边赋诗,一时兴起,就在我的兄弟姐妹们的身上题诗了。一块石头因为这些登临题诗,这些景迹题名,这些游览留名,还有一些修建纪事而有了生命。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骄傲自满。

  好事成双,“刺桐”(今泉州)是古代*在中外贸易中居主导地位,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泉州作为东西洋间国际贸易网的东方支撑点,占有重要独特的历史地位,是当时世界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公元1104年,泉州官员为航海船只举行祈风典礼。那一天,大到朝廷官员,小到*民百姓,都聚集在我的家九日山,他们准备了无数的瓜果贡品祭祀海神通远王,祈求海神保佑这些往来东西洋间贸易的船只一路顺风,出入*安。祭祀完毕之后,一群人登临九日山,欣赏无边的美景,并且在我们身上记录下了这些事迹。

  九百多年后的今天,我的家乡一如既往地占据终于的地位,特别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提出让全家乡、全泉州、全*甚至全世界都知道了我们灿烂的家族史。家乡的娃娃们开始学*本土的历史,来自四面八方的客人络绎不绝,他们研究着我们身上的历史,也不得不感叹着我们这些神奇的石头——拥有坚定的信念、顽强的品格、淡泊的态度。其实这也是我们南安人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

  古代,是谁给人们带来蓝色的棉布衣?那就是蓝染工艺。

  蓝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悠久的历史。以前,有一个人走过蓝叶地,发现身上的白衣服变成蓝衣服。那人回家去洗,没洗干净,人们就这样发现了可以用来染色的蓝草。

  大自然中的很多矿物和植物都有染色作用,矿物有硫化汞、云母等,植物能比矿物染出更多颜色,比如栎实、栗壳、莲子壳、红花、栀子等。我们今天要体验的蓝染就是从蓝草中提取的靛青进行染色的技艺。

  青出于蓝胜于蓝,这里的“蓝”就是蓝染的蓝。我用三个小球当顶,用两个小棒子为一组,一组二个绳子放在棉布上,对折几次,把小棒子和棉布弄在一起,加上一个*绳和名字,就成了棉布。完成之后,我们将棉布泡水十分钟,再放染缸浸润半小时后取出晾干,染布过程就结束了。

  蓝染布出缸后会慢慢地从绿色变成蓝色,这是因为空气氧化的作用。我的作品上有一个美丽的圆形图案,外面有三个小圆圈,是一片独特的风景。

  蓝染的出现在染布业中是一项巨大的革新。我看着那块精致的布,心想:我们一定要让蓝染在历史长河中永远流传。

  今日8点,我们在办公室集合去参观位于临城的舟山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坐在公交车上,听歌看景,*一个小时的车程马上就过去了。下车迎面就是一个大花圃,红色黄色绿色延伸开去,在这炎热的夏日真是一道难得的美景。再往前走,竟有一池的荷花。杨万里的"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描写的就是这样的美景吧。

  许是天气炎热的缘故,博物馆里并没有多少人。只在门口,成员们就感受到了博物馆的严肃气氛,纷纷不再打闹,压低了音量。由于成员太多,而非遗的展厅比较小,所以经商量决定,成员们分四组分别参观,且在参观同时采访一些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见。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对舟山非遗文化介绍的非常详细。有舟山锣鼓、翁洲走书、舟山渔民话,岱山剪纸等等。博物馆负责人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还更具体地向我们介绍了“舟山锣鼓”、“翁洲走书”这两种文化的起源和发展。成员的看得很认真并且拍照留念。

  随后我们又采访了胡炳华老师。胡炳华老师是*书法家协会会员,作品获奖入展第四届*书法兰亭奖等等。我们去时胡老师正在写心经,成员们叹为观止。我们向胡老师求字,胡老师也不吝啬,大笔一挥为我们写下了“寻文化,缘非遗”几个大字。并且即兴向成员们介绍了几种楷体的不同,并且向我们展示了一番。胡老师鼓励成员们坚持练书法,因为练*书法有利于陶冶情操,感悟真性情。成员们收获良多。而我,今天也学到了很多很多的东西。本打算练*书法,可是并没有如此大的热爱,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而胡老师练*书法已经有20多年了。功成名就后,胡老师依旧坚持每日练字,这种精神让我敬佩,值得我学*。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3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

  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江西省职工*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制度。

  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确定,但不多于400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的职工*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

  职工*选举*团主持会议。*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职工*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会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交办的事项。

  职工*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确认。

  职工*对联*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的议题。

  职工*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召开职工*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所在单位行政管理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的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应当于职工*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安徽省租赁合同(五)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

  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繁荣路68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约300*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五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叁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先付后租。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租赁前甲方提供安全、完好的各项设备交于乙方验收确认后租赁期内,如遇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修复不成按实物原价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如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

  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繁荣路68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约300*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五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叁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先付后租。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租赁前甲方提供安全、完好的各项设备交于乙方验收确认后租赁期内,如遇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修复不成按实物原价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如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支付期限与方式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止施工。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第六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洁。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仅。

  第七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3、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 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还应支付滞纳金融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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