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01-09 17:54:22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防止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漏电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及矿井安全,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我矿井下漏电保护的作用,确保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正常、动作灵敏可靠,特制定以下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使用及试验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装设、使用及试验

  (一)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母线上的总开关应装设带漏电跳闸与漏电闭

  锁功能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低压母线上所有分支馈电开关应装设带检漏跳闸与漏电闭锁功能的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形成两级具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系统。并且要求选漏保护具有一定的延时性,延时的级差时间为200-250ms,不准超过250ms。作为各分支开关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后备保护,不允许总检漏单独使用。

  (二)井下各配电点进线端母线上的三级或四级分支开关,应装设带漏电闭锁功能的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与变电所内两级分支选漏保护配合形成三级或四级选择性漏电保护系统。如因开关的生产厂家不同,选漏保护无法配合时,第三级或四级分支开关选漏可不做漏电保护使用。

  (三)磁力启动器必须具有漏电闭锁功能。

  (四)各变电所内所有带漏电保护装置的开关按要求正常使用。每新搭接一趟线路在使用前,有机电电队负责对该支路开关选漏保护装置分别作一次按钮漏电跳闸试验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第三级或四级分支馈电由使用单位负责作按钮漏电跳闸试验,确保漏电保护灵敏、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特别是各变电所内二级选漏保护装置,机电队值班配电工、检修电工应经常检查,保证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当检查中发现电网绝缘1140v系统低于50千欧、660v系统低于30千欧时,应立即寻找出那一支路绝缘降低,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由调度室通知使用单位停电遥测,查找故障点。如果使用单位不及时查找故障,机电队在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有权停止供电。

  (六)运行中的二级选漏保护装置,机电队及相关区队配合每季度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试验前一天由机电队负责在调度会通报试验支路名称、影响单位、影响时间及配合事项等。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支路开关应分别在支路开关的最末端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试验方法是:停最末端控制开关的电源(按正规程序操作),在最末端的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按不同电压等级接入试验电阻(1140v用20千欧、10w电阻;660v用11千欧10w电阻),然后盖上外盖后送电,按下所接开关的起动按钮,观察支路馈电开关是否跳闸,如不跳闸应立即停掉支路馈电开关电源进行检查修理,处理不好不得送电,如跳闸,应先停电然后拆除试验电阻,恢复支路正常供电。

  二、对各变电所内总漏及各之路选漏试验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各个变电所内所有检漏保护装置由机电队负责,每天做一次漏电试验。试验时必须按照试验一条线路送电后再试验另一条线路的原则。并且按照先风机专用线路(有多趟风机专用线路时按照开关顺序依次进行)然后试生产线路的顺序进行。具体试验时间如表所示,不再另行通知。

  试验地点 试验时间

  中央变电所 8:00-8:30

  采区变电所 8:30 0-9.00

  (二)在试验时间内所有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相关单位电工必须提前到位配合试验,掘井工作面必须保证风机能够自动倒台,并且当风机专用线路试验跳闸后,变电所应立即送电恢复供电。各使用单位电工随即送本单位馈电开关,把风机倒入风机专用线路。以备试验生产线路。凡因风机不能自动倒台或风机专用线路试验后未及时送电把风机倒入专用线路而引起的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各单位负责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因生产线路未送电影响生产的有本单位负责处理。对各变电所试验人员试验后未及时送电或试验一条线路未送电又进行另一条线路试验的,对机电队正职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在试验中出现越级跳闸或引起非试验支路跳闸的,有机电队负责并对正职每次罚500元。各变电所发现一次当天没有试验,对机电队正职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二次以上者建议矿井作出行政处理。在试验中发现不跳闸和越级跳闸的,由机电队负责立即停电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不好不得送电,不处理或处理不好送电的对机电队正职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在全矿通报,记严重三违一次.

