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发挥社科研究优势,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组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
5、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应来自不同的学校。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
2、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3、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专项任务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4、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项目,作为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预定计划、课题设计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已有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如何;
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5、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进展如何;
6、项目研究进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应在项目下达后一年内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人员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社科管理部门进行。其余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检查。中期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签署意见,项目结项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更改研究范围和成果形式,结项成果必须与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相一致。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须经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人员调整之前报省教育厅社政处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自批准至结项,不得少于10个月。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社科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延期超过一年的,扣除保证金的30%,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及工作调动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省教育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延期两年仍不能结项;
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7、其它原因。
撤销项目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或由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消项目决定。被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理论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特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遵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包括每年举行一次调研报告和内部研究报告的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术论文、专著等的评奖。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党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评奖前6个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站(http://www.seac.gov.cn)、《*民族报》、《民族工作研究》、《*民族》等媒体公布评奖通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索取有关申报材料或通过*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由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研究成果(一式5份)于规定时限内寄至*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作者,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所需经费,由*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1.重大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
2.一般项目类。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3.后期资助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
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六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按本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加*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运用计算机、数据通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在卫生系统建立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等工程。
第三条 我省卫生系统编制卫生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卫生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建设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卫生信息资源,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遵循并采用国际和国家标准。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四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符合机房建设、网络安全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建立操作人员岗前培训、网络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承接我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及行业标准证,并只能在其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凡在我省卫生系统推广应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必须有版权证明,必须符合*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有行业专家评审鉴定书。
第七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项目建设前,最终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有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专职管理人员;确保项目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管理措施到位。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信息化的安全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严格遵守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计算机网络密码和操作权限的管理,需要对外公开或发送到因特网等公共网的信息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络运行、安全、保密等负有主要技术责任,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灾难应急准备,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最新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必须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管理与经营分开、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鼓励技术与资金、物资配套,开展综合、全程服务。
第四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并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都可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进行有偿技术中介服务,参与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利用,其业务方式为:
(一)介绍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进行联系,促成订立技术合同;
(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三)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法律顾问、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技术商品广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新闻单位。新闻单位对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者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第十九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个人只能签订非职务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经过认定登记的,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市场协会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滥收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滥收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金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办理减免税、提取奖酬金的,由本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
