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1-07 00:00:00 制度,员工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1

  第一条 总 则

  1、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5、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科长(主任)、经理等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1、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① 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会议、*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② 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③ 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④ 公司及地方*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2、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事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30*x)。

  3、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病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岗位工资/30*x)。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1)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①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②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③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参与竞争上岗:

  ① 医疗期3~6个月,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② 医疗期9~12个月,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③ 医疗期12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④ 在试工期内,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病伤救济费。

  (3) 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4)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5、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3天,一次休完。

  (4)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6、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8、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21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婚假、产假和节育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集团公司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

  (3)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9、公司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2)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3)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4)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5)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条 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3、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办公室核准,3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8、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9、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10、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11、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2、员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员假满当天须到人力资源科销假;

  13、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科。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14、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15、员工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出差申请表》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17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2

  一、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应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工作,决不能擅离职守,

  有事有病的教职工必须在上班前持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到校办公室销假,否则以旷工、旷课论。

  二、假期种类和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的教职工可给病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须有医疗证明,教学人员上级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假交校办公室备案,其他员工由各处主任批准。

  2、事假。教职员工确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者,可给事假,但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三天),上天以上三天以内教学人员上级分管校长批准假条交校办公室备案,其他员工由各处主任批准备案十五天至一个月以上者,需学校行政会通过。

  3、婚假。以区教育局文件精神实行。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可给丧假三天,旁亲一天,不扣工资。

  5、产假。女教师工产假可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出勤方面的处理意见

  学校一切工作员,都应是学校学生的表率,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不请假离校和请假逾期又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扣发工资办法:

  1、旷工1天扣100元,并扣发期末出勤奖励工资,并给予校内警告处分,3天以上学校解聘。

  2、旷课1节扣50元,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会议作旷课处理(不足1节按1节课计算),因个人原因请假不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10元。

  3、上班、开会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溜岗1次视为旷课1节。

  4、全期无病、事假、迟到、早退现象,视为全勤,教学人员发全勤奖200元,其他员工100元。

  5、教学人员病假(凭病假条)每天扣20元,(每月调课后半天看病不扣工资)5天以上不享受服务工资(不含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不享受结构工资中的浮动工资及本月学校规定的全部福利,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资70%,一个月至三个月队不享受浮动工资及全部福利外,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资的50%三个月以上,浮动工资,基本工资及福利均不享受,以上情况均不得参加学校评优及续聘。其他员工病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6、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调课后半天事假不扣),3天以上不享受当月服务工资(不含3天)。事假一个月以上自行解聘。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7、教学人员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内,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内,发出勤良好奖100元,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8、全期病、事假超过第4条,全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9、离职学*(非公派)长期病休和长期请假人员按条例第5条执行。

  10、事假、病假、旷工应记入教职员工的业务档案,作为评估教职工工作的依据之一。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3

  第一条 总 则

  1、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5、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科长(主任)、经理等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1、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① 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会议、*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② 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③ 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④ 公司及地方*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2、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事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30*x)。

  3、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病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岗位工资/30*x)。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1)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①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②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③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参与竞争上岗:

  ① 医疗期3~6个月,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② 医疗期9~12个月,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③ 医疗期12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④ 在试工期内,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病伤救济费。

  (3) 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4)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5、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3天,一次休完。

  (4)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6、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8、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21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婚假、产假和节育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集团公司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

  (3)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9、公司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2)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3)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4)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5)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条 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3、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办公室核准,3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8、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9、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10、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11、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2、员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员假满当天须到人力资源科销假;

  13、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科。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14、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15、员工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出差申请表》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17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40句菁华

1、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2、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3、实*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4、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5、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6、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7、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8、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9、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0、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11、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12、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13、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14、员工未经请假而擅离岗位或未经核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经查明属实并经权限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15、员工全年请假日数的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请假日数超过各种假别最高规定日数的,须呈报事由说明,核准后实施。

16、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17、旷课1节扣50元,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会议作旷课处理(不足1节按1节课计算),因个人原因请假不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10元。

18、全期病、事假超过第4条,全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19、离职学*(非公派)长期病休和长期请假人员按条例第5条执行。

20、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2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22、工伤假

23、婚假、丧假

24、公司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25、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6、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27、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28、员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员假满当天须到人力资源科销假;

29、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科。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30、员工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出差申请表》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的有效附件;

31、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32、3.1.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3.2.2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4、3.2.4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5、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6、4.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37、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38、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39、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40、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菁选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1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乙方:______

  文化程度

  性别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1年_期限合同。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负责教育培训。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南京轻质隔墙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一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第一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十九条甲方以胜仙山庄员工守则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fwsir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2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依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受聘人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合同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期届满即终止执行,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工作岗位及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自身特长,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职务说明书另订)为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生产、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如特殊情况须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加班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换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不得无理拒绝。乙方对工作变动不服,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诉,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岗位,按每月元人民币支付工资,试用期工资为正式聘用工资标准的%。如