  三、各单位值班电工负责对本单位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在试验中如发现有不跳闸或跳闸指示灯不亮的现象不得送电,要求立即处理。在检查中发现一次综保试验不跳闸(指示灯不亮视为不跳闸),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四、机电队试验人员必须把检漏保护装置、试验情况用标准的试验记

  录本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名备查。

  五、每月的安全检查及机电专项检查,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使用及试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发现一次漏电试验不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检查漏电试验记录发现一次未填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搞好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文明生产,确实做到“科学管理、事事规范、件件标准”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包机、谁负责”的规定,特对井下设备贴挂标识做统一规定:

  一、标识类别:

  设备包机牌、五小电器包机牌、电缆去向牌、防爆合格证,各种图、牌板。

  二、标识内容:

  (一)设备包机牌:安装地点,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包机人,规格型号,电压、容量,负荷名称,短路电流,设备编号,整定电流。

  (二)五小电器包机牌:名称,编号,使用单位,包机人。

  (三)电缆去向牌:来自,去向,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单位,包机人。

  4、防爆合格证:名称,编号,检验员,发证日期。

  三、领取:

  (一)包机牌在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安装后,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员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到机电管理部防爆组领取并签字。

  (二)防爆合格证在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负责填写、粘贴合格证,盖章生效。

  四、贴挂标准:

  (一)巷道:

  各综采、综掘、硐室内应按标准挂有配电系统图,五制一规程牌板,配电系统图应随设备变更而更改。

  (二)包机牌:

  1、 一般机电设备(80开关、120开关、315开关、综保开关等)。

  包机牌统一贴在开关手把的.上方。

  2、 移变:

  包机牌统一贴在低压开关行人侧。

  3、 绞车电机、溜子电机、风机电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电护罩前侧面上。

  4、 综掘机、采煤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控制开关面上。

  5、 五小电器:(二通、三通、四通、电铃、双按、三按等)

  负机牌统一贴在电器左侧中间。

  (三)电缆去向牌:

  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外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都应有电缆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证:

  1、防爆合格证贴在设备、五小下面防爆大盖内中间处。

  2、各类电机的防爆合格证贴在接线盒上盖内中间处。

  3、防爆灯防爆合格证贴在上盖接线盒上面。

  4、馈电开关、风机专用开关、防爆证应贴在开关上腔盖中间处。

  5、高压连接器防爆合格证贴在处壳中间处。

  五、要求:

  (一)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不得有漏项、不得涂改。

  (二)设备移交或包机人变更后,包机单位应及时更换包机牌(不能超过二天)。

  (三)包机牌如有破损,各包机单位应及时领取更换。

  (四)包机牌、去向牌统一在每年的更换一次。

  (五)发现包机牌、去向牌破损、涂改未按规定更换、填写,每台(次)罚款20元。发现防爆合格证涂改,未按规定贴挂,每台(次)罚款50元。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井下能够安全生产,电气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一、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严重失爆(包括五小电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二、必须按规定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而且该装置必...

  为了井下能够安全生产,电气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严重失爆(包括五小电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而且该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停产处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必须坚持在矿规定的时间内试验漏电保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漏电保护应保持灵敏可靠,否则按重大事故论处。

  四、对各级开关的过载、短路保护(或电动机综合保护)不按规定值整定扣100元,私自甩掉短路、漏电保护扣1000元,使用非保险丝代替保险丝的扣200元。

  五、不按设计使用电气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电缆扣责任人200元,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更换。

  六、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电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处扣1000元。

  七、电缆使用铁丝吊挂每处扣款20元,私剁电缆头一个扣50元,电缆悬挂不合格或缺电缆钩一处扣10元,本布罗电缆、通讯线、监测监控线或光缆悬挂不合格、扭花一处扣款100元。

  八、对偷剁电缆者,一经发现按事故处理,按所剁电缆原价的3倍扣款,并上报保卫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电缆不合格接头或破口(橡套电缆露出芯线或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每处扣款1000元。

  十、开关设备闭锁装置起不到作用者扣款200元,防爆设备无防爆合格证扣200元,防爆合格证过期扣200元,按规定应设局部接地极而未设或接地极不合格一处扣300元。

  十一、电工未持证上岗,电工工具不全或使用不符合电器电压等级的验电笔者按违章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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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1)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3篇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1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提出的“不停电、不失控、不失爆”的“三不”工程,加大防爆检查力度,确保我矿机电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防爆检查考核标准仍执行《我矿机电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二、矿防爆检查人员每次检查结束,要在“三定表”上注明一般失爆、明显失爆、严重失爆,并按标准标出每项失爆扣款金额,未标出扣检查人员50元/次。

