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计划 / | 2022-11-07 00:00:00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究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在*统一领导下,由科学技术部和*人民*总装备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五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二)归口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规范;

  5.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三)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四)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支出;

  5.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七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八六三计划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课题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八条 成本补偿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归口部门评审人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表》,编制详细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上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进选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归口部门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

  (四)归口部门根据评审或评估的结果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

  (五)归口部门将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六)*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预算批复到子课题;

  (七)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重大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或评估程序,但其经费预算的确定必须经过归口部门的部务会批准,并报*同意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定额补助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表》;

  (三)由归口部门依据评议专家组的建议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资助额度;

  (四)归口部门将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五)*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资助额度一经核定,不能调整。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所使用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资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八六三计划经费获得的资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人员费是指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课题组成员的工资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课题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由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在课题研究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课题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依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在该子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中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拨付按照*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实行*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有关的*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以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课题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固定资产的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提供课题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归口部门在审核课题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将终止拨款并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对确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课题,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核定,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活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会同归口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子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课题责任人提出,课题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归口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报归口部门审批核销;2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审查后,报*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对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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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以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九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分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当年能完成的只需报年度计划。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需报长期计划,计划一般以五年为期。五年若完不成,待项目期结束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要点,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保证重点,准确合理编制。

  长期计划编制一般与事业计划编制同步,要根据事业计划的目标和实施措施,认真考虑工作重点和经费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和节约支出的原则,并考虑计划期内国家财力可能提供的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申报必须注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工作方案、项目预算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项目预算中若需地方配合执行的,必须分清中央执行预算和地方执行预算;长期计划还必须有分年分项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编制分中央执行项目和补助地方项目两部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应由地方经费支持的项目,中央一般不安排;对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特定项目,且经*认可的,中央专款可适当补助地方。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项目编制必须根据项目任务和措施,依据财政有关制度和标准,分项列表计算。需分清项目中承担全国任务的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即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和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司局专项业务经费。

  中央执行项目用于支持全国性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

  1.全国性卫生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的研制补助。

  2.全国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全国性卫生业务活动,如宣教、改革试点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4.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业务指导和省级人员培训。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服务全国性的工作项目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地方项目编制要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区别对待;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安排时,对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地区给予必要照顾。补助地方经费也可依照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成效,实行以奖代补。

  补助地方项目用于加强地方重大疫情、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卫生监督及监测能力。主要包括:

  1.重大自然灾害中的疫情控制补助。

  2.对甲类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控制。

  3.对卫生战略重点的引导,适当对重点地区或重点项目予以补助,有针对性的加强地方的卫生监督监测、疾病防治能力。

  4.执行中央项目的工作补助。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重点项目工作补助。

  第十五条 部内各司局提出的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由本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协调统一后报规划财务司。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项目,经司局间协商,先确定主管业务司局,然后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司局将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上报财务主管部长,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向*申请立项,由*审核批准。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卫生专项经费项目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各司局据此编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部内有关司局于每年10月中旬将拟定的下年经费预算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司局上报的计划,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统一,编制*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经部领导审核,统一向*提出申请,*核定批复后,由规划财务司综合*衡,再次报部党组审核批准,形成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补助地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统一办理经费的下拨。

  地方执行预算采取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中央执行预算,由*拨付我部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再根据预算项目拨至各有关单位,其中:

  1.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联合,将任务和经费下达给承担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各主管业务司局,财务收支情况上报规划财务司。此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开展的业务工作,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经费使用业务司局不得干预。

  2.司局管理的专项业务经费,是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定划财务司拨相关直属财务单位,由各司局负责管理,实行司长负责制,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司局管理的专项经费属卫生事业费,应严格与执行行政经费相区别。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必须由司务会研究决定,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项目任务和活动,确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由定点财务单位代管,或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其他专项经费代管单位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在部直属单位确定几个财务管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管理,规划财务司把项目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财务管理单位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将加强对此类项目预算的审批和定点财务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其他专项经费项目中,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项目,项目经费统一在规划财务司管理,各业务司局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预算,按工作进度,经各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批准,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对年度预算作调整(如需要增加经费、调剂经费用途等)。

