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1 00:00:00 程序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1

  第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工作的需要编制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科学技术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组织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 编制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在上一年年底以前拟订,由部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法制机构汇总研究后,报部务会审定。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经部务会审定后,可以作为补充项目实施。

  第八条 规章制定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参考大纲或者参考文本;

  (四)进度安排;

  (五)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的建议。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2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规章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经主管部长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法制机构商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关于内容和形式要求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四)有关方面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五)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形成报部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以及提请部务会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审议的建议。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3

  第二十七条 自科学技术部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章以及授权科学技术部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的内容需要与部内其他单位或*其他部委协商的,应当共同商定。

  规章解释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部务会或部长审定后发布。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最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最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1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最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2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规章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自治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自治区*、*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公报和地方人民*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 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 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 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3

  第十八条 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范文5份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 1

  第十二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由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市**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起草部门委托起草规章的,由起草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正确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起草部门依法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涉及本级**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报送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起草部门的公章;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正式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文本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章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起草依据、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或主要制度及其规定的理由、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情况及意见的协调情况;

  (三)起草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

  (四)起草规章组织论证材料和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论证、征求意见通知、汇总的意见、采纳意见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法制机构要求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并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限期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起草方案完成规章的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或需要延期完成规章的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市**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决定。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 2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起草程序的规定;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包括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机构要求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需要作较大幅度修改的;

  (三)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进行必要协调、论证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送审稿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深入基层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相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市**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送审稿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法人、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市**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较大分歧的,市**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机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内容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协调性等问题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规章审查报告及对规章草案的说明。

  规章审查报告内容主要为规章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提出提请**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规章审查报告由市**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程序内容和修改情况等。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 3

2016关于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

  导语: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 市人民**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法制机构负责统筹规章的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和市人民**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和市人民**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或者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人民**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市**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七条 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予以确定。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和市人民**各部门、直属机构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报送规章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机构。

  报送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对规章的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法制机构于当年的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市**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立项建议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对具备制定条件的建议,由相关部门向市**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

  第十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市**法制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对收集到的规章立项申请进行论证,拟订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由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市**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起草部门委托起草规章的,由起草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正确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起草部门依法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涉及本级**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报送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起草部门的公章;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正式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文本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章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起草依据、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或主要制度及其规定的理由、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情况及意见的协调情况;

  (三)起草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

  (四)起草规章组织论证材料和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论证、征求意见通知、汇总的意见、采纳意见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法制机构要求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并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限期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起草方案完成规章的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或需要延期完成规章的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市**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决定。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起草程序的规定;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包括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机构要求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 4

  第十二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由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市**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起草部门委托起草规章的,由起草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正确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起草部门依法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涉及本级**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报送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起草部门的公章;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正式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文本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章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起草依据、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或主要制度及其规定的理由、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情况及意见的协调情况;

  (三)起草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

  (四)起草规章组织论证材料和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论证、征求意见通知、汇总的意见、采纳意见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法制机构要求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并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限期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起草方案完成规章的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或需要延期完成规章的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市**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决定。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 5

  第三十一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章实施期满一年的,市**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负责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三十四条 规章解释由该规章中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提出解释草案,送市**法制机构按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批准后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取代的;

  (三)规章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五)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或市**法制机构书面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市**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审查程序进行论证,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报市**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具体工作由市**法制机构实施。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科学技术作文 (菁选6篇)

  有一天吃晚饭时,妈妈没有烧的菜很少,便开了一个午餐肉罐头,我还记得这是3月份妈妈买的,可现在都10月了,这难道还不会坏吗?于是,我在吃饭时都不吃罐头。妈妈见我这副情景,便问我:“你为什么不吃午餐肉呀?很好吃的,你是不是哪里不舒服呀?”“不是,这午餐肉都放那么久了,会不会坏了呀。”妈妈一听说:“你去看看《十万个为什么》就知道答案了。”

  我立刻去看《十万个为什么》,终于查到了答案,原来午餐肉、豆豉鲮鱼、茄汁豆……这些美味的罐头食物,它们都可以存放很久而不易变坏。这是因为罐头是密封的,细菌便无法进入。人们在制造罐头食品的时候,把罐头里的空气全部抽出,然后把它封口。在没有空气的情况下,即使里面的食物沾上少许细菌,它们也无法生存或繁殖啊!所以有的菜长久不吃就会变臭。

