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2-05 00:00:00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1

  1.目的

  规范小区电动车有序停放,方便业主生活,杜绝充电安全隐患。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官湖郡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客户的电动车充电管理。

  3.责职

  3.1 客服部负责对申请充电车位的电动车进行登记收费,制作停车卡件(年卡)。

  3.2 秩序部负责对充电箱钥匙进行管理,核对停车卡,并负责电动车停放的管理。

  3.3 工程部负责对电动车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 .服务内容

  1、 需要充电的电动车业主(或住户)到物业公司客服部登记,按年缴纳充电费用,填写<电动车充电信息表>。

  2、 业主(住户)按300元/年标准收取充电电费,今年按30元/月标准收取,统一收取到12.31日,临时用户按5元/次标准收取。

  3、 客服部将车主信息及备用钥匙交给秩序部,制作停车证件交付业主作为已缴费凭证,做好收费工作及登记工作,每年年度及时通知到期业主缴纳充电费用。

  4、 业主每次充电需出示停车证件,要求秩序部008岗值班人员打开充电电箱进行充电(如值班人员不在现场可告知中空室值班人员),电源仅供电动车充电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5、 秩序部对电动车辆出入进行管理,核对业主停车证件并做好相关登记;交接班时对停车场施设、设备及停放车辆清点、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上下班高峰期对车辆进行引导,对其他公共区域进行清理,制止电动车乱停乱放及占用消防通道现象。

  6、 工程部将车棚设施的维护纳入年度维保计划进行实施。

  7、 临时用户(如施工人员及装修人员等)需要充电的,由秩序部负责安排临时充电车位,客服部负责收取临时充电费用,开据收据。

  8、 每天早上5:30集中开启已使用的充电施设(车主可凭缴费凭证要求008岗值班员随时开启,如值班人员不在现场可告知中空室值班人员)。

  9、 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充电施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破坏人自行承担。

  10、 充电电源共计30个,收取费用为充电电费,不作为车辆保管看护费用。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马鞍山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市容部门是马鞍山市非机动车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非机动车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其停放服务收费以*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可以下浮。具体收费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社区及其他单位服务的住宅区停车场,其停放服务收费以*指导价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社区及其他单位,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产权属个人的住宅区停车场,其停放服务收费以*指导价为基准价,可以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指导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经规划、*、市容批准设立的道路临时非机动车停车场、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以*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可以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不得利用配套停车场所对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次、月票两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分白天(7:00—19:00)和夜晚(19:00—7:00)两种停放时段收费。

  (二)按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标准收费。

  (三)电动自行车车型划分:脚蹬式电动车,外形似自行车,有脚蹬,无电源能骑行;踏板式电动车,外形似摩托车,无电源不能骑行。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自愿的原则,经营者应向车主及时履行车辆停放计次、月票收费等相关手续,凭手续交费取车,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车辆停放实行谁经营谁收益,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经营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批准,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具有法人资格者, 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物业服务的停车场);

  (四)规划、*、市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规划、*、市容批准设立的道路临时非机动车停车场,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表;

  (六)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照片。

  第十六条 社区从事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者,不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应提供社区居委会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委托经营协议或合同,其余资料同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亮证收费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收费年检制度。各停车场每年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报送市物价局,以备查验和监督。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向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的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物业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

物业车库管理制度1

  一、停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1)维持车场出入口秩序,保证车道畅通;

  (2)车场进场秩序维护员须熟记车场守则,对进入车场的租赁客人,要热情有礼;

  (3)车辆停泊后要求司机熄火将贵重物品取走,关好门窗。

  (4)车场保安要合理安排停泊车辆;分清是否固定车并对号停泊;编号外的地方禁止停车;送货车辆要停泊在指定的货车停泊位;停车不能压线。

  (5)固定车位不能安排其他车辆停泊;固定车离开后要将障碍锥标志放在固定车位上。

  (6)禁止无关人员玩弄车辆及停留于车场。

  (7)搬运人员,施工人员在车场工作,需申请并做好登记,进出物品需有秩序维护班签发的放行条,方能放行。

  (8)禁止送货或搬运人员在车场闲坐、躺睡应劝其离开。

  (9)熟记固定车位及月保车车辆,公司车辆牌和司机。

  (10)停车场内严禁堆放任何杂物,确保场内的车辆安全出车。

  (11)车主丢失停车证卡的凭车辆执照取车,并做好登记无停车证卡,又无车辆执照的一律不得取车,以防车辆丢失。

  (12)防止停放的车辆被骗取走或被盗,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及时上报级。

  (13)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班长、主管前往处理。对车场的设备损坏及卫生情况要及时上报秩序维护班长。