  年度预算调整,根据项目申报程序,由主管业务司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规划财务司根据当年情况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划财务司协助下办理。

  年度预算调整增加一般先在部内专项经费中调整。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规划财务司向*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卫生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存储。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专款下达以后,未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拨其他单位,也不得改变用途。凡是留中央的经费各司局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补助下达到地方,下拨地方补助不得调回,也不得调转划拨到其他地方。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八条 规划财务司每年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审查财务决算资料,对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坚决制止,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财务司和各业务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的经济违纪案件由各级纪检*门负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 863计划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 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863计划实行*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2

  第六条 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组建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四)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六)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计划;

  (三)协调计划进度;

  (四)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六)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民口各领域办吸纳*主要相关部门参加。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四)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五)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六)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七)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八)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三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三)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四)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863计划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一)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四)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五)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

  第三十六条 863计划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的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863计划研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我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八条 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围绕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等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973计划将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公正”。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注重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

  (四)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2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973计划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组建973计划专家顾问组、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

  (四)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五)建立备选项目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评估、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七)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在一些重要方向部署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每届任期四年。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建议;

  (三)主持立项综合咨询,以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对973计划项目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域专家咨询组以项目专员形式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五年。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三)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学术咨询,并以项目责任专家形式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三年。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指南建议;

  (三)主持项目复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四)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提出项目实施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等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973计划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97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973计划管理及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

  第四十二条  973计划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专项经费审计工作方案3篇

  根据自治区、吴忠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救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市民政局安排在20xx年5月初和11月中旬各审计检查一次,对8个镇、2个农林场、1个街道办事处20xx-20xx年度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这次开展的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目的,旨在强化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现和纠正款物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救助效果。

  二、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

  1、查记录、文件。查镇村两级有无研究分配救灾款物的会议记录、文件、公示照片。2、查名册、手续。查镇村两级发放救灾款物的名册和相关身份户口资料。

  3、查款物相符。入户查看救灾款物是否发放到灾民手中。

  4、救灾资金收支节余情况。包括冬令春荒生活救助资金,重点查看资金使用,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

  1、查档案。查镇是否为每个五保对象建立档案。

  2、查资料。查每个五保对象是否签有供养协议并有明确的监护人。

  3、查经费发放。查五保供养是否按时(每季度发放一次)按标准(每人每季度660元)发放。

  4、查五保安全过冬采取的措施。查安全过冬相关资料。

  5、入户调查。询问五保对象供养费领取及安全过冬情况。

  6、五保供养收支节余情况。重点放在安全过冬给五保户购买煤、粮等,解决个别五保户生活困难的情况。

  (三)临时救济资金

  1、查三联单。查看三联单填写是否规范,对所救助对象是否汇总为临时救助花名册。

  2、入户抽查。查看救助对象是否准确,所救助金额是否花名册一致。

  3、临时救济资金收支节余情况。

  (四)优抚资金

  1、查名册。查看优待金发放花名册。

  2、查三联单。查看优抚对象临时救助情况。

  (五)农村低保

  1、查程序。查乡村两级有无研究20xx年度纳入低保救助的人员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查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备,有无违规办理的问题。

  2、查人数。入户抽查享受低保户户口本人数与低保证人数是否相符,有无“死亡保、空头保”的情况;

  3、查证卡。入户抽查低保证、取款折是否发放到对象本人手中,有无截留、冒领现象。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5月1日至5月15日或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镇(街道、场)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对照此次专项资金检查内容,逐项、逐村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重点检查(5月16日至5月30日或11月16日至11月30日)。检查组将深入镇、村,查看档案资料、核对财务台账,重点是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31日或11月1日至11月31日)整改落实工作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工作同步进行,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对于违纪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提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一是自查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缩小范围,确保自查面达到100%。二是组织重点检查要认真仔细,深入透彻,严禁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三是对检查情况要全面如实的报告,不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问题。

