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6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09-28 00:00:00

存款保险制度1

  摘要:20xx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后续的改革、完善和健康发展仍旧是摆在我国金融业发展面前的一个长久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存款制度构建和发展过程以及该制度产生的效用和存在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基金

  经过12年的酝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也迈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一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我国金融行业、规避银行的倒闭风险、化解金融危机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重大意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存款银行按一定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缴纳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倒闭危机是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赔款要求,从而避免银行因挤兑风险而发生倒闭的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对应的制度安排,都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业稳定,避免金融风险传导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挤兑风险而破产导致金融体系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而是由*或者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保障,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依靠*的行政力量或者强大的资金实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以上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其实是由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银行发展规模等决定的。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内容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金融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金融风险在各国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前提下的传播更为迅速,金融动荡加剧。这一制度安排的优点在于依托*强大的经济实力,避免银行的倒闭风险,是一种稳定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以国有银行主导的发展*家普遍采用。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国居民特有的较高的储蓄倾向,银行业吸收存款的负债业务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给央行和*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其实*已经预料到了今天这种局面,也在积极准备和筹划相关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的保障机构主要的保障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我国金融机构和基本的币种。能够有效的保护境内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银行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的保费来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确定有国家提供过得标准费率和根据银行不同而设立不同的适用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我国存款保险的偿付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该限额标准综合了我国的存款规模、存款结构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等因素综合考虑演算的过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三、我国存款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

  相关配套设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辅助设施,我国这方面设置的缺失会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联动性,仅靠*单方面完成规模庞大的制度安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尽人意。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如央行、*以及银监会等的相互配合。

  2.《存款保险条例》内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待实践的检验,仍就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补充

  也就是说,相关政策、条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3.存款保险机构职能不明确

  现有制度没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能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将有可能使得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走发达国家从复合到综合的旧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缺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会使银行在做好应对措施,即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相关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出现操作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银行的作用又使得这一制度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急需应对的问题。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对策

  1.完善相关政策配套设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2.与时俱进更新制度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我们要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看成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由于金融市场短期内的千变万化和长期的发展进步,存款保险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以使其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3.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危机处理和破产清算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配置和发挥,可直接将我国相关机构的职能设置为综合监管、危机应对和参与破产的综合机构。这样其职能就与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或有重叠,但更应侧重于对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督和管理。

  4.促进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险的知识是存款保险制度自上而下,从*到机构、个人的相关意识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机构和个人并举,不能偏移。

  参考文献:

  [1]卢文华.对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新思考[J].浙江金融,20xx(8).

  [2]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xx(1).

存款保险制度2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8.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存款保险条例从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存款保险制度3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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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据媒体报道,央行11月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XX: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XX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民生银行首*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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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建立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并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于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目前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各方面反应积极正面,制度运行*稳,功能不断拓展,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从各地持续监测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秩序正常,并未出现制度出台前担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集中等情况。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20xx年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99.4%,农村商业银行为99.7%,农村合作银行为99.7%,农村信用社为99.8%,村镇银行为99.2%,民营银行为99.9%。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我国存款保险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部分金融生态脆弱地区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引发存款人恐慌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人权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强了公众信心,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例如,20xx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银行由于谣传其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导致周边的几家乡镇支行发生挤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存款保险声明、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在银行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行所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条例》受到保护。从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险宣传对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起到了积极成效,对缓解挤兑压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37.3%,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2.1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20xx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同年10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xx年6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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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存款保险制度6篇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6篇(扩展1)

——存款保险制度9篇

存款保险制度1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1.存款保险制度自身产生了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逆向选择,例如,潜在的贷款风险往往来自于那些申请贷款最积极的人。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由于受保的储户没有理由对银行施加约束,爱冒险的企业家发现银行业是最诱人进入的行业一一他们将能够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储户收集信息、监管银行的动力大大降低,因为就算银行破产,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这使不法商人也发现银行业是一个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因为他们的欺诈和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风险,即交易的一方从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动机。相对逆向选择而言,道德风险则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存在于下述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它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难以克服的顽症。

