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1-10 00:00:00 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1

  一、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幼儿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园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对幼儿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园长报告;幼儿园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丹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和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园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园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园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五、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局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

  六、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有关人员应当向园长进行全面汇报。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2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3

  由于我校校园活动场所较分散,学生数多,场所安全隐患难免存在。为及时全面地排查学校活动场所的安全事故隐患,扎实有力地加以整改,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安全事故隐患的直接负责人。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真实、全面的上报市教育局安全办。

  二、事故报告可以用纸质文稿、电子文稿、电话等上报相关工作部门,并预留备份留查。

  三、时效性原则。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必须注重时效性原则,一经发现,立即报告。为及时排除整改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争取主动。

  四、欢迎广大师生及时举报我校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接受举报的处室和个人负有保密责任。对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属实,不在相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报告范围,确实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从当年安全工作经费中列支奖励。一例奖励20元人民币。

  对恶意预报,不符事实,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经济社会后果的,达到违法犯罪的交有关部门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菁华3篇)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1

  一、主任安全职责

  1、直接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

  4、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中心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中心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中心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中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中心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防雷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安全有关事项。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三、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以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参与制订、修订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工和检测组长的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4、负责安排并检查中心各部门的活动,负责中心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并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检测。

  6、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竞赛评比活动,开展安全周活动,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8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实用、齐全、规范化。

  9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

  四、检测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大纪律”,即:进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检测必须系好安全带;气候条件不允许决不检测。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八项注意”即:无安全措施不检测;无安全交底不检测;无安全自检不检测;危险问题不解决不检测;业主电力、电气设施有安全隐患不检测,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不检测;不懂检测场所安全知识不检测;环境、气候条件不允许的不检测;检测员互相监督,组长负责;

  3积极参加安全检测培训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检测,不违反劳动纪律,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5做好检测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处理;

  6听从领导或安全人员的指导,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7特种检测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新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检测;

  8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检测;

  9维护好检测工具、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

  10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抢救。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2

  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医院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本单位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督促本单位内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重点科室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向院委会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对事故隐患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各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院务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将调查结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向医院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其它安全生产活动。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分析、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完成院务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院长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院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同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检查并督促院安委会对单位内的各科室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重点抓好毒、麻、剧毒药品管理、医(护)技术操作,高压消毒锅,取暖锅炉、用电设施、防火设施、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处理、污水排放、污物处理、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预防、职业病防治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5、定期听取安委会和各科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单位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6、单位内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和有部门。

  7、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装备等相关问题。

  主管行政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1、参与本医院安全管理的决策和各个时期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及落实’及时向院长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职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职工执行情况,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三|及时原则。

  4、组织医院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协调并负责制定本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考核、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严禁违章作业,医疗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组织对医院违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负责人报告。

  9、对本医院安全生产负有主管领导责任。

  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本单位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本单位值班、值宿管理制度;

  3、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4、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6、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7、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

  8、深入医疗第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9、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职工学*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科室负责人,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舰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月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月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科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报告。

  4、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人(院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医疗、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审核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义务消防队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特制我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根据全年各重大节日和季节特点,院安委会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和上级要求,另行安排,每次检查应有记录。

  二、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对象一般为药房、锅炉房、手术室、放射科、检验科等重点科室,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状况,组织开展好各类专项治理和隐患整改工作a

  三、检查督促各科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测领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检测率和持证率要达100%。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整改,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隐患科室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加强?艮踪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意意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特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经常动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每年生产安全活动。

  二、医院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其它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参加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医院安委会要督促各科室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做好领证及其复审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杜绝无证上岗。

  四、医院要督促各科室开展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的登记。

  五、医院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对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应自查和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落实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贯彻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集体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院长为医院安全第一负责人。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工作的安全,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2、安全大检查:

  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院安委会会同办公室、护理部等科室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各科室每月应对本科室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二、报告与整改

  l、安全隐患报告:

  (1)医院的每一位职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委会或责任科室,安委会和责任科室应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隐忠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科室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忠。

  (3)对经常出现或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委会应对科室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被通报,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20一50元,次予以处罚。

  2、安全隐患严重,下发整改通知,未予整改或及时整改: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50—200元/次予以处罚。

  3、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主要责任人,责任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4、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并整改有力,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被处罚的单位负责人,医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安全保卫制度

  一、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安全保卫、防火、防灾、抗洪等事宜。

  二、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保设施和器材。

  三、办公室负责机关安全保卫的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并定期检查各科室保卫由科主任负责落实检查。

  四、重点加强对财务、档案及各科器材等重要岗位,重要物品的安全防范。

  五、落实节假日、抗灾防洪、重要时期的干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六、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各科室下班前要对室内电器,照明设备,门窗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可能发生的治安灾害等事故降到最低点。