  我真喜欢探索,探索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我以后还要继续探索,学更多的知识。

  十一小长假,我和妈妈一同去了*科学技术馆,简称科技馆。

  我们走进大门,来到了大厅。大厅里有一块庞大的指示牌,上面写着科技馆里每个展厅的名字,分别是华夏之光、探求与发现、科技与生活还有应战与未来。

  我们首先走进了华夏之光展厅,它在第一层。那里十分大,成千上万的展品映入视线。我猎奇地看看这个,看看那个,原来这个展厅是用来引见*古代辉煌成就的。在这千千万万的展品中,我最喜欢的要数应县木塔了。这座位于山西省应县佛宫寺内的塔是世界现存最高的古代木构塔式建筑,还是华北四宝之一呢!九百多年来,它已阅历了十余次地震可还是毫发无损,表现了*劳动人民聪慧的结晶。

  我们分开了华夏之光展厅,去了二层。来到了我最喜欢的展厅——探求与发现。这里比华夏之光展厅大了不少,展品也多了不少。我在这个大厅里东张张西望望,对每一个展品都充溢了猎奇心。我看着看着就来到了一个隧道。我走了进去,发现周围的玻璃墙似乎深千尺!原来,这儿的名字叫:窥视无量,这个名字真形象。忽然,一束紫光照到我身上,把衣着白色裙子的我变成了“荧光娃娃”。我向前走来到一个周围都是镜子的中央。你往地上看,就会看到一个放着沙发的客厅,而当你向上看的时分,只是一个倒挂着的沙发。你自己像走在你自己的身体上,是不是很奇特呀?在隧道底部,我看见了几条细细的水帘。人们俗话说:水往低处流。可是这水帘的水居然是从低处往高处流!真是太神奇了!

  我又旅游了三层的科技与生活、四层的应战与未来。这次旅游科技馆让我体会到了科学的魅力,我爱科学!

  经过我几十年的研究,我发明了一种神奇的回收桶,以前的回收桶只是一个摆设,扔垃圾的人依然我行我素,照扔不误。

  我发明的回收桶有许多神奇的功能,不信?听我慢慢说。

  这个回收桶非常拟人化,脸方方的,眼睛、鼻子、耳朵一个不少,还有一张张得很大的嘴,怪吓人的,这是给不讲公德的人看的。放心它不会伤害你的。它的身体是圆柱体的,屁股上有一个洞。它的双手和双腿有细有长,走起来非常灵活。

  白天,它在没事的时候用手指的缝吸收空气中有毒的气体,在体内过滤,生成新鲜的氧气排放出来。汽车发出烦人的噪音,回收桶会用鼻子吸收噪音,放出优美的音乐,这优美的音乐可以使人神清气爽。一位病人走来了,在纸上写下自己得了什么病,把纸放进回收桶里,“叮咚”,一盒药从回收桶的屁股了“拉”了出来。什么药都有,所以什么病都能治好。病人拿着药高高兴兴的走了。看,来了一个小孩儿,回收桶的嘴很高,就算小孩跳起来也扔不进去,怎么办呢?只听“吱”的一声,回收桶降低了高度,这个小朋友把垃圾扔了进去,蹦蹦跳跳地走了。

  这种回收桶还会在大街上巡视,看见有谁乱扔垃圾,第一次会严厉的'制止,并把那个人记在本子上。一年后如果没有被回收桶发现乱扔垃圾所有的记录就会取消;如果一年内又被发现了乱扔垃圾,回收桶会把那个人带到警察局接受处罚。

  回收桶不光白天很忙,晚上也很忙,如果它发现前边又能一堆垃圾,就会用吸尘器把垃圾吸到一个大盒子了然后送到垃圾回收站,如果前面有一片污水,它会用鼻子把水吸到体内过滤一下然后再把清水倒进河里。‘

  我发明的神奇回收桶不错吧?我一定把它大量投入生产,让人类的环境变得更美丽!

