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以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九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分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当年能完成的只需报年度计划。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需报长期计划,计划一般以五年为期。五年若完不成,待项目期结束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要点,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保证重点,准确合理编制。

  长期计划编制一般与事业计划编制同步,要根据事业计划的目标和实施措施,认真考虑工作重点和经费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和节约支出的原则,并考虑计划期内国家财力可能提供的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申报必须注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工作方案、项目预算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项目预算中若需地方配合执行的,必须分清中央执行预算和地方执行预算;长期计划还必须有分年分项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编制分中央执行项目和补助地方项目两部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应由地方经费支持的项目,中央一般不安排;对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特定项目,且经*认可的,中央专款可适当补助地方。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项目编制必须根据项目任务和措施,依据财政有关制度和标准,分项列表计算。需分清项目中承担全国任务的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即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和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司局专项业务经费。

  中央执行项目用于支持全国性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

  1.全国性卫生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的研制补助。

  2.全国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全国性卫生业务活动,如宣教、改革试点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4.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业务指导和省级人员培训。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服务全国性的工作项目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地方项目编制要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区别对待;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安排时,对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地区给予必要照顾。补助地方经费也可依照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成效,实行以奖代补。

  补助地方项目用于加强地方重大疫情、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卫生监督及监测能力。主要包括:

  1.重大自然灾害中的疫情控制补助。

  2.对甲类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控制。

  3.对卫生战略重点的引导,适当对重点地区或重点项目予以补助,有针对性的加强地方的卫生监督监测、疾病防治能力。

  4.执行中央项目的工作补助。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重点项目工作补助。

  第十五条 部内各司局提出的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由本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协调统一后报规划财务司。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项目,经司局间协商,先确定主管业务司局,然后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司局将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上报财务主管部长,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向*申请立项,由*审核批准。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卫生专项经费项目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各司局据此编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部内有关司局于每年10月中旬将拟定的下年经费预算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司局上报的计划,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统一,编制*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经部领导审核,统一向*提出申请,*核定批复后,由规划财务司综合*衡,再次报部党组审核批准,形成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补助地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统一办理经费的下拨。

  地方执行预算采取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中央执行预算,由*拨付我部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再根据预算项目拨至各有关单位,其中:

  1.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联合,将任务和经费下达给承担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各主管业务司局,财务收支情况上报规划财务司。此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开展的业务工作,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经费使用业务司局不得干预。

  2.司局管理的专项业务经费,是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定划财务司拨相关直属财务单位,由各司局负责管理,实行司长负责制,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司局管理的专项经费属卫生事业费,应严格与执行行政经费相区别。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必须由司务会研究决定,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项目任务和活动,确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由定点财务单位代管,或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其他专项经费代管单位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在部直属单位确定几个财务管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管理,规划财务司把项目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财务管理单位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将加强对此类项目预算的审批和定点财务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其他专项经费项目中,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项目,项目经费统一在规划财务司管理,各业务司局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预算,按工作进度,经各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批准,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对年度预算作调整(如需要增加经费、调剂经费用途等)。

  年度预算调整,根据项目申报程序,由主管业务司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规划财务司根据当年情况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划财务司协助下办理。

  年度预算调整增加一般先在部内专项经费中调整。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规划财务司向*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卫生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存储。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专款下达以后,未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拨其他单位,也不得改变用途。凡是留中央的经费各司局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补助下达到地方,下拨地方补助不得调回,也不得调转划拨到其他地方。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八条 规划财务司每年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审查财务决算资料,对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坚决制止,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财务司和各业务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的经济违纪案件由各级纪检*门负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究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在*统一领导下,由科学技术部和*人民*总装备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五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二)归口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规范;

  5.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三)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四)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支出;

  5.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七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八六三计划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课题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八条 成本补偿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归口部门评审人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表》,编制详细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上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进选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归口部门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

  (四)归口部门根据评审或评估的结果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

  (五)归口部门将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六)*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预算批复到子课题;

  (七)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重大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或评估程序,但其经费预算的确定必须经过归口部门的部务会批准,并报*同意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定额补助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表》;

  (三)由归口部门依据评议专家组的建议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资助额度;