  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财务部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向院长、分管领导和院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号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到位。

  3、负责与医院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科室、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疏散预案

  为了更好的认识与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突发火灾的危害程度,将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而保证全院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又能让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慌张,听从医院的指挥,做到安全疏散,为此制定紧急情况安全疏散预案。

  一、疏导原则

  当初期火灾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有蔓延扩大趋势,应组织起火部位、起火点及上层人员进行疏散。先从起火部位、起火楼层的人员疏散,如火势得到控制,负责人应立即下达停止疏散命令,停止疏散。预防为主,措施得力,坚守岗位,1履行职责,患者至上,遇火不乱,减少损失,避免伤亡。

  二、指挥系统

  总指挥:院长

  副总指挥:常务院长

  三、疏散路线

  疏散命令下达后所有在楼区内需疏散人员都通过楼梯向下层向院内疏散。二楼如遇楼梯、过道被烟气所阻或污染,不得己情况下二楼人员可关紧门打开窗户等待救援。

  四、注意事项

  1、火灾发生后,医护人员均有组织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坚守岗位稳定患者,做好疏散准备和组织好疏散。

  2、因医院属于特殊场所,除遇特殊情况外,在疏散命令下达前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组织疏散。

  3、医护人员在组织患者疏散过程中,一定遵守程序、维护秩序等防止挤压和意外损伤发生。

  4、医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组织患者跳楼,应按本程序组织安全自救,安全逃生。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紧急状态,有效地预防事故、处置事故,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程序,预案确定了应急工作的原则,即服从指挥安全第一的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紧急处置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安全防火人人有则,全院职工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认真旅行职责,不漏岗,不脱岗,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其全部责任。

  消防演练程序

  1.演练目的:增强医务人员预防突发事故的意识,培养医务人员重特大事故发生时救援的能力。

  2.演练项目:医院大楼起火人员紧急疏散,迅速撤离现场,并快速到达安全地带。

  3.参演人员:全院员工。

  4.组织指挥:医院消防领导小组

  5.火灾事故应急援救演练程序。

  (1)火灾事故演练基本程序:

  ①医院大楼因起火,按响报警铃。

  ②总指挥用话筒指挥救援行动。

  ③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指挥医务人员及病员按照顺序从楼道快速撤离医院大楼。

  ④指挥部成员迅速控制事故危险源。

  ⑤医务人员及病员进入安全区域。

  ⑥指挥部迅速向消防队(电话119)发出清求紧急救援的指令。

  ⑦医院消防安全应急小组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扑灭大火和救治受伤人员。

  ⑧医院灭火小组迅速灭火。

  ⑨总指挥宣向演练结束。

  (2)医院大楼火灾事故时医院人员及病员疏散演练程序:

  ①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令。

  ②副总指挥具体负责实施演练预案。

  ③领导组成员分头到达指定位置。

  ④拉响警报。

  ⑤副总指挥指挥各科医护人员协助病员按照次序从楼道快速撤离医院楼,撤离序列:门诊医护人员及就诊患者以东楼梯为主楼撤离。住院部医护人员及住院患者从中楼梯及西楼梯就*撤离。三楼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从就*楼梯撤离。

  ⑥医护人员及病员进入安全区域。

  ⑦指挥部迅速向消防队(电话119)发出请求紧急救援的指令。

  ⑧医院消防安全应急小组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扑灭大火和救治受伤人员。

  ⑨医院灭火队员迅速灭火。

  ⑩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

  科室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1、凡使用电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下班后或人员离开时,必须将有关电器开关关闭或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2、电器上使用的保险丝需要更换时,必须请电工更换符合规格的保险丝,不得以铜、铁丝或其它不符合规格的保险丝替代。

  3、未经院领导同意任人不得在病区内使用电炉、煤油炉等燃具,严禁私自乱接电源线。

  4、科室对新入院的病人和陪伴人员要交待有关防火事项,值班人要随时检查岗位防火情况。

  5、病房必须保持各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组织病员疏散。

  6、凡发现有防火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应及时加以解决,并立即向院总值班和院领导汇报。

  供水情况卫生安全制度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法》及其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制订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制度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配备专人负责,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二、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二次清洗、消毒。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加盖上锁,溢水口和通气孔要有防护设施(网罩),同时保持水泵房内整洁卫生。

  四、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每年二次清洗、消毒情况记录,并保存水质检测报告单查。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开、关锁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多余的应及时退还保管人员入库。

  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队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构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一旦发生火灾,义务消防队员应迅速到位参加,及时报警,协助病人疏散,抢运贵重物品,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仓库安全制度

  一、行政仓库的物品要堆放有序,分类存放,不能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堆放库房内,保持室内相对的恒温。