  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据有关考核规定给乙方加薪,如乙方岗位变动,则按甲方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变动后的岗位工资。

  甲方应每月五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

  根据社会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如需提高工资水*,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五条劳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内,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劳动保险。

  如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一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致伤、致残、致死的一切费用自负。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福利制度实行。

  第六条劳动纪律: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法人代表授权方可,未经公司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自行承担。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数额达伍仟元以上(含)的;

  3、违反《员工手册》,符合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员工提供虚假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岗位要求重要证明材料,致使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经公司调查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蓄意损害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7、组织职工擅自**,有意制造事端的;

  8、办公时间内进行娱乐、赌博活动的;

  9、改、伪造单据、证明材料的;

  10、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1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12、其它触及刑法及行政强制性规定行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5、国家劳动法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条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劳动人事档案由乙方自行寄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双方以本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

  (二)甲方根据需要可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费按培训合同约定内容支付。

  (三)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在甲方单位任重要岗位职务(所有财务人员、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等)须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乙方仔细阅读、学*了甲方的《员工手册》、《部门工作职责》,并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菁华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均工资水*;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并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总 则

  1、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5、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科长(主任)、经理等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1、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① 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会议、*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② 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③ 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④ 公司及地方*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2、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40句菁华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6、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7、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8、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9、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10、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11、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12、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1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14、所有请假、调休,均需事先在OA上进行申请及审批,操作方法具体见《请假流程图》;

15、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16、产假及哺乳假

17、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18、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9、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20、备案制度

21、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22、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23、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24、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25、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26、旷工1天扣100元,并扣发期末出勤奖励工资,并给予校内警告处分,3天以上学校解聘。

27、教学人员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内,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内,发出勤良好奖100元,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28、每位员工每个自然月内事假不可超过2天,超出天数做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9、如上班前遇紧急情况,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请假总时间在事发两小时内向相关负责人电话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应于假期后上班当日补填假条,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30、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事假用完则按旷工处理;

31、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公务外出必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须经总经理批准。

32、2.1旷工1天,按日标准薪资x3倍扣除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当月天数核算),同时不享受当月发放的慰问、奖金等福利,年终福利或慰问奖等视情节轻重予以部分或全额扣减;

33、1员工请病(伤)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因病批准休假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有效证明的,则按事假处理。

34、1员工请事假须讲明事由,并填写《请假申请表》,事假三天(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35、3.1.5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6、3.6.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7、事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小时以上者按一天计算。

38、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按旷工处理。

39、员工因工伤(含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0、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负责解释、补充。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40句菁华

1、下述第2至5条请假如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明者均以事假处理。

2、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请假,称为病假;

3、大、中专毕业生见*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期。

4、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5、工伤假:

6、员工请病假(事先请假者)一天以内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上一级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天以内凭公立医院病历证明,一天以上凭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7、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各类情况,均应由员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部门经理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8、获准的《员工请假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条必须写明工号,否则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统计有误,后果自负)。

9、销假时必须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持请假申请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销假。

10、病假销假时,必须提供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住院证明》。

11、凡国家假日薪资照发,如出勤工作,则依国定假日加班规定发给工资或调休。(特殊作息岗位除外,如门卫、食堂、司机等工作岗位)

12、生产部人员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奖40元/月。

13、倒班员工每请假一个班先交150元现金给车间主管或班组长,再办理请假手续。对节假日或农忙季节请假每请假一个班交200元。连续请假三天内(含三天),扣款归车间分配,车间给该员工考勤划出勤,不影响请假人的年终奖发放和分配;

14、请假审批注意事项:员工请假,如部门分白晚班,则请假应呈请当班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不得跨班申请或审批。否则视为无效。

15、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提前申办,如遇特殊情况(生病不能亲自到班请假)或紧急情况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应以电话请假的方式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到班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先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履行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岗。请假手续不完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过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补病假或事假应在到班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病假必须凭有明确日期的公立医院“病休证明”或病历证明,否则都按旷工处理。

16、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17、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18、请假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的申请,必须提前两周提出。

19、请事假本人须出具请假条,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后,视为请假,未经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处理。

20、连续旷工在6—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11—20天的教职工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1、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2、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3、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24、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25、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26、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7、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8、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29、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30、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另给予路程假。

31、教职工在教学期间内休假、外出学*在两天以内(含两天),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办好交接,并报教导处备案,方能离校,否则视为工作失误(遇急重事除外)。

32、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3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假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34、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另给予路程假。

35、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自理。

3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37、所有请假必须写假条,提前办理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岗。在校长处批假、若校长外出,3日以内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处批假。

