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美术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1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和发展我省传统工艺美术,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并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传统工艺美术中工艺精湛、技艺创新、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者、制作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人民*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艺美术协会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事务。工艺美术协会应当接受委托做好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奖励。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

  第八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聘请评审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工艺美术大师、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通过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的说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五)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评审、认定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工作所需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三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从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3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设立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研究、产品开发和人才培养,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对有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园、产业集群和工艺美术产品集聚地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身怀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创业贷款扶持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设传统工艺美术旅游参观景点和旅游纪念品销售网点。

  第二十七条  科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或者艺术作品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并为其提供下列条件:

  (一)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讲学、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承技艺,尤其是从事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授艺补贴;

  (三)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由当地人民*从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技艺水*和实际业绩,确定其收入分配及相应待遇。

  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较高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工艺美术协会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在工作、生活方面适当照顾。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菁华3篇)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1

  第六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经评审通过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作品,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说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应当通过部门预算支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一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从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2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和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乡(镇)、村建设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对有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园、产业集群和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和培育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市场,推介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在继承或者引进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资金、信贷、技术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与工艺美术大师、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水*。县级以上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传统工艺美术创新成果展览和创意设计竞赛,为传统工艺美术的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提供服务*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

  鼓励旅游企业向旅游者宣传、介绍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鼓励旅游企业利用传统工艺美术资源开展传统工艺美术旅游,将参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工业旅游示范点。

  第二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原材料资源充足、市场潜力较大和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推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并为其到大专院校进修和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省外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省外工艺美术人才来本省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省外工艺美术人才来本省创业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并享受省有关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繁荣传统工艺美术,省财政安排引导资金,建立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所得资金。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宣传、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四)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财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及创新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或者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认定,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或者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署名权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菁华3篇)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防工程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和举报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和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第九条 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人防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时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建筑面积300*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

  第三十七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当地人民*住房和城乡*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

  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地下构筑物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采取保护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施工过程中意外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3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

  (五)接受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菁华3篇)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自由搏击等项目。

  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讲究道德,促进全民健康水*的提高和优秀武术人才的培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禁止利用武术活动宣扬封建迷信、非法敛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是全省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下属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武术活动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武术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武术技能传授的武术学校武术教师、武术教练员、武术指导员以及武术裁判员等武术专业技术人员。

  武术从业人员必须经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业,并纳入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序列管理。

  第十八条 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武术专业技术等级规定,考核、批准武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技术等级。

  具备武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经本人申请均可参加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全省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管理,未注册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武术从业资格。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场所聘请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入住的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外籍学员,应按规定到当地*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国(出境)参加武术表演、竞赛活动或进行涉外武术交流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武术学校、*武场所或武术社会团体接受国外(境外)组织、个人的捐助或接受荣誉称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武术社会团体或武术学校、*武场所与国外(境外)组织建立隶属关系。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传统工艺作文 (菁华5篇)

  去年暑假里的一天,爸爸带我走进了晋江市磁灶镇岭畔村的陶瓷博物馆,开启了我研学之旅的第一站。

  “我们这个博物馆,总面积400*方米左右,分为陶瓷展示区和制陶体验区。”刚走*馆内,耳边就传来了工作人员的声音,“这些瓮、壶、碗等生活日用陶器都是早年间从磁灶古窑里烧制出来的,在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我们磁灶窑陶瓷在宋元时期可是外销的重要产品之一,曾远销到东亚、东南亚还有东非的肯尼亚呢!”“哇,真没想到,我们晋江的陶瓷这么厉害呀!”我心里不禁暗暗赞叹。

  咦,前面怎么围了一群人呢?我上前一看,原来是一位制陶师傅正在展示制陶工艺。只见他将和好的陶泥放置于陶车上,转动陶车后,用手按住陶泥,逐渐向上提拉做出陶器形状,然后再用细线割离底部,双手合拢抱离车盘放于木枋之上,一件精美的陶品就初现雏形了。