  二、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内吸炯,不得留宿他人,不得使用电器类物品。

  三、做好防盗工作,下班要关闭电源、门窗,锁闭铁门,最后认真检查一遍。

  四、把好进货关,保持空气流通,每同查看物品,翻动物品,不让物品变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仓库应达到“四防”:防火,防盗,防霉变,防丢失。

  药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库内严禁烟火,非管理人员不准随便入库。

  二、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库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接按照医院有关的安全规定执行。

  三、库房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做好关门关窗及切断水、电开关等工作。

  四、各类药品库房根据药品性质采取有效的降温通风措施、各库房应有温湿度计,注意观察室温,室温超山规定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五、不同性质药品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保证药品质量。对毒、麻等管制药品要存入保险柜,有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存放毒、麻药品的场所应装有安全报警装置,保证毒、麻药品的安全保管。

  六、应按规定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及出库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七、要做好药品的在库养护工作,合格药品与不合格药品分开存放,保证药品质量。

  八、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自燃等易引起爆炸危险的药品和需在特殊条件下存放的药品应经常检查,保证其存放条件安全可靠,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1、所指易燃、易爆物品是:汽油、煤油、氧气、洒清、松节油、乙炔、放射性元素等。

  2、医疗器械库、中、西药房和制剂室等部门,对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含有毒物)的库房要严加保管,注意防火,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对库存物品要有账可查,账物相符,指定专人管理一定期梭查,防正泄漏现象。

  3、领有氧气和酒清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各病区及其他部门,不得将这些物品随意放疑,应远离火源和电源,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地方,禁止无关人员使用。

  4、严禁住院病员及探视者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院和病房大楼,经检查发现,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通行,各病区医护人员也有义务对病员及其亲属进行宣传、督促和检查。

  5、病房大楼和门诊观察室以及放有氧气、氮气等易燃物品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随地乱扔烟蒂,医护人员对吸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

  6、各部门配发的灭火器要妥善保管,加强防火教育和灭火器材使用的讲解,以便发生火警时,能采取应急措施,发现灭火器材有异常,应及时与院保卫科联系。

  7、各科室、部门的领导,要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为…件大事来抓,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列入经常性的工作,负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排除隐患,避免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司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条本院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院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医院车辆,*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负责所开车辆的年审和违章处理。确保车辆能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得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后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人致需要的经费等)。由后勤负责车辆的维修或后勤主任指定人选负责车辆的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牟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

  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因特殊情况违章(仅限120出车为争取抢救时间,经车载医生指示违章),医院给予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车内不准吸烟。本医院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医院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医院陪同人,也可委婉地直接制止。

  第十二条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第十三条接送专家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车司机应积极参与120院前的抢救,听从院前医师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末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问,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五条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在院内抢救过程中,如遇人员紧张时,应积极主动协助搬运、护送病人。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部门主任或医院领导反映。

  第十六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不论什么时问,司机身上必须带手机。手机需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便医院随时联系。

  第十八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十九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医院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条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扣除奖金、警告、记过、罚款直至除名处理。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开、关锁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多余的应及时退还保管人员入库。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3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物资出入厂区的管理。

  二、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2)工作时间,职工要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并保持端正整洁。夏季禁止袒胸赤膊,禁止穿短裤、裙子进入车间,禁止穿拖鞋。

  (3)进入厂区,职工要佩戴标志牌(胸卡)。外来人员随身携带会客牌(来访牌)。

  (4)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门口及厂区主干道两旁聚集逗留。

  (5)酔酒后禁止上岗。

  (6)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参照执行。

  (7)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车间(取送货人员除外),用户进入车间需有销售员陪同。

  2、车辆管理

  (1)所有乘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2)所有车辆(包括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厂区交通;禁止停放在厂区车间门口及标识的禁停区域。

  (3)厂区限速20公里/小时,车间门口及转弯处限速5公里/小时。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2公里/小时。厂区内禁鸣高音喇叭。

  (4)禁止非本公司聘用驾驶员驾驶厂内车辆。

  (5)厂大门外两侧50米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6)外来入厂车辆参照执行。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在业务完结后要及时出厂,禁止在厂区无故逗留过夜。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企业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进行研究部署。各分管领导在汇报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汇报各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厂生产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生产厂长和副生产厂长负责召集,主要由各车间汇报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本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4)厂生产部门作为企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本企业安全工作重点、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召开车间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到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时间。

  4、安全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技朮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生产主管部门将年度内的安全生产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及重点生产岗位,并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厂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主要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组织标准;班前会标准;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

  (3)厂生产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间、班组、重点生产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发生。

  (4)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要按照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安全标准进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通过安全生产评价,不断提高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车间、班组无事故。

  (5)厂生产主管部门对车间、班组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评价要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达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保证安全、人人以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之目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企业机械设备等财产安全,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学*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设施。