  到金融领域来说,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贷款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他们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风险,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谨慎选择金融中介机构,因为可能有外部机构为他们降低或消灭了这种不道德行为带来的后果。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的利益,而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决策,使所有者蒙受损失。而贷款者可能将贷款用于银行不希望从事的高风险领域,从而使该笔款项潜在的风险变得很高。存款保险客观上鼓励了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那些许诺付利息高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对手并不关心。同时,一些银行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资活动中冒更大的风险,因为作为存款契约剩余收益的求偿者,他们可以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的获利中得到全部好处;而股权的有限责任性质又可以避免他们承担投资项目失败的全部损失。因而事实上,存款契约等于赋予银行管理者一个卖出期权,他们可以在投资项目损失超过其投资额(资本额)上限时将该项目“出售”给存款人。

  而如果情况顺利,他们又可以通过支付债务而获得投资项目的“上涨”收益。而且在资本额一定的前提下,投资项目的风险层级越高,存款契约卖出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大的银行就会得到实际的好处。结果,较之未投保而言,对存款投了保的银行会冒更大的风险。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2.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益各方行为来看,存款人、借款人、银行家及经济决策人和监管人的行为会带来负面影响。在Byrant等人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里,存款人随时可能发生的挤提威胁也是作为一种市场惩戒的机制而发挥作用:任何于银行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从而迫使银行管理者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绩效。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对银行的选择变得很不谨慎,储户根本没必要对其存有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状况进行监督,他们惟一考虑的因素是哪一家银行能为他们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们无须担心因银行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会缺乏充分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O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银行是那些未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借款人惟一的资金来源,欠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起借款人依赖存款保险对某个人的或企业的业务掉以轻心,甚至导致有意利用保险制度牟利。存款保险是对银行体系的保护,而不是对运营不当的银行进行保护。银行的倒闭往往是其业主和经理经营不当而造成的。没有存款保险,经理们也可能牺牲银行利益去谋私利,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则鼓励银行自身去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这实际上会使它进一步放弃高标准要求而沉迷于蠢行。”因为如果投资成功的话,它们的利润表上的盈利会添上重重的一笔,如果失败的话,其损失只以他们的自有资本为限,而其它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这也是一种道德风险。经济决策人出于政治原因,会强调一种为避免经济衰退而设计的保险制度。监管人往往弄不清应代表谁的利益,他们不愿暴露监管对象的问题,怕毁败其誉,为此*惯于将问题消化,这样常常会耽误处理危机的时间。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人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动力,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还会对银行的

  资本比率趋势产生消极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指出,偏离于MM定理关于无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设,现实中的种.种市场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在没有存款保险的制度背景下,银行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其市场化的资本要求也是这些因素相互权衡的结果。归结起来,这些影响因素一般包括:

  (1)债务利息的税蔽收益。这是指债务利息和股

  本红利所面临的不同的税收处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后者算作利润,必须交纳所得税赋。

  (2)资本比率的信号效应。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具备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过银行管理者输送出来的信号间接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由于银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东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资项目前景看好,他们会倾向债务融资来独享全部的价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资前景黯淡,管理者则更愿意发行新股以便让新股东分担未来的损失。换言之,负债一资本比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表明银行管理者对未来有较高的期望。

  (3)银行的破产成本。这是指银行预计或已经发生破产损失时将会导致的成本支出。具体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产成本和间接破产成本。而资本的比率越低,银行无力偿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风险越大,银行的破产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银行股东与存款人之问属于典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银行管理者具备的信息优势会诱使他们从事各种以攫取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次优行为”。例如,以高风险投资替代低风险投资、为弥补损失而进行更大的冒险,以及通过低估贷款损失或从事“收益交易”来操纵会计账户等,这些次优行为的发生概率与银行的负债比率存在直接的关联。负债比率越高,银行管理者通过次优行为攫取的利润越多,与存款人的代理冲突越激烈,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终都会通过存款人的理性预期而转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为了降低筹资成本,银行管理者就会具有提高资本比率的动机。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坏车市场”,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为既然金融机构不能辨别申请贷款者的风险,那么他理性的选择是不贷款或少贷款,而同样存款者因为信息不灵,不知哪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有多高,那么,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存款者的理性选择是从银行中提出存款,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导致银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挤提行为。其实,存款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险”的承诺,给存款人特别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会轻信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对商业银行挤兑的风险。但是,心理支持毕竟有限,保险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银行经营问题严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于心理支持不堪重负和保险金不足以补亏而濒于崩溃。