(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而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按照《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九条 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截留利润或者偷税漏税的,由财政、审计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第三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批准和验收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公*、公正,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拓展研究视野,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公开性。
第五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发展趋势,每年四月发布申报通知,并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月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 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分资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资助性项目中可设重点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海南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2、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其中必须有一名教授)。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可以再参加一个其它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课题申报。
4、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的程序
1、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①下达年度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②各高校组织申报→③项目申请人填写申请评审书→④各高校签署评审意见→⑤高校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统一将申请评审书呈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教育厅高教处委托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学科组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进行组织、评定和管理。
2、各高校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要认真组织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海南省高校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不按要求填写的,不予评审。申报重点项目的申请人还要填写项目论证活页,并一式4份呈报。
3、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评审书。
第九条 项目申报几项具体要求
1、项目的时限要求:一般应用性研究,或以调研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结题的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3年。
2、使用省教育厅规范的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律采用16K纸),并1式4份呈报。
第十条 经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颁发立项通知书。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启动研究程序。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中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结题等。检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项目进展(包括委托任务书签订情况)、档案、成果转换及其课题质量等。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科研项目立项是一件严谨、科学的工作,不可随意变动,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组须书面报告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各高校科研处应即时将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呈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复方可。一个项目变更最多不得超过2次。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要求延期者。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题申请的条件
1、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含题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2、己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3、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4、研究成果应达到一定数量、质量。
(1)以论文成果形式结题的,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类必须提供不少于3篇、其他类必须提供不少于2篇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一般要有4000字;
(2)单纯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科研项目,必须提供厅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或鉴定的实际效果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或公开发表证明;
(3)以多媒体课件(教材)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提供3件以上(包括3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评审的获奖作品;
(4)以学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其调研或实践报告须获得省教育厅相关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5)以著作成果形式结题的,必须是公开出版的作品;
(6)以教材为成果形式的,应提供受聘参与编写的证书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1、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受委托的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成果鉴定及结题验收必备的文件包括:
(1) 项目《申请评审书》、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中期检查报告书》、《任务书》、《终结报告书》、《变更申请表》、重点项目的活页论证各8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件8套(包括奖励证书,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用、推广、应用介绍等)。
(3)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保证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合理性和效率)。
(4)科研项目结题必要的其它材料。
2、项目鉴定采用学科组专家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交替进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聘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3、项目鉴定程序
(1)准备鉴定的必要文件(每项项目7份),在规定时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2)聘请鉴定专家或指定鉴定专家进行审阅、鉴定。
(3)项目人对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情况,向专家进行介绍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4)会议鉴定。会议评判、鉴定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及鉴定专家共同鉴署意见。如在鉴定中发现不良信誉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4、科研项目不予结题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成果鉴定和验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政治问题。
(2)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
——幼儿园社会科学活动教案实用5份
活动目标:
1、了解日常生活中浪费行为带来的后果。
2、初步建立不浪费的环保意识。
活动准备:
课件准备:《小心,不要浪费》图片、日常生活中人们浪费的照片若干。
活动过程:
阅读《小心,不要浪费》的图片,让幼儿明白浪费带来的后果。
1、观察“水篇”图片,让幼儿理解图片的意思。
──图片里的小女孩在做什么?
──她在刷牙的时候水是开着还是关着?
──水龙头下面这么多的杯子代表什么意思?
2、观察“电篇”图片,让幼儿理解图片的意思。
──小女孩要出去玩啦,她把一件什么事忘记了呢?
──如果就这样出门了,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3、观察“纸篇”图片,让幼儿理解图片的意思。
──画面右边的小女孩在做什么?
──为什么画面上会有这么多树?
观看各种生活中常见浪费行为的照片,引导幼儿说出其他类似的浪费现象。
──照片有哪些浪费的行为?你觉得这样为什么不对?
──你还见过类似的浪费行为吗?都是些什么呢?
请幼儿自主观察《小心,不要浪费》图片,引导幼儿说一说要怎样做到不浪费。
──你刷牙的时候,是一直开着水吗?以后要怎么刷呢?
──你出门时会记得关灯吗?以后出门要提醒爸爸妈妈什么?
──你画画的时候,是不是只画一面呢?以后画画呢?
一、活动题目
蚂蚁爱吃什么
二、活动目标
1.通过对蚂蚁的观察和实验,培养幼儿关爱自然和对探索科学奥秘的欲望。
2.通过动手实验,培养幼儿的操作能力和观察能力。
三、适用对象
3~4岁幼儿。
四、活动所需资源
蚂蚁若干只、透明玻璃瓶、矿泉水瓶、放大镜、昆虫盒若干个、饼干屑、糖、盐、勺子若干个。
五、活动过程
探究的问题:小蚂蚁最爱吃什么?
幼儿讨论。
(1)我发现蚂蚁爱吃肉。
(2)我发现蚂蚁爱吃蜂蜜。
(3)我还知道蚂蚁爱吃饼干屑。
试一试,做一做。
(1)将饼干屑放入装有蚂蚁的透明玻璃瓶中。
(2)将糖放入装有蚂蚁的透明玻璃瓶中。
(3)将盐放入装有蚂蚁的透明玻璃瓶中。
说一说我的发现。
(1)我发现蚂蚁喜欢吃饼干屑。
(2)我发现蚂蚁也喜欢吃糖。
(3)我发现蚂蚁不喜欢吃盐,到处乱爬。
六、注意事项
1.实验用的蚂蚁最好是成蚁。
2.实验用的蚂蚁不能喂得太饱,需要饿上半天,实验效果会更好。
小班科学活动――会“生锈”的苹果
一、活动题目
会“生锈”的苹果
二、活动目标
通过动手实验,使幼儿感知苹果“生锈”的现象,使幼儿学会一些防止苹果生锈的简单方法,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和探索意识。
三、适用对象
3~4岁幼儿。
四、活动所需资源
盐、糖、碱、苹果、小勺、水杯、保鲜袋、带盖的容器等。
五、活动过程
看一看,苹果切片放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后会变色吗?
