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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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1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2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努力学*、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每天做到登录市医保管理中心QQ群,及时准确掌握医保信息,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对医保月终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进入《宁波医保中心——内网首页》、《慈溪市医疗申报审核登陆界面》掌握医保新政策、本院医保管理信誉、医保定额结算、医保结算剔除通知等,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3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医保办主任发现作假者扣发。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4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5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五、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六、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八、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进行调配。

  九、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供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十、公布本源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十一、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用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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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1)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合集五篇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1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的三种病确定后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病情诊断书,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批单”到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市、区或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1、门诊就诊时,到医保结算窗口经核实属三种特殊病之一且手续齐全,按要求结算。需自费的部分个人现金交付,需统筹支付部分先记帐,后由诊疗单位与所属区、县结算。

  2、放、化疗和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严格按照北京市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其他检查、治疗等按照普通门诊就诊,一律个人现金支付。

  3、需血液透析的医保患者,透析室先检查特殊病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且手续齐全先透析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按每人次470元计收统筹支付,其余费用门诊个人现金支付。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2

  1、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和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和法规。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认真负责,树立良好的医疗作风和服务态度,关心体贴病人。

  3、认真核对医疗证,及时办理有关住院手续,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对于急症先入院的,在三天内补办相关住院手续。

  4、严格审批转诊制度;把好医保病人的转诊关,转诊病人一定要科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转出。

  5、定期下科室了解医保病人的住院、用药情况,严格控制好大型、重复的检查和不合理的用药现象。禁止挂床住院。

  6、严格掌握意外伤害的纳入范围,严禁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不属意外伤害范围的病人办理审批手续。属意外伤害住院须填写意外伤害申报表,24小时内上报医保中心。

  7、本院职工住院必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并到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手续。

  8、耐心向医保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病人解除疑虑。

  9、支持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之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0、每月5日前及时将医保病人的结算资料送到医保中心审核。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3

  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

  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

  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

  4、工作期间不允许其他非操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正确的进行计算机操作。

  5、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医保与非医保收费金额,并将收费及时解交银行。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4

  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6、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8、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9、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10、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5

  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医保办主任发现作假者扣发。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2)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优选【五】篇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1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2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6、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3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4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5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3)

——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文五份

  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 1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 2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d卡)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 3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公正、权责明晰、动态*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 5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4、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5、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6、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4)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 (菁华5篇)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院医保工作制度》正文开始》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医保卡及医保手册由医保办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核准手续。病人需转院治疗的,科室主管医师先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由病人到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9、严格按照《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巧立名目。

  10、特检特治审核表或有关检查治疗申请单及特材单据须留存备查。

  11、一年医保考核年度内,所有参保病人超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5%以内,所有参保病人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30%以内。自费药品占参保人员总药品费用的10%以内。

  二、医保用药管理

  1、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考核》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2、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十五日量,规定疾病(肝炎、肺结核、精神并癌症、糖尿并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患者出院带药,与病情相关药品不超过半个月量,辅助用药限带一般剂量的原则掌握处方量,并在医保病历中作好记载。治疗项目不属于出院带药范围。

  4、医保病人要求处方药外配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到挂号处医保窗口,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为病人提供方便。

  5、医务人员应熟悉《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对控制用药应严格《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使用。使用蛋白类制品应达到规定生化指标,并经医保科审批方可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天。门诊病人使用营养类药品一律自费。

  6、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7、特殊病种病人的门诊检查、用药必须查看由医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种申请单,并按申请单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按规定使用特殊病种专用处方,个人付30%,统筹付70%。

  三、费用结算管理

  1、严格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核对无误有费用结算《申报表》,要求各类报表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和出院结账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则保证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3、门诊人次计算标准:同一手册编码一天内多次刷卡,只算一个人次;住院人次计算标准:同一手册编码十天内以相同病种再次刷卡住院的,算一个人次。

  4、挂号窗口计算机操作员应先培训后上岗,挂号、计费应直接用医保卡读卡操作,绝对不允许采用输入保障号操作。刷卡操作时要保证对卡操作成功后,才能把卡取出来,药品输入要慎重,不要输错,不要随便退药。