  (二)不利于银行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无效率的银行,使之逃脱于市场规则之外,而且可能使银行倒闭的数目低于对经济社会来说最为有利的水*。最终造成整个银行系统运行的低效。

  (三)可能带来社会成本与银行机构运营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于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设立存款保险局、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与检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后者主要是指由于缴纳存款保险费以及接受存款保险局的检查引起的银行机构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险制度还具有延缓风险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的经济利益。

  以上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应该指出,单纯的判断利大于弊或是弊大于利从而决定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应该深入到我国具体金融环境来进行研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它通过国家信用与财政支出为银行提供了几乎无限的信用担保。正因为这种“隐性和约”的出现使得我国银行业长期举步维艰并潜伏巨大风险但恐慌性的挤兑浪潮却始终没有发生。那我们是否需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呢?这涉及到不同储蓄保障制度的比较与评价问题,要评价一项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该制度本身,应该运用比较制度分析工具,在~个合理的参照体系内进行评价: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较它们在实现同样目标时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具体来说,评价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存款保险制度放在与隐性合约的比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较它们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效率优势,比较它们所需要的运行成本,然后才能得到一个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续的正确结论。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几点:(1)作为清偿赔付机制,使储户利益在银行破产时免遭过于严重的损失;(2)提供确定性,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降低单个银行支付危机的外部性,以确保银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一项是设置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标。前两项是实现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第三项金融稳定是各种储蓄保障制度设置的最终期望,也是制度绩效的衡量指标。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和维护费用。(2)制度运行费用。(3)如果储蓄保障制度是通过维系问题银行的继续存在来保护储户利益的,那么问题银行持续存在的费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4)道德风险问题(因为道德风险问题与储蓄保障制度的目标构成二难悖论,所以不同储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成为判断制度优越性的主要依据)。只有通过以上的辨证分析,才能得出客观公证的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20xx年3月31日,**签署第660号*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1、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3、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4、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5、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6、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2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存款保险制度3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xx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xx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4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结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市场情况的产生就导致了将会有一部分较弱的金融机构面临倒闭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得不让金融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维护自身与存款者的双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完善。因此在现实条件与客观条件下都应当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保险制度,在这之*家承担了对银行的保险责任。对金融机构实施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国家银行与*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金融退出机构的债户偿还:将个人债务全额赔偿后,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并进行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在极大的层面上保护了广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但是隐性存款保险则会造成银行与人为的双重扭曲,在这种环境下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循环。隐性存款保险主要追求的是一种透支状态投资组合,这种组合会使存款人产生相对严重的心理依赖,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助长了高风险投资的发展。*些年根据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金融机构所有倒闭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债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出资或国家银行再贷款来进行对他人的全额补偿。这种做法是很多金融机构进行恶意经营,有些金融机构利用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后造成大量亏损,这时就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吸纳资金;更有甚者有意将机构掏空将资产转移,将公有资金转化为私有资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现今我国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主要是由*进行强制关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整导致金融机构的关闭过程较为繁琐漫长,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出现状况的金融机构采取更多的方式进行市场退出,这样就可以将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储户收入的一部分,如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如果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不足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要赔偿。只有将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维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才能够提高全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险的实际困难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金融机构的市场机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国金融行业特有机制。我国金融行业具有过强的垄断性,既是四大国有银行不进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别家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无论那一家金融机构破产都会造成社会秩序与金融秩序的极大紊乱。存款保险公司不可能对路径不明的资金进行完全赔偿,也无法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这种情况只能进行资金援助。所以这种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类的金融机构缴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应当按时进行缴纳高额保费,保费将用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由于这种方法与公*原则相违背,若进行实施将会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对此不满。当金融机构经营惨淡是,由于历史的缘故,一些遗留下的旧的金融体制将会给金融机构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金融问题。各界的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账与坏账,银行内部控制机制较为松散,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局部或全部亏损,这种现象的发生十分普遍。我国目前的很多金融机构都需要大力发展与改造,这种情况下就使这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按照相应的存款比例进行认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后,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进行处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整体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在正与国际结果,努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复、职能交叉,更有效的贯彻我国的分管管理业务原则。若二者相对独立,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也难免会产生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容易造成政策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服从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那么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设就将毫无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也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为存款保险机构放弃相应的货币政策。目前国际上的实行的基本是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只是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前景。建立一种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水*与效率。但是想实现差别费率则有两点问题需要进行考虑:第一,实施差别费率后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无法对预期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较为准确的评估;第二,根据银行的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后,一旦将差别费率公开后,将会在公众舆论、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下降,使公众不再相信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决定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统一费率与差别费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国际上很多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根据经验显示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贬值时不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举例说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若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一来效果会适得其反,容易加剧系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国内经济较为景气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这种大环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些年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时我国的国有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些国有银行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拥有独立董事会,将公司内部的决策与风控部门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改革成效显著,银行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不良信贷率明显下降,资本相对更加充足。同时银监会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我国金融法律不断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银行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议