  (三)纠防并举,建章立制。通过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民政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行*力运行,研究制定推动民政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配套措施,要完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规范我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行〔20xx〕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审计检查目标

  摸清我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揭示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专项资金运行、资金核算和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揭露损失浪费行为,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果,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决策提供依据。

  二、专项审计检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专项审计检查范围:省、市、县级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的20xx年至20xx年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情况。

  本次专项审计的对象:市、县(区)危房改造办公室及其管理的危改资金专户,并抽审项目学校。市、县(区)对项目学校抽审数不低于项目数量的30%,重点是项目数量较大、建校地点偏远、有群众举报的危改项目。抽查项目由审计检查组随机确定。

  三、审计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危改工程立项及项目调整情况

  1.检查D级危改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危改项目是否有房管部门的D级危房鉴定书,是否符合省定范围和省定项目;有无虚报危改项目或危房面积,有无将不属于危改项目范围的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幼儿园及废弃不用的校舍,列入危房改造项目。

  2.检查危改项目学校的选址是否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统一规划;是否存在学校规模小、学生少及项目建设面积过大,教学资源浪费现象。

  3.检查危改项目调整是否经中央、省危改办批准,有无擅自更改、调整已批复危改项目和工程建设计划行为,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建设计划有无严重的移项和“两张皮”现象。

  (二)危改工程专户设置及专项资金配套、管理情况

  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用于工程的其他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农村集资、社会捐赠等)。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市、县(区)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是否按省级专款规定比例(3:2)配套;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xx〕849号)第六条“中央工程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工程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重点检查各县(区)*门有无设立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危改资金是否通过专户下拨,是否存在危改资金与其他经费账户混用情况;对下拨的中央和省补助的危改资金,市级是否在3个工作日内划拨到县(区)级财政危改资金专户;是否坚持危改资金集中在县(区)级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危改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1.检查各县(区)危改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有无违背国家“集中投入,建一所成一所”的要求,项目资金安排过于分散,随意性较大,“撒胡椒面”,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及损失浪费情况;有无因拨款不及时、资金安排分散、配套资金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半拉子”工程现象。

  2.检查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拨付申报和审批制度,对省批复的项目是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各县(区)有无截留、滞留危改资金行为及因拨款不及时耽误工程完工情况。

  3.检查危改资金拨付程序是否合规,资金集中在县(区)管理的,有无将危改资金不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而违规直接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四)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管理情况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教育部门举办的县级及县以下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管理审计的重点:

  1.检查中央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是否全部用于危改工程土建项目,有无用于偿还债务,有无*调、挪用、挤占危改资金现象;检查有无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及贪污、私分危改资金行为。

  2.检查危改工程资金列报范围和票据使用是否合规,从原始票据入手,查看与施工单位协议及决算中有无将项目学校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桌椅等教学器材、教师宿舍建设或装修费用、危改办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与工程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工程费用;有无票据使用不合规,白条大额现金支付危改专项资金现象。

  3.检查危改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的利息所得,是否由同级*门商教育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补充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有无挤占、挪用行为。

  4.检查已竣工项目学校固定资产产权是否明晰,有无资产不入账、产权转移及校舍被占用现象。

  5.检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虚报造价、高报低造等行为。

  6.检查项目学校危改工程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负债及因项目学校负债太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情况。

  (五)危改工程项目实施及工程建设情况

  检查危改工程项目实施(主要是第二期危改项目)是否坚持以县为主“五统一”原则,即县级人民*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统一规划立项审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有无将工程的资金及项目下放到乡镇、村、校组织实施与管理;检查D级危房经权威机构鉴定并留下必要资料后,是否立即拆除,防止发生意外;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有无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是否杜绝“三无工程”(无规划设计、无工程监理、施工队伍无资质),有无出现工程质量低劣、管理不善或项目变更等原因造成项目失败、资金损失浪费或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改造中的新建校舍规定最低使用寿命应在50年以上)。