  5、特殊病种病人刷卡记账要慎重,必须查看由医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种治疗建议书及门诊治疗卡,非建议书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和超过治疗卡有效期的。绝对不准进入特殊病种刷卡记账系统进行操作。一经查出,所扣费用由当班操作人员支付。

  6、出院操作要确定所有的项目全部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以保证上传的数据完整正确。

  7、遇刷卡障碍时操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机房管理人员,或医院医保管理人员,严禁擅自进行非法操作,或推诿病人。

  8、外地医保病人及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由参保病人结清医疗费,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入院录和出院录和住院发票。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

  1、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要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上传下载的进程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进程重启动。

  4、医院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受校医院委托,为便于广大研究生就医报销,现将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公布如下:

  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1、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校医院就诊规定:

  1、学生就诊须凭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挂号,一科一号,门诊挂号1元,挂号费自理。不能出示二证者,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的医疗卡仅供本人使用,在校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疗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按校纪校规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如果遗失医疗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须交本人1寸照片一张,补办医疗卡收取工本费1元,补办病史卡收取工本费2元。补办医疗卡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徐汇校区每周四全天在校医院3楼防保科(303室),奉贤校区每周二、四下午在医院收费室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效。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5)

——药店医保处方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一、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和了解与药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GSP条款和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在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对配送到本店的药品从验收、分类、陈列、养护检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三、对门店各岗位和各个环节凡涉及到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应给予切实、有效地督促和指导。

  四、质量负责人与其他驻店药师共同做好处方药销售的审方和复核工作,按规定在处方或处方销售记录上作审核签字。

  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在公司质管部门指导下,每半年一次检查本店GSP及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对涉及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做到资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各项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七、凡涉及药品质量的投诉,质量负责人应与门店负责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时,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对顾客进行解释,取得顾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

  一、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三、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五、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六、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七、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八、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九、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一、岗位描述

  1、直接下级:店长助理、住店药师、医师、营业员

  2、基本职能:负责本门店的计划采购、经营管理、一切日常事务的管理,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工作责任与经济损失。

  二、工作细则: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负具体责任。

  2、不断学*、充实自我。定期组织培训,并行之有效。

  3、贯彻执行总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的措施,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4、按门店发展趋势,制定周工作计划与总结,并对长远发展做出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5、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务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6、负责协调质检,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质量投诉,对门店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7、遵守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体系,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及时有效的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查工作。

  8、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9、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衡,对利润负责。

  10、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办公用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11、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相关报表的'量化分析。

  12、上传下达,协调管理层与执行层间的关系。

  13、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吃苦耐劳,工作认真细致,条理清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懂市场营销,热情稳重,有主人翁意识。

  14、积极完成上级交待的其他工作。

  15、处理好周围商家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好本店内部员工关系,依靠员工,关心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16、认真推行文明经商,规范服务,争创各种荣誉称号,提高门店的社会信誉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6)

——零售药店人员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一、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一、人力资源

  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知识,但必须开朗、善于钻研、愿意学*,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迟到1小时以内扣20元。迟到1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

  病假提前打电话。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

  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如果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店长等管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四、店长的职责

  1、 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2、 每天检查缺货情况。也可分配给店员分别检查缺货情况。尤其是前100种的品牌和前100种的优质品种。

  3、 定期检查卫生。

  4、 每天必须写一个成功的销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讨分享。可以写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写个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优缺点。

  5、 定期考试。一个月一次。考药物功能知识,用法用量,通俗名称。

  6、 亲自办会员卡。详细记录会员信息。每个月可以设几天为本店会员日,持卡会有优惠品种,打折。

  7、 定期做活动。活动策划。做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找老板商量,找店员讨论。活动所用的促销品、彩页都有亲自做。

  8、 帮助员工提高业务水*。

  9、 采购权。

  10、 每月月初,要把*效期、6个月之内的药品促销,处理掉。3个月之内的*效期药品必须下架,谁负责的柜台的损失谁负责。

  11、 负责每个季度的销售目标的完成。

  12、 一般店长工资是店员1.5倍。提成按所有店员*均提成的1.2倍。但必须是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销售目标制定和激励制度

  1、每个月的不一样。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据以往的销售情况。一般应该增长20%-30%。对应往年每月的销售情况。

