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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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1

  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应当确保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同步移交电子目录信息,逐步移交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下属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台,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拟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核后移交;对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移交与收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部门在对外活动中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务礼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依法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根据需要,开展赴境外征集有关重要档案史料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

  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电子目录信息,并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2

  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将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时间、手续、方式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以外,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馆藏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时间已满30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四)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档案;

  (五)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活动档案。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寄存人同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息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

  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化的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和监督指导,建立全省国家档案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台。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成数字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采取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实体或者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交流与合作,建立相互联通、面向公众的档案信息查询系统与网络利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和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不能答复的,经国家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凭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国家档案馆保存的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土地房产等未开放的证明性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房产权属、社会保险等与民生相关的档案信息的异地查询和跨馆服务,并逐步以数字化档案等形式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或者在著述等中引用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馆同意,不得公开传播。

  第二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等服务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加强对传统文化、地域文化、闽台关系、华侨史料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馆藏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挖掘、研究和开发,编辑出版档案文化产品,开展档案信息的多样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海峡**档案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档案学术研讨、档案史料交换、举办档案展览和合作出版档案史料等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支持和推动各级综合档案馆加强档案保管与利用、爱国主义教育、*****息查阅、电子文件备份等功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知识和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3

  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应当确保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同步移交电子目录信息,逐步移交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下属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台,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拟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核后移交;对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移交与收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部门在对外活动中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务礼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依法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根据需要,开展赴境外征集有关重要档案史料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

  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电子目录信息,并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4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礼品档案,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务活动接受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赠送的、并移交归档保存的实物礼品。

  第四十四条 保存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其他各级各类档案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馆工作,有效地收集、管理和利用档案,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保护、鉴定整理、研究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保护、鉴定整理、研究开发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依法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支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发挥服务等作用。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阅读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1)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 (菁华3篇)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2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

  (四)乡(镇)人民*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3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2)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精选五篇)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台。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依照业务需要和数据汇聚规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台开展行业数据汇聚,构建行业数据资源子*台。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台,并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台汇聚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

  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门不得安排资金。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三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省政务数据开放*台是全省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台,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子*台,子*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台。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省或者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三十五条 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授权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放开发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设区市人民**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

  第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予以表彰奖励。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三十七条 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台安全、可靠运行。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3)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范文5份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 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负责。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

  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查看并如实登记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随父或者随母登记新生儿姓氏。

  县级人民**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机关移送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进行鉴定,并在1个月内反馈鉴定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本辖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优先保障移送人依法收养或者接受寄养,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火化登记并建立信息*台,与**部门共享有关登记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门协助**机关调查、反馈辖区内落户公共地址和集体户人员的房产登记、租赁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为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侨务部门负责为来本省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配合**机关落实学校学生集体户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出具涉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档案。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2

  第七十条 省人民****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 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负责。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4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

  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查看并如实登记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随父或者随母登记新生儿姓氏。

  县级人民**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机关移送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进行鉴定,并在1个月内反馈鉴定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本辖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优先保障移送人依法收养或者接受寄养,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火化登记并建立信息*台,与**部门共享有关登记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门协助**机关调查、反馈辖区内落户公共地址和集体户人员的房产登记、租赁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为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侨务部门负责为来本省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配合**机关落实学校学生集体户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出具涉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档案。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5

  第七十条 省人民****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4)

——档案馆设备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接收和征集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科学地管理;

2、参与编修史志工作。

3、1 设备档案资料对公司的资产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公司设备动力科,主要应做好的工作是:资料来源的组织工作;归集记录工作;资料加工分析工作;归档审定工作以及资料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

4、2 设备的档案资料应统一存放于公司档案室。除了设备动力科可保留部分常用设备资料(主要应为复制件),凡是需用资料的部门均应到档案室借用。公司档案室管理员应严格按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条例》,加强对设备档案的管理包括资料借阅和审批手续等。

5、2.1 制造厂的技术检验文件、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装箱单。

6、2.4 设备大、中修理施工记录,竣工验收单,修理检测记录。

7、2.5 精度校验及检验记录。

8、2.9 安装基础图及土建图。

9、2.11 设备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职责、主要技术条件、操作程序、维护保养项目等)。

10、2.13 其他资料。

11、2 新设备进公司,开箱应通知资料员及有关人员收集随机带来的'图纸资料,如果是进口设备需提请主管生产(设备)的领导组织翻译工作。随机说明书上的电器图,在新设备安装前必须复制,以指导安装施工,原图分级妥善保管。

12、3 设备检修与维修期间,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车间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对设备的易损件、传动件等进行测绘,经校对后将测绘图纸汇总成册存档管理。

13、3.1 动力传导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是指蒸气管系、压缩空气管系、,乙炔管系、氧气管系、高低压电力电缆、电力架空线路、电话电缆等的*面附设布置图。

14、3.3 档案资料必须保持与实物或实际情况相符,根据公司管线布置变动的情况,档案资料必须作相应的变动,修改后归档。

15、1 技术文件应力求齐全、完整、准确

16、5 型号相同的设备,因制造厂和出厂年份不同,零件尺寸可能不同,应与实物核对,并在图纸索引中加以注明。

17、5 非为我公司服务的外单位人员不得借阅公司的设备档案资料。为我公司服务的人员,经设备部允许,可在资料室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但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资料室。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将档案资料带出资料室,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8、6 原图原件或无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能在资料室查阅。

19、7 本单位人员调出我公司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前,有借阅设备档案资料未归还者,须到资料室办理归还手续。否则,办公室不得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20、设备档案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系统整理,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完备,有利于长远保存。