  随着祖国科技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在各行各业展现了它特有的“魔力”,就连农业发展也由过去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化转型、提升。最*我和老师、同学们一起去游览了位于锡山区安镇镇的无锡市现代农业博览园。这里是一个集农业博览展示、科普教育、生产交易、休闲观光旅游等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经济区,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我们的汽车驶进无锡市现代农业博览园,只见干净整洁的柏油马路中央一条宽阔的绿色植物带,植物带中间均匀地依次摆放着一盘盘瓜果蔬菜,有大大的西瓜、白里透红的水蜜桃、紫水晶般的葡萄、月芽般的香蕉……简直让人“口水直流三千尺”。哈哈,别相信,那是一个个栩栩如生的彩色雕塑。

  我们先来到了高科技农业展示馆,这是一座透明的玻璃大棚。听导游小姐介绍,这里不仅采用地源热泵温控设施和水帘风机降温系统,还安装着雨水收集和自动化喷淋装置,使灌溉时间和灌溉水量得到精准掌握,为植物打造着“永远的春天”。这里的内外遮阳系统、顶开及侧开窗系统、植物生长过程均实现了电脑全自动控制。怪不得天花板上那些大大小小的白色管子相互交错,门口有那么多按钮开关!进门后,我们就仿佛置身于一个巨大的“室内植物园”,琳琅满目的花果蔬菜树木目不暇接:有白里透黄的鸡蛋花、带有捕虫口袋的猪笼草、小铃铛似的莲雾、青翠欲滴的活血丹、长长的蛇瓜、形如同人心脏的人心果、状如酒瓶的酒瓶椰子、千姿百态的仙人球类等。

  在这里还上演了一个笑话呢!听,那两个孩子在吵什么,都争得脸红脖子粗?真不好意思,其中一个就是我!争吵的内容就是棚架上挂着的大大小小形状不一的“南瓜”。我指着南瓜说:“看,玩具南瓜!”一个同学不服气地说:“是真南瓜,不是玩具!”我听了莫名其妙,“它本来就是真南瓜,不是玩具,可它的名字叫玩具南瓜”。“哦,原来它的名字叫玩具南瓜呀!”他摸着脑袋恍然大悟地说。虽然它们都是南瓜,但是大小却有着天壤之别,小的只有拳头那么大,大的却有车轮那么大,我试着抱抱那个大南瓜,它却纹丝不动。

  瞧!还有那圆溜溜亮晶晶的樱桃红辣椒多么惹人喜爱呀!它们三个一群,五个一伙藏在绿叶丛中,好像在和游人捉迷藏。

  咦,那棚架下悬挂的是一片什么?成百上千的粉的、绿的丝线洋洋洒洒地从竹架顶上垂悬下来,给人以幽静、淡雅的感觉。走*一看,原来是植物的气生根。听导游介绍,这种植物叫锦屏藤,垂悬下来的是它的气生根,是最佳的隔热窗帘,我第一次听说过这种植物,我惊讶于它的气生根。当微风吹来,气生根随风摇曳,婀娜多姿,犹如飞天的飘带,显得如梦如幻。我手抚着长长的气生根,心中赞叹着它的美丽。我看着长长的气生根,心中一动,觉得它很像我编辫子时用的丝线,就忍不住给它编起了辫子,真有趣!

  看,那是怎么回事?白色的墙壁和屋顶上怎么种上了植物?原来是“未来人家”。它展示了房屋造型的管道,墙式蔬果无土栽培技术。不久的将来,在高科技农业技术的报导下,房屋不仅具有居住功能还将具有蔬菜生产的功能。

  我们依依不舍地离开了高科技农业展示馆,来到了农业生态餐厅。一走进那里就好像进入一个世外桃源,远离了城市的喧嚣,回归了自然的宁静。门口是一帘瀑布,那哗哗的瀑布声使人心旷神怡。往里走,只见几条涓涓的小溪在慢慢地流淌,几条鱼儿在溪水中快乐地游来游去,这更增添了几分诗情画意。每个餐厅都被绿树环绕,远远望去,只见餐厅、餐桌掩映在假石和缤纷的花草树木之间,服务员们穿着旱冰鞋端着菜盘子穿梭在各个餐厅间,真是惬意。人们在这里不仅可以吃到品种繁多的海鲜,还可以尝到绿色健康的粗粮菜点。在这里我看到了农业与高科技、与现代生活完美地交融。我忍不住再次惊叹科学技术的“魔力”。