  三、对所使用的工具、器具、设备等要维护好,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作业的方便。

  四、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建议,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劝阻和制止,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五、发生事故要尽可能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领导,并如实介绍事故情况,不得私自处理。

  六、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安全考核奖惩规定,对安全工作成绩优异者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予以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1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2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职责

  第一条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人员职责

  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第十条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第十一条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职工安全职责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设备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电信线路

  第一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

  第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电梯

  第一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防护

  第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

  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检查整改

  第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教育培训

  第一条对新职工、实*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

  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奖励处罚

  奖励内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先进集体

  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条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条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先进个人

  第一条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条积极学*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惩罚内容

  第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工伤事故

  第一条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第三条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条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条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事故伤害

  轻伤: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重伤: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失去生命

  事故处理

  第一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第三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五条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六条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一条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条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第六条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第七条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第八条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第九条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十条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总结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2

  1 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及全体员工(包括合资合作单位、外协驻厂员工、各服务商供应商员工、临时入厂人员等)。

  2.2本制度所指责任人是指所在部门、单位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单位第一负责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当事人等)。

  2.3 本制度约束范围:隶属于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的办公生产厂房及独立使用的办公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4 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

  2.5 山东省外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上报流程需根据当地*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

  第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保障机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共同监督管理。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与下级*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授权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调查;未造**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市*可以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一般事故由区县(自治县)*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法制机构审查。

  3 事故等级分类:

  3.1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国家标准和相关条例定义分为轻伤事故(伤害)、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1.1伤害:指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生活中,发生的受伤害事故,不包括疾病死亡,不包括刑事案件,不包括自残自杀行为;在工作中因非操作设备或者辅助设备操作(例如搬运物料等辅助作业划伤、行走过程中扭伤等)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需要申报工伤假和工伤保险,但够不成重伤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需要休假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重伤以上的伤害事故。

  3.1.2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够不成重伤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任何一指轧断2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压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休息工作日超过105天的。

  3.1.4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5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6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7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可分为:火险事故、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2.1 火险:出现火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及较大损失,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意外燃烧事故。

  3.2.2 一般火灾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出现人员伤亡,一次死亡1-2人,重伤合计1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3.2.3较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3.2.3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9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3.2.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3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定义的事故。

  4 流程、节点、责任(事故救援、事故上报、事故直报、调查处理、工伤认定):

  4.1事故救援:

  4.1.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1.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1.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2事故上报:

  4.2.1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现场处理并立刻单位报告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迅速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各级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发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如实上报当地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2.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2.3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2.2.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 事故直报(适用于山东地区):

  4.3.2 直报主体:单位为安全生产隐患和直报责任主体,均有权直接向各级*、有关部门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3.3直报范围: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造**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有严重设备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故、造**员被困的涉险事件等)。

  4.3.4 直报内容:

  4.3.4.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事故的现状、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等。

  4.3.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4.3.5 直报方式:采取电话快报和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首先通过省*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快报,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省*安委会要求书面上报的其他突发事件,通过省*安委会办公室值班传真或者省应急管理*台报告。重大隐患通过电子邮箱报告。

  4.3.6 时限要求:

  4.3.6.1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要于隐患排查当日内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4.3.6.2对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要1小时内书面直报当地县(市、区)人民*,同时逐级上报。

  4.4事故调查处理:

  4.4.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预防重复发生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4.4.2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3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4事故调查的成员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4.4.5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6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4.4.7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4.4.7.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4.4.7.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4.4.7.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4.7.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5.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5.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5.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5.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5.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6工伤认定:单位对发生的职工工伤事故按照《申报工伤认定办理操作流程》(后附)申报、处理,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7:隐患事故直报联系方式(适用于山东地区):

  4.7.1 山东省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直报电话:xxxx;xxxx(传真);电子邮箱:xxxxx。

  4.7.2 山东地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信息,在向省级直报的同时,金宏网、邮箱、电话或传真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直报(金宏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邮箱:xxx;电话:xxx;传真:xxx)

  4.8 山东省外地区根据当地事故上报政策。

  5 标准(事故追究):

  5.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任:

  5.1.1由于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建全,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贯彻,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5.1.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职工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未经批准,随意调换职工岗位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5.1.3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

  5.1.4因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5.1.5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5.1.6违反职工禁忌证的有关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

  5.1.7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由于擅自修改设计造成伤亡事故的;

  5.1.8在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采用防护措施, 致使同类事故重新发生的;

  5.1.9在推行经济承包或对外承包时只强调生产而未把安全作为承包条件中造成伤亡事故的;

  5.1.10发布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1.11无视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1.12安全工作无明确负责人而造成事故的。

  5.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5.2.1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5.2.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不履行安全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5.2.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2.4由于擅自挪用、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备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5.2.5外来施工单位未企业内动用明火时,未到安保部门办理明火作业证,需用电源接线,不办理临时接线证,接线不合格造成事故的;

