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

首页 / 知识 / | 2022-12-03 00:00:00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问答1

  1、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2、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

  A.共同 B.连带 C.按份 D.违约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5、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的岗位。

  A.不超过3个月 B.3个月到6个月之间

  C.不超过4个月 D.不超过6个月

  6、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7、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什么原则建立?

  A.独立自主 B.宪法 C.民主集中制 D.*等

  8、劳务派遣用工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补充形式 只能 B.必要形式 必须

  C.补充形式 必须 D.必要形式 只能

  9、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A.试用期 B.劳动报酬 C.培训 D.保守秘密

  10、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

  A.普通性预告解除 B.特殊性预告解除

  C.普通性即时解除 D.特殊性即时解除

  11、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 )。

  A.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B.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C.变更投资人

  D.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1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

  C.两个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13、《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1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D.给予警告

  15、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A、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B、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C、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 D、据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

  16、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必须保证

  17、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 )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A、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B、工会经费和财产

  C、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D、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18、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进行, () 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A、以外,应当,事先 B、以内,必须,事先

  C、以外,需要,事先 D、业余,需要,事先

  19、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 ( ) 和 ( ) 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A、*等自愿,公*合理 B、*等自愿,协商一致

  C、自觉自愿,协商一致 D、公*合理,尊守法律

  20、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 )给予支持和帮助。

  A、应当 B、可以 C、必须 D、应当大力

  2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等情况。

  A.试用期 B.培训

  C.保守秘密 D.工作岗位

  22、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代表、()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A、职工;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委员会 B、工人;资方;企业工会委员会

  C、劳动者;企业行政;企业工会  D、劳动者;资方;企业工会

  2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A.相同或者相* B.相同 C.相* D.不同

  24、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 ),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 ( ) 。

  A、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 B、女工组织,女工组织

  C、女工组织,女职工委员 D、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25、罢免工会*、副*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 ) 通过,不得罢免。

  A、应当,三分之二多数 B、可以,全体代表过半数

  C、必须,全体代表过半数 D、必须,三分之二多数

  26、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 )的工资、奖励、补贴,由( )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A、非专职委员,所在单位 B、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C、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工会 D、非专职委员,基层工会

  2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A.半 B.一 C.二 D.三

  28、劳务派遣一般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长期性 B.固定性 C.流动性 D.临时性

  29、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 )。

  A、应当继续保留  B、可以继续保留

  C、不再继续保留  D、不得继续保留

  30、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最低工资标准 B.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C.行业工资指导线 D.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3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 )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A、可以 B、有权 C、应当 D、必须

  32、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 )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C、人民*劳动行政部门 D、人民*或者有关部门

法律知识问答2

  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同男子*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在职工*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等。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提供学*、培训机会,为女职工接受文化教育创造条件等。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配合和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总称。《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等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也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要通过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其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法律知识问答3

  1、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2、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

  A.共同 B.连带 C.按份 D.违约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5、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的岗位。

  A.不超过3个月 B.3个月到6个月之间

  C.不超过4个月 D.不超过6个月

  6、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7、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什么原则建立?

  A.独立自主 B.宪法 C.民主集中制 D.*等

  8、劳务派遣用工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补充形式 只能 B.必要形式 必须

  C.补充形式 必须 D.必要形式 只能

  9、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A.试用期 B.劳动报酬 C.培训 D.保守秘密

  10、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

  A.普通性预告解除 B.特殊性预告解除

  C.普通性即时解除 D.特殊性即时解除

  11、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 )。

  A.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B.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C.变更投资人

  D.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1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

  C.两个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13、《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1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D.给予警告

  15、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A、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B、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C、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 D、据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

  16、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必须保证

  17、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 )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A、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B、工会经费和财产

  C、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D、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18、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进行, () 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A、以外,应当,事先 B、以内,必须,事先

  C、以外,需要,事先 D、业余,需要,事先

  19、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 ( ) 和 ( ) 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A、*等自愿,公*合理 B、*等自愿,协商一致

  C、自觉自愿,协商一致 D、公*合理,尊守法律

  20、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 )给予支持和帮助。

  A、应当 B、可以 C、必须 D、应当大力

  2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等情况。

  A.试用期 B.培训

  C.保守秘密 D.工作岗位

  22、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代表、()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A、职工;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委员会 B、工人;资方;企业工会委员会

  C、劳动者;企业行政;企业工会  D、劳动者;资方;企业工会

  2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A.相同或者相* B.相同 C.相* D.不同

  24、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 ),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 ( ) 。

  A、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 B、女工组织,女工组织

  C、女工组织,女职工委员 D、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25、罢免工会*、副*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 ) 通过,不得罢免。

  A、应当,三分之二多数 B、可以,全体代表过半数

  C、必须,全体代表过半数 D、必须,三分之二多数

  26、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 )的工资、奖励、补贴,由( )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A、非专职委员,所在单位 B、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C、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工会 D、非专职委员,基层工会

  2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A.半 B.一 C.二 D.三

  28、劳务派遣一般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长期性 B.固定性 C.流动性 D.临时性

  29、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 )。

  A、应当继续保留  B、可以继续保留

  C、不再继续保留  D、不得继续保留

  30、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最低工资标准 B.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C.行业工资指导线 D.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3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 )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A、可以 B、有权 C、应当 D、必须

  32、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 )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C、人民*劳动行政部门 D、人民*或者有关部门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1)

——学生法律知识 (菁华3篇)

学生法律知识1

  1、被人殴打了怎么办?