  我们还游览了农耕文化展示馆,它向我们展示了以前农耕用的器具等。让我们领略到农业器械的发展历程。从锄头到松土机,从镰刀到收割机……这些有着天壤之别的器具,都有着同样的作用,不过,后者操作起来更加方便。而现在,由于现代的器具走进了千千万万的农家,所以,这些古老的器具不是进入了收藏家的口袋,就陈列在博物馆供人欣赏。

  很快,这一次游览结束了,但是那些稀奇的植物令我至今难忘。在农业展示馆,我惊叹科学技术的“魔力”,是科技让我们在家门口就能欣赏到不同地区的各种蔬菜、水果、花木,把我们带到了梦幻般的植物宫殿。它们让我知道了科技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是它们让我知道了祖国的科技有多么发达。听老师说,农博园以其独特的人文景观和丰富的科技文化内涵吸引了众多中外游客络绎不绝地来这里参观。我以无锡有这样的现代化农业博览园而感到骄傲,我以祖国有这样的现代化农业博览园而感到自豪。

  “哈、哈、哈……”,一阵阵欢声笑语充满了我们乘坐的旅行车厢,充满了我们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馆参观而归的途中。

  省科学技术馆坐落在哈尔滨太阳岛科技园区,占地面积50000*方米,建筑面积25000*方米,其中常设展厅有12000*方米,另有临时展厅1500*方米。别的且不说,仅就是这么四个数字就足以表现出了科技馆的气魄来了吧!

  科技馆的外观设计相当地独特,两边是高耸的柱子,中间是一个下凹的状态,凹形正中间怀抱着一个巨大的圆球。远远望去,流畅地线条、完美地结合,充分体现了一种现代科技的精神;给人一种无尽地遐思,让人感到一种神秘感和一种让人急切走*的渴望。

  整个科学技术馆里充满了能让人切身体验到的深奥科学技术,有实践性的,有操作性的,还有娱乐性的……而且是可参与性的,有许多项目和设施我都亲自进行了操作,我把自己溶入了科学,摇身一变,一天之中我仿佛成了一个伟大的科学家,我深深地被科学所感动。

  这里有模拟开车、球走轨道、4D电影、灭火实验……都十分有趣!

  我特别喜欢在一楼——机械展厅玩那个可以滚动的球走轨道。这个项目是由许多种机械原理组成的,比如说:传送带传送铁球,杠杆升降轨道……这动手力很强,我们好几个人齐心合力一起把球传送到终点,也就是起点;然后,再传送,再到终点,就这样一圈一圈地循环。让我们感到十分地新奇。

  模拟开车的也是一项很酷的运动。汽车模型是完全仿真的,方向盘与挂档用的舵让人感到十分地称心如意,开起来的效果很逼真。但是,由于我很紧张,所以老是灭火,让人很扫兴。

  让我最为开心的是4D电影。4D电影主要是让人戴上了一种可视三维立体的眼镜,于是,所看到的东西都好像是在眼前,又同时加上全方位立体声、座位的摆动、吹风、喷水,身临其境的效果油然而生。影片是一个惊险的虚拟动画,飞船在你眼前飞过,便吹来了一阵阵强风;当主人公进入海底时,你也会感到座位猛的一陷,身体和心都随之陷了下去,真刺激;还有就是在美人鱼面前,她向你看看,然后喷你一脸水,真好玩!然后,就是那一群老鼠向你身上扑来时,你会感到脚下地上都是老鼠,十分地令人心跳,其实那也只不过是特效而已!8分钟的惊险4D短片,不只是让我耳目一新,而且还真是让我难以忘怀!

  一天下来,真是快乐和新鲜,不但在玩中学到很多知识,而且还在学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尽情地玩耍;这一天是我最愉快的一天!