  (14)不准在停车场内加油和燃放易燃物品等,禁止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及洗车。

  (15)车场管理员定时巡查车辆及登记车辆停泊车位号码,指挥车辆出入及管理卸货区秩序。

  (16)对卸货车辆有权检查其送货单,禁止非卸货车辆进入卸货区,并督促卸货车辆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要求卸货车辆尽快卸货,离开车场。

  (17)注意取车和停放车辆的秩序,特别是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会出现停车和取车混乱,因此,要求取车和停放车辆的车主,遵守秩序和互相谦让,注意安全。

  (18)对进入卸货区车辆进行指挥,维持卸货区秩序。

  二、室外停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1、免费车辆的使用: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物业服务部安排秩序维护班长发行免费卡。

  2、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泊车原则停泊。

  3、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物业服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3)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物业服务部部备案,同时知会秩序维护班长车位出租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发行月票卡。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秩序维护班长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A: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B: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秩序维护班长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并交纳卡费。

  4、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场范围内向车场管理员取得泊车票进行停放车辆。

  (2)车辆选择车位泊好,检查车箱内无贵重物品后锁好车门,离开。

  (3)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车厂管理员指挥)

  (4)离开车场时,司机应主动到车场管理员处缴费。

  (5)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停车场,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6)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2元/小时收取。

  5、卸货车辆使用方法: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持驾驶证换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服务;半小时之内享受免费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换取驾驶证或持时租卡到车场管理员缴费。

  6、停车场保安维护

  停车场内特设1名秩序维护员负责巡逻,维护车场秩序及治安及协助车场收费人员进行管理;

  24小时闭路电视及录映,由消防中心秩序维护员负责,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立刻通知车场秩序维护员及班长前往处理。

  停车场周边应加设护栏装置,便于日常管理。

  7、摩托车使用方法

  摩托车进场后,由停车场管理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妥善保管;

  (1)摩托车出场时,需由车场管理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存放费方可离场;

  (2)摩托车主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每月存放费30元/月;

  8、车场清洁管理

  (1)保持车场内各种标志牌、指示牌干净无灰尘、蜘蛛网;

  (2)停车场之清洁由负责一层大厅的保洁员执行,每天定期清扫地面2次,其余时间保持地面没有垃圾、积水。

  三、室外停车场应急措施

  1、室外停车场发生火警需即时通知消防中心,或打119报警。

  如火势较小,可以即时用灭火筒进行扑救;

  如火势剧烈,难以控制时,则协助其他人员疏散撤离。

  2、如遇车辆失窃: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安部报警,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先用围栏围住现场守候,同时给失主作简单记录。

  3、车场发生水浸

  应准备一定的沙包,以作应急之用;如发现水浸,应即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及维修人员,进行紧急排水;调派人手用沙包进行堵截水源;如遇水管爆裂,马上到水制房关闸。

  4、车场发生车祸

  如发生人员损伤,需马上打“120”电话叫急救车;保护现场,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主管或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底;疏导其他车辆,免致车道堵塞。

  5、如遇与客户纠纷时

  及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如实汇报双方损失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确定处理方案;尽快恢复车场正常运作;将事件报告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部主管。

  6、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

  先知会秩序维护班长,同时报告自身位置,待增援同事到达后上前盘问。

  7、发现可疑物品

  发现可疑的物品,请不要搬动,可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处理。

  四、停车场收费员工作细则

  在出口处设置一名收费员,专门负责车场的时租车辆收费工作。

  (1)车场收费员需熟*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与程序的操作;

  (2)对卸货车辆进行检查,并发给卸货车辆停车证;

  (3)注意车道出入口的车辆情况,随时与车场保安保持联系。

  五、室外停车场管理守则

  1、进入车场

  (1)必须遵守停车场内行车速度;

  (2)一切车辆进入车场必须遵守车场保安指示或路标指示;

  (3)遇有轮候进入车场时,应耐心等候服从保安员指挥,严禁超越前列车辆。强行进入,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4)除非必要,不得响号。

  2、离开车场

  (1)在停车场出口,视情况需要,保安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司机出示该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2)载货时驶离本停车场,应出示本车厂认可的放行条;

  (3)出闸时,严禁不听指挥,强行驶离;