  看着老师傅出神入化般的手工制陶技艺,我的心痒痒的。经过了漫长的等待,终于轮到我上阵了。望着眼前这一大团土黄色的泥巴,我小心翼翼地取出一团,黏到托盘上,可那湿漉漉的托盘似乎与泥巴水火不容,任凭我怎么捣鼓,泥巴就是固定不了。哎呀,这泥巴怎么这么不听话呢?咦,脚边怎么有个白色的“塑料盒”?我索性一脚踩了上去,托盘竟飞快地旋转起来。一时间,泥点乱飞,急得我手忙脚乱,连忙松开踩住开关的脚,托盘方才停了下来……

  “小朋友,你应该这样……”一旁的工作人员忍着笑,给我做起了示范。学着叔叔的样子,我再次端起泥巴,开始制作起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我的瓶子终于做好了。它矮矮胖胖的,样子滑稽极了,看起来就像一个长歪了的大冬瓜。

  “当年,村民们制陶是非常辛苦的。”我的耳畔似乎又响起了工作人员的介绍。是啊,这看似简单的制陶其实还真是不简单。

  手捧着我的“大冬瓜”,我不禁佩服起那些制陶人。他们用勤劳的双手,让手工制陶技艺闪耀了上千年,为海上丝绸之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此次研学之旅,真令人难忘!

  瑞安自古已有千年历史,因此,小吃文化极多。今天我们就去探访一下吹糖人。

  来到小街,一位阿公正在卖糖人,边做边卖,十块钱一个。整个小摊就是一个柜子,最上面的架子是用来放完成的作品的;中间的三个柜子,一个放现金,一个放绿色的纸片,还有一个放黄色的纸片;下面的三格是装麦芽糖的,有红、黄、绿三种颜色,新开格子还有煤油灯在燃烧,让糖变软,变得更好塑形。此时,架子上正摆着几支糖人。有公鸡的,有黄鼠狼头葫芦的,也有孔雀开屏的。各形各色,栩栩如生。

  这位阿公已年过半百,但手脚还是那么利索。他手上布满皱纹,一道又一道。从阿公的口中得知,他已经做这个手艺二三十年。当谈到吹糖人这个手艺时,阿公长叹一口气,目光暗淡地说:“做这个手艺的人越来越少喽!”是呀,这些街上小吃开始没落了,我似乎也有一点失落。

  只见阿公用小棒子搅拌黏糊糊的绿色麦芽糖,取出一团,搓成一个圆球,拉出一根,一弹,断了。他往里吹,圆球渐渐变大,阿公用木棒往里捅,把管口给扔掉。又做一只公鸡,公鸡有着红色的身子和黄色的小翅膀,我的糖人,做好了。

  糖人不仅是空心的,还有声音呢!那是一个口哨。阿公拉出一段红色的麦芽糖,让它变成空心的,在中间开了一个口子,口哨就做好了。含着它使劲一吹,口哨发出响亮尖利的声音,实在太棒了!

  从公鸡的尾部开始吃。从里面吸进一口甜甜的空气,心旷神怡。咬一口,甜味在口腔里舞蹈,荡漾。

  这就是我们家乡的美食——吹糖人。它不仅好吃,还耐看呢!

  四年级的暑假,美食街较为冷清的小巷子里,有一个吹糖人的小摊。小摊十分干净,一台棕色桌子,和一口底窄上宽的黑色大锅,正熬着糖浆。

  糖浆熬完了,吹糖人把锅中的糖浆倒进碗里,冷却过后,他那原本无精打采,好像快要睡着的眼中就像有一道金光窜出般,立马精神起来。我知道,这时他要开始吹糖人了。

  只见他一只手从冷却的糖浆中揪了一块下来,先不停的把糖浆搓成圆形,之后再逐渐捏长,凸出来的地方,他慢慢地按压下去。吹糖人按照自己的想法,眼紧紧盯着手中糖浆变换的形状,唐人终于捏好了,一只小老虎活灵活现的出现在他手上,不过他还不是很满意,因为还有一道最重要的工序没做呢。

  这就是他的另一门绝技——吹糖人。他拿起一根小管子,身体站直,先缓缓吸了口气,然后把管子放进嘴里一块,鼓起腮帮子开始吹了,只见他缓缓的吹一次,再吹一次,终于小老虎变得更加神似、更加生动了。