  (1)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2)及时治疗。(3)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4)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2、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3、独自在家有陌生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陌生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4、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5、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学生法律知识2

  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违法与犯罪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相对刑事违法行为而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3.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机关、人民*、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4.加强自我防范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这部法律设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给我们划清了明确的是非界限。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气开始的。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气,防患于未然。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5.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我国法律规定:吸毒违法,*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列为严重不良行。

  我们只有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会有健康幸福的生活。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这种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7. 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在我国,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8.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的显著特征。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任务的义务。

  9.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0.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11.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12.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3.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①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消费者享有公*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1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5.关心国家大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利。我们要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改善环境、整顿秩序、维护治安等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反映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聚众闹事等方法。

  16.维护*是我们的义务

  *,包括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树立*意识,自觉关心、维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学生法律知识3

  一、普法内容和方式

  有幸聆听杨阳学长为我们带来的法律知识座谈,据此我们得到了关于暑假支教过程中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和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初步印象。尽管法律知识有其一定主体适用的普遍性,但考虑到三至六年级的学生认知能力的差异性,所以我们可以在教学内容上保持一致,但具体的教学方式可以由浅入深。基于杨阳学长的 培训 ,大致以学长所说的这几个方面为蓝本: 宪法 性法律、 民法 、 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法规和教育法。

  至于法律教学的方式,杨阳学长提到的案例教学法和视频教学法,我以为都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具体的法律知识或许可以通过进一步学*而掌握,但我们更应该交给孩子们的是法治意识,即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这些观念对人生具有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加以重视。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XX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二、规避班级小团体现象

  在任何一个具有规模的正式组织中都存在着非正式组织,一个几十人组成的班集体也不例外,因此在班级同学的学*和接触中,必然会以感情、性格、爱好相投为基础形成若干人群,这些群体不受班级干部和 班主任 的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正式结构,但在其内部也会形成一些特定的关系结构,自然涌现出自己的“头头”,形成一些不成文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因为非正式组织是伴随着正式组织的发展而出现的,我以为,班级小团体现象难以规避或消灭。但是我们可以积极引导非正式组织也就是班级小团体的文化建设从而避免小团体走上歪路。

  一、谋求与非正式组织领袖的合作,一般而言,非正式组织领袖体现了成员的价值观和共同志趣,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直接影响着组织中成员的行为,因此,当小团体中出现危机时,因首先与小团体的核心达成良好的沟通以便顺利解决问题。

  二、建立正式的沟通渠道

  由于非正式组织中的非正式沟通是缺乏正式沟通所产生的,所以小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必然存在着失真性,所以建立一个快速通畅的沟通渠道,对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和真实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谣言在小团体中蔓延时,班级管理者应该尽可能地向小团体中的某些成员传递正确的信息,由此避免了伪信息在小团体中的传播。

  三、迅速采取内部公关措施

  当班级小团体与班级管理层对抗时,管理者首先要进行自我检讨,是否由于自身错误导致群众不满。如果确实是由于管理层疏忽而危及班级利益,管理者应该迅速调整政策。如果是有人在蛊惑人心,那么管理者可以利用企业的公共场所,进行坦诚、公开的交流,以取得广大班级成员的信任。

  四、积极清除害群之马

  虽然我们说班级小团体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基于团体领袖对团体乃至整个班级的作用而言,我们必须对此重视,若小团体的领袖对班级产生敌意,那么作为班级的管理者,就应当及时找其谈话,扼杀此种不良苗头的增长。以避免其蛊惑人心,造成组织涣散和凝聚力下降。

  三、人身伤害处理措施

  在长达25天的支教过程中,我们要求避免志愿者或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若是事情不幸发生了,我们也应当做好应对准备,首先是明确责任方,让责任方为其过错承担责任,若无责任方,则作为组织者的我们便应当承担责任,然而这两种情形我们都是不愿意其发生的,所以我们更应当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提醒和安全防护。

  四、离异家庭儿童心理辅导

  父母离婚时,无论孩子年龄大小,对他们心理上的伤害都是巨大的,家庭变化使其心理造成异常的开端,还没发展成很严重的心理问题,但假如家长和老师对她的这些反常行为不重视,没能及时的纠正,任其一直发展,后果是难以预测的。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2)

——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菁华3篇)

法律知识培训总结1

  通过本次学*我准确地掌握了各项法律法规的实质,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明确了身为教育工作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此外,还懂得了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们要时刻记住党的教育方针,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发展。我很认同,一定要呼吁全国要注重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教育,促进他们的综合素质发展!而不是偏重于应试教育,不能把成绩看做是衡量标准!