  (4)车辆缴款放行后,需尽快离场,以免阻塞车道。

  3、使用车场

  (1)泊车不得超越一个车位;

  (2)泊车妥当后请马上关引擎;

  (3)泊车不得超越指定界线;

  (4)用户应对自己货物负责,装卸货物应快捷,以免影响他人使用上落货区;

  (5)泊车与泊车证显示车位相符,严禁乱停乱放;

  (6)泊车后司机应关好车门、车窗,取走车匙,贵重物品不应留置车内。如因大意造成之损失,物业服务部概不负责;

  (7)使用车场卸货,货物应尽量堆放在卸货区内,并及时运走。严禁在车道内或卸货区外一切地方卸货。如有违反,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卸货,并责令违反在最短时间内使道路恢复畅通;

  (8)车场内停泊车辆不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有违反而造成任何后果,该车辆所属单位/车主或司机应负责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9)一切司乘人员在车辆停妥后,应尽快离开车场;

  (10)保持车场内整洁。

物业车库管理制度2

  一、岗位职责

  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固定车位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部署安排,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机动车的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车库出入口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车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8)车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车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3、车辆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110、119、120、999等应急车辆除外)、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4、停车场(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照明设备、行车指示标识、安全监控设施、消防报警装置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吸烟、动用明火。

  (4)严禁在停车场内私接电线。

  (5)严禁在停车场内嬉戏、玩耍及进行其它不安全的行为。

  (6)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车辆进出引导、停靠及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等现象的发生。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巡视检查,发现漏水、漏油及未关车门等现象,要立即上报中控室值班人员,并做好《停放车辆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停车场(库)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6、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要遵守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车辆必须按停车场(库)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车场管理员的指引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严禁鸣喇叭,进入停车场时限速5公里/小时。

  (3)固定停车位停放固定车辆,所有车辆的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4)车主将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好门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遇有社区重要活动,需要占用临时停车场时,应提前张贴通知。

  (6)车主应爱护停车场内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7、车辆被损处理方法:

  (1)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库)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车场管理人员应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及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理。

  (2)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协助事故车主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物业车库管理制度3

  从6月1日大门值班室正式运行以来,在小区治安车辆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

  1、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社区分管领导及保卫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小区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2、车辆由分管领导牵头,保卫部门配合门卫值班人员对进出小区主干道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了彻底的整顿,确保了道路的畅通,减少了安全隐患。

  3、对19#楼与20#楼之间的进出通道,摆摊设点现象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不间断的清理,彻底杜绝了小区进出通道及其他地方出现摆摊设点,大大方便了广大居民的出行。

  4、在进出小区主干道设置六处减速缓冲带,限速标志2块。

  5、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经过与黄家村的多次沟通,终于在小区后门(与黄家村结合部)安装了铁门,并规定了开、关铁门的时间,从而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创造了条件。

  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进出小区车辆不限速行驶,特别是那些到汽修厂及接送上学学生的外来车辆畅行无阻,乱鸣喇叭,严重影响居民特别是那些退休老同志的正常生活秩序。

  2、在原加工厂开办汽车修理厂,24小时都有车辆进出,但又属湘核建新余分公司管理,很难协调。

  3、明志小学西门设在小区,每天接送学生的汽车、摩托车大量进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小区车辆管理整改措施:

  一、增设门岗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每人每天值班8小时。

  二、在大门口设置电动横杆,由值班人员控制,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三、跟湘核建新余分公司协商:

  1、如何加强汽修厂车辆进出的管理。

  2、是否可在加工厂闲置空地修建大型停车场,为下一步实行收费停车做准备。

  四、对小区业主车辆统一登记造册,发出入证,外来车辆禁止随意进出,特殊情况需进入,需办理登记手续。

  五、完善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并在大门口、主干道等显眼位置制作宣传板。

  六、在球场周围,1号楼与6号楼之间,6号楼后等空地设置停车区域,方便小区业主停车。

  七、由保卫部牵头,门岗保安员配合对进入小区车辆超速行驶,乱鸣喇叭,乱停乱放等现象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顿。

  八、加强与明志小学沟通,学生尽量不要由西门(小区内)进出,如学生确需进入,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九、待条件成熟,对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电动车管理制度 (菁华3篇)

电动车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组织实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还车辆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四)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九)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十)在道路上学*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记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且输入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3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4、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5、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9、为保护电池,用户可随用随充,但不能使用回升电压行驶,防止严重亏电。