  2、完成销售任务,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务,按业绩与任务的比例算系数,重新计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务10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元提成。

  完成任务8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务12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1.2=1200元提成。

  六、培训

  1、要求员工每天学*店内几个品种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适用人群、不良反应。每月要考试。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试的药品品类。

  2、联系厂家培训人员前来讲课。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门店招牌,店外标示,每月清洗一至二次。如有脱落,破损应立即重新粘贴或更换。

  2、门店各类证照,公告应整齐悬挂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3、门店雨天需在入口处放置塑料桶,方便顾客放雨伞,确保地面干爽,地面湿滑时应摆放防滑标识牌。

  4、门店卖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允许堆积任何物品。对于废弃的纸箱、条码纸、标价签等必须随时清理放于指定的地点,保持整洁的购物环境。

  5、门店要灯光柔和,亮度适中。

  6、门店促销海报和告示牌等如脱落,破损应立即重新粘贴或更换,到期促销海报和告示牌及时拆除,拆除后应彻底清理干净。

  7、门店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包括清洁工具,如桶、抹布、清洁剂、拖把、扫把等),使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8、商品陈列以整体丰满为原则,销售商品后要及时补货。

  9、商品、货架要时刻保持整洁,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10、门店入口地面确保清洁,卖场没有明显垃圾。

  11、门店入口的玻璃橱窗应保持清洁明亮,每周应清洗一次。

  12、门店垃圾篓每班必须清理一次,如装满应立即清理。

  13、门店天花板、地面、墙壁、货架、空调、排气扇、灭蚊灯等必须保持清洁明亮,不得出现卫生死角。

  14、门店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

  二、服务规范管理

  (一)着装仪容

  1、门店员工上班时间应按照规范着公司统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装需全店统一。制服要求:干净、*整、扣齐所有纽扣、衣领无汗迹,衣袖及裤脚不得翻卷、挽起。不得穿拖鞋。

  2、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端正佩戴在胸部左侧适当位置。

  3、头发应修剪、梳理整齐,保持干净。

  4、女员工须化淡妆,忌浓妆艳抹。男员工不能留胡须,面部清洁无油腻。

  (二)行为举止

  1、站立姿势:应精神饱满站立服务。不能驼背、耸肩、插兜等,不能叉腰、交抱胸前,或放在背后。站立时不能斜靠在货架或柜台上,不得盘腿。书写时,应在指定的地方或办公室进行。

  2、不能在营业场所里搭肩、挽手、挽腰,需顾客避让时应讲“麻烦您!请让一下。

  3、上班时间不得闲聊,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4、不在营业场所议论顾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5、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或同事发生争吵。

  6、上班时间不能吃食物,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无故脱岗。

  7、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以及朝顾客打哈欠等不雅动作。

  (三)接待顾客

  1、亲情服务标准接待用语:您好!;需要我帮忙吗?;对不起,请稍等!;麻烦您,请让一下!;随时留意顾客的购物状态,当顾客表现出对商品感兴趣时,应及时上前询问顾客需要什么帮助。

  2、当顾客需要什么帮助时,应面带微笑向顾客打招呼,应使用标准用语“先生/小姐: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忙吗?”绝对不能置之不理。

  3、如果正忙于接待顾客,另有顾客需要服务时,应用和缓的语气请其稍等,应说:“请稍等我马上就来”,并尽快完善对前一位顾客的服务。

  4、遇到不会讲普通话的顾客,而又听不懂顾客的语言时,应微笑示意顾客稍等,并尽快请能听的懂该语言的人员协助。

  5、坚持问病售药流程:

  ①、问顾客需求是什么?(您要点什么?)

  ②、顾客如不能明确的说出药物的,便问他现在的症状;(您哪里不舒服?)

  ③、问顾客的病史和以前做过的相关检查;(您有xxx病吗?您检查过没有?)

  ④、问用药史和过敏史;(您用过什么药?对xxx过敏吗?)

  ⑤、介绍药品的功效与特点等;(这药有xxx的作用,是治疗xxx的!)