38、请假获得许可后,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导处登记、调课,若未有送到者,视其无效。

39、3天(含3天)以内的短时请假自行调课,在请假条上写明代课教师的姓名,可采取补课或自行负担代课费的方式,自行负担代课费的按每课时30元的标准发给代课的教师。由学校安排的代课按每节20元的标准补助给代课教师。

40、旷工期间,学校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绩效工资,并承担旷工期间发生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责任。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劳动法对请假的相关规定 (菁华3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乡(镇)、区以上*、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7)

——学生寄宿的规定制度 (菁华3篇)

  为了建立良好的学*、生活秩序和安全、文明的学生宿舍,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学生宿舍组织和煽动学生;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侵吞公私财物;不得偷窃或为偷窃者提供作案条件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

  2、严防火灾,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不得在宿舍内玩火,点蜡烛;不准把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带入宿舍。

  3、不允许在宿舍内骂人,打架起哄以及打牌等违纪行为。

  4、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含亲人),住宿生禁止在校外留宿。

  5、学生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贵重物品最好不要带入学校、宿舍内不要存放现金,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

  6、开水瓶应摆放有序,防止烫伤。

  7、上下架子床注意安全,严禁在床上打闹,防止摔伤。

  1、学校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准随意离开学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须事先写请假条,有班主任和值班教师的签字,经班主任和管理住宿教师同意方可离校。

  2、每逢周末、假日,统一放学,放学后必须先回家,上学时要按规定时间到校,不得单独行动,路上要结伴行走,遵守交通规则。

  3、增强安全意识,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水、防震,夜晚要关好门窗,严防意外事故发生。遇到意外情况,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

  4、课间不准随便进宿舍(病假除外),午间、晚间不准在大门口逗留。

  5、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结队,做到快、静、齐,跑操做到队伍整齐,口号洪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操者应事先请假,不得随意离队。按时熄灯,不得说话,不打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夜间如有病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住宿教师反映报告。

  6、晚上大、小便,不准在宿舍门外,如被发现按违反校纪处理。

  7、值日生要经常保持宿舍内、宿舍外清洁卫生,宿舍内要经常通风,定时消毒,不随便乱倒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

  8、各宿舍长认真负责,监督本宿舍学生执行情况,全体住校生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住宿管理条例,如有违反者,一律按校规、校纪处理。

  9、按序排队文明就餐,不得拥挤,剩菜剩饭应倒入垃圾桶,不得随处乱倒,不吃生冷、变质食物,勤俭节约、不乱花钱,不奢侈浪费。

  10、不得随意留校外人员住宿(包括家长),不许将社会上闲散人员引入学校。

  11、不得互相漫骂,打架斗殴,不能以大欺小,要讲文明、讲礼貌,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12、书柜、饭桌、木凳、洗刷等用品摆放要统一标准,不能随便乱放。

  13、被褥干净、叠放整齐、美观,宿舍内要做到一日两整理,三清扫。

  14、如遇特殊情况不住宿者,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批准后离校。

  15、每周召开一次住宿生会,每月评选一次文明卫生宿舍。颁发流动红旗。

  一、学生宿舍是学校安全保卫和卫生工作的重点,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由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寄宿制学校则应设立寄宿生管理办公室。

  二、宿舍楼应有安全通道,有完好的防盗和消防设施,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及明令管制的刀具等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燃点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自带电器。男女宿舍区要明显分隔。建立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三、宿舍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地面无纸屑、杂物、积水,墙壁和舍门无脚印、污迹,并定期进行消毒,做好灭蚊、灭蝇、灭鼠工作。

  四、寄宿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早晨按时起床、出操,晚上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严禁擅自在校外留宿。

  五、保障宿舍安全,妥善保管钱包皮夹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全体室友离开宿舍时随时关锁门窗。未经批准不得留宿亲友同学,严禁留宿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

  六、维护宿舍环境卫生,生活用品、床上用品摆放整齐,不在墙上乱涂、乱贴,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菜,严禁从楼上往下泼水、扔垃圾。

  七、保持宿舍安静,不大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休息,不讲粗话、脏话,不看违规书籍,不抽烟喝酒。

  八、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洗头、洗脚,勤洗勤换衣服、鞋袜,勤晒被褥。

  九、爱护宿舍公共设施,未经允许不私自搬动、拆卸宿舍设施,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不开无人灯。

  十、注意适当营造宿舍文化氛围,墙面布置积极、健康,催人奋进。定期进行文明宿舍评比。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8)

——员工请假的最新通知规定实用5份

  为规范人员管理,严格请假纪律,维持总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师院人(20xx)第7号《关于重申教职工请假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病、事假

  1、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

  2、所在部门需将签批后的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病、事假七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准;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准;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准。

  4、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及相应年度考核管理按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5、病、事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待遇由所在部门拿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享受。