  六、车辆的维修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其首先在维修范围内,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保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费用自行承担。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零星部件的更换应由监管人自己动手。

  3、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过后拿增值税发票由计划统计员代为报销。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4、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监管人及使用人自行解决。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及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一次处罚元

  2、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保管人自行负责,

  4、在车量停放区域骑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5分。

  5、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决,一次扣除10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骑回家)一次扣除10分。

  7、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次扣除20分。

  8、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9、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

  10、未戴安全帽行驶,一次扣除5分。

  11、酒后驾车者作除名处理。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优选【5】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1

  为方便教职工存放车辆,保证员工车辆安全,保持车棚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职员工应自觉将车辆存放至车棚内,并按顺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车辆后,请及时落锁并将随车物品带走。

  三、车棚内所存放车辆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报废车辆应及时推走,不得长期占用车棚。

  四、车棚内空间狭小,存放车辆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现碰撞事件发生。

  五、电动车充电须知:

  1、因充电口数量有限,严禁长时间占用,充电时请按秩序停放充 电,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及时拔掉充电器。

  2、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3、车棚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4、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2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xx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xx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二)电动车充电前,员工要对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等,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三)充电时先将充电器三芯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好,然后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xx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3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4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5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电动滑板车、*衡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规范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衡车)进入校区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园区、学生宿舍、体育馆、食堂、商场等建筑物内充电或停放,禁止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

  二、校区内所有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衡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为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衡车)充电。

  即日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衡车)规范停放与充电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车辆,将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电动车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大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十五周年校庆。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停车场和车库管理制度3篇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制度。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为规范管理,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区内交通秩序,有效地为业主及用户服务,保证车辆、人员安全,根据交通部门的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住宅区内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有物业公司负责;

  二、各类车辆在小区内的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车辆公司统一发放业主通行证,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停放小区内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3、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

  4、保持小区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5、禁止在小区内洗车、修车、试车、练车。

  6、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共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7、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停车位位置停放车辆。

  8、车辆进入小区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9、禁止在人行道长时间发动机车工作,以免造成尾气排污现象。

  10、不得碾压绿化土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路面和公共设施。

  11、驾驶人员应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小区内停车位停放满时,所有车辆不得驶入。

  12、业主的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统一停放在负一层指定区域。

  13、凡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坏的概不负责。

  一、停车场管理人员布置

  停车场内实行倒班工作制。分为停车场分管人员、停车场内巡逻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其中停车场巡逻人员又分为停车场内巡逻人员和出入口辅助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统称停车场管理人员。

  二、停车场管理人员职责

  1、停车场分管人员职责

  1.1必须保持停车场安全高效使用,依法循章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1.2视察停车场,熟悉停车场内的设备结构、操作系统等事宜。及时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保证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周围道路畅通,合理安排布署工作。

  1.3负责各班组之间、各岗位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监督、督促各岗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停车场进行管理。负责各岗位人员的协调、调度管理。

  1.4合理处置停车场除事故处理、系统资源查阅和系统维护以外的简单故障处理。

  1.5停车场内的各种事故、系统使用故障等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情况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异常工作情况,及时报执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1.6保护停车场及各种附属设备的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1.7随季节的变化,处理相应季节的自然灾害事宜的应急管理。(如:刮风、下雨、落叶、下雪等自然灾害天气的季节性管理)。

  1.8停车场人员履行每天早晨7::00停车场启动时,已经停放车辆的清点,并将清点车辆交与收费管理人员按照早晨7:00开始计时收费,并将清单签字交与执法管理人员。

  1.9每天下班或影响停车场使用的自然灾害天气来临前,对停车场设施的检查和保护。

  1.10履行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2、停车场巡逻岗人员职责

  2.1负责对停车场内停泊车辆的管理工作,指挥好场内的交通秩序,使行车通道、车场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2巡逻人员应保证每半小时至少对停车场巡查一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2.3爱护停车场的设备、设施。负责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如发生情况,保持现场并立即汇报。不及时处理或不汇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商品车库管理制度 50句

1、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形象规定

7、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8、用车时间、里程必须控制在出车单允许范围内,无故超出用车时间和范围必须说明经过,视情况处理;

9、4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10、4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11、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1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13、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1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5、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16、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17、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18、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19、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1000元/年·车发放;

20、2.6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21、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22、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23、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4、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5、车辆罚款管理

26、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司负责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车辆的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27、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驾驶员负责在出车前搞好车辆安全检查及车辆的卫生。