  5.3 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无故拖延报告的,按事故级别从重追究责任:

  5.3.1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无故拖延报告的;

  5.3.2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进行抢救或拖延不力造成更大伤亡事故和

  损失的;

  5.3.3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3.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发生的;

  5.3.5违反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5.3.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4 对有如下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责任单位按事故级别上升一级从重、从严处理,并追究责任:

  5.4.1 蓄意违章、冒险蛮干、人为破坏等造成的事故;

  5.4.2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继续从事生产的;

  5.4.3 厂房、设施、设备未经正常验收而投入使用;

  5.4.4 未执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工作玩忽职守,管理失职造成事故;

  5.4.5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

  5.4.6 职工严重违章违纪造成自己、他人伤亡或企业火灾;

  5.4.7 检查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找理由拖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

  5.4.8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无合法手续的产品、材料、设备、设施等,或设备、设施、材料无安全要求,致使使用人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

  5.4.9 进货、使用、运输、保管易燃易爆品不执行工艺和安全操作要求,冒险蛮干造成事故;

  5.4.10 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更改工艺但未修改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有关人员培训,造成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

  5.4.11 职工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擅自上岗,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以上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

  5.4.12工厂隐瞒不报事故导致员工投诉的。

  6 责任咬合:

  6.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安全部门对事故牵头调查处理;死亡事故(一般

  事故)及以上由当地安监部门或消防部门、*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出具事故处理意见,由人力部门考核兑现。

  6.2对致使单位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部门长、线体长、安全员、班组长、责任人等,按公司规定处理:

  6.2.1园区、单位内发生伤害事故的,伤害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或检查,按照违章违规标准兑现责任价值,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责任区域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按照违章违规标准兑现责任价值;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的不作责任考核兑现,进行事件记录,安全关注管理。

  6.2.2单位发生轻伤、火险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罚款,或兑现责任价值2000元,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责任区域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兑现否决月薪50%,或兑现责任价值2000元,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兑现否决月薪50%,或兑现责任价值2000元;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轻伤及火险事故按上浮一级考核。

  6.2.3单位发生重伤或一般火灾事故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或兑现责任价值5000元,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区域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员等)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取消年内任何先进评选资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事业部领导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

  6.2.4单位发生死亡(一般事故)或重大火灾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责任人当月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区域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员等)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取消年内任何先进评选资格,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分管安全领导及事业部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取消先进评选资格,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制造部长、直接负责的主管、有责任的部门主管、分管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发生轻伤事故(同类火险)突破年度指标的,否决当月工资,单位可视情况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伤事故(同类火灾)的,否当月工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罚款,单位可视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的,否决当月工资,并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的30%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所有责任人必须对相关事故一票到底还原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之一的,按上浮一级直接责任考核;性质恶劣的处否决年收入50%至1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按6.2.6责任考核;性质恶劣的处否决年收入60%至100%;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安监、消防、*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8安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单位人员财产损失的,依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罚款、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2.9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事故、火险、火灾考核按安全责任合同、承诺执行或同级别同标准执行。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迟报的将按照上一级别的最高标准执行考核。

  6.2.10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但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事故,有明确安全要求但责任人未严格执行而造成事故,参照以上考核办法,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而对相应直接责任者应加重考核兑现。

  6.2.11对单位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部门主管、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报告制度隐瞒不报,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案件事故责任人同等责任考核;对不严格履行报告时间拖延迟报的,超出事故报告规定时间在1小时内,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责任人低限责任考核,超过1小时,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责任人最高限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3

  1、对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2、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建立七种安全管理台帐:

  (1)建立职工安全档案。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核成绩、违章、事故。

  (2)建立车间、班组安全工作台帐。内容:本部门不安全因素及解决办法,职工违规违制、工伤事故等情况。

  (3)建立设备印象台帐。记录内容:设备印象、安全装置、措施完好等情况。

  (4)建立生产班组交接台帐。

  (5)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检修台帐。

  (6)建立各种安全装置试验、允许台帐。

  (7)建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内容:工伤事故、违规违制、事故隐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员工,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均为因工伤事故),其区分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凡发生轻伤或严重违章,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报告分管生产的领导,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科。

  5、凡发生违章作业,事故苗子、小伤(未休工)的班组的班组长,必须在两天内书面报告车间主任。对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样对待,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科。

  6、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7、各车间、部门必须如实上报工伤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迟报,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同时调转。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202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3篇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员、职责分工;

  (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

  (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8)相关的保障措施;

  (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及其安监部门备案;*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1.前言

  事故应急救援,是指事故发生后,为控制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使施工单位人员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能做出应急快速反应,忙而不乱,发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整体救灾效能,迅速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施工人员造成的伤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社会造成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时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既涉及科学,技术,管理,又涉及政策,法规和标准。