  人们在生活中要做许许多多的事,有些事既费时又费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机器人诞生了。如今的机器人可以帮助人们做非常多的事。今天我就把扫地机器人介绍给大家。

  我家有一个扫地机器人。它给我们家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它像一个圆圆的盘子,它虽然没有脚,但是可以到处走。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它的内部结构非常的神秘。控制它的就是一个遥控器。遥控器上有三个按钮,只要你同时按下三个按钮,它就会按照你的指令开始工作。先是扫地,碰到障碍物,它还会拐弯,你看他干的多卖力啊,它一会儿走到桌子下面,一会儿躲到到沙发底下,一会儿又钻到床底下,家里面每个地方的细小灰尘它都不会放过。接着第二个模式是拖地。它拖地时仔细认真,连一根头发都不会放过,许多的卫生死角,它都能把它拖得一尘不染。最后就是第三个模式充电。充电模式开启时,它会像一只温顺的小狗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一直等到充满为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器人越来越多,工地上的机器人一次可以搬500块砖,医院里的机器人可以照顾危重病人,餐厅里的机器人可以为你准备可口的饭菜。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便利,更幸福,更美好。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等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各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推荐单位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应当在推荐前征得5名以上熟悉该项目的院士的同意。

  第五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候选人、候选单位的数量。

  综合性的重大自然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五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七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五十八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技术部的承诺书 (菁华3篇)

  根据公司《关于深入开展“五查五问五改进”活动的通知》,为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质量达标,我作为一名技术员,对分公司项目部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并郑重承诺

  1、努力学*技术知识,熟悉各种测量技术标准、规定。

  2、做好分管区内的测量达标工作和措施资料齐全。

  3、做到各项测量闭合、标高、坐标、定位、放线、角度、引线的原始数据,资料记录、测量结果统计,测量图的绘制等符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满足施工需求。

  4、做到明确技术要求、施测程序、主要问题、质量要求、加强测量放线工作质量管理,落实测量复核制。

  5、做好测量结果的整理,测量图的绘制,整理、保管工作,各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可靠。

  6、做好测量仪器设备的校正及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器材保养、维修、保管工作,保精度,保持良好的使用状况。

  7、负责指导分公司项目部的测量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测点及转点的测量工作。

  8、完成分公司项目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XX公司承诺如下:

  XX公司一直恪守“产品创一流,服务求满意,创新促发展,诚信铸品牌”的务实质量方针,以其质量过硬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赖与支持。如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有幸中标,公司全体员工将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以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一丝不苟的按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的管理标准,严加监督,确保所提*品的质量完全满足相关标准和招标要求,为此,我们做出如下质量服务保证承诺:

  1、技术质量保证

  1.1我方严格按需方要求,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安装和运行人员免费培训。按时到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及时向用户提供按合同要求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指导需方按我方所提供的技校资料和图纸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我方及时解决,并提供备品、备件,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1.2严格执行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如有更改必须得到需方的书面认可。

  2、质量信誉保证

  我公司坚持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让用户满意的宗旨,保证所*品加工工艺完善,检测手段完备,保证出厂产品的各项技术性能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需方要求,确保所*品的生产工艺水*达到国内最先进的制造和装配实践,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自主产品。

  3、销售服务保证

  我们将为用户提供优良的售前咨询,设置了XXXX专用电话,24小时服务,诸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当好用户的参谋,加强售前、售中的各种洽谈活动,以及售后服务,把全过程服务贯彻在产品的制造、安装、调试、维护的全过程中,对产品在安装或运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响应,或2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赴现场解决问题,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不停止。

  4、所需原材料的质量保证

  对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我们将选择那些品质优良,信誉良好,符合国家或其它更严格相关技术标准的供应商,并严格按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所有原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不合格原材料不投入生产。

  5、交货期保证

  我公司具有先进的生产及检测设备,高效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能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顺序和时间交货,按合同规定备齐货源,以贵方要求的运输方式为用户送货到指定地点。

  6、其他事项

  若我公司中标,在合同签订后,我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我方在工程中的各项工作,如设计图纸、工程进度、设备制造、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供需双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召开工程联络协调会议或其他形式解决设计和制造中的问题,供方设计图纸须经需方确认后方能进行生产。需方可随时进厂监造,我方将为监造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材料进行出厂试验前,我方可提前2天及以上书面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答复供方是否派人参加。我方免费协助需方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以上承诺,我们将信守无误。