  学*了这些法律后,我也反思了教书以来所看到的现象:

  现在的学生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好多学生都是家里宠着的,来到学校后,要不作业不认真完成甚至不做,要不就上课爱怎么玩就怎么玩,课后表现也不怎么好,因为总是不谦让怎么引导教育,他也无济于事,和家长交流下,家长也不怎么管,身为班主任和老师都很痛疼,教育法规定不能体罚学生,也不能变相体罚,也就是不能罚抄作业,不能罚站着上课,不能还能怎么办呢?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心得体会

  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教师在学生心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德。 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这些都是我们*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小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比较薄弱,特别是低年级的学生,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学生继续发展,让学生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法律知识培训总结2

  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总结

  -----德育活动

  为了提高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我系特邀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于XX月XX日晚7:00在XX堂举办了“大学生与法”的法律知识讲座,这些讲座不仅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课,而且对同学们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守法教育。

  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大学生权益受侵害案件、事件的特点和常见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对大学生进行以实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帮助大学生区分合法与非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讲法律故事、法律讨论、案例分析、法律知识竞赛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同学们学*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同学们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深受大家的好评。 通过法官的解读,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今后规范言行,杜绝犯罪,打下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通过此次法律知识讲座,使大家明确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进一步激发同学们学*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同学们也都纷纷表示,这次法律知识讲座,使大家懂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要树立良好学生形象,坚决抵制

  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安校园作出努力。

  联系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表现,比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身边或者身上,早已演绎着并且每天还在演绎着许多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大学生守则》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和现象,有的甚至已经濒临违法犯罪的边缘。

  比如:出口成“脏”、随意骂人,语言不文明的同学,为数不少;贪图享受,追求吃穿,不懂得父母的辛劳,零食不歇嘴,过时的衣服不肯穿的,比比皆是;沉迷于游戏机室,宁愿少吃一顿饭,不可少玩一次游戏的,在同学们中也是大有人在;不爱护公共财物,随意破坏校产校具,抽烟赌博,结伙成邦,欺凌弱小,打架斗殴,在少数人身上也居然存在……

  凡此种种,无视于别人的人格,无视于社会的约束,无视于法律的存在,令人触目惊心。对于具有这些现象和行为的同学,如果还不赶快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不久的将来,等待他的,将不是灿烂的前程和美好的人生,而是丧失自我、丧失自由的“高墙生活”和牢狱改造,甚至是宝贵的生命。

  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振兴中华的主力军。我们应该从小学法,从小知法,从小守法,从小护法,积极做法律提倡的事情,坚决不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把握好人生的起跑线。为此,我衷心地希望并告诫大家:

  首先,要树立“知法重要,守法光荣”的思想,多学法律知识,早学法律知识,认真学法律知识,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做法律知识的明白人。

  其次,要明确“行为养成*惯,*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这句名言的意义,从遵守校纪校规做起,从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惯,做校纪校规的守护者。

  最后,要增强法律素质,自觉抵制不良因素的诱惑,积极维护并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向家人宣传法律知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做遵纪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法律知识培训总结3

  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

  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一)依法治国有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素质教育的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三)自身建设有要求。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和班风的形成, 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

  (四)学生家长有愿望。

  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据统计,在*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家长告学校,老师”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教师学*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

  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

  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 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班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法制化,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了班级管理的持续性和连续性。 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教师言行举止是无声的命令,身教远重于言教, 要求学生做到的我首先做到,为搞好班级的管理,推动全面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班里的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不出问题才不正常.每当这时候,我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使孩子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错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渐,确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3)

——法律知识培训心得 (菁华3篇)

法律知识培训心得1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

  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法律知识培训心得2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知识培训心得3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

  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4)

——学*法律知识心得体会9篇

  我们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了与教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通过学*,我对《教师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教师,不同于其他职业,是被称为“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教师法”用法律武器扞卫我们的权利显的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从在师范院校学*的第一天起,我就记的在学*“教师法”的同时还在学*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学*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理论的知识丰富了,但是当我真正将它付之行动时才发现要考验我的原来远远没那么简单。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教书和学*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正义的理念。公*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才能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建设好的国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一个公民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好作用。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在学*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一定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威严。

  社会主义法律威严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威严。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准守法律的威严。应当通过认真学*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在自己学*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威严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威严的蔑视。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准守法律威严。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这次学*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让我明白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

  我们大学生再学校学*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为以后步入社会做个良好公民做好准备。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有关的法律法规,二通过学*法律基础我们能更好的去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从这一点我认为学*法律基础确实受益匪浅。虽然这门课结束了,但时我还是会好好的学*其他的相关法律,这时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所必须学的。我个人认为,学*法律基础有以下几点必要性和重要性:

  学*法律基础可以培养当代教师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我们的学*营造良好的氛围。并且在我们的权益受的侵害时,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学*法律基础课是使教师正确理解和支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做好准备。

  学*法律基础可以完善和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以及文化素质,让我们在进入社会之前打好坚实的基础,是我们能更好的立足在未来竞争激烈的社会。

  总之,教师学*法律基础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所以我们学*法律基础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学*岁月里我们还应该继续的学*有关的法律,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

  为认真贯彻执行*制订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泰山小学透过各种不一样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潜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资料,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透过学*,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方就个人学*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我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我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资料。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我,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的主观能动性。在*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务必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构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5)

——与监护权的法律知识3篇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是否承担监护责任,一直是法律界和教育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一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由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争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时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1]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原来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视线,虽然监护人在法律上尚存有监护责任,但实际上很难直接行使该责任。作为监护人,此时的监护权是间接行使,作为未成年学生学*、活动所在的学校担当一部分责任是适宜的,而且在这期间除了学校不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出发,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规范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具体行为。

  (三)第三种观点,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

  此种观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一种保护责任,原因是未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该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对在校发生的伤害事件承担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民法学理论,以利于最大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该三种观点进行剖析,以求澄清它们的缺陷与不足,并就其正确性予以适当的探讨。

  二、学校在监护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分析

  解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宜将学校确立为监护人。

  (一)从被监护人制度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包括被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制度和监护责任制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被监护人包括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具体应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即一至四年级小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为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及个别读书早的大学生。因此,我国在校未成年学生几乎包括大学以前所有在校读书的学生。难以想象,如果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并对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以现有的办学经费、师资力量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为基础,学校应如何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学校承担了监护责任或部分监护责任,即意味着学校监护的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这就造成在学生伤害学生的案件中,学校同时担任当事人双方的监护人的尴尬局面。学校不但因是受害人的监护人而承担“监护不利”造成的损失,还作为致害人的监护人对致害人的承担赔偿责任。如此重负,难堪承担。

  监护责任是一项十分繁重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一般不主张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人的监护人。《德国民法典》[2]第178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享有照顾权的人可以拒绝承担监护。《法国民法典》[3]第428条规定:“……因年龄、疾病、距离遥远,职业或家庭事务极为繁忙,不能负担监护任务的人,或者已负担的监护任务过于沉重,不能负担新的监护任务的人,得免于负担监护任务。”可见,监护人应当有条件有能力才可担负监护责任。而在我国,一所学校里往往有成百上千的学生,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根本不现实的,况且就国外民法典看,亦没有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立法先例。(二)从监护人制度方面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监护人制度主要包括监护人的产生的和监护人的资格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条明确: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的*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6)

——全国中小学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3篇

  一.多项选择题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包括( ABD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免于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包括( ABCD )。

  A.警告、罚款 B.行政拘留 C.*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D.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携带下列哪些物品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BCD )。

  A.枪 B.弹y C.弩 D.匕首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BCD )。

  A.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B.被处罚人有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

  C.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被侵害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D.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CD )。

  A.七十周岁以上的 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D.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D )。

  A.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的 B.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

  C.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D.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机关报告的

  二.单项选择题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 C )。

  A.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 B.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

  C.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和单位 D.违反治安管理并已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

  2.*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B )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B)小时。

  A.6、24 B.8、24 C.12、24 D.24、48

  3.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C )。

  A.50元 B.100元 C.200元 D.500元

  4.甲饲养了一条宠物狗,因该狗经常在夜间长吠,邻居乙多次要求甲采取措施,甲因此怀恨在心,某晚甲在小区内遛狗,见乙的女儿回家,甲驱使宠物狗将乙的女儿咬伤。乙要求公

  安机关裁决甲赔偿其女儿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赔偿,*机关应如何处理( A )。

  A.告知以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参照民法有关规定,应裁决甲赔偿乙的损失

  C.告知乙就赔偿问题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D.责令甲赔偿损失,不赔偿的可予警告,但对乙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应提起民事诉讼

  5.旅馆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 )。

  A.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机关通缉人员,不向*机关报告

  B.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C.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

  D.在旅游旺季大幅度抬高房价,牟取暴利

  6.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 D )进行。

  A.医师 B.人民警察 C.女侦查人员 D.女性工作人员

  7.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C )。

  A.警察乙的母亲是其办理的治安案件当中的被侵害人,乙应当回避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警察甲的儿子,甲应当回避

  C.*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决定

  D.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机关决定

  8.*机关作出( C )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A.5日以上行政拘留,2000元以上罚款 B.10日以上行政拘留,500元以上罚款

  C.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D.吊销许可证,500元以上罚款

  9.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 C )内报所属*机关备案。

  A.8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10.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是( D )。

  A.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B.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C.偷开他人机动车 D.结伙斗殴

  11.赵某(13岁)伙同他人一起打麻将赢了人民币105元被*机关现场查获,因赵某系未成年人,*机关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但对其所赢的105元应当( C )。

  A.没收 B.追缴 C.收缴 D.退给输钱人

  1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B )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2年内