  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政策之前,应当先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进行立法再组建机构等相关程序。届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机构内部工作的落实与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实施。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职能部门与检查权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相关工作问题的起草与解决。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为相关部门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也在金融体系中确定了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责任与权利。一旦在这个运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但是这种机构对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对有限,如果将储户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础上是万万不可的,银行的信用程度应当建立在稳定经营与安全运作,参与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绝对的安全,使储户对存款毫无担忧这将会使储户的银行的监管相对减弱。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进行普及教育,时储户树立安全存款意识,选择稳定发展的金融和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组建的存款保险机构不是问题银行的救命稻草,参与投保的银行必须经过相关的信息核实与调查,在必要时也将对一些投保银行取消参保资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职能综合化,存款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以一种社会金融保障机构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过保护参与投保的银行的存款者的利益来进行巩固自身诚信度。现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通常是*独资建设和*与金融机构合资建设或*督导民间建设这三种类型。中央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选择实施独资建设将会加重社会经济负担。由民间进行建设有助于减轻国家经济压力,但缺点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负担。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五、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如何处理

  面对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是应当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现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种类型:第一种,机构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第二种,拥有资金无法偿还债务;第三种,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在面对这类问题机构时应当坚持以下几种原则:首要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的前提下要坚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理工作。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其他投保人进行商议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或承担问题存款公司的全部负债,在有需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进行购买的机构提供一定的援助与支持。这种重组方式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既要交付相应资金又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的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当公司面临接管或关闭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将金融风险降低,但是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居民比较缺乏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钱存在银行就放心这种心理是不正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应当不断向公众进行金融市场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如何维护社会经济体系,保护储户利益已经成为舆论的焦点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稳定储户心理,减少金融行业中发生倒闭等类似事件发生。所以存款保险体系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机制,而是要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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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缺陷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2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3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3.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3.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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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金融创新产品呈现井喷现象,竞争加激的同时,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却良莠不齐,风险加剧。此外,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可行选择之一。第二,利率市场化程度可以决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内外均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场化已然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场化过程充满风险,银行系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之间存款与贷款竞争就会加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其冒险性和投机性增强,极可能会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资产。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期,如果银行大量资金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那么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停滞后,股市、房地产价格暴跌,银行坏账会大幅上升。世界各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银行危机。因此,如何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等风险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长期实行隐性全额存款保险。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实际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1999年,由*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这种隐性存款保险的确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是用纳税人的钱补贴金融机构,违背了社会公*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规范上天然的缺陷,客观上要求我国应加快存款保险法律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兼顾、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存款保险体系,提高存款保险执行效力,从而将过去隐藏和浪费的成本转化为能够组织、保留和利用的显性化成本,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由于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另一方面,在费率核算上,应以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共建金融安全网,避免显性存款保险体系下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较宽松管制下的被保险机构相比较严格管制下的机构更倾向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有效地管制对于金融行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监管纪律两种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是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投机冒险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积极稳妥地放开银行机构和银行新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又要严格基本条件来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其次,建设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经营风险评价体系。学*借鉴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技术,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和预警机制,识别、计量、评价银行风险,用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根据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或级别,风险越大表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险费率,使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作为银行机构的自律因素和激励因素,让高风险商业银行承担更高额费率。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金融安全。