  三、对各施工单位,视同本矿队组一样加以检查和考核。

  四、各级防爆检查人员对各队组所属机电设备认真检查,发现失爆要立即要求队组现场处理,拒绝处理的立即责令停工,当场下达停工通知单,并立即向调度台汇报。处理失爆需停电影响生产的,立即停产停电处理。若是在风机专用供电系统中的失爆,应立即打到备用回路进行处理。拒不执行停工处理的,交安全*门分析处理。

  五、井下各队组每次涉及接线的机电工程,队组要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工作日期、班次、所接设备编号、操作人员、移交或接收人员,各类设备要包机到人,并登记造册。

  六、失爆的处罚,本单位要依据设备包机制落实到人头,不许摊派,不许和稀泥。

  七、失爆扣款实行百分制考核,累计扣款机电队长占20%,队长和机电技术员各占10%,其余由包机人或责任人承担。

  八、区队编制的单位,失爆扣款由区属队分管付队长占30%,队长占10%,分管副区长占10%,区长占5%(所属队组失爆扣款总和),其余由包机人或责任人承担。

  九、每月25日(遇星期天顺推)为失爆扣款汇总日,各单位专人负责核对。

  十、凡规程要求的防爆设备,对其检查都执行本管理制度。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2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防毒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毒管理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程序:

  1.一般要求: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

  (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

  ①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②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③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④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⑤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⑥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⑦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⑧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防止氧含量超标。

  ①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②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③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防火措施。

  ①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②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③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5)防静电放电。

  ①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a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b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c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d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②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③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④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⑤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⑥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⑦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6)贮运设施

  ①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③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④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⑤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⑥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7)物料排放。

  ①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②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③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④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消防设施。

  (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3

  1.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2)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实用十份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1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14.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15.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及带电设备和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16.电气焊作业时,要在工作地点及其附*备用一定数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

  17.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18.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严禁在井下存放。

  19.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巷、选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20.作业完成后,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焊单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档。

  21.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⑴没有审批作业单私自开焊的,给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给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⑵未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作业单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400元。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的所有单位。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张连福赵峻强

  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

  薛峰王成

  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

  毛洪刚贾贤*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

  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

  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

  (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

  (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

  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

  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

  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

  (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

  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

  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

  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

  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

  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主局扇开启后且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值时,闭锁开关方能送电。断电控制器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3、通风区要保证井下监测分站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单位影响分站电源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路。

  第十章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34、非防爆设备包括:接地摇表、万用表、高低压摇表、钳形电流表等测量、试验仪器仪表;小型变压器、电锤、电钻、射钉枪、电焊机等设备工具。

  35、非防爆电器必须经调度所、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和公司值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可入井使用,并有档案待查。

  36、严格执行设备入井检查制度,防止无审批措施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及配件入井。

  37、作业结束后,所使用的非防爆电器必须及时升井,不得存放于井下。

  第十一章罚则

  38、入井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擅自入井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9、运输区井口把勾工严把设备入井关,凡未经电管队贴证的任何单位的设备、小电、开关、一律禁止下井,否则一台次罚运输区100元。

  40、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供电线路的更改,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搭(拆)工作票”申请审批制度。无工作票施工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因生产急需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许可除外。

  41、电气设备有积灰、卫生差,一处罚责任人50元。

  42、电气设备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上架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3、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禁止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否则每台(件)处罚200元。

  44、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对防潮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处罚100元。

  45、未按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检修卡填写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6、过流、接地、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失去保护功能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7、电工不持证上岗,不佩戴便携仪、不带试电笔,操作高压不戴绝缘用具,停电不挂停电牌,机械闭锁失效的,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进“三违”学*班;各种记录不规范一处罚责任人50元,无绝缘用具,高压验电笔罚责任单位200元;非专职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500元,进“三违”学*班,没有施工单位的地段除外。

  48、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无挡板,防爆面少螺丝,防爆外壳裂纹、开焊,电气外壳带电等特别严重失爆每处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49、无抗圈、无弹簧垫圈、防爆间隙超规,防爆面损伤超规,抗圈、挡板位置颠倒,密封圈多层朝里,喇叭嘴松动、亲嘴,防爆面有油漆,小喇叭嘴有效啮合低于6扣,挡板厚度不到2mm,挡板严重锈蚀,防爆外壳变形,电缆深入器壁不到5mm。每处罚500-1000元。

  50、电气设备接线工艺差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防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外露超过3扣、螺丝严重锈蚀的,每台罚款100元。