  ⑥、介绍药品的用法用量;(您知道怎么服用不?这药是一天吃(用)x次,一次吃(用)x粒)

  ⑦、叮嘱注意事项、生活禁忌、联合用药禁忌。

  ⑧、如顾客能明确说出自己需求的药品或自己选购的药品,我们也要坚持做到介绍第6、7项步骤,给顾客介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⑨、在接待顾客时,不得让顾客自己费力去取商品,应该是将顾客所需要的商品送到其手上。

  ⑩、在听取顾客意见时,不得无故打断顾客发言。对因服务意识不强造成顾客投诉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口角、争吵等,若发现有顾客无理取闹,要进行必要的缓冲,带离营业场所,由主管人员妥善处理。

  停止营业后,如有顾客希望购药,要继续留岗,顾客在挑选商品时:

  1.有任何催促的言行,决不能说:“能不能快点,我们要下班了”此类的话,应象*常一样耐心为顾客提供服务。

  2.盲目销售商品,不得随意夸大商品功效,要实事求是介绍商品。

  3.用手指引导方向、不得由于任何原因怠慢顾客、不得使用禁忌语、不得不理睬顾客、不得有不耐烦表情,必须热情耐心地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尽可能的为顾客提供方便。

  三、门店日常管理

  1、员工不得将公司财物挪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类赠品,不得随意接受顾客、厂商私下赠送的各种财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药品陈列、商品补充、柜台收拾、备好零钞、清洁卫生。

  3、检查店内隐患,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锁等。

  4、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进入收银台,非收银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收银台。

  5、提倡团队精神,相互协作,不与顾客争吵、顶撞,员工之间不得在营业场所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诋毁他人产品,有事情及时上报店长。

  6、商品的陈列及维护每日由店长或主管进行检查。

  7、未经门店管理人员的同意,门店员工不得私自操作后台主机,严禁上网。

  8、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相应处罚参照公司规定。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视为矿工一次。

  10、一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矿工处理。

  11、调班、请假需店长批准。

  12、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除非紧急情况。请假在3天以内由店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公司人事部批准。

  13、门店所有员工必须听从店长或当值主管的工作安排,无故顶撞、拒不执行、不服从安排管理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

  14、遵守公司及门店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5、各级主管人员对员工应该亲切指导。

  16、工作态度要积极,对公司下达的文件精神要执行

  17、同事之间要相互帮忙,相互尊重人格,协同合作。

  18、要求每月至少要召开1次会议,在会议上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每次会议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包括谁提出什么问题、谁解决什么问题等,以备门店督导检查考核。

  19、各门店应该采取收支两条线,即货款和其他费用支出分开,以免造成帐务混乱、费用的支出应该凭收据进行,且不可以从货款中扣拨。

  20、各连锁店应该定期进行盘点核查,以确保帐货相符,对于不相符的,需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

  21、各门店应该积极预防出现过期商品。

  22、商品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系统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对于需要变价销售的需各连锁店的店长同意才可以、收款员不可以私自折扣销售。

  四、门店人员管理

  (一)店长岗位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按GSP要求规范门店各项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负具体责任。

  2、切实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对运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和销售政策要传达落实并严格执行。

  3、对门店货物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每月组织门店的盘点工作,做到经营商品货帐相符(盘点前先上报盘点计划)。

  4、对门店现金管理负有相应责任,及时上缴货款、每月与财务核对购、销、存明细帐,做到帐货相符。

  5、对门店请货计划,店长应该审核,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提出合理的要货数量,对要货数量不合理的并造成相关损失的要追究期相应责任。

  6、对相关票据,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保存包括进货凭证等)。

  7、负责加强对效期商品的管理,切实落实公司各项对效期商品的销售政策。

  8、对门店日常消耗品和必需品的领发以及其他费用的支出,需要建立相应的台帐,附上明细和相关票据。

  9、负责安排店员排班,日常事务的分工管理,监督、指导、激励门店员工以及安排相关培训。

  10、负责协助驻店药师做好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商品,并对效期商品在营运部的指导下安排必要的促销活动。

  11、负责确保门店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确保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及时有效的对门店商品价格进行自我监督工作。

  12、负责确认配送中心发送至门店以及门店对总部数据传输工作,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13、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积极处理门店纠纷。

  14、负责组织门店相关人员会议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店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上报运营部。