最后,完善银行退出配套机制。具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金融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好有坏,市场应该有进有退,劣汰才能优胜,银行业建立*稳、有序的退出通道、纠错机制是完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问题银行退出时,*干预过多,行政色彩浓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差,处置手段和路径单一,处置过程未能体现公*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问题银行退出时对存款人进行及时保护,维护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风险向健康银行蔓延,进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既要考虑控制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强制加入、差别费率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注重保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互相协调,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7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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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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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针对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和金融管理空缺而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具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当会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发达国家和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并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着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进行金融调控的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现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到*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显示出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因此,*为稳定、保护国家经济,会对此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届时*进行经济金融调控的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挤兑事件,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经营业务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储户的高流动性存款,将之转化为低流动性的贷款,从而赚取存贷款之间的价差收益,但这样却造成了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的不对称,并形成了银行体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在一国经济转轨、金融形势不稳,尤其是银行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兑付时,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很容易动摇,从而使银行挤兑具有了发生的可能性。而挤兑又具有传染性,有可能使经营好的与经营差的银行一起倒闭。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有力保障,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倒闭的可能性。因此,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用这一有效机制和手段来减少危机的发生频率、抑制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经济的冲击,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维护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储户的保护规定为一种法定责任,并且该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存款保险基金作为经济支持。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中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较高,而该制度建立以后,中小储户可以根据银行参保的情况,判断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的不*等竞争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股份制银行,导致国有股份制银行和私营银行处于不*等的竞争地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第一,可以创造一个公*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整套明确的处理危机银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从法律上讲,各种类型的银行及其存款人都是*等的。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分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由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将其合并,这样实际上会加重该银行的负担。第二,由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关闭。这种方法使*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接管者,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监管措施,而且还要进行危机救助,甚至要解决破产银行清偿的资金需求,负担较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稳定金融秩序、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也能分担*人民银行的一部分监管职能,确保经济高效稳健运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

  (一)组织模式的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担保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其弊端日趋明显,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单纯由*组建存款保险机构不合适,而且财政压力比较大。但由非*机构组建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非*机构虽然在监督参保银行机构方面有更大的动力,但在发生重大危机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全部储户进行支付,从而不足以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达不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由*牵头,由*人民银行和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创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公司,*以财政拨款方式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以认购股份的形式注入资本金。这样一方面可以赢得公众信任,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与*人民银行所固有的宏观调控职能相配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融资渠道的设计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筹集到足够多的保险资金,资金不足将会加大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影响运行效果。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央财政目前负担较重,因此能为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资金数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盈利水*不高,因此存款保险费率不能定得过高,保费也只能逐年提取,只有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综合以上因素,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先用再贷款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进行偿还。

  (三)保险范围的设计

  从国际实践看,绝大多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强制的投保方式,即使采取自愿方式,由于存在行业自律指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也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于改革阶段,金融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监管水*,而且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广大的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认识不够,甚至坚信大银行不会倒闭,因此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吸收居民存款的、符合相关标准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103·包括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

  此外,还应考虑存款保险应覆盖的存款范围。

  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险范畴内。由于我国中小储户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储蓄存款上,且储蓄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其所占比例是银行各项存款中最高的,因此,应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以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成熟逐渐放宽承保标的范围,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包括进来。