  四、审计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检查的组织。市审计、财政、计委、教育、建管部门联合开展此次审计检查工作,市审计局牵头。审计检查组成员由各参与部门分别抽调4至5名业务骨干组成,分成4个审计检查小组,对市本级和各县(区)危房改造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直接审计检查。每组的组长负责本组的审计检查工作,包括审计取证、复核和提出审计报告等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二)审计检查的分工。根据本次审计工作需要,具体实施审计中,市审计局负责具体组织本次全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审计工作,并对市危改办及市财政管理的危改专户资金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项目单位资金筹集、使用和核算以及学校负债等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计检查各级财政资金预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和资金运行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市计委负责立项程序和项目管理;市教育局负责D级危房确定,学校布局,资产管理、使用及产权等;市建管局负责审计工程招投标和“四制”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工程质量、验收等。

  (三)审计检查的时间安排。20xx年10月21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审前调查,审计人员分组等;20xx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审计组对市本级和各县(区)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提交对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20xx年11月上旬,市审计局牵头,对本级及各县(区)审计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整理、归纳和分析,汇总审计情况,向市*和省审计厅上报综合报告,并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这次专项审计检查工作,认真对待,做好配合工作。参加审计的单位应精心组织,相互配合,保障检查人员及时到位,保证工作质量。

  (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对重点资金、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审计,重大问题和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审计期间要注意及时通报情况,并做好审计保密工作。

  (三)拓宽思路,改进方法。一是坚持账面审计与查阅项目档案资料相结合,账面审计与现场勘察相结合。二是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三是将查处问题与分析原因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市*及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为规范我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行〔20xx〕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审计检查目标

  摸清我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揭示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专项资金运行、资金核算和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揭露损失浪费行为,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果,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决策提供依据。

  二、专项审计检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专项审计检查范围:省、市、县级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的20xx年至20xx年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情况。

  本次专项审计的对象:市、县(区)危房改造办公室及其管理的危改资金专户,并抽审项目学校。市、县(区)对项目学校抽审数不低于项目数量的30%,重点是项目数量较大、建校地点偏远、有群众举报的危改项目。抽查项目由审计检查组随机确定。

  三、审计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危改工程立项及项目调整情况

  1.检查D级危改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危改项目是否有房管部门的D级危房鉴定书,是否符合省定范围和省定项目;有无虚报危改项目或危房面积,有无将不属于危改项目范围的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幼儿园及废弃不用的校舍,列入危房改造项目。

  2.检查危改项目学校的选址是否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统一规划;是否存在学校规模小、学生少及项目建设面积过大,教学资源浪费现象。

  3.检查危改项目调整是否经中央、省危改办批准,有无擅自更改、调整已批复危改项目和工程建设计划行为,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建设计划有无严重的移项和“两张皮”现象。

  (二)危改工程专户设置及专项资金配套、管理情况

  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用于工程的其他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农村集资、社会捐赠等)。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市、县(区)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是否按省级专款规定比例(3:2)配套;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xx〕849号)第六条“中央工程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工程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重点检查各县(区)*门有无设立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危改资金是否通过专户下拨,是否存在危改资金与其他经费账户混用情况;对下拨的中央和省补助的危改资金,市级是否在3个工作日内划拨到县(区)级财政危改资金专户;是否坚持危改资金集中在县(区)级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危改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1.检查各县(区)危改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有无违背国家“集中投入,建一所成一所”的要求,项目资金安排过于分散,随意性较大,“撒胡椒面”,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及损失浪费情况;有无因拨款不及时、资金安排分散、配套资金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半拉子”工程现象。

  2.检查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拨付申报和审批制度,对省批复的项目是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各县(区)有无截留、滞留危改资金行为及因拨款不及时耽误工程完工情况。