  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时间,空间和事物,任何时间,空间和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的因素,具有一定得危险性。

  从安全哲学的观点看,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时绝对的,从系统安全工程角度分析:所谓系统式由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若干元素组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事故的应急救援已经成为一门新兴的安全专业和职业,成为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重要组,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社会和民众的普遍愿望,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是减少因事故造**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2.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绝大多数的事故的特点突发性特别是地质灾害发生和安全事故都具有突发性,其表现:

  (1)时间的不确定性

  (2)空间的不确定性

  (3)某些关键设备突然失效的不确定性

  (4)操作人员的重大失误的不确定性

  (5)形式上的不确定性如某些关键设备突然失效,操作人员的重大失误,敌对分子的破坏与袭击,自然灾害等。

  (6)后果多变性和重特大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灾害发生的时间总体上是小概率事件,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大多能造成广泛的公众影响。容易产生猝变,激化与放大,引起应急扩大。由于它具有社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伤害后果严重(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特点,后果与影响一般很难预测,应急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改变事故与灾害的性质,使*稳,有序的和*状态项动态,混乱和冲突方面发展,引起事故,灾害与事件波及范围扩展,卷入人群数量增加和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后果加大。猝变,激化与放大造成的失控状态,不迫使应急响应升级,甚至可导致某种危机出现。

  3.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类型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从功能与目标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以场外指挥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和具体的事故灾难风险(灾害种类),如地震、重大工业事故等,采取综合性与专业性的减灾、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行动。

  现场预案则以现场设施或活动为具体目标所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如针对某一重大工业危险源,特大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或拟组织的一项大规模公众集聚活动,预案要具体、细致、严密。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主要针对一些单项、突发的紧急情况所设计的具体行动计划。

  4.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水利水电当前从业人员众多,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职业培训考核总体质量不高,安全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有环境条件的诸多要素构成,有一般隐患的,也有重大致命性的,隐患与一定是发生灾害的必然条件,但它是在其他诸多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发现省灾害性事故的最大可能性条件,隐患的大小,多少反映了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理念和技能水*的高低,更反映了企业法人管理能力的高低,发现控制一般隐患,千方百计确保不发生灾害性事件,一旦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等灾害性事件发生,能通过预设有效措施,将灾害伤亡和损失降低或控制到最小限度。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和原则是为什么制定,解决什么问题,目的要明确。制定的应急就遇上你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不能为制定而制定。必须要有如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制定预案也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科学分析和论证,在制定出严密,统一,完整的应急反应方案,使预案真正具有科学性。

  (2)实用性原则。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讲究实效,具有可操作性。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企业现场和生产经营及当地的客观情况,具有实用性,便于操作。

  (3)权威性原则。救援工作是一项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救援工作地管理体系,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和各级救援组织的责任和任务等一系列行政管理规定,保证救援工作地统一指挥。有的应急救援预案还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保证预案具有一定得权威性和法律保障。

  (4)从重,从大的原则。制定的事故应急冤案要从本单位可能发生最高级别或最大的事故考虑,不能避重就轻,避大就小。

  (5)分级的原则。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分级制定,分级管理和实施。

  5.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的要点分析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通常应该包括以下要素:

  (1)对紧急情况和事故灾害的辨识,评价;

  (2)对人力,物资和工具等资源的确认与准备;

  (3)建立有现场内外合理有效,运转灵活的应急组织;

  (4)有符合实际的,实用性强的应急行动战术;

  (5)事故后的现场清除,整理及挥发措施等。

  (6)应急预案除了上述要素外,还应该实现以下内容:明确应急系统中各机构的权利和职责,指挥人员的缺位替代,建立培训及演*等准备程序,对所设计到得法律法规的论述,对特殊危险建立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的更新等等。

  6.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1)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要在发生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法人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2)成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组并进行分工,拟定编制方案,明确职责。

  (3)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资料本辖区的地理,气象,水文,环境,人口,重大危险源分部情况,社会公用设施和应急救援力量现状。

  (4)进行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价。

  (5)对应急资源进行评估(包括软件,硬件)

  (6)确定指挥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

  (7)编制应急救援计划。

  (8)对预案进行评估。

  (9)修订完善预案。

  (10)形成应急救援预案的文件系统。

  (11)将预案报告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12)对应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维护。

  (13)明确每项计划更新,维护的负责人;

  (14)描述每年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方法、

  (15)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应急行动的有效工具。一个完成的应急预案是包括预案,程序,说明书,对应急行动的记录等构成的完整的预案文件体系。从记录到预案,层层递进,组成了一个完善的预案文件体系,从管理角度而言,可以根据这四类预案文件等级分别进行管理,即保持了预案文件的完整性,有因其清晰地条例性便于查阅和调用,保证应急预案能有效得到运用。