  我和他经过一番交流之后,才得知,他的.手艺原来是祖上流传下来的。他的祖辈为了学这门手艺,远走他乡,拜访名师,经过几个寒暑的实践才能掌握技巧,学*的过程很不容易。

  我禁不住问他:既然这么辛苦,您为什么还要干呢?他说道:因为我喜爱糖人,这是一门传统技艺,应该要传承下去的。现在的人太浮躁,不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华文化,因为不了解,有的人甚至会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觉得很多东西外国的要比咱们自己的好,其实,*有自己的瑰宝。

  听了这番话,我不由得对他心生敬意。他一直捏糖人吹糖人的岁月,也是在一天天的将我们的中华文化传承了下去。

  一点火星划过天空,一场白昼与夜晚的魔术秀拉幕开始。这个被一条小溪隔开的“桃源”,已下起了微雨,贴梗海棠紧贴小溪,环护着这个鸟语花香的小镇。几朵金黄的桂花漂在河面,泛出圈圈波纹,点点涟漪。这样的小镇,用“晚夜微雨问海棠”来形容,再贴切不过。然而此时,有一个拐角旁的热闹打破了小镇的静谧。

  那是一间外观十分普通的小铺,甚至,有些破旧。但周边围满了许许多多的孩子,一有空当就三五成群地来看这位老奶奶画糖人。

  只见老奶奶在一台老旧的小木车前,手微微颤动着拿出一根竹签,轻轻将竹签放在一块光滑的石板中间,左手则端起一把已舀满糖的勺子。说时迟那时快,老奶奶原本颤抖的、枯瘦的手忽然伸向竹签上方,快速翻腾起了手腕。她将正咕咚冒着气泡的糖浆飞快往上一腾,少部分的糖浆便迅速下坠,恰到好处地落到了竹签旁边,老奶奶又将右手握住铁勺边缘向下一翻,与此同时左手拉住勺柄往上一提,右手则控制方向,推着勺柄不停舞动。气势如江河翻腾,泰山压顶,不时又如潺潺流水,轻波荡漾。整个过程中,老奶奶的眼睛眯成了一条缝,眼角的皱纹好似踩在泥潭里的鞋印一般,深刻明显。

  这一气呵成的精彩表演落幕后,老奶奶才轻舒一口气,笑了起来。而一个完整的糖人便栩栩如生地出现了。孩子们欢呼雀跃,簇拥着拥有糖人的小孩嘻嘻闹闹地离开了。

  回想起奶奶已经在这儿画糖人儿三十年有余了,每当她画糖人时,总有人在一旁啧啧称赞。

  旧街古巷,拐角小铺,老奶奶嘴角的那一抹笑,手中的那一份甜,成了静谧小镇最美的回忆……

  吹糖是一种技艺,需要传承。它承载了许多孩子童年的快乐。在无锡拈花湾小镇里,就有一位吹糖人守着这门技艺。我也很想体验吹糖,便来到了这家糖铺。

  门口,栩栩如生的千里马,可爱的宝葫芦,灵巧的小老鼠……个个都那么的夺人眼球。轮到我了,我要吹一只鸡。这位阿姨戴上手套,揉搓着一个乒乓球大小的麦芽糖团。接着从里面拉出一根管子,让我对着上面吹了几口气,一切准备就绪,开始吹糖啦!

  我轻轻捏着那管子,对里面大口大口地吹气,可怎么也吹不进去,眼见着糖就要干了,阿姨一个弹指,把最细的那段弹掉了。我继续吹,吹得面红耳赤,腮帮子鼓得大大的,也不见得这糖膨胀得多快。显然,阿姨也有些着急,又帮我弹掉了一段糖管。这下好吹多了,阿姨也喊道:“用力吹,用力吹!”我看到另一端也有点眉目了,心里一阵窃喜。阿姨又拉起一个小球和一根竹签,叫我缓缓地吹。一眨眼的工夫,一根竹签便入了鸡肚,一阵“公鸡下蛋喽”的声音过后,糖就吹好了。

  因为吹的时候根本看不清糖的模样,我赶紧接过糖,细细端详起来:半圆的鸡冠,一派威武。可爱的小嘴,怎么看都好看。傲骄的小尾巴,翘在屁股上,最重要的是两脚边那晶莹剔透的鸡蛋,圆滚滚的,真惹人喜爱。远看一下,还真像一只威风凛凛,高高在上的“下蛋公鸡”呢!你可别说,这位阿姨还真有两下子哩!