  三.判断题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2.李某去年10月在家门口无故殴打郭某(经鉴定为重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机关可对李某的行为处以15日拘留,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3.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机关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4.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并不容侵犯。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不能了解、查询公民的个人隐私。( × )

  5.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并罚时,拘留期限也可以超过15日。( × )

  6.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机关发现”指的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

  7.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

  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9.王某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被*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机关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 )

  10.*民警对当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须补办传唤证。( × )

  11.李某在影院看电影,中途觉得剧情无趣,便想寻刺激,在场内大喊“起火了”,引起现场混乱,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

  1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行为中,可以代理的是( AD )。

  A.签订购销合同 B.办理结婚登记 C.演出 D.参加民事诉讼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BC )。

  A.自然人甲与乙之间的继承纠纷 B.某银行多付储户存款纠纷

  C.某*机关与汽车经销商丙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

  D.某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4.下列哪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ABCD )。

  A.受害人自身过错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不可抗力

  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 ABC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张某的照片 B.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申某的照片 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林某的照片

  6.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 BC )。

  A.甲过失致张某死亡 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C.丙遗弃张某 D.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微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C )。

  A.刘某将电脑送给好友 B.老张因病去世 C.小李每天坚持跑步 D.王某将许某打伤

  2.美籍公民某甲在*旅游期间发生损害,对于该损害正确的处理为( B )。

  A.因某甲属美国国籍,适用美国法律 B.因该损害发生在*,应适用*法律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7)

——法律知识演讲稿6篇

在座的朋友们:

  你们好!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

  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人类社会生活是由公共生活作为重要组成的'部分构成的。公共生活的秩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公共生活需要道德和法律来约束调节。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惯,是锤炼高尚品格的重要途径。

  当今世界,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因为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助人为乐是美德和*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并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造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就是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法律规定了经济运行的规则,而道德则使经济运行中每个个人更有社会责任感,服务社会,造福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在人们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人们会更加重视生活品质和品位。更需要良好的省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都是要以有序公共生活作为保证。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生态文明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现代化有赖于人得而现代化和公共生活的文明进步。

  当人们有时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我们应用法律思维来处理,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

  我们作为大学生应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锤炼高尚品格,打下未来良好基础。

在座的朋友们:

  你们好!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

  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律知识,做合格少年》

  一提到法律,有人认为自己一不违法,二不犯罪,不会与法律打交道,也有人认为自己年龄还小,尚未长大**,与法律没有什么密切联系。其实,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因为,一个人自呱呱落地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他既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然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刻苦学*,奋发向上,决心振兴中华,为实现四化多做贡献。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年来还出现了青少年犯罪活动突出,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同学们,我们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

  然而,在当今社会上有不少的青少年却违法犯罪,打架、、偷盗、吸毒、抢劫等等犯罪,最后锒铛入狱,真可惜!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

  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挑大梁者。祖国和人民对他们寄予了厚望。可是*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尤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校园暴力和某些学生的出轨行为成为了困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良好学*环境的重要问题。

  作为年轻人血气方刚,有时欠思考,法制观念淡薄,有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加以限制,采取了一些过激做法。据了解,青少年犯罪除了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冲动、不好把握以外,升学和就业的压力,社会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学校和家庭*时教育和关心的不够,学生自身分辨和识别能力的限制,这些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学校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一些法制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课在一定范围内要加强进行实施外,还需要党和*的关心,还有家长方面的教育,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综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很好的社会氛围。

  自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已经普遍开始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里的法制活动也逐渐多了起来,法制班会、法制课、法制演讲赛等一系列与法有关的活动此起彼伏地各个学校开展起来。让学生尽早在法制教育中,在幼小的心灵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知识。

  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校园法制活动也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宣传普及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青少年相关法律,帮助广大青少年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掀起一个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新高潮,正是宣传学*法制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就像给花朵浇水施肥,我相信,只要我们整个社会都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针打早一点,打准一点,青少年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并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普法教育活动正如一场润物好雨,持久而细腻地滋润青少年的心田,以孕育出法制之花。

  为了祖国的明天,让我们共同来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吧!

各位老师同学、叔叔阿姨们:

  您们好!

  我作为一名青少年,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所指定的措施。当然,我的同伴们也是一样的!然而,成年人也应该遵循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国重要的保护目标。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实施,规范了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与保护。

  我的身边有几则这样的小故事,我讲给大家听听吧!