  为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对我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到实处,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下,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全矿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总目标

  1、人身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无重伤以上事故发生,死亡人数为零。

  2、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施工必须有设计,无设计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必须符合国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严格按照规程组织施工,并将规程贯彻到每个施工人员;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因技术差错而造成生产技术事故。

  2、生产技术科员,要根据本科室的职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3、根据每个人的知识水*和工作能力,合理分配本科室人员的工作,充分挖掘每位员工潜能,调动每位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专业水*高,技术能力强的团队,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4、参加我公司每月至少两次的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检查总结会,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会议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积极献计献策。

  5、认真协助编写本科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经常学*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总结工作经验,查缺补漏,更好地完成主管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更好地为生产单位服务。

  6、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所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人,要充分了解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并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指导工作。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要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征求解决办法,不得擅自做主;每个月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7、按照公司具体分工,层层落实抓好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实行问责制,出现问题谁主管谁负责。

  8、各职能科室科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绩效,年末由主管经理统一进行评比,奖励与处罚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技术部的工作总结 (菁华3篇)

  自参加工作以来,遵守站及所在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满足施工单位进度。维护集体荣誉,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响应站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站文件及会议精神。工作积极努力,任劳任怨,认真学*相关试验知识,了解建筑新型材料检测及应用,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做到思想行动统一。坚持保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不放过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步骤。 做到工作认真严谨、实事求是。耳边总是回想起当年大学第一节课上老师的一段话:建筑是一门艺术、技术并存的专业,更是一门影响国计民生、人命关天的行业。搞建筑我们得时刻谨记把安全第一记于心中,因而致使我们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检测监督工作就是质量把关的最重要的一环,不容置疑地抓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 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及研究开发的方针政策;确实执行本岗位负责监督检测的工程产品的有关标准、试验方法及有关规定,做到所做每项检验都有法可依。做好委托单接受,项目检验,资料,反馈等工作,做好跟踪台帐,便于日后查阅。由于试验检验项目多,项目检验时间不一,提前将工作做到位,避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了解工程检验要求及技术指标而延误工期,影响进度。我们试验室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质量方针,落实质量目标,遵守规章制度,全心全意服务于施工现场。

  工作一年后转入现场施工管理。担任土建技术员。但依旧于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现场。由于以前的检测工作与现场管理工作差别比较大,这对我来说既可以说是机遇,也可以说是挑战。机遇就是进入小单位职位分工没有那么明确,总揽现场所有工作;挑战就是在经验实践缺乏的情况下担任现场技术总负责。以前仅靠自己的技术,而现在则也要抓好人员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等一大堆管理工作。

  一时工作压力极大。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遇到问题不断地请教有经验的同事、老师。各种方案作对比寻求最佳方法。自己摸索实践,在较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工作,完成了角色转换过程,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技能及管理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从拿到图纸到图纸会审,认真的查看每一个部位细节,核对数据,思考施工步骤方案。做到脑中有图。组织图纸会审。协调交换与业主、设计、监理各方意见。进入工程开工,认真了解每一个部位施工细节,按设计图纸要求,严格编制本专业施工方案,对关键点编制作业指导书,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同时在施工准备过程中对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班组对所施工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按施工规范严格要求。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自检、复检、专职检"三检"工作,同时做好分部分项质量检验评定记录、隐蔽记录及相关质保资料。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应用于工程。

  由于自己的经验不足致使自己势必付出的劳动强度要比别人大,好在自己在学时的专业知识比较扎实。工作也严谨认真。使我记忆最深的就是测量时查出有条斜轴桩位偏离轴心三十公分,由于当时没有桩竣工图致使自己复核三遍多最后才确定打桩错误。打桩队也承认施工时失误;还有如某些承台加深时业主、监理要求钢筋笼相应增加,而那时钢筋已下好料。依据自己所学砼具有较强抗压性能这点再根据查阅资料和问有经验老师傅指点。坚信不增加钢筋的情况下依旧能满足工程需要。以致与设计方交流说服业主、监理做到省了不少钢筋,运用自己的所学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情况,做到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筑成本;还有首层梁板分开浇筑,可能对于老施工来说那是再简单不