  (四)理赔额度的设计

  依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两种。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限额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从各国的实施情况看,一般采用限额保险法,这有利于加强大额存款人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存款保险应实行有限赔付原则,即在投保存款机构被撤销或破产时,存款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在规定限额内可以得到全额偿付,超过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的,将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理赔额度的最高标准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按照一国人均GDP的倍数来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3倍;第二,使金融机构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较高的理赔限额增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但相应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较低的理赔限额,虽然减轻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但却加大了存款人在投保机构破产倒闭后遭受的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要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金融体系的具体状况、存款及存款人结构构成,结合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范围等要素,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管理水*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加上公众的高储蓄率以及银行存款在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等因素,如果理赔最高限额定的过低,导致存款保护面不足,就难以达到防止挤兑,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目标。

  因此,我国在制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时,可将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在建立最初的几年内将存款保险理赔额度确定为十万元左右,以后再根据居民收入水*的提高逐步进行调整。

  (五)保险费率设计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价。由于存款保险和看跌期权的同构原理,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为其主要债务(即客户存款)购买保险看作是购买了一种看跌期权(又称卖出期权,是指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为止的期限内,买方拥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执行价格出售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在此交易中,投保银行通过交纳保费,获得了资不抵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偿还存款本息的权利。对投保银行来说,如果到期可以偿还存款的本息,它损失的只是保费;但当债务到期不能足额归还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按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替投保银行偿还债务,没有选择的权利。即存款保险合同等同于一个以保险期为履约期,以约定赔偿为履约价,以银行资产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对投保银行来说,保险合同相当于持有一份多头卖权,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则持有了一份空头卖权,因此,可以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对存款保险的定价进行相关研究。

  此外,保险费率的确定还应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挂钩,实施差别保险费率,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金融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作用。为充分考虑各银行的情况,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初期,除考虑投保机构的各项风险指标外,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的差异,以便合理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6篇(扩展2)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6篇

  为更好地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存款保险社会公众认知度,形成“存款有保障”的安全稳定预期,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存款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兴业银行威海分行积极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安排

  我行在收到通知后,即刻组织员工认真学*通知文件精神,以网店为主要活动开展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强化社会公众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存款保险条例》的*稳顺利运行,维护金融稳定。

  二、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宣传活动分工合理、组织有序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我分行高度重视,以分行零售部总经理为组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了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活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并组织协调各支行的活动落实情况。为保证宣传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分行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并下发,要求各支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扩大活动覆盖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一)营业网点宣传

  活动期间,网点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另一方面在营业网点设置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架和宣传折页,让客户感受到存款保险宣传月的宣传气氛;通过柜台摆放宣传折页,让客户在办理业务或等候时能够第一时间取阅相关材料,确保将存款保险等内容带到社会公众当中,保证金融消费者第一时间理解存款保险的内涵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二)户外宣传

  户外宣传开展前,辖内各网点拟定户外宣传的时间、地点、宣传内容及人员职责安排等一系列的统筹规划,确保达到宣传效果。户外宣传主要利用上下班高峰和出行高峰在人口较为密集的社区入口处,对过往行人进行宣传,利用培训所得知识与宣传册简单明了的宣传解答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保障范围、保费缴纳主题等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

  四、总结与计划

  本次活动以存款保险为主题,提升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对什么是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偿付等向群众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重点普及存款保险的基本知识,此次活动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会继续将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活动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我行形象,强化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和安全意识,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行组织开展了以“《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安排。

  我行收到人民银行相关通知后,即刻组织员工学*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执行此次活动的要求,成立了宣传活动小组,以网点为主要活动开展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维护金融稳定。

  二、充分准备宣传活动,确保宣传落到实处。

  考虑到疫情期间不适宜大规模集中宣传,我行以网点为宣传阵地,总行营业部和三家支行通过条幅和营业网点LED屏播放相关宣传标语,并在营业网点外现场宣传和资料派发。我行宣传主要以发放存款保险折页,现场宣解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为主,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存款保险金融知识。我行还利用微信公众号,不定期推送存款保险相关知识,扩大线上宣传力度。

  此次宣传我行总计发放宣传材料300多份,直接受众260余人以上,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誉。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会继续将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活动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我行形象,强化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日,农发行兴国县支行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47号),积极配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存款保障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金融业内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该行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更好的认知,及时行动,大造声势,并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知识,除印制了“存款保险问与答”宣传手册外,还设立专门的咨询柜台向客户及公众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广大普通市民对该项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不排除会有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