  7.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的训练与演*的管理

  7.1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的训练与演*

  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或演*应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应急救援培训,训练与演*的知道思想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边战,逐步提高原则。

  应急培训,训练与演*的基本任务是:锻炼和提高队伍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赌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小事故损失。

  训练和演*是应急预案的一部分或延续。它是通过培训和演练,把应急预案加以验证和完善,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得以实施和贯彻。

  7.2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

  首先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让参与人员,了解预案,增强信心,提高参与意识。

  进行演练和演*。预案的编制由于经验,技术和理论等方面限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意象不到的情况发生。定期进行预案的模拟演*,可以检验和完善预案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修正完善预案,根据演练发现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常备不懈的原则,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必须。援工作必选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基础,除了*时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外,落实好救援工作地各项准备措施,做好预防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就能及时实施救援。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救援工作只能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制,以区域为主,并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事故单位及地区的优势和作用。事故应急救援又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靠某一个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必须把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久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安全,救护,*。消防,环保,卫生,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迅速,准确的原则。根据特大事故发生突发性,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救援行动必须达到迅速,准确和有效。事件就是生命,事件就是金钱,必须争分夺秒,争取第一时间。

  我们在安全的时候,必须对可能发生地事故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做好应对突然事件的一切准备。但是,也不要浪费不必要的资源试图杜绝事故。不要因为不可能杜绝一切事故,就放弃系统安全的监视,维护和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投入。如果放弃对事故的预防,必然是祸部旋踵。只有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安全生产。

  预防为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事前预防;

  二是事后救援,防止事故的扩大;

  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一个企业制定有科学,合理,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在岗人员就不会不知所措,或错误操作,而是按应急预案和程序应急处置,这样就可避免事故的扩大和惨剧的发生。

  针对各种不同事件的紧急情况事先制定有效地应急预案,不仅可以知道应急人员的日常培训和演*,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而且可以知道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对于如何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它帮助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以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8.结束语

  目前各行各业都在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目标是控制紧急事件的发生于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将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需的应急行动而事先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事故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救援预案的目标是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并尽可能地消除事故,将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唯有提高安全防护理念,有效减轻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对民众自身伤害,强化对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使同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不再重复发生或很少发生,通过有效措施使发生后民众的伤害最轻,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的共同期望。

  我们必须提高对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决不是简单的违纪,违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不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为自己的后果负责,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级要求,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街道所属地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及时对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的完好有效使用。

  4、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5、在危险要害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便于公众识别。

  6、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应急预案机制

  (一)事故隐患监控与事故报告

  1、事故隐患监控

  街道安委办负责街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2、事故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发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同时向市*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向上级*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3篇

  第一章前言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交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章《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承德市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养护管理、道路(危货)运输、水上运输、各项交通规费和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场站建设中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危险目标的确定及潜在危险性评估

  目前,全系统共有企事业单位35个,分别承担道路建设施工的组织与管理、国省干线公路改造与养护、地方道路建设施工的组织与管理、公路客货运输行业监督与管理、潘家口水库水上客货运输监督与管理、道路建设材料的采集、加工、运输、各项交通规费和公路通行费的征收等任务。

  进入“十一五”后,我市交通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各等级公路,特别是承唐等高速公路项目将陆续开工,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巨大,施工难度远远高于以往公路建设项目。公路运营里程的增加,各类营运车辆迅速进入运输市场,客观形成了点多、线长、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管理工作错综复杂的局面,大大增加了行业管理难度。加之安全隐患的`不确定性、反复性和野外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等因素,安全管理工作稍有疏漏,都有可能造**员的群死群伤、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一旦发生都会在全系统乃至全市范围内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第四章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成立承德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市局五楼值班室,联系电话:2271252。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科科长任副主任,联系电话:2271260、2271298。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系统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等事宜;

  3、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适时发布、通报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和处理情况;

  (二)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长由分管工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交通系统内资深施工和管理人员组成。

  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

  于凤江刘永春马连宏王金学白宝合

  佟广宁刘学敏王振奎张志*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重大危害控制系统进行评价;

  2、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为救援工作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3、及时分析事故源的变化,为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

  (三)、成立应急救援队:队长由分管运管和工程的副局长共同担任。根据交通行业特点,分别成立工程机械应急救援分队、客货运输应急救援分队、应急水上救援分队。

  工程机械应急救援分队,队长由武玉明同志担任,其职责为:

  1、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在指定的时间,将救援所需机械设备准时运送到指定地点或事故发生地;

  2、抢修被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的机械设备、道路交通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开通临时通道,设立警示绕行标志;

  3、执行突发事故中,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客货运输应急救援分队,队长由王京围同志担任,其职责为:

  1、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

  2、及时组织把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3、负责重特大事故人员、物资的疏散运输工作;