  我有一位好朋友,他一直是我们班的拔尖生。但是,自从上了四年级,他变了,他和社会上的混混一起玩耍,成绩一落千丈,并且学会了社会上的风流语言,经常用难听的话来攻击同学,是同学极其讨厌的人。上了五年级,他学会了抽烟、喝酒、进网吧,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老师多次教导他,他仍不悔改。就这样,一个优秀的人才,一个同学的好朋友,眼看就要毁掉了……

  自从上了六年级,老师在思想品德课和班队主题会上,给同学们传授了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用很多生动的事例说明了不遵守法律法规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于是,他立刻改掉了那些坏*惯。同学、老师看到他的转变都非常高兴。原来,听了老师的教导后,他又看了很多篇报道,听了同学的劝说,阅读了国家相关的法律,他懂得这样继续坏下去的后果,他明白了那样继续与社会上的“垃圾”混在一起将会犯罪的。

  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给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不要使其误入歧途。大家再听听下面这一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故事。

  新*成立六十周年的那一天,我和我的家人在老家的电视机前观看阅兵。看着电视上那些整齐的步伐和高科技的武器,我为我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感到骄傲。看得入神时,窗外传来一阵大声的责骂声,紧接着,哭声传来。我的好心情被搅乱了。不自主的出了门,眼前一幕把人惊呆了,一个小男孩跪在地上,一个大人在他的前面站着,手里拿着木条子,眼神极其凶恶,很可怕,还可以看见小男孩的手臂上有几条红印,不用说,他一定被他爸爸狠狠的打了一顿。使于怜悯和好奇,我上前问小男孩为什么会挨打。可小男孩大声地哭着,不肯回答我。我凝视着他。不一会儿,他说话了,是他出去玩,结果回来晚了十多分钟,就被他爸爸打了。他说着,哭得更大声了。我震惊了,就为这种小事,把自己的孩子打得这么严重。

  是啊!大家一定和我当时的心情一样,很悲哀,很吃惊。这个父亲的教育方法完全不对。我的故事讲完了。成年人们应该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给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然而,青少年更应该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健康的好青年,做一个社会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8)

——学法律知识做守法公民演讲稿优选【5】篇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今天,在又一个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我想与诸位谈谈法制。

  管子讲:“以规矩为方圆则成,以尺寸量长短则成,以法教治民则安。”而法律就是我们全社会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规矩。我们每天的学*、生活都有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着我们的一举一动,升**时,《**法》要求我们正以肃静,敛以心神;在环境保护,关爱自然方面,《环境保护法》、《爱国卫生条例》等都是我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作为学生,每日奔波在上学,下学途中的我们,是否明确《道路交通法》我们行为的限制;在对待残疾人的关爱行为方面,《残疾人保护条例》告知我们正确的所行;当网络的世界愈发奇幻迷离,引人留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拱卫着我们的心灵。我们的学*生活中处处涉及到法。同时,我们要知道:法是规范我们言行的基本准绳,它给我们指明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做,我们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在学*生活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各项法律都是为着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每个人都能遵纪守法,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就会更加美好。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愿君冶学于校,以法修身,行事于人,经法研性,他日匡世于国,鸿鹄天地。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同学们:

  都知道,我们是一个是有着五千年光辉历史、灿烂文明的伟大民族,自古以来就流传着鹿乳奉亲、孔融让梨等尊老爱幼,礼仪文明的动人故事,熏陶着着我们这些新时代的小公民。头悬梁、锥刺股,凿壁偷光、囊萤映雪,也激励着我们小学生为中华之崛起而勤奋学*;现在,就让我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以《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自己的誓言,做一个文明的小公民。

  讲文明就是讲卫生。所以我们每天要勤洗手,勤剪指甲,爱护周围的一草一木。如果看见纸屑、果皮、塑料袋,就要责无旁贷的把它统统扔进垃圾桶。我们要爱护动物,保护环境,努力营造一个清新绿色的生活环境。

  讲文明就是爱劳动。抽时间帮助爸爸妈妈干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自己的衣服一定自己洗,自己的房间一定自己整理,让爸爸妈妈少操心,多休息。

  讲文明就是懂礼貌。对待爷爷奶奶要尊敬,要关心。要有一个颗善良的心,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要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帮助他。

  让我们一切行动起来吧!努力做一个讲卫生、爱劳动、懂礼貌的文明小公民!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12月4日是法制教育宣传日,所以今天**下讲话的主题是法制安全,从身边做起。

  同学们,当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这是我们学会做人的前提。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有些现象我们学校也曾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不摸;有些同学很冲动,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总之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

  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

  1、养成良好的行为*惯,认真履行学生的一日常规,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因为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最基础的环节。

  2、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有所控制,增强法制意识。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3、胸怀宽阔,因小事激化同学矛盾,双方要退让一步,积极化解矛盾,双方应该冷静地处理,而不能说一些刺激性的话语、做一些挑逗性的动作而激化矛盾,更不应该大打出手,造成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果盲目冲动约请校外人员,性质会发生更严重的变化,将会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直至法律的严惩。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丑恶的、不良的行为和*惯,我们都应坚决制止,决不含糊。让我们携起手来,认真学*、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

尊敬的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内容是关于遵纪守法的,在这里先谢谢各位的聆听。

  遵守纪律和法律一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遵守法律,我们才能维持社会秩序。

  我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发现,在我们这边,总是遵守法律和纪律的同学们不是很多。我们不要说得太远,就说最*吧。