21、案卷内不同尺寸的科技文件材料要折叠成统一幅面,一般以A4图幅为标准。

22、案卷要整齐美观。

23、设备档案应及时归入档案室专柜存放。各部门需要查阅时,可按规定向档案室借阅,若要复印或常借等,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其原始材料占为已有。

24、编目、立卷:一个保管单位编一个流水号,一件编一个件号,然后编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卷面,立卷归档时归档号依照类别编流水号。

25、库房内置放温、湿度检测设置,定期检查、记录、分析,库内温度应经常保持在l4—24摄氏度,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

26、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保密卷”等重要材料的借阅,必须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7、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室。

28、设备的安装、试车、调试记录。

29、设备防腐记录。

30、水质报告。

31、备品备件储备定额、备件图册。

32、工控软件光盘及用户程序备份光盘须由公司存档,个人不能保存。

33、现有的工控机用户名、密码和用户程序的用户名、密码报设备动力部备案。

34、工控资料的借阅时间为三天,超过期限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35、工控机的程序维护完毕后,需对程序更改内容作详细记录,报设备动力部备案。

36、设备采购合同

37、设备清单

38、设备合格证

39、新设备试车运行记录

40、设备迁移、调拨时,设备档案均应即时更改,设备报废后,档案 备注。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5)

——福建省劳动合同

福建省劳动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福建省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_______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从事(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_____ ‰,计人民币______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_____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工种):

  数(质)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

  数 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计时

  计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作)条件;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

  │ 甲方 │ 乙方 │ 鉴证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说明:备注栏可作为续订合同期限与更改合同条款之用,并加盖鉴证章。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______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______完成工作数量,______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______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满后,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______元,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当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五、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听取乙方意见。

  (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八)条第1、3、4、5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时,视为乙方已经熟知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

  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

  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定的制度的。具体约定如下:

  (1)一个月内旷工2日(含2日)以上,半年内累计旷工3日(含3日)以上的;

  (2)一个月迟到、早退3次(含3次)以上,半年内累计5次(含5次)以上的;

  (3)吸毒、斗殴、盗窃、抢劫、赌博等;

  (4)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等)与事实不符的;

  (5)未经甲方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6)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定制度的行为。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约定如下:

  (1)行为不端损害本单位名誉的;

  (2)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______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1、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录用条件为:

  A、文化知识;B、身体状况;C、劳动技能;D、工作能力;E、团队精神;F、其他.

  3、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6)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7、商*后安排下达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

  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二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管理水*,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7)

——档案馆制度 (菁华3篇)

  (一)校本培训综合档案:

  1、国家、省、市、县教师继续教育文件;

  2、学校校本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学校校本培训的文件、师资库、外聘专家等相关资料;

  4、校本培训各项管理制度;

  5、校本培训实施情况记载(包括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学术交流、教师论坛、课题研究、听课评课、教师问卷、外出培训、考核考试成绩);

  6、校本培训资源(文本、音像、网络);

  7、校本培训的科研成果(承担国家、省、市课题情况、教师获奖情况等);

  8、校本培训估材料(包括过程评估材料、年度评估材料、经验材料和总结等)。

  (二)校本培训教师个人档案(或教师素质提高评估手册)

  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教师个人校本培训申报计划及所选课程菜单;

  2、培训的过程记录(教师参加培训的内容、听评课、主讲研究课等情况记载);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严格执行三密文件登*字制度,否则,不得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阅读。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观、浏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六、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八、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和不用普通邮件寄发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十、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一、凡是在远程教育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工作表册等资料均在归档管理范围。

  二、远程教育工作资料应按照省《评价标准》中各级指标要求依时间顺序分类归档存放。

  三、各种表册应按学期整理,并按学期形成远程教育工作总结材料,加装封皮后归入档案盒保管。

  四、归入档案的远程教育工作资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和具体时间。

  五、文字档案在管理中要防潮、防鼠、防虫,音像磁带、光盘、照片类档案资料应编写目录造册登记,并注意防磁、防霉变,必要时要进行技术处理。

  六、档案管理人员(一线教师)在工作中应注意远程教育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保证工作资料的完整。

  七、如果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经领导同意后,远程教育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完整移交给接替人员,不得随意处理。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8)

——福建省建筑企业劳动合同菁选

福建省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福建省建筑企业劳动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工种):

  数(质)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

  数 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计时

  计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优选【5】篇(扩展9)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全文范文5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辐射环境,是指核电厂管理区域外的放射性水*。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应急预案、并预计采取核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环境保护、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核电厂前向拟建厂址所在地公众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所建核电厂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

  第三十五条 核电厂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核事故信息由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核事故及处置基本情况,空气、食品和饮用水等受污染情况,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

  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核应急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发布相关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省人民**设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核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应急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办公厅发布。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省核应急预案,制定核应急实施程序,并确保各实施程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根据省核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级核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设立核应急组织,建立相应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并按照核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核应急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核电厂场内核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应急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必要的核应急指挥设施、通信保障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震监测系统和去污洗消场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建设的核应急指挥中心、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当与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实现指挥通信联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核应急通用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以及同一核电厂厂址内不同堆型机组首次装料前,省核应急委应当组织核应急实战演*,核电厂应当参加。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设区的市核应急组织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核电厂址,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核应急实战演*或者桌面演*。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和开展和参加核应急培训和演*。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进入核应急状态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国家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报告,并通报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根据核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 在核应急状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组织实施的隐蔽、撤离等公众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用于开展各项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辐射环境,是指核电厂管理区域外的放射性水*。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应急预案、并预计采取核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等环境辐射防护工作。

  第三条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和核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辐射环境监管和核事故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电厂辐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可能造成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核电厂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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