28、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俭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景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29、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景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0、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景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负责结算维修费用。

31、在执行公务中,因以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外,再视实际情景处理。

32、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3、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主管人员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34、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下班后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存放,任何车辆不准随意更换存车地点,如遇特殊情景必须提前通报主管人员并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35、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36、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回到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景凭票报销一趟回到住所出租车费。

37、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

38、外来车辆空车离厂时,保安必须检查。

39、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如需检修,车主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40、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各责任部室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xx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做出记录。公司安全技术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41、公务车司机实行夜间值班制度,每日保证有一位司机当班,负责上班时间之外的派车任务。值班一个晚上以3小时加班计算薪资。

42、机场接送用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43、公司所属各种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离岗。

44、未经公司同意,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犯者,如发现一次即扣除当天薪金,发现三次者自动离岗,造成事故者要由其负全部责任。

45、车辆行驶当中,如遇突发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就*安排维修(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交公司验证)。

46、驾驶员应每周进行一次保养,每月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4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48、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49、底薪标准: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50、受到报纸、电台、电视台表扬的,每次奖50元。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机关单位车库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2、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3、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4、0严格执行公司的车场管理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令;

5、0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工作及验证工作,车牌号、车位编号、停车卡号一定要相符;

6、0当值必须坚守岗位,每班提前15分钟交接班,交代清楚停车登记表、车票和岗位情况;

7、0当值过程中,发现有车门未锁的,一定要先通知领班到场查看,并及时通知车主,若发现有遗留物品,保管并登记等候认领;

8、0定期总结车场的车辆停放问题及车位使用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9、依法循章对停车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10、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11、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2、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13、定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1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15、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16、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17、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18、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19、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20、市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21、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22、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23、职工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车棚,急诊、门诊职工车辆停放在院东、南车棚,住院楼职工车辆可停放在住院楼前面或住院楼后面车位,其他部门职工车辆停放在职工车棚。

2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医院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停放。

25、职工车辆违规停放,发现一次扣50元。

26、车辆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交通阻塞,发现一次扣车管人员50元。

27、2保安主管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28、1有固定车库的车辆停放管理

29、1.1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

30、1.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

31、1.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2、2.1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

33、2.2各车主到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领取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使用停车位;

34、3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35、4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36、11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37、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38、夜间停车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39、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

40、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电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7)

——车行车库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特别事件登记表>。

3、建立耗油、维修记录簿。驾驶员要做好日常耗油、维修、保养记录。

4、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5、出车之前用车部门没有发现,行车过程中发生我方负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事故,用车部门负主要责任,办公室负次要责任。由用车部门牵头处理相关事宜。

6、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7、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8、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10、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11、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2、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13、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

14、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15、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16、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7、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18、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19、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0、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1、去市区两级*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22、参加市区两级党委、*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

23、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24、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25、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26、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27、在原加工厂开办汽车修理厂,24小时都有车辆进出,但又属湘核建新余分公司管理,很难协调。

28、明志小学西门设在小区,每天接送学生的汽车、摩托车大量进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29、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以外人员使用、不得将车辆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30、车辆管理员应认真审核并保管司机的行车记录。

31、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人从公司借支现金加油,也可先自己垫付,再凭相关票据到公司报销。

32、驾驶员在加油后,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并按顺序在《车辆行驶记录表》上登记;否则造成加油数据无法确认的,车辆管理员有权对该驾驶员批评或处罚。

3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应与车辆管理员联系请求批示。

34、所有的车辆钥匙由专职驾驶员保管一套,其余分别由局办公室和各二层机构分管办公室的副职领导保管,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35、所有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专职驾驶员(办公室)妥善保管。

36、车辆必须停放在统一的指定地点,因事不能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应停放在安全的停放处。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搞好安全防范,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自负。正常业务用车、重要工作用车、出差用车应按时返回待用,并及时将钥匙交到办公室。

37、出差、下乡的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如外单位借用本系统车辆,须经局长批准,且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过桥过路费、油费一般情况下由借车方负责。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驾驶员或办公室人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8、本系统工作人员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申请,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和驾驶员,油费、过路(桥)等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39、车辆需维修的,专职驾驶员必须先填写维修报批单,经办公室核实,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如修理费超过1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审批。修理时由办公室人员和专职驾驶员共同讨价,由财务人员会同专职驾驶员结算。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证实后方可维修,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40、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予报销。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