  15、对每月销售情况进行必要的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营运部,以便制定更加合理的销售政策。

  16、及时兑现相关销售费用,积极融洽相互关系,维护团队的稳定。

  17、积极调查周围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公司总部各项调整工作,这里主要指价格调整等。

  18、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见*店长岗位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按GSP要求规范门店各项工作。

  2、协助店长做好各项工作。

  3、当店长因事不在岗位时,要积极临时承担起店长职责。

  4、积极承担店长授权的各项职责。

  5、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驻店药师岗位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药房质量方针。

  2、自觉遵守门店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3、负责门店药品的质量管理,按GSP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管理。

  4、协助店长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带标准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6、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工作,并对拆零药品及时进行登记。

  7、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检查门店商品陈列符合GSP要求,监督、检查是否按“先进先出,先产先出,*效期先出”的原则。

  8、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负责对门店销售的处方药做好台帐,负责对门店销售的双轨处方药和含***成分的药品进行登记。

  9、协助店员做好质量验收工作。负责做好药品的养护和效期的管理。

  10、负责收集对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每季度向总部质检部门汇报。

  11、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安全合理用药,保证顾客用药安全有效。

  12、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处理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13、日常工作接受店长的统一安排,与店长协作处理门店相关事务。

  14、中药师应该负责相关的炮制工作。

  (四)营业员岗位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GSP相关规定,熟悉商品摆放和分类陈列。

  2、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洁,保持店内整洁、明亮。

  3、负责检查店内各种隐患,协助店长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4、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形象,端正服务态度,确保营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5、积极热情的接待顾客,正确全面的向顾客介绍商品,准确介绍药品的相关知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6、交接班前清点药品,整理货柜。

  7、积极协助店长做好请货计划,优化品种结构。

  8、积极协助店长、驻店药师做好相关工作。

  9、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10、对于门店的盘点和各项销售活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执行。

  11、鼓励积极学*、进取。

  12、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收银员岗位

  1、严格遵守收缴款制度,负责准确无误地进行收缴款工作。

  2、负责前台票据信息的正确录入和门店销售核算,保证数据处理正确并传输至门店后台。

  3、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做到人不离岗,绝对不可以在接待顾客时中途离岗,如确实需要离开,应报请店长同意并指定专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钞的调配工作,在收款时,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顾客退货、退款处理工作,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等。

  6、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营业款。

  7、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票据移交和货款交接,要求做好记录并签字。

  8、做好营业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时上缴营业款,帐款一致。

  9、负责收银工作环境的卫生清洁,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10、遵守门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积极完成店长及财务部门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门店商品管理

  (一)商品请货管理

  1、按规定的请货时间及时进行上报请货计划。

  2、请货计划的上报应该由店长指定人员操作。

  3、请货计划的制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合理的确定请货数量。

  4、请货计划的制定应该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如果因为请货计划的不当,造成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或*效期等,由各个门店自行负责。

  5、门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采购新品种,但要严格控制采购数量。

  (二)商品验收管理

  1、所有商品依各个门店经营需要,由公司配送中心按门店请货计划配送。

  2、门店按配送单验收,核对商品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数量、单价等信息,一一核对,要求准确无误,符合要求,方可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3、为了缩短验收时间,不影响配送人员配送,一般要求当天确认数量,三天内确认商品质量。(如果确系质量原因必须退换货,要填写退货单据,严格履行退货手续)

  4、进口药品必须有进口检验报告或进口通关单。

  5、门店店长或验收人员,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在电脑确认由配送中心传递的配送信息,针对实收、退回等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进行确认。