  学校一直禁止学生从前门走过,现在呢?中午放学后,在前门的同学们仍然络绎不绝,从这样一件小事就可以体现出一些同学的素质。

  还有,虽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明确指出,打架是不允许的。但有一次放学后我看到两个同学撞倒了一辆自行车,他们互相推脱责任,甚至后来大打出手。这个事件可以反映个别学生的道德问题。

  我认为最严重的是中学生吸烟,进入这所学校的第一天,我的心充满了无限的期望,但是下课后我去了厕所,一看,满地都是烟头,这让我感到非常失望。从学生吸烟的事实,我们可以也可以看到一些学生的有着不良嗜好。

  接着是周一的升旗仪式,学生们叽叽喳喳地说个不停,甚至还有嚼瓜子和嚼口香糖的。我们应该知道**是祖国的象征,不尊敬**就是不尊敬祖国,从这件事不难看出一些学生的道德素质。

  还有中学生去网吧玩游戏的问题,虽然网络里面的世界是美好的,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能正确使用网络,它可以提高你的智力,帮助你解决问题。然而,不当使用互联网会使你跌入“网络深渊”,无法自拔。这直接反映了一些学生的自我控制问题

  我们是21世纪的青年,是祖国的花朵,是人民的未来。我们必须遵守纪律和法律,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做21世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下讲话的题目是《知法、懂法、守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在咱们大多数同学看来,法律是很遥远的,因为那是成年人的事,咱们现在只是一名学生。真的是这样吗?让咱们一起来听听一个从事审判工作者的法官是怎么说的。这位法官16年中判过631个犯罪的青年,她认为造成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他们不懂法。有一个学生,他非常羡慕别人有手提电脑。一天,一个同学告诉他,有一个人偷了一台电脑,不敢拿回家,放在附*楼房的一件工具房里。这学生就说,那咱们去拿了来,偷小偷的东西不算偷。后来他们就真的把电脑偷了来没问他为什么偷,他理直气壮地说,偷小偷的东西不算偷。是不懂法害了他。在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抢劫罪的比例很高,问他们为什么抢劫?很多青少年都会这样想自己曾经被人家抢过,人家抢自己的,为什么自己不能抢人家的。这种观念的形成也是因为同学们本身缺乏保护意识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制教育造成的。还有一个14岁的孩子一进法庭就放声大哭,说他已经把问题都交待了怎么还不放他回家。可是这个孩子和另外一个15岁同伙共撬了3个保险柜,偷了两万多元。这个孩子站在她面前,就感到心情非常沉重。因为他们根本就是一个孩子,一个做了错事的孩子。但法律是无情的,该判还得判。

  咱们一些同学尚未成年,缺少生活阅历,对于什么是法?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犯法?为什么要知法、懂法、守法?怎样遵法、守法等一些问题是一知半解,甚至有些一无所知。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所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学们,法就在咱们身边,咱们学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

  国家、家庭、学校、社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那咱们自己本身要怎样做呢?

  首先,要遵守咱们的校纪、校规,它可以帮助咱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行为*惯,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只要咱们能自觉遵守《守则》和《规范》,就能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并且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的能力,增强守法、守规、守纪的意识。所以只要咱们自觉遵守《师范生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就已经做到了遵纪守法的第一步。 其次,咱们还要自觉遵守和咱们学生有关的一些法律。比如:营业性的舞厅、网吧咱们不能进入;不健康的书籍、录像自觉不看等等,这样把自己放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既保护自己,又杜绝犯罪发生的可能。咱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发展的未来。所以从现在起,咱们不能一味地只看重语文、数学的学*,要多知道一些法律小常识,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咱们所有的学生从我做起,主动学法,让咱们在充满法律意识的氛围中健康成长,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的规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意识与*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在此我倡议,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

  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严以律已,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学生。最后,祝全体老师工作顺利,所有同学学*进步。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法律知识问答 (菁华3篇)(扩展9)

——法律知识学*心得,法律知识个人学*心得(精选五篇)

★ 2020民法典党员个人学*心得体会5篇

★ 法制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

★ 关于学*民法典最新个人心得感想5篇大全

★ 政治学*心得体会2020最新范文5篇

★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心得范文5篇【汇总】

★ 教师法学*心得体会五篇模板2021

★ 律所实*心得体会优秀范文5篇

★ 党员学*心得体会2020最新范文5篇

★ 不忘初心个人心得体会个人收获5篇精选

★ 疫情在家上网课个人学*心得5篇

*日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我们全体教师认真学*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等教育政策法规,我就此谈一谈学*的体会: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作为一个教师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更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学生,尊重学生,并施以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作为一个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有力的指导了自己今后的实践。

二、热爱本职工作,尽业乐教

“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工作的“园丁”,我想这是人们在表达教育这一职业的伟大和无私。南宋哲学家朱熹说:“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对待本职工作,我们应常怀敬畏之心,专心、尽职、尽责,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我们要努力在*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凡的业绩。

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

学生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护人格尊严和自尊心,坚决与违反>的行为作斗争。作为一名教师,应该热爱学生,关爱在我们的培育下茁壮成长的小苗,使他们在快乐和幸福中成长!

