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目的
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规范员工统一着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工服的管理。
3.0职责
一、内容(40分)
1、主题(15分):主题明确、深刻,观点正确、鲜明;见解独到。
2、材料(15分):材料真实、典型、新颖,反映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意义;并通过联系当代大学生生活,结合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体现学*“*”的时代精神。
3、结构(10分):结构完整合理、层次分明,论点、论据具有逻辑性;构思巧妙,引人入胜。
二、表达(60分)
一、年龄
1.35周岁以下积30分;
2.3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每增长1岁减1分;
3.50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2分。
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非提**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1、督促本车间职工熟练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开停工方案,提高职工工作水*。
2、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搞好职工间的团结。加强集体意识,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
3、对生产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上报主管领导。
4、督促车间员工维修好各设备的卫生。对脱漆、脱保温、油污染的设备及时清理或处理。
5、新员工上岗执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后,并经岗前培训后上岗。
1、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收集来自业主(住户)关于小区管理的看法、建议、意见等。
2、公司员工接听所有来电时,第一句必须为:“您好,靖宇县建筑公司物业”。
3、受理投诉时,必须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推诿、无理拒绝,并做到一视同仁。
4、对投诉内容要认真记录,及时派人处理或向主管汇报并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5、不乱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
1、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实现全面均衡有节奏的同步生产,使最终的生产便于包装及装箱。
3、车间管理人员对一线生产员工缝制辅导到位,要求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进行巡检和半成品抽检。
4、严格要求并督促各工种员工按工艺标准进行缝制,并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大货样。
5、车间管理人督促员工负责保养好各自的机台设备,做到“谁使用——谁保管——谁使用”。
1、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收集来自业主(住户)关于小区管理的看法、建议、意见等。
2、公司员工接听所有来电时,第一句必须为:“您好,靖宇县建筑公司物业”。
3、受理投诉时,必须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推诿、无理拒绝,并做到一视同仁。
4、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守法纪。
5、不以权谋私,不利用工作之便占公司和业主的便宜。
1、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2、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3、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持续工地周边整洁。
5、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务必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