  51、异物代替保险丝,开关停不掉电,防爆盖闭锁失效,观察孔松动,损坏。每台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52、在用的电气设备里有水珠、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气设备无防水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53、采掘工作面高低压配电点缺防护栅栏、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警示标志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4、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在总回风巷道或专用回风道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每台罚责任单位1000元。

  55、未按规定对馈电开关、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进行试验,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56、未在规定日期更换防爆证的罚电管员每台次100元。

  57、井下电缆的敷设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接线盒要挂小电牌,小电牌应填写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否则罚责任人每处50元。

  58、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否则每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9、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0、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500mm,拆除时不得截头,否则每根罚300元。电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私自截断电缆按整根电缆价格赔偿。

  61、施工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电缆损伤,按报废电缆原值的2倍罚责任单位(不低于50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另行追查处理。

  62、井下因巷道贯通或设备拆除等原因停用的开关、小型电器必须在规定期限升井,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63、掘进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要按通防区规定时间停止局扇,甩掉风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天。

  64、煤电钻电缆截头及综保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次,记录不规范罚责任人50元/处。

  65、井下电气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单位积极配合,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6、电气设备标志牌丢失或损坏的每块罚50元。

  67、施工单位无停电申请单私自停电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班。

  68、接地装置安装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9、采区使用的电瓶车必须有可靠的瓦斯断电功能,否则罚使用单位每辆车500元。

  70、严禁对防爆设备进行改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71、凡灭尘时对电气设备上洒水的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72、公司领导检查时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予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100元,集团公司及其它上级组织的检查,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200元。

  73、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4、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未按规定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75、设备保护定值与定值单不符合;因设备的增减未及时修正整定值,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6、责任单位在接到电管队整改联系单后,未按期及时整改、处理不彻底的,加倍处罚。

  其他未尽事项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或参照相*条款处理。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张连福赵峻强

  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

  薛峰王成

  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

  毛洪刚贾贤*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

  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

  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

  (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

  (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

  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

  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

  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

  (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

  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

  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

  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

  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

  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主局扇开启后且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值时,闭锁开关方能送电。断电控制器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3、通风区要保证井下监测分站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单位影响分站电源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路。

  第十章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34、非防爆设备包括:接地摇表、万用表、高低压摇表、钳形电流表等测量、试验仪器仪表;小型变压器、电锤、电钻、射钉枪、电焊机等设备工具。

  35、非防爆电器必须经调度所、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和公司值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可入井使用,并有档案待查。

  36、严格执行设备入井检查制度,防止无审批措施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及配件入井。

  37、作业结束后,所使用的非防爆电器必须及时升井,不得存放于井下。

  第十一章罚则

  38、入井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擅自入井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9、运输区井口把勾工严把设备入井关,凡未经电管队贴证的任何单位的设备、小电、开关、一律禁止下井,否则一台次罚运输区100元。

  40、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供电线路的更改,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搭(拆)工作票”申请审批制度。无工作票施工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因生产急需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许可除外。

  41、电气设备有积灰、卫生差,一处罚责任人50元。

  42、电气设备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上架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3、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禁止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否则每台(件)处罚200元。

  44、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对防潮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处罚100元。

  45、未按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检修卡填写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6、过流、接地、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失去保护功能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7、电工不持证上岗,不佩戴便携仪、不带试电笔,操作高压不戴绝缘用具,停电不挂停电牌,机械闭锁失效的,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进“三违”学*班;各种记录不规范一处罚责任人50元,无绝缘用具,高压验电笔罚责任单位200元;非专职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500元,进“三违”学*班,没有施工单位的地段除外。

  48、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无挡板,防爆面少螺丝,防爆外壳裂纹、开焊,电气外壳带电等特别严重失爆每处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49、无抗圈、无弹簧垫圈、防爆间隙超规,防爆面损伤超规,抗圈、挡板位置颠倒,密封圈多层朝里,喇叭嘴松动、亲嘴,防爆面有油漆,小喇叭嘴有效啮合低于6扣,挡板厚度不到2mm,挡板严重锈蚀,防爆外壳变形,电缆深入器壁不到5mm。每处罚500-1000元。

  50、电气设备接线工艺差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防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外露超过3扣、螺丝严重锈蚀的,每台罚款100元。