  (三)商品陈列管理

  1、商品名称正面朝外,每种商品必须有标价签。

  2、商品摆放一律顶靠前排,售出及时推前补货。

  3、店内人员都有责任检查商品的效期,*效期的摆放在前。

  4、同一个品种不同效期的,摆放时要错开一点距离。

  5、及时添补商品,尽量使货架商品的摆放有饱满感。

  6、及时整理顾客弄乱的商品,使其归位。

  7、在店长或驻店药师的指导下,根据销售情况可适当调换部分商品的陈列。

  8、商品的陈列,原则上是对我们销售有利的尽量摆放在显眼或方便拿取的位置上。

  9、重点推广品种要求摆放在最有利的位置上,而且要求摆放宽度不少于2排,有利于引起顾客的注意。

  10、陈列的商品要注意经常清扫灰尘,并要保持货架整洁。

  11、商品的陈列要保持整齐、美观。

  12、拆零商品由店长负责管理,对拆零品种也要分类存放。

  13、营业人员在拆零前应该先检查拆零专柜是否还有此商品后再决定拆零,拆零后要及时做好拆零记录。

  (四)商品存储管理

  1、控制商品库存,严防断货,特别对畅销品种,在库存不多时可以提前做好请货计划。

  2、对滞销或3个月未动销的商品,要定期汇报店长,由店长上报营运部。

  3、门店每个月盘点一次,以保证帐货相符。

  4、人员调离必须进行盘点清算。

  5、门店允许有一定数量的损益,但比例要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超出部分由门店人员自行承担。

  (五)商品养护管理

  1、商品养护由驻店药师负责。

  2、每天2次记录温度、湿度并签字。

  3、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商品的存储符合相应的条件。

  4、每个月要做好必要的养护记录。

  5、对*效期药品及时向店长汇报,并填写《*效期药品催销表》和上榜。

  6、在养护过程中,发现质量有可疑的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并及时向质管部上报。

  (六)商品退货管理

  1、原则上不是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给予办理退货。

  2、退换货程序:门店通知营运部,营运部与采购部和储运部沟通后回复门店,门店根据营运部的回复填写相应的单据并交由营运部签字,签字的单据交到储运部,储运部根据单据办理退换货。

  3、对确实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或影响销售的,门店在货物验收后三天内向仓库说明情况,并及时填写《退换货通知单》,同时注明原因,店长确认签字。

  4、*效期商品不作退货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或调拨促销销售。

  5、失效期商品不作退货处理,由门店清点统计登记,报总部审核作报损处理。

  6、对商品在门店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破损的,不给予办理退货,纳入门店正常损益。

  7、对商品在门店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影响销售的,不给予退换货,由门店自行负责处理。

  8、无正当理由退货的,不给予办理退货。

  (七)商品价格管理

  1、门店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系统里规定的价格执行。

  2、门店可以根据周围调查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商品进行调价处理。

  3、门店可以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主要指效期商品),对部分商品进行特价处理。

  4、门店所有调价、特价处理,必须先填写调价单,报公司营运部备案,由营运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调价。门店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私自调价、特价处理。

  5、特价处理有一定时限性,一旦门店觉得没必要再继续实行特价,应该及时申请调价,由营运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调价。

  6、门店调价、特价处理只针对所申请的单个门店。

  六、门店财务管理

  1、对于贵细物品、中草药和中药饮片的收款,采取双方做帐制度,即发货柜台做好详细销售记录(必须包含销售金额),收款柜台也同样要做销售金额记录。每天清算,确保金额一致。

  2、对于拆零销售,在销售记录上必须有拆零销售人员的签字,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收款员承担。

  3、对于退货,必须有退货记录,同时要求退货记录上必须有见证人签字,否则一律视为私自退货。(一旦发现私自退货,对当事人从严处罚)

  4、收银员岗位必须有收银员在岗位,特殊情况,必须委托相关人员暂时代岗。

  5、收银员交接班时,必须做好帐务交接手续,并填写交接记录同时签字,以确认责任。

  6、收银人员每天在停止营业后必须做好帐务清算工作并及时上缴货款,同时在上缴记录上有双方签字。

  7、在帐务交接和清算时,若有出入,则要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8、对于收款不入帐或所收现金大于货帐的,要从严处罚。

  9、各个门店应该在第2天及时上缴前一天的货款。

  10、门店要求每个月必须盘点1次。

  11、门店店长每个月必须在规定时间与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核算。

  七、门店费用管理

  1、鼓励节约相关费用,对铺张浪费的门店将进行通报批评。

  2、对日常的低消耗品和必需品必须填写领用清单,并报财务部。

  3、对店堂、设备设施的维修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买。

  4、公共设施由店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控制电话的打出,办公电话严禁私用,一旦发现,从严处罚。