  过的事,但说实话对于新手来说那是比较大的飞跃,至少能做到往满足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为施工省材。虽说不是原创,但主要的是作为一名称职的技术员能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技术部于三月初成立了测量组,测量组主要负责井下巷道的中、腰线的标定,高程、坐标的传递工作。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测量中线、腰线是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们测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井下各个巷道的导线延伸,测量精度及准确度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一、工作内容:

  1)二切巷的开口位置进行了标定及中线的导线延伸;

  2)西+574轨道大巷的腰线进行了延伸;

  3)15202进风顺槽、回风顺槽、内错尾巷、高抽巷的导线延伸;

  4)一采区高抽系统巷的开口位置进行了标定及中线的导线延伸;

  5)15103回风顺槽的开口位置进行了标定及中线的导线延伸;

  6)协助防治探水队进行钻场定位;

  7)一采区回风顺槽的瓦斯抽放钻场的位置标定;

  8)对公司领导《采掘工程*面图》的描绘;

  9)井下各个巷道的高程、坐标的精确计算及数据整理;

  10)下发各个巷道的腰线、中线变更及贯通的各种通知单。

  二、工作计划:

  1)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下大力度进行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的培训工作,使队伍的工作能力不断的得到提升;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工作,在工作中不断的学*,来充实队伍的学*能力;

  4)及时与技术组、地质组沟通,全面的了解矿井的各项技术知识;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测量组所进行的井下测量工作是一个枯燥而又乏味的工作,由于20xx年底进的新人比较多,不熟悉测量的业务知识,再加上在井下工作过程中由于队组的不积极配合导致测量工作不能够顺利进展。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不断的学*并实践使测量组不断的提高业务能力,能够及时准确无误的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给部室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

  测量组

  20xx年12月22日

  过去的一年,我工作部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单位的大力协助支持下,以安全、多供、少损为核心,围绕我部生产目标责任制,以农网工程为重点,兼顾其他生产任务开展工作。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20xx年生产完成情况

  1、 09年全年完成购电量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扣除化肥电量万kwh,完成购电量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供电量完成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今年完成化肥电量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城镇供电量完成万kwh,比去年万kwh多完成万kwh,上升%;农村供电量完成万kwh比去年同期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2、 09年10kv线路跳闸(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线路接地(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线路停电检修(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线路拉闸限电(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农网改造停电(次/小时)。

  二、 积极协调局各生产单位完成局日常生产任务

  1、 针对今年修试工区及各个站、所生产任务重,为确保安全工具、避雷器电气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修试工区下发了春季安全工具避雷器试验的通知,短短一星期就完成了对全县系统安全工具及避雷器试验的工作。

  2、 每月根据局生产情况编制生产月报表,作到准确及时。每月根据各生产单位工作计划,结合局所属设备存在的缺陷,安排停电工作计划,在安排工作计划时,对条件允许同时工作的,安排同时工作,以减少停电次数和时间;针对农网改造停电频繁,规范了临时停电手续,临时停电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安排停电尽量躲过用电高峰,减少了停电的随意性。

  3、 协同变运工区、安监工作部对变电站电气设备进行设备定级。

  4、 据《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全局安全生产,结合我局实际,与安监作部共同制定了20xx年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确保“三夏”期间安全供电,制定了“20xx渡夏迎峰方案”,结合“渡夏迎峰方案”及时调整了城区电网结构。

  5、 完成局20xx年两措计划、大修计划、科技进步计划、生产费用预算方案、电压质量及无功电压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6、 为配合用电理论线损管理软件的应用,提高我局科学管理水*,我科室积极协助用电办收集了10kv线路、台区资料。现已完成10个乡镇10kv线路地理接线图的绘制工作。

  7、 配合县教委规划、设计了二高10kv高、低压线路工程,积极协调局安装公司、城镇供电所进行该工程的施工。

  8、 结合大修计划内容,组织协调有关生产单位完成设备、线路消缺工作,组织并参于了淮路线路抢修消缺工作;结合110kv站预试完成了郸实线、庞清线升高改造及部分35kv刀闸检修。、