  一旦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可能会存在一个银行利差急剧收窄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有些银行经营就可能会出问题。

  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前提。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较好地保障储户利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储户而言都是个利好消息。

  据悉,在宣传活动中,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100份,并在电子屏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悬挂“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存款保险宣传标语3条,此次宣传推广活动深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贯彻精神,缜密部署

  扬州农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张勇行长为组长的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引导小组,负责全行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工作。

  并于6月12日起就相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通过本行内部oa系统内向全行员工进行传达,详细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将要发挥的作用等,并就全行如何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全面开展

  活动期间,我行积极利用营业网点开展宣传。

  1、是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

  2、是在营业网点内开辟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展示区,摆放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宣传折页,对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宣传揭示,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

  3、是安排大堂经理和窗口柜员主动对前来我行办理业务及咨询的广大消费者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4、是利用每周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活动。

  在网点周边社区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材料和主题展架,设立业务咨询台、安排业务骨干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现场宣传和咨询解答。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本次存款保险的宣传活动是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人需要缴纳保费吗?


存款保险制度6篇(扩展3)

——存款证明书6篇

  *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

  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各币种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分别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

  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第十条 建设银行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所使用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格式、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

  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证,并建立“*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此办法,须按照《*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收入证明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正式/季节性/临时)员工,聘期年。因其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贵行要求,特证明:

  该员工自作,职务是 。最*一年来*均基本月收入元 ,其他收入元,月收入合计

  特此证明。

  本单位对以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名称(单位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客户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银行调查人填写)

  收入证明核实纪录:□电话方式 □上门方式 □其他方式 核实情况: 调查人签名: 核实日期:

  *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

  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各币种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分别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

  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第十条 建设银行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所使用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格式、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

  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证,并建立“*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此办法,须按照《*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

  编号

  兹证明(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在我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账号 ,账户名 ,截至 20xx 年 月 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大写) (¥ )。 我行只对上述时点的存款真实性负责,对上述时点之后被证明人账户内存款发生 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该存款证明只证明该客户在上述时点的存款情况,不作其他用途。

  经办行公章

  年月 说明:

  1.此联为客户联,复印、涂改无效;

  2.此证明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

  一、产品介绍

  存款证明书是经审查机关认可的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一项银行证明。该证明书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的作用,不得转让、抵押、担保,不得作为提取存款的凭证。

  二、服务功能

  为存款客户出境提供个人自行担保服务。

  三、适用对象

  我国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暂居并在银行确有存款的存款人。

  四、基本操作流程

  1、存款人填写申请书、提供本人名下的人民币或外币储蓄存折(单)、有关出国资料原件及身份证明,交银行审核办理。

  2、银行经办人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核对账户余额、签注审查意见,与有关资料一起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3、有权批准人审查批准后,经办人办理存折(单)止付手续,开立存款证明书,在已开出存款证明书的存折(单)上加盖“已开立存款证明书,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戳记,注明受理日期后交客户。

  五、管理规定:

  1、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单)必须是银行本所(柜)开立的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折(单)。不得为他行的存折(单)提供存款证明。凡已用作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存折(单),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


存款保险制度6篇(扩展4)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5篇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山**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竞争。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 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 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利弊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会受到较人影响。

  四、中小型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策略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央行*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缺陷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2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3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3.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3.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国情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力的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能够真实保护中小储户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个银行机构体系中,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属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承担大额保费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压力,比较容易产生各种风险因素。因此,在当前背景下,认真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并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这对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我国最新的存款保险制度自20xx年5月起开始实施,它的具体内容是指: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与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存款保险范围比较广泛。新的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的存款不仅有人民币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币存款,因此,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二是最高限额保障水*比较高。新的存款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较高的保障水*;三是参保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明确要求,凡是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目前,我国建立并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减少国家的财政风险和各种负担,而且这对完善我国创新的市场机制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分析