  3.检查危改资金拨付程序是否合规,资金集中在县(区)管理的,有无将危改资金不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而违规直接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四)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管理情况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2001年起*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培养和造就高级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国战略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创新贡献,为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第三条 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试点经费的管理和合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科学预算,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严格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备以及其他科技支撑系统的经费,不少于院统一安排经费的40%。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认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经费包括重大项目经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主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综合集成,可望在*期形成有显示度的重大成果。

  (二)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原则是: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需求,在有关的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三)重要方向项目经费由四个专业局按以下比例安排:基础局22%、生物局20%、资源环境局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36%。在专业局负责安排的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中分别提取20% ,用于组织跨局跨所跨学科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院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结构性调整经费主要用于:

  (一)根据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不同区域或学科交叉前沿部署新的研究机构;

  (二)现有研究机构的调整;

  (三)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前瞻布局,孕育一批新的科技生长点;

  (四)与大学、企业、地方等合作共建,组建新的研究单元等。

  第十四条 支撑系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科研装备、信息化工程、图书文献情报系统、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和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等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装备专项经费主要支持部分科研急需的大型关键设备,重要科研基地、重大科研任务和优秀科研团队的配套装备支持,所际合作共建共用设备以及科研装备的研制创新等。科研装备专项经费的分配,应坚持研究所为装备建设的主体、择优择重、共建共用的原则。院装备经费的管理将由单台件审批转变为主要对研究所装备建设进行导向性支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网的升级改造、超级计算中心、科学数据库和院管理信息系统等,使我院网络及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及实施等。

  第十七条 图书文献情报系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服务网络与数字化、重点文献资源、科技学术期刊购置等方面。院出版委负责组织图书文献情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法人单位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野外台站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立具有国际水*的长久性科学观测研究网络基础设施和科研观测用房的改造及维护运行。资源环境局会同生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若干核心植物园和重点植物园的'改造以及维护运行。生物局负责组织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专项经费的使用中,若出现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等情况,经综合计划局或主管专业局确认后,提出建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停止拨付该项目预算资金并将剩余经费从承担项目单位收回。

  第二十一条 试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的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的任务,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上报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负责院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将*批准的预算下达各单位,并对试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上报院综合计划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预算的建议方案,各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按照国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相关的创新专项项目库,并由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和统一的会议帐簿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试点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试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要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实际发生数办理支出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6篇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计划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司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事业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事业部内部科室、班组计划工作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计划的分类

  3.1公司的计划按计划主体分为公司计划和部门计划,其中部门计划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和事业部计划。

  3.2公司的计划按计划层次分为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战略规划是指导公司发展方向的规划性文件;经营计划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分解和落实,以及确定公司经营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业务计划是具体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质量计划等。

  3.3公司的计划按计划时间分为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长期规划为公司三年以上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阶段性实施策略的书面文件,包括战略规划和业务规划;年度计划是指导一年内工作的计划,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和部门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指导一个季度的具体工作;月度计划是对一个月内各部门工作的硬性规定,包括公司月度计划和部门月度计划。

  3.4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公司以重点专项计划的形式来开展,包括公司重点专项计划和部门重点专项计划。

  3.5对于临时性工作、突发事项公司以追加计划的形式下达。

  4、公司的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计划管理体系。企划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的计划管理,各部门、事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管理。

  第二章计划的内容

  5、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是确定公司和部门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长期计划,它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的发展方向;

  2)生产的发展规模;

  3)技术发展方向;

  4)组织、管理发展水*;

  5)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

  6)员工职业发展和生活福利的提高水*。

  6、公司年度计划

  6.1公司年度计划是公司战略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又是安排各专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年度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做为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

  9.2公司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

  2)销售需求计划;

  3)生产计划;

  4)财务计划;

  5)品质计划;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工程与技改计划;

  8)材料需求计划。

  6.3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计划指标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按月进行分解。

  7、重点专项计划

  为了确保公司或部门重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公司相关部门还需制定重点专项计划。对于跨部门的重点工作,还需明确归口负责部门,负责重点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