  也许,我看到的只是成果,却没有看到阿姨学艺时的辛苦。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付出努力,就会有相应的回报。我希望吹糖这样的手艺能世世代代地传承下去,传承的不仅仅是技艺,更是文化……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5)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三条 组建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评审委员会委员从*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行业专家学者及市行政主管部门、工艺美术协会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审定并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办事机构设在市工艺美术协会。

  第五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个人应向市工艺美术协会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1、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及简介表,并附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个人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艺龄证明及聘用合同、协会会员资格证明;

  4、个人业绩、技艺、成果(获奖、论文)证明材料及*期作品照片;

  5、评审将采取申报材料与作品相结合的办法,评审期间申报人须提供个人作品(实物)不少于3件。

  第七条 凡被推荐评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技艺人员必须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或制作15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2、在本市工艺美术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退休返聘人员)或为协会会员;

  3、由两名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4、技艺精湛,有较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行业展览会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6、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6)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预算保障机制;

  (四)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和权益保障机制;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计划;

  (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相关工作。

  共青团组织负责同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家庭、学校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

  *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和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就学等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游戏产品、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含有渲染暴力、**、赌博、毒品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上网设施和场所,适应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

  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进行干预和矫治。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与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有害导向的违法犯罪细节描述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认知的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屏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在入口、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文化、*、工商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培育毒品预防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毒品预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引诱、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由*机关予以训诫。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未联系或者报告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7)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八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第九条 确认供养对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民政部门。

  (三)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未获批准的,可以向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复查。审核、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台,为认定供养对象提供依据。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以及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日常诊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对象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学*和生活。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供养资格:

  (一)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个人收入超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自愿申请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

  供养对象对核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核销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五保供养为由,侵犯供养对象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益。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供养对象所有。

  供养对象退出供养或者死亡的,其个人财产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养对象有权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对残疾、未成年供养对象,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供养服务。

  第十五条 供养对象选择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对象,必要时可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就*跨区域调剂安排。

  供养对象选择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代养、代管等服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动态,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保证供养对象享有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并报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分散供养对象的*亲属、居民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照料,并与受委托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十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

  各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扶持供养服务机构利用已有土地、山林、水面等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分散供养对象居住的危陋房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及时进行修缮,保证房屋安全、符合居住条件。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与供养服务机构协商,利用闲置床位为部分分散供养对象在危房改造、取暖、防暑等特殊时期安排住宿,并提供与集中供养对象同等的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给予政策优惠。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按照规定为分散供养对象减免相关费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料,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供养对象建立护理记录和健康档案,提供日常诊疗和体检服务。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和护理。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供养对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关心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和亲情化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集中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放公共活动场所,方便分散供养对象健身、娱乐;鼓励社区居民通过邻里互助的形式帮助分散供养对象。

  供养对象的*亲属或者其他亲属应当看望和问候,给予供养对象家庭关爱和精神抚慰。

  第二十二条 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当事人*亲属予以协助。

  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项目服务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发布供养对象帮扶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个人住房和其他相关设施。捐建建筑可以用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命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捐赠款物。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为供养对象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供养对象委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能力的社会组织集中供养,按当地供养标准支付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并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标准和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供养服务机构或者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生活照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发挥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供养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最新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菁华3篇)(扩展8)

——湖北省劳动合同实用5篇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性质

  职 工 姓 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 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积极参加必要的

  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 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 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 (月、周、日)按 元支付给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 ;

  2、甲方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之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外,另每月支付给乙方:

  3、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1款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法》的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4、因生产经营发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变化,本条协商确定的各项劳动报酬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经甲、乙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