  4、执行突发事故中,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水上救援分队,队长由候殿立同志担任,其职责为:

  1、迅速调集水上救援人员、船只及设备,必要时协调上级海事部门救、捞人员及设备支持;

  2、负责指挥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3、协助水上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成立秩序保障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科和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其职责为:

  1、维护事故救援现场秩序,做好警戒、保卫、疏散等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管制,为救援物资、人员的及时到位,抢险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五)成立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分管局卫生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卫生所负责人组织实施。其职责为:

  1、负责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及医疗机构进入紧急救援状态;

  2、协助医疗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紧急救助工作;

  3、配合医疗部门出具医疗报告,为事故技术分析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六)成立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分管局事务管理处的局领导担任,事务处和

  财务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为:

  1、紧急筹措救援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2、为现场救护人员及时提供衣食及必要的物质保障。

  (七)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工会、组干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负责事故的调查,进行现场取证,分析事故原因;

  2、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制定预防措施。

  (八)成立善后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法规科、人劳科、工会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负责事故单位职工、家属的救助、安置及各种相关政策解释;

  2、负责工伤鉴定、赔偿、保险等政策解释及相关业务。

  (附: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第五章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一)事故的报警与接警

  当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好事故现场。同时,拨打事故救援电话,向上级报告。

  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道路施工、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等)、危险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相关部门接警后,立即报告市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二)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及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亡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并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伤亡程度等简要情况直接向市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长发布救援命令,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各救援机构进入救援现场。

  (三)救援机构的响应

  各救援工作组接到救援命令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实施救援行动。

  第六章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干部、职工宣传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中的程序及内容,努力提高全员职工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及干部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对演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演*工作进行评估,对相关单位的《预案》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第七章附则

  本《预案》是市交通局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调整。

  各县区局、局直各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县区局、局直各单位都要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本部门高危行业预案),报市局安委会备案。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无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系统内部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

  二、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消防)预防和强化安全管理作为中心,认真做到各项防范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60句菁华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7、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8、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9、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10、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11、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12、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1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14、警告;

1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1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1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18、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19、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20、传染病事故

21、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22、其它安全事故

23、3.2重伤事故

24、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机关(安监、*、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

25、2.1一般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考核500元;车间主任(副)考核400元;责任班长考核300元;责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

26、3.2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500元。

27、4.2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1000-2000元。

28、7火灾事故的考核

29、11对外包施工单位事故

30、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3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3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33、事故等级划分

34、事故报告管理

35、事故救援

36、生产部、质量部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37、凡属有意制造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38、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9、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0、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1、由公司行政室、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42、公司行政室负责按GB6441—86《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4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44、*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5、国家和*、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6、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47、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8、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49、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0、未遂事件指未造**员伤亡的事件。

51、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52、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53、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5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56、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菁华5篇)

  为了加强xxx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xxx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风电场、x局安监〔20xx〕461号文件《水电x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职责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务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研究,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相关负责人员领号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状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管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光、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光、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状况。

  四、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

  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为加强我公司煤尘管理,防治煤尘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3、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6、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7、放炮前、后务必冲洗煤帮。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8)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协议书 (菁华3篇)

  1、酒店员工在工作中,(如有个人不按照正常操作标准造**身安全者)酒店和团队不承担任何费用。

  2、酒店员工如在上班期间,不是在工作,(如和同事开玩笑,拿着工具或用工具嬉闹造成安全事故者)酒店和团队概不负责

  3、酒店员工如(下班后外出者,因个人或其它造成安全事故)酒店和团队概不负责。

  此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___驾驶的车牌为______货车相撞,致______受伤。_______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______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等、公*、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______,男,汉族,年龄____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20____年__月____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______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20____年__月____日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9)

——社区安全生产制度 (菁华3篇)

  1、参与本医院安全管理的决策和各个时期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及落实’及时向院长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职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职工执行情况,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三|及时原则。

  4、组织医院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协调并负责制定本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考核、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严禁违章作业,医疗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组织对医院违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负责人报告。

  9、对本医院安全生产负有主管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特制我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根据全年各重大节日和季节特点,院安委会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和上级要求,另行安排,每次检查应有记录。

  二、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对象一般为药房、锅炉房、手术室、放射科、检验科等重点科室,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状况,组织开展好各类专项治理和隐患整改工作a

  三、检查督促各科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测领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检测率和持证率要达100%。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整改,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隐患科室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加强?艮踪检查。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意意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特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经常动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每年生产安全活动。

  二、医院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其它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参加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医院安委会要督促各科室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做好领证及其复审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杜绝无证上岗。

  四、医院要督促各科室开展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的登记。

  五、医院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对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应自查和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菁华3篇)(扩展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范文五份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34号令)、《***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XX]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3、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