  8、部门计划

  8.1部门计划是指导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要根据公司的目标计划,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计划。

  8.2部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部门目标。部门目标要根据公司计划进行分解,并和公司目标保持*衡和衔接,不得与公司目标和计划相冲突。

  2)实施部门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排。措施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3)需要公司或相关部门支持协调的事项。

  4)部门人力资源、费用等资源需求。

  第三章计划编制与下达

  9、战略规划:

  9.1公司战略规划由各部门提供计划编制所需的资料,企划部组织编制与修订。

  9.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0月份召开战略分析会议,对战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且报董事会批准。

  9.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0、公司年度计划:

  10.1公司年度计划的制定采劝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衡”的方法进行编制。即由公司总裁负责领导,各部门、事业部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编制各专业计划,企划部负责综合*衡,完成公司年度计划的上报下达工作。 10.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2月份召开年度经营计划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计划,并报公司总裁批准。

  10.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

  1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由归口负责部门编制,经相关部门会审,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11.2批准后的重点专项计划由企划部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2、部门计划

  12.1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部门业务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12.2各部门每个月初须将本部门的计划交企划部备案,做为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参考依据

  1、目的

  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生产计划的类型

  4.1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生产计划的调整

  6.1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

  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生产进度控制

  7.1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

  8.2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为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有效指导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办公人员

  三、职责

  1. 各班组主管负责编制本班组的《月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2. 人事/行政主任负责《月度工作计划》的审核,以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的审批。

  3. 人事行政经理负责《月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表》的审批。

  4. 人事行政助理负责对各班组《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四、工作计划编制与审批

  1. 编制原则

  1) 明确性原则。工作计划内容要明确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表达的意思要明确,工作范围要清楚;工作计划应明确部门指标,避免使用一些含糊字语;各项工作计划要注明到指定阶段的工作完成标准(如草稿、发布或归档等);不可预测的工作不应列入计划内容,可作临时性、突击性计划去完成。

  2) 时间性原则。工作计划编制的内容要求时间跨度在一个月以内(指每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的工作应分阶段载明本月的具体工作。

  2. 编制要求

  1) 每月月底各班组开始编制月度工作计划,于每月1日前完成审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备查。

  2) 月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每月例行工作事项及可预测的工作事项。

  3) 月度工作计划采用统一格式,填写《月度工作计划》,符合编制原则要求。

  3. 计划审批

  各班组的月度工作计划由班组负责人编制,交人事/行政主任审核后统一交人事行政经理审批。

  五、计划检查

  1. 由人事行政助理负责对各班组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

  2. 每月2日为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各班组负责人应在每月1日前完成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工作,填写《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经人事/行政主任审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存档备查。

  3. 人事行政助理根据受检查班组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状况评价相应工作计划的完成程度,填写《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经受检查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作为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依据。

  4. 完成程度的判定以各班组工作计划执行结果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产生事实的主客观原因为转移。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状况加以验证,并用以下词语记录工作计划的完成程度:

  1) 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相一致,此项工作到此结束或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无须再安排此项工作。

  2) 基本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尚有一些差距,从完成的量来看,已达到全部任务额的80%以上,但尚未全部结束或不能马上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安排少量精力投入此项工作。

  3) 未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尚存在较大差距,从完成的量来看,此项工作刚刚开始或不足全部任务额的80%,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安排较多精力投入此项工作或几乎要重新安排。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工作水*,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级科技计划中各类项目的管理。国家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科技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验收等。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和下达指导性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题。

  第六条 局科技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或下发项目指南,有关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外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现状、水*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科研基础

  (四)项目实施内容、期限

  (五)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的必要支撑条件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七)预期目标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设备、人员、场地等)和较好的管理能力,切实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应具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其必要性、可行性,预测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力求选题准确。

  第八条 局科技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初选,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局领导审批后,编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科技基金、承担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国家财政拨款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的形式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以便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时调整计划。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因承担单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还部分或全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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