  二、产假

  1、产假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作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休息。

  3、产假请假手续可由家属代为办理,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

  三、哺乳假

  1、女员工生育后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哺乳假假期及给予抚育未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的哺乳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哺乳假期间,国家工资发放80%,岗位工资不发。

  四、婚、丧假

  1、填写请假申请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给予婚假三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十二天;丧假一般为一至三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六、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七、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总公司在编员工,非在编员工的请假可参照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校所有员工。

  三、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总教练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后勤部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

  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总教练,教练员还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练员,安排好学员的学*,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内勤员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填写《请假单》后由后勤负责人批准。教练员请假填写请假单后由本组教练员同意并签字后,由总教练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2、教练员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填写《请假单》后由本组教练员同意并签字后,再由总教练批准;1天以上的由本组教练和总教练签字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3、总教练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后报校长批准。

  4、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将《请假单》及时交到后勤部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3个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评选先进个人的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驾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驾校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其它规定

  1、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

  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相关负责人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

  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主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驾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规定的员工请假最新制度 (菁华3篇)(扩展9)

——大学生请假制度有哪些规定范文五份

  1.病假:因病假请假必须写病假条,病假一天或一天以上必须有家长假条或医院诊断

  2.事假:事假必须有家长假条,经批准方能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3.迟到、早退、旷课:每天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论处,早退与迟到同等论处,旷课将给予纪律处分。

  4.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全学期课程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5.凡因患有严重疾病,伤残不能参加剧烈活动和免体育者须提前向体育教师申请,并附医院证明。

  6.能到校上课的同学,体育课需请病假事假,应事先得到教师的批准。

  7.已到校上课的同学需临时请病假、事假必须事前得到教师的批准,事后无效。

  8.学生因临时请假不能到校上课,学生家长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学校,而后补书面假条。

  1.请假前必须先写申请书,写明请假原因(请病假,必须有校医或医院开具的证明)、请假时间,需要离开学校的,必须经家长同意。

  2.正副班主任、级部领导或学校领导根据学生所写申请书,与家长核实后,方可批假。

  3.请假2天以内的由正副班主任审批,正副班主任因事不在学校,由级部管理人员或德育处审批。请假2天以上至3天(含3天)的由年级部领导或德育处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德育处或校级领导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假手续一律无效,请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4.请假学生必须认真填写三联请假条,若要请假离校则必须将请假条交一联至宿舍值班室,另将校章和另一联请假条交至校门值班室,方可离校。

  5.请假期间需要续假的,必须经过家长同意,由家长向正副班主任续假(续假超过2天的必须上报级组并由级组审批,超过一周以上的必须上报德育处并由德育处审批)。未经准假,擅自延长请假时间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6.请假结束返校后,必须到班主任处销假。

  7.制造虚假请假条或冒充正副班主任、级部领导、学校领导签名的以及欺骗宿舍管理员和校门门卫的,一律按旷课或是擅自离校处理。

  8.每位学生每学期请假离校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含3次)。请假次数必须记录到学生的学期综合鉴定表中。

  9.请假条必须规范填写,字迹要清晰,存根要保存好。

  10.请假条由学校统一印制,正副班主任可到德育处或级部处领取。请假条要妥善保管,如果因工作失职导致请假条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学生请假离校要遵守《广附江东中学学生进出校门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广附江东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予以扣分、处分。

  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规范学生出入校门的手续,特制定本请假制度,要求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1、学生因事(病)请假时,必须出具家长签名的请假条。超过一周的请假手续要存入学生档案;超过3个月的请假时间,要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在校期间,因急事(或病)在请假离校前,凭班主任签名的假条出门,出校门时把班主任签名的假条交门卫,回校时到门卫处销假。门卫将记录请假学生的出、入时间,供班主任查对学生是否按批准的时间按时返校;对不按时返校的学生,门卫有义务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3、需续假或急病、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电话向班主任请假,过后到班主任处补齐请假手续,用于备案。

  4、请假审批权限:两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周内由级部主任批准,并告知教导处;超过一周由教导处批准,并告知分管校长。

  5、不按学校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1、学生应自觉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学*或参加活动,不迟到,不早退。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凭医生或家长证明向班主任请假,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请假者,须事后办理补假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作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七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4、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继续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要求学生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不无故迟到或早退,不旷课缺*,做到有病有事先请假,办好请假手续。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要逐级审批。病假须有医生或家长证明,事假有家长证明,并写好请假条。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大队部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2、若遇特殊情况,须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原则上不同意除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来校请假并带走学生。

  二、旷课、缺*的处理规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参加学校的学*或活动的,作旷课处理。

  2、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及时通报家长。

  三、关于请假学生的补课:

  学生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并获批准的,任课教师应在假后及时为学生补上所缺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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