  51、异物代替保险丝,开关停不掉电,防爆盖闭锁失效,观察孔松动,损坏。每台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52、在用的电气设备里有水珠、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气设备无防水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53、采掘工作面高低压配电点缺防护栅栏、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警示标志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4、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在总回风巷道或专用回风道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每台罚责任单位1000元。

  55、未按规定对馈电开关、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进行试验,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56、未在规定日期更换防爆证的罚电管员每台次100元。

  57、井下电缆的敷设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接线盒要挂小电牌,小电牌应填写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否则罚责任人每处50元。

  58、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否则每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9、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0、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500mm,拆除时不得截头,否则每根罚300元。电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私自截断电缆按整根电缆价格赔偿。

  61、施工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电缆损伤,按报废电缆原值的2倍罚责任单位(不低于50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另行追查处理。

  62、井下因巷道贯通或设备拆除等原因停用的开关、小型电器必须在规定期限升井,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63、掘进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要按通防区规定时间停止局扇,甩掉风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天。

  64、煤电钻电缆截头及综保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次,记录不规范罚责任人50元/处。

  65、井下电气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单位积极配合,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6、电气设备标志牌丢失或损坏的每块罚50元。

  67、施工单位无停电申请单私自停电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班。

  68、接地装置安装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9、采区使用的电瓶车必须有可靠的瓦斯断电功能,否则罚使用单位每辆车500元。

  70、严禁对防爆设备进行改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71、凡灭尘时对电气设备上洒水的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72、公司领导检查时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予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100元,集团公司及其它上级组织的检查,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200元。

  73、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4、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未按规定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75、设备保护定值与定值单不符合;因设备的增减未及时修正整定值,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6、责任单位在接到电管队整改联系单后,未按期及时整改、处理不彻底的,加倍处罚。

  其他未尽事项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或参照相*条款处理。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4

  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五、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电防爆检查人员验收,若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七、各区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调度室并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八、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九、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十、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十二、处罚措施

  1、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包机责任人200元/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字,无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禁止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3、防爆检查员定期组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查,并有检查验收记录,发现1次无记录,罚防爆检查员100元/次。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5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6

  为了搞好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文明生产,确实做到“科学管理、事事规范、件件标准”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包机、谁负责”的规定,特对井下设备贴挂标识做统一规定:

  一、标识类别:

  设备包机牌、五小电器包机牌、电缆去向牌、防爆合格证,各种图、牌板。

  二、标识内容:

  (一)设备包机牌:安装地点,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包机人,规格型号,电压、容量,负荷名称,短路电流,设备编号,整定电流。

  (二)五小电器包机牌:名称,编号,使用单位,包机人。

  (三)电缆去向牌:来自,去向,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单位,包机人。

  4、防爆合格证:名称,编号,检验员,发证日期。

  三、领取:

  (一)包机牌在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安装后,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员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到机电管理部防爆组领取并签字。

  (二)防爆合格证在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负责填写、粘贴合格证,盖章生效。

  四、贴挂标准:

  (一)巷道:

  各综采、综掘、硐室内应按标准挂有配电系统图,五制一规程牌板,配电系统图应随设备变更而更改。

  (二)包机牌:

  1、 一般机电设备(80开关、120开关、315开关、综保开关等)。

  包机牌统一贴在开关手把的.上方。

  2、 移变:

  包机牌统一贴在低压开关行人侧。

  3、 绞车电机、溜子电机、风机电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电护罩前侧面上。

  4、 综掘机、采煤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控制开关面上。

  5、 五小电器:(二通、三通、四通、电铃、双按、三按等)

  负机牌统一贴在电器左侧中间。

  (三)电缆去向牌:

  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外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都应有电缆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证:

  1、防爆合格证贴在设备、五小下面防爆大盖内中间处。

  2、各类电机的防爆合格证贴在接线盒上盖内中间处。

  3、防爆灯防爆合格证贴在上盖接线盒上面。

  4、馈电开关、风机专用开关、防爆证应贴在开关上腔盖中间处。

  5、高压连接器防爆合格证贴在处壳中间处。

  五、要求:

  (一)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不得有漏项、不得涂改。

  (二)设备移交或包机人变更后,包机单位应及时更换包机牌(不能超过二天)。

  (三)包机牌如有破损,各包机单位应及时领取更换。

  (四)包机牌、去向牌统一在每年的更换一次。

  (五)发现包机牌、去向牌破损、涂改未按规定更换、填写,每台(次)罚款20元。发现防爆合格证涂改,未按规定贴挂,每台(次)罚款50元。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7