  6、节约用电用水,电费、水费实行实报实销,但必须附注票据。

  7、门店所发生的每一笔支出,都需要由店长向总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报销,当月凭有效票据结算。

  八、人员变动管理

  1、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辞退。

  2、无故矿工次数累计超过5天的,给予辞退。

  3、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辞退。

  4、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店长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正当理由和原因。

  5、店长批准后再报公司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开具《物品交接表》,到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字。

  6、公司给予辞退的员工,接到通知后到公司人事部领取《物品交接表》,到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字。

  7、财务部根据人事部审批签字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和《物品交接表》,方可结算剩余工资。

  九、质量档案管理

  1、门店质量档案管理由驻店药师负责。

  2、门店质量档案的工作由驻店药师负责完成,包括处方处理、双轨制的登记、进口检验报告管理、药品质量查询和投诉、药品质量信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

  3、其他有关GSP的各项工作,如人员的`培训、体检等。

  4、协助公司质管部做好其他质量管理工作

  十、门店考勤管理

  1、门店员工每个月正常休假4天。

  2、门店的排班由店长统一制定,确保门店正常营业。

  3、所有员工迟到、早退,每人次除了处罚2元外,还要纳入考勤考核。

  4、对于事假,按缺勤处理。(每个月最多2天)

  5、对于病假,按出勤处理。(每个月最多1天)

  6、对于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7、门店店长每月25号将下个月的排班表传到总部办公室备案,每个月3号前将上个月的实际考勤表传至总部办公室核实核算。

  十一、门店安全管理

  1、门店安全是指门店货物和现金的安全。

  2、门店店长对门店货物安全负主要责任。

  3、门店其他人员对货物安全负有相应的责任。

  4、门店店长对上缴的货款安全负主要责任。

  5、门店收银人员对营业款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五篇)(扩展7)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范文五份

尊敬的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xx大药房的企业负责人,我店现已具有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规划及条件。如下:

  (一)我店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

  (七)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八)*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综合考虑我市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及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我店特向贵局申请为定点零售药店,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药房于年月成立。药店营业面积  *方米。现有在职员工  人,驻店药师  人,审方员  人,占在职员工的  %。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零售业务,现有药品多种,并有中药饮片种,另外还有各类保健、计生用品,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零售企业,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并签定有质量保证协议,均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并24小时提供购药服务的能力;

  (3)药房配备有药师  名,审方员  名,确保在营业时间内,能有1名药师在岗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及保健知识的咨询业务,营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并配有职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5)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段提高医保管理水*。

  经过药店根据  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特此申请将 药房列于我县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复!

申请人:___

  20xx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药房于年月成立。药店营业面积x*方米。现有在职员工x人,驻店药师x人,审方员x人,占在职员工的x %。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零售业务,现有药品多种,并有中药饮片种,另外还有各类保健、计生用品,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零售企业,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并签定有质量保证协议,均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并24小时提供购药服务的能力;

  3、药房配备有药师x名,审方员x名,确保在营业时间内,能有1名药师在岗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及保健知识的咨询业务,营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并配有职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5、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段提高医保管理水*。

  经过药店根据x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特此申请将x药房列于我县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复!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____大药房位于胡集镇中心巷,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药店面积80*方米,现有职工2人,驻点药师1人,审方人1人。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现有药品1千多种,并有中药饮片300多种。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企业,并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3)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4)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但提高医保管理水*。

  经过药店根据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特此申请药房列入我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

  恳请批准!

  ________大药房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尊敬的药监局领导:

  为了方便我市开发区火车站附*居民的用药需要,鉴于目前本区域内居住人口多,药店少,买药不方便等原因,本人申请在开办一家零售药店,拟开办药店名称叫“开发区省时省心药店”,请调查批准为谢。

  一、申办人信息:

  姓名:xxx,女,37岁,xxx学院(原xxx卫生学校)医疗专业毕业,中专文凭,开发区常住户口。

  二、申办理由:

  1、区域内药品供应不足。在火车站方圆500米内有3。5万人口,有3家药店,而且规模都不大,经营品种不够充足。据调查了解,不少常用的药品经常都不能在这里买到,买药者不得不花钱坐车到兴义市区大药房购买。这无疑延迟了患者治疗时间,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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