  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于美国,当时,美国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为了重新树立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从而考虑到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当地中小银行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改变了银行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打破了旧有的金融体系,并促进了银行业的新发展。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加快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长期来看,新制度的确立能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从目前来讲,新制度的确立给我国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新制度的实施给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危机及挑战的双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新制度的实施造成原有客户资源的流失。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先天资本不足、资金实力不强以及不良贷款率较高等现状,而新制度的实施,要求其赔付限额的规定,这容易造成银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业和比较富裕的农民就会将存款转向大中型商业银行,从而造成一些客户资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虽然,新制度的规定能提高中小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保险费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规模所决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三、存款保险制度下提高农村信用社运营管理的对策研究

  目前,在国内外金融体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社要时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改革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积极调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认识,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才能提高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最终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一)提高中小银行的思想认识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不主动改变传统的发展思路,很有可能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存款权益,而且能帮助中小银行深入改革,改变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银行的综合实力,这对建立农村信用社新时期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这让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机遇。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稳固农村市场,促进存款的稳步增长和银行的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点,更要实行延伸服务,用最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把最新的银行政策和规定传递给客户,并进一步做好新农合、新农保等国家最新惠农资金的发放事项,在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同时,努力提高人们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度和社会认知度;二是不断优化银行的存款结构。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各种新的业务,改善和优化存款结构,例如,可以通过不断增加对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发性存款等方式来降低银行的存款成本和压力;三是要积极组织全体员工主动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区深度挖掘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积极开发新客户,向新老客户及时传达银行的最新政策和动态。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完善银行的经营体系,更能促进银行的优胜劣汰。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还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新制度的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农村信用社应该积极采取各种对策来化解经营中的风险,不断提升银行的监管等级,才能争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银行相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实施对策:一是加强对银行内资本的流动性管理,有效配置负债结构及资产结构,及时防范各种流动性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的充足;三是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风险管理水*,以此来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存款保险制度6篇(扩展5)

——存款合同优选【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存入人民币__元整。

  2.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五年零一个月。协议存款起存日、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自甲方开立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之日起计息。

  3.协议存款利率:

  3.1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存款年利率为__%,中途不做调整。

  4.计息规则: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

  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5.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甲方指定的如下分支行为协议存款的存放地点:______________。

  6.协议存款凭证:

  6.1以协议存款起存日为准,甲方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存入金额、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账号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于协议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乙方开具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大写)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___元整。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6.2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起存日起按季向乙方提供书面协议存款对账服务,按乙方要求提供协议存款询证服务。

  7.还本付息方式:

  7.1甲方保证在协议存款期限内,自协议存款起息日起,每满一年向乙方付息一次。甲方应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规定的起息日的逐年对应日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协议存款到期日为本息合计)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支付系统号:______________

  协议存款第61个月的利息,在到期日随本金一并支付,按照第4条计息规则计算当月利息。

  7.2利息(或本息)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划款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8.融资条款:

  乙方如急需用款,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甲方融资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并以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融资;但该约定并不意味着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融资,具体以甲方最终的审批结果为准。如乙方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甲方可以拆借形式向乙方提供融资,拆借规模、期限、利率按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情况商定。

  9.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协议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行为或主张不能免除甲方承担本条款项下违约责任的义务。

  10.提前支取: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提前支取协议存款:

  10.1.1甲方发生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降低等情况,影响乙方的资金安全;

  10.1.2**监管机构确认乙方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等情况;

  10.1.3乙方出现流动性紧张;

  10.1.4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

  10.2如发生提前支取,甲方可对该协议存款提前支取部分自起息日(含该日)至提前支取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照第4条计息规则及下述适用的计息利率重新计提:

  10.2.1上述计息期不足三个月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2.2上述计息期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叁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3上述计息期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不足一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陆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4上述计息期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二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5上述计息期超过二年(含二年)不足三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贰年期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6上述计息期超过三年(含三年)不足五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叁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7上述计息期超过五年(含五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伍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3上述重新计提的利息,扣减该协议存款项下甲方已实际支付乙方的利息后,在提前支取日随本金一并支付。

  11.保密责任:

  11.1除非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关规定以及任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要求披露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其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披露方应确保其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知晓并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保密责任。

  11.2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关规定以及任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书面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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