  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明确规定检查内容和日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应做好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修。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五)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

  第六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一处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加罚500元,检查每月存在两处及以上失爆的单位,加倍处罚,机电队长撤职、责任人调离机电岗位。

  第七条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二)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三)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200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四)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20元/处。

  (五)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六)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七)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八)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另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xx元。

  (九)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处100元罚款。

  (十一)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10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100元。

  (十二)不经过机运部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十三)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五)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六)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元。

  (十七)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

  (十八)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九)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十)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二十一)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对队长、支书、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二十二)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生产技术科机电组安健环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xx元。

  第四十二条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10

  为了井下能够安全生产,电气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严重失爆(包括五小电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而且该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停产处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必须坚持在矿规定的时间内试验漏电保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漏电保护应保持灵敏可靠,否则按重大事故论处。

  四、对各级开关的过载、短路保护(或电动机综合保护)不按规定值整定扣100元,私自甩掉短路、漏电保护扣1000元,使用非保险丝代替保险丝的.扣200元。

  五、不按设计使用电气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电缆扣责任人200元,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更换。

  六、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电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处扣1000元。

  七、电缆使用铁丝吊挂每处扣款20元,私剁电缆头一个扣50元,电缆悬挂不合格或缺电缆钩一处扣10元,本布罗电缆、通讯线、监测监控线或光缆悬挂不合格、扭花一处扣款100元。

  八、对偷剁电缆者,一经发现按事故处理,按所剁电缆原价的3倍扣款,并上报保卫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电缆不合格接头或破口(橡套电缆露出芯线或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每处扣款1000元。

  十、开关设备闭锁装置起不到作用者扣款200元,防爆设备无防爆合格证扣200元,防爆合格证过期扣200元,按规定应设局部接地极而未设或接地极不合格一处扣300元。

  十一、电工未持证上岗,电工工具不全或使用不符合电器电压等级的验电笔者按违章论处。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3)

——仓储安全管理制度3篇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8、尽量避免将叉车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车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三、充电工安全操作规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

  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

  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

  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五、装卸*台安全操作规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4)

——住宿安全管理制度3篇

  了确保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学*环境、日常生活*安无事、人生安全,避免和减少住宿生伤害事故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健全住宿部的管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特签订本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

  (一)权利与义务

  1、住宿部应当义务对住宿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本住宿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住宿生伤害事故,住宿部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者,并及时通知家长进行处理解决。

  2、家长作为住宿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住宿部对你的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一旦发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纠纷问题或伤害事故,家长应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不得在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应当积极配合住宿部进行调解。

  3、住宿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住宿部的管理制度,听从住宿部管理人员的安排,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

  1、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按时作息,(早6:30起床,晚10:40熄灯)听从管理人员安排。

  2、住宿生应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要养成良好的卫生*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3、严禁半夜外出,翻越大门,去网吧上网,由此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4、在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打架,互相追逐,上下楼梯要轻抬脚步,相互之间要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5、离开宿舍前要关好水龙头,掩好窗,关闭或切断所用电器或电源,并全面检查宿舍安全,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星期天回家,去亲友家,上街购置物品,要向管理人员请假。严禁私自外出,严禁去不安全的地方玩耍,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7、住宿生在学校期间,上学、放学、离开住宿部、返回住宿部途中发生一切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8、严禁拉引非住宿生,异性同学到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过夜,如有外人主动来宿舍时,请你说服他人迅速离开宿舍。否则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当事人承担。

  9、要安全节约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用电炉、电热毯、热水器、取暖器、理发器、充电器,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本人自己负责。

  10、严禁在宿舍内点燃蜡烛,燃烧废品废物,严禁吸烟、酗酒、打扑克、下象棋、赌博等活动。

  11、严禁将酒精,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刀具等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宿舍。否则造成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12、要讲究个人和室内卫生,要保持室内外整洁,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严禁在墙壁上、床架上、门窗或玻璃上乱张贴、画画、钉钉子,严禁乱堆放废品废物,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下水池中不乱扔废物。