  9、 积极协调局安装公司、路灯所进行箕城路路灯工程的施工工作,确保此工程在国庆节前顺利完工。

  10、 协助用电办完成10kv新增配电变压器及线路的验收工作。

  三、协调有关单位完成农网工程任务

  1、 作好农网程材料的计划,协助农网办搞好物质招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的顺利开展,积极与有关供货厂家联系,保证设备、材料及时到货。

  2、 结合农网工程预算,配合局农改办进行35kv工程资金的拨付工作。

  3、 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农网工程的勘测、设计及组织工作。现工程(埠口输变电工程、吴村变电站改造工程、栗庄二期增容工程)均已投入运行。

  4、 协助完成局农村用电管理系统工程光缆的迁移及调度光缆的施工工作。

  5、 积极作好农农网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 根据农网工程实际编制了工程决算,现工程决算已向市局地电科、审计科上报完毕,财务决算正在编制中。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在协调生产科室工作中努力做到科学、规范、合理,使局各项生产进入有序的工作状态,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继续作好技术资料、图纸、台帐等基础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作好10kv走径图的绘制。

  3、协同变运工区,定期对变电站的设备进行定级,通过定级对变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设备缺陷,为及时消缺提供依据。

  4、完善县城10kv图变更工作,力争做到每个设备实际位置和图纸所标位置相符。

  5、利用110kv变电站预试时,组织有关人员对35kv出线线路进行一次大修,组织供电生产技术部工作总结暨工作计划第2页人员对相关35kv变电站进行一次大修。

  8、会同安监工作部制定好明年两措计划。

  9、作好无功优化配置及电压质量管理工作。

  10、在安排好计划停电检修的同时协同调度中心作好临时停电工作。做到在安全保证情况下,进行零点检修,坚持以多供为主导,兼顾解决,该停必停的原则。

  五、工作中的不足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最新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菁华3篇)

  第十八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撰写科普文章,编写科普教材和读物。

  鼓励大学生、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参加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支持其所属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在科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建设,提高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并加强对理论研究的组织和指导,扶持科普作品的研究和创作。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加大科学技术传播力度,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数量科普类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普场馆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通过展览、培训、实验、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并不断丰富、更新科普内容。

  科普场馆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具体规定,通过媒体或者在场馆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参观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地震、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医疗保健、优生优育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普资源丰富的特点,面向公众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服务和设施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产、生活、学*、健康娱乐等需要,通过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在所辖范围内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和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科普投入水*,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

  有关人民*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新建、扩建科普场馆用地优先给予安排。科普场馆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应当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三十三条 经省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有关收入、科普类出版物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和奖励范围,并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科学技术协会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成绩显著的;

  (三)为发展科普事业捐赠财产或者投资,有突出贡献的;

  (四)科普著作、科普成果等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危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将*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9)

——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力,*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 市、区人民*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人民*法制机构和*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区人民*办公厅(室)、监察、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对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职权、执法依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并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市、区人民*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并由一个行政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行政执法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二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行政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予以细化、量化。

  第五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执行,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制定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应当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学模式等科学方法,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程序启动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当事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合法有效的印章。

  第四节 调查和证据

  第五十五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九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节 行政听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三)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内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四)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选派。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第六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指定听证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规则和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七十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参加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第六节 决定

  第七十三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法定依据明确且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自行政程序启动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存档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特许经营;


最新《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 (菁华3篇)(扩展10)

——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实用五份

  第七条 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市**各部门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和**委员征集;

  (四)其他方式征集。

  涉及规范**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市**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八条 市**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提出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由**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

  第九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章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拟定市**年度立法计划,并报市**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批准后,由市**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

  起草单位未按年度立法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做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市**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市**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起草法规、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教学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论证。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人民**。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主要不同意见;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负责实施以及规范**共同行为的规章,市**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报市**。

  第三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每隔五年对其实施的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市**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或者市**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取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七)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认为起草单位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条 市**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市**各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市**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机构应建立**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

  经市**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市**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市**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

  (三)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四)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七)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八)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市**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修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草案稿和审查意见,报市**审议。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认为起草单位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条 市**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市**各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市**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机构应建立**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

  经市**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市**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市**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