  (四)归口部门将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五)*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资助额度一经核定,不能调整。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所使用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资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八六三计划经费获得的资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人员费是指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课题组成员的工资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课题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由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在课题研究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课题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依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在该子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中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拨付按照*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实行*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有关的*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以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课题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固定资产的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提供课题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归口部门在审核课题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将终止拨款并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对确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课题,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核定,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活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会同归口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子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课题责任人提出,课题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归口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报归口部门审批核销;2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审查后,报*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对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 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五)其他支出。经*、国家*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门后,向国家*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会同*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知书,抄送省级*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初步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应征求省级*门的意见。通过初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

  国家*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商*同意后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库由*和国家*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并按照下列原则共同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二)项目入库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库。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资金。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五条 省财政负责审核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复科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适时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

  第六条 科普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制定科普项目选项标准和审核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科普项目;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科普活动,检查监督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科普专项经费决算,不断提高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第七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和申报具体的科普活动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及*门书面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专款专用原则,规范支出程序,建立项目台帐,真实、完整、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账依据合法、合规。

  第九条 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变更,应由项目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报要求,并报省财政审批;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结余,可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需按新的用途重新申报,经省财政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十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科普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管理经费和遴选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审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选、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课题研究、活动场租、科普展品、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著作出版、科普设施、科普奖励和科技扶贫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2001年起*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培养和造就高级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国战略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创新贡献,为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第三条 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试点经费的管理和合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科学预算,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严格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备以及其他科技支撑系统的经费,不少于院统一安排经费的40%。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认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经费包括重大项目经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主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综合集成,可望在*期形成有显示度的重大成果。

  (二)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原则是: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需求,在有关的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三)重要方向项目经费由四个专业局按以下比例安排:基础局22%、生物局20%、资源环境局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36%。在专业局负责安排的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中分别提取20% ,用于组织跨局跨所跨学科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院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结构性调整经费主要用于:

  (一)根据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不同区域或学科交叉前沿部署新的研究机构;

  (二)现有研究机构的调整;

  (三)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前瞻布局,孕育一批新的科技生长点;

  (四)与大学、企业、地方等合作共建,组建新的研究单元等。

  第十四条 支撑系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科研装备、信息化工程、图书文献情报系统、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和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等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装备专项经费主要支持部分科研急需的大型关键设备,重要科研基地、重大科研任务和优秀科研团队的配套装备支持,所际合作共建共用设备以及科研装备的研制创新等。科研装备专项经费的分配,应坚持研究所为装备建设的主体、择优择重、共建共用的原则。院装备经费的管理将由单台件审批转变为主要对研究所装备建设进行导向性支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网的升级改造、超级计算中心、科学数据库和院管理信息系统等,使我院网络及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及实施等。

  第十七条 图书文献情报系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服务网络与数字化、重点文献资源、科技学术期刊购置等方面。院出版委负责组织图书文献情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法人单位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野外台站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立具有国际水*的长久性科学观测研究网络基础设施和科研观测用房的改造及维护运行。资源环境局会同生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若干核心植物园和重点植物园的'改造以及维护运行。生物局负责组织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专项经费的使用中,若出现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等情况,经综合计划局或主管专业局确认后,提出建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停止拨付该项目预算资金并将剩余经费从承担项目单位收回。

  第二十一条 试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的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的任务,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上报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负责院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将*批准的预算下达各单位,并对试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上报院综合计划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预算的建议方案,各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按照国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相关的创新专项项目库,并由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和统一的会议帐簿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试点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试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要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实际发生数办理支出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八条  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面图和卫生设施*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二)进口的每批产品;(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 *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予以公告。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二)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一)经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四)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五)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六)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优选【5】份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转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结余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新业主应当持产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发生所有权转移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按照所有权转移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交存标准续交至首期交存额,未续交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暂时不能找到业主无法返还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或者收缴手续的,应当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注销产权登记证明,并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专户银行采取储蓄、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年度归集使用情况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值和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代管期间发生的资金管理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和管理费用,作为财政专项经费列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三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含直管公房)由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部门实施维护修缮,所需费用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编报预算,经***门审核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 非住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小区外与单幢(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六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均造价等因素,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以及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四级账户核算,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总账户作为一级账户,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物业设立二级账户,按幢(栋)设立三级账户,按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核算到单元户。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设立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专户的备案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面图;

  (五)房产面积测绘成果;

  (六)项目命名文件及门牌地址证明;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设立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后,购房人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委托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内,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逐步全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至首期交存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交存标准,由业主直接续交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计入业主的分户帐。

  成立业主大会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金*区、龙湖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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