四、刻苦钻研,严谨治学

我们教师教给学生的那点基础知识,只是沧海一粟,教师还应具要有活到老,教到老,学到老的进取精神,孜孜不倦地吸收新鲜知识来充实自己,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管教师读书难的理由有千万条,但每个教师自己应该清楚,作为教师,必须要坚持学*,不断进取。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今后在工作中一定要贯彻执行教育法规,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法律知识学*心得,法律知识个人学*心得 3

青春是一首欢快的歌,充满正能量;青春也是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朝气蓬勃。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11月20日下午,花溪区清溪小学的同学们在班主任的带领下,来到了花溪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进行参观。

在讲解员的解说下,同学们了解了基地的整体概况。基地分为三大板块,分别是“青春正能量、走好青春每一步、让青春更美好”。同学们对基地充满各种好奇,提出“为什么要佩戴感应卡”“为什么法治树会亮”“为什么要绿色上网”等等,讲解员耐心地进行了一一解答。参观过程中,同学们举起有力的拳头,配以嘹亮的声音、专注的眼神,进行了一场模拟的宣誓,感受了宪法的庄重与威严。不仅如此,同学们还积极的参与互动,争先恐后地阐述着自己的梦想——有的想当法官,有的想科学家,有的想当作家,还有的想当飞行员。

短暂的参观学*,同学们却获益良多。参观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参观,学*到了更多法律知识,知道了犯罪的界限,明白了违法犯罪的后果,在今后的学*生活上,将严以律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御不良诱惑、远离违法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法律知识学*心得,法律知识个人学*心得 4

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法律知识学*心得,法律知识个人学*心得 5

我们的“中国梦”既不虚幻,也不远远,“小康梦”、“强国梦”、“复兴梦”,个人的梦、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三位一体,构成了我们的“中国梦”。我们的“中国梦”亲身实在,与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与党的领导,与***的召开紧密相连,不可分离。我们深信,我们的“中国梦”势必伴随着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功和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而顺利实现!

作为教师,应对这场世纪盛会更是热血沸腾。教师在*凡的岗位上实践"中国梦”那就务必务实、求真、进步本身综合素质、丰富自我的学识和创新求实的精神。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功能首先体此刻教书,因此要请教师学知趣对较为渊博,和具有从事文化科学教育事业所务必的求实创新的良好品格。现今时代是知识信息时代,人力资源的开发越来越遭到人们的重视。教师不再能仅限于知识的传授和解惑,而要唤醒未知晓或沉睡中的潜力,使得每个人都能分享到人们完全能够发挥自我才能的快乐。由此,我们的教师不但要向学生传递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重视学生智力的开发,重视学生对获得知识,创造思惟潜力的培养,重视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题目潜力的培养,反观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既显现分化又综合的趋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相互结合,构成一系列交叉学科,边沿学科,跨学科的学科。这就向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既术业又专攻,又要广泛浏览。新时代的教师理应成为通才,通识型人材,既具有专精的专业知识,又具有广博的宽厚的基础知识,基于教育对象成长的特殊性,教育活动同时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科学性与艺术性高度结合的实践进程。所以教师务必把握教育规律,把握教育理论,只有依照科学育人的规律办事,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只有具有了从事创造性实践活动所需的求实,创新的良好品格,才能使自我的教育劳动更具自觉性,避免盲目性。教师在*凡的岗位上实践"中国梦”那就务必进步本身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个人性德修养和发扬忘我的奉献精神。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功能,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育人,教师要透过自我的教育活动,塑造出具有健康身心,良好品格的新人,因此要请教师本身务必具有很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操守,有着为教育事业忘我奉献的精神。对教师的职业而言,教师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大而化之成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劳动的特殊性要请教师的职业道德,比其他任何行业都具有高标准和更具个性的寻求,考察教育劳动的全进程,我们发现:教师的劳动难以确定严格的时空界限,他们起早摸黑工作,与学生朝夕相处,干起“活”来全身心投进,其工作难以正确量化,还要随时随地遭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学管理者监督,若没有强烈的道德良知和道德职责感,教师的教育活动将没法深进学生的整个身心成长进程;教育工作又是一个周期性较长的实践进程,人们极难在短时光内见到教育劳动的成果,任何一个教育阶段,任何一个单个的教师都难以肯定地说,这个学生成才是由于我,这就要请教师一切从学生发展需要动身,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

从本质上讲,教师的职业劳动就是一种奉献,基于教育劳动的特点和教师主角功能的特殊性,教师主角形象的示范性,客观上要请教师比其他的职业群体,其他行业,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更高的道德操守。我作为一位一线教师,要把学****的热忱化作勤奋工作的豪情,并落实到学*教育精神的实践中来,努力做好工作,创造优良成绩,以高度的政治职责感和历史使命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团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勤奋工作,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