  13、要防止宿舍内丢失东西,自己要把自己的钱物、手机以及贵重物品保管好,严禁偷拿别人的东西。

  14、要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室内外所有设施,如有损坏由损坏人照价赔偿。

  说明:此责任书要三方签字,自签字之日生效(由住宿部留存)住宿部(签字)或盖章:

  住宿生签字:

  住宿生家长签字:

  年月日

  1.学生只能在学校安排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也不得擅自住校外。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管理人员要按时清点学生人数,对不假外出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其情况给与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纪律处分。

  3.要爱护公物和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脏水,严禁向外扔杂物。

  4.严禁在食宿饮酒、吸烟、赌博、斗殴。不看黄色的书刊、淫秽录像,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5.不私拉乱接电线,不随意拆卸、更换插头、插座、灯泡等电器设备。

  6.不准在寝室点蜡烛、油灯、蚊香,不烧电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寝室,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7.不准在宿舍内打闹、追逐、剧烈运动或做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8.防挤压。关门窗时应该小心,以防造成伤害。

  9.防坠落。不得将身体伸出阳台或窗户外面,谨防不慎,发生坠落危险。

  10.防意外伤害。不得将小刀、剪刀、棍棒等带入寝室。

  11.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寝室,不得私自留宿,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寝室。

  12.离开寝室或晚上睡觉时,必须关好门窗,提高警惕,防止失窃。

  了确保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学*环境、日常生活*安无事、人生安全,避免和减少住宿生伤害事故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健全住宿部的管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特签订本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

  (一)权利与义务

  1、住宿部应当义务对住宿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本住宿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住宿生伤害事故,住宿部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者,并及时通知家长进行处理解决。

  2、家长作为住宿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住宿部对你的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一旦发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纠纷问题或伤害事故,家长应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不得在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应当积极配合住宿部进行调解。

  3、住宿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住宿部的管理制度,听从住宿部管理人员的安排,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

  1、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按时作息,(早6:30起床,晚10:40熄灯)听从管理人员安排。

  2、住宿生应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要养成良好的卫生*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3、严禁半夜外出,翻越大门,去网吧上网,由此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4、在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打架,互相追逐,上下楼梯要轻抬脚步,相互之间要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5、离开宿舍前要关好水龙头,掩好窗,关闭或切断所用电器或电源,并全面检查宿舍安全,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星期天回家,去亲友家,上街购置物品,要向管理人员请假。严禁私自外出,严禁去不安全的地方玩耍,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7、住宿生在学校期间,上学、放学、离开住宿部、返回住宿部途中发生一切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8、严禁拉引非住宿生,异性同学到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过夜,如有外人主动来宿舍时,请你说服他人迅速离开宿舍。否则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当事人承担。

  9、要安全节约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用电炉、电热毯、热水器、取暖器、理发器、充电器,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本人自己负责。

  10、严禁在宿舍内点燃蜡烛,燃烧废品废物,严禁吸烟、酗酒、打扑克、下象棋、赌博等活动。

  11、严禁将酒精,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刀具等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宿舍。否则造成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12、要讲究个人和室内卫生,要保持室内外整洁,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严禁在墙壁上、床架上、门窗或玻璃上乱张贴、画画、钉钉子,严禁乱堆放废品废物,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下水池中不乱扔废物。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5)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期。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和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未造**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 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6)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00句菁华

1、对计划外的试验,试验前2天应由委托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方可试验。对无试验申请者,一律不予试验(紧急情况除外)。

2、防爆设备、电器杜绝失爆,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具有堆煤、防跑偏、防打滑、温度、烟雾报警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交接班时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各保护装置完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和校验要有详细记录。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5、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6、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7、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8、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9、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10、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11、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12、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13、2电气检修安全

1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15、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16、2.9.2在靠*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17、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18、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21、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22、1、公司总经理负责电气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

23、3、机械动力厂负责组织、实施电气设备的搬迁、安装和调试;

24、1.1、电气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5、4.1、每年雷雨季前设备安全课负责组织对厂区建筑物防雷设施进行测试,并由市防雷技术中心出具“防雷检测记录”;机动公司负责对电网接地进行测试,填写“高压电网接地检测记录”表并存档,对不合格的须采取措施恢复其性能。

26、4.4、架空线和进户线应设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应≤10Ω。

27、5、用电安全管理

28、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29、11、行车检修规定:

30、电气设备启动后,应检查各电气仪表,待电流表指针稳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31、如遇电气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进行扑灭。禁止用水及其他液体灭火器进行灭火。

32、每班工作前都必须认真听取前一班对各设备的运行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设备的现有状态。

33、任何一种继电保护装置失灵时,电气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34、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并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35、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36、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37、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38、控制仪表、检测仪表、电讯等设备,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它缺陷。

39、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器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0、0.6.1 包装完整,密封件密封应良好。

41、0.6.2 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2、0.8.1 与起重机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范围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43、0.11 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44、0.2 滑接线的支架及其绝缘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5、0.2.4 安装于室外或潮湿场所的滑接线绝缘子、绝缘套管,应采用户外式。

46、0.3.4 型钢滑接线所采用的材料,应进行*直处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于长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47、0.3.7 辅助导线宜沿滑接线敷设,且应与滑接线进行可靠的连接;其连接点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48、0.3.8 型钢滑接线在支架上应能伸缩,并宜在中间支架上固定。

49、0.5 滑接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0、0.5.3 型钢滑接线焊接时,应附连接托板;用螺栓连接时,应加跨接软线。

51、0.6.2 分段供电不允许并联运行的滑接线间隙处,应采用硬质绝缘材料的托板连接,托板与滑接线的接触面,应在同一水*面上。

52、0.8.4 滑接线与终端装置之间的绝缘应可靠。

53、0.9.3 软电缆安装后,其悬挂装置沿滑道移动应灵活、无跳动,不得卡阻。

54、0.9.5 软电缆移动部分两端,应分别与起重机、钢索或型钢滑道牢固固定。

55、0.10.4 起重机放缆到终端时,卷筒上应保留两圈以上的电缆。

56、0.11.2 安全式滑接线的连接应*直,支架夹安装应牢固,各支架夹之间的距离应小于3m。

57、0.11.5 滑接器拉簧应完好灵活,耐磨石墨片应与滑接线可靠接触,滑动时不应跳弧,连接软电缆应符合载流量的要求。

58、配 线

59、0.1.4 起重机上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60、0.2.2 露天起重机的钢管敷设,应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61、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62、0.2.3 户外式起重机配电屏、柜的防雨装置,应安装正确、牢固。

63、0.4.3 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其制动器的动作时间应一致。

64、0.7.1 起重机主断路器切断电源后,照明不应断电。

65、0.7.2 灯具配件应齐全,悬挂牢固,运行时灯具应无剧烈摆动。

66、0.11.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67、0.1 起重机进行试运转前,电气装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68、0.1.6 电动机、控制器、接触器、制动器、电压继电器和电流继电器等电气设备经检查和调试完毕,校验合格。

69、0.2.2 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运转应正常,并测取空载电流。

70、0.4 当进行动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1、0.4.2 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应在1.1倍额定载荷下分别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电气装置均应工作正常,并应测取各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72、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73、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7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75、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6、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77、外线、杆、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8、更换熔断器,耀眼个按照规定选用断丝,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79、加强学校食堂用气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安全用气。如违章用气,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所有的责任。

80、2预防性试验是检查鉴定运行中供电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机等)的绝缘性能、导线接头的质量及电气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灵敏程度,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81、4由设备能源科编制预防性试验规程、报表等,预防性试验人员实施执行。

82、2各种高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计算要正确,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鉴定不当造成保护枢动误动或越级跳闸。

83、4凡经整定的继电保护装置要加以铅封,不准随意乱动、乱调。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7)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30句菁华

1、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处理故障时,要确认故障的部位和性质。

2、对所维修的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或周围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3、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输送带。

4、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检修时,应在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从事检修工作。

5、清理采煤机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6、液压件需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染措施。

7、拆卸生锈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8、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准代用。

9、消防设施。

10、参与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11、参与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2、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计划工作。

13、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14、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1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17、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18、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缺密封圈。

19、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

20、开关及五小电器表面、配件生锈的。

21、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伤痕,其长度大于结合面宽度2/3以上的。

22、在用的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有加金属垫圈的。

23、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24、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25、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

26、各种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大于规定值的。

27、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

28、开关不上架、开关架损坏或开关架与开关不符的,同一处两台以上小件不集中上板的。

29、不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

30、各种标志牌、铭牌标注不清、不全的或与实际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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