幼儿挖去苹果内核,观察苹果的颜色。
想一想,切开后的苹果为什么会变色?
幼儿回答:
(1)切开的苹果放了一会儿,就变色了。
(2)没给切开的苹果盖上盖子。
探究的问题:怎么使苹果的切片不变色?
幼儿把糖、碱、盐变成糖水、碱水、盐水。
(1)把苹果切成薄片,分别放在糖水、盐水、碱水里。
(2)把苹果切成薄片,放进保鲜袋和带盖子的杯子里。
说一说观察到的现象。
(1)我看到苹果在盐水里没有变颜色,在碱水里变色了。
(2)苹果在带盖子的杯子里变颜色了。
(3)苹果在保鲜袋里没有变颜色。
幼儿记录实验结果。
六、注意事项
1.苹果的切片大小相同;糖水、盐水、碱水溶液的比例相等。
2.让幼儿观察苹果在空气中的变化时,挖去苹果的果核,时间短,效果明显。
幼儿园小班科学活动――弯弯绕绕的朋友
幼儿园大班科学教案:天气预报
设计思路:
自从保健医生将一支温度计放到活动室里后,孩子们每天都会到那里看看今天几度了?于是我们的“稚语心声”里又多了新任务“天气预报员”。渐渐地,孩子们从关心温度到关心今天的天气、想要了解各种形式的天气预报等。为了进一步发展我班幼儿在相互交往中的合作意识,鼓励幼儿自己结伴,共同合作探索天气预报的秘密。
一、活动目标:
1、了解获取天气预报的各种办法和途径。
2、感受天气预报与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
二、活动准备:
幼儿记录的天气预报表
图片若干
三、活动过程:
1、分组介绍了解天气预报的不同途径,分享经验
这几天,我们大家都一起关注天气预报,今天就来介绍一下你们组是从哪里知道天气预报的?
幼儿分组介绍
2、感知天气预报与生活密切相关
原来我们可以从很多地方收听、收看到天气预报,你们家里*时还有谁听天气预报的?
幼儿交流:
为什么我们大家都要听天气预报?有什么用?
我们看看除了你们说的,还有谁也很关心天气预报的
出示暖棚的图片:农民伯伯为什么这么关心天气预报?
逐一出示司机图片、游客图片,进一步感知天气与生活的密切关系。
小结:天气预报真有用,它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方便。
3、交流天气预报记录表,提出问题
出示幼儿几天来的天气预报记录表,请部分幼儿交流记录表。
引导幼儿发现问题:为什么同样是今天的天气,但是有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不同呢?
一、设计意图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进行,利用身边的事物和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幼儿园科学活动深受孩子们的喜爱,孩子们对身边常见事物都可产生有价值的科学教育活动。桥是幼儿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物,在生活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不同的桥材料不同,形态各异,幼儿感到好奇,有兴趣探究,将幼儿对桥的兴趣引入到课堂之中,让幼儿体会探究桥的过程和与小伙伴交流桥的快乐。
二、活动目标:
1、了解桥在三个时期建桥主要用的材料。
2、能通过观察与比较,描述不同的桥的特征,建筑材料及功用。
3、通过了解桥的演变,感受科学发展的进步。
三、活动重难点:
重点:知道桥的功能建造及主要用的材料。
难点:能描述不同的桥的特征,建筑材料及功用。
四、活动准备:
1、PPT课件(不同材料制作的桥、建在不同地方的桥的图片)。
2、一个关于桥的谜语。
五、活动过程
(一)导入
教师出一个谜语,让幼儿猜,引发幼儿兴趣从而导入主题。
教师:小朋友,老师说一个谜语,你们来猜猜是什么?
教师:样子像船不是船,永远停在江河畔,火车汽车它能载,光载东西不开船。让我们猜一下它到底是什么呢?(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