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01-13 03:30:35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能

  1、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下达工作令,组织项目实施。

  2、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3、施工阶段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落实。

  4、项目所在单位应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

  5、各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所在单位督促、落实本部门所负责任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当建设项目实施时,计划部门应组织成立含“三同时”相关业务人员的项目组,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在拟定新项目时,应保证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划。

  2、安全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必要可邀请其来现场查看选址。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报告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的篇章。

  2、安全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编制完成,安全部门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

  3、安全部门根据编制好的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计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上报审批,办理修改后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计阶段的“三同时” 管理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具体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

  2、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邀请*主管部门和有关相关方参加,并将初设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取得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安全要求,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

  2、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以及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安全,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3、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并监督施工质量,实现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竣工的目标。

  第十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后,由安全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经评价机构现场查看和监测后,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评价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项目负责单位与安全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于本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部长总体协调,分管厂长负责具体实施,设备部、安监部、人资部、厂办、发电部、检修公司专业负责人协助完成。凡不符合*、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部门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第七条 “三同时”内容

  (一)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国内配套相应水*的设施或技术。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四)项目建设前,要编写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方案,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第八条 “三同时”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以及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人资部、厂办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二)初步设计会审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填报《“三同时”审批表》(见附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三)《“三同时”审批表》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更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制度》进行,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经过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报审本厂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四)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作业指导书。

  (五)项目作业指导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八)在项目竣工后,要由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九条 在相关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的将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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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1)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1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 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关。

  1、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件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

  ①工程项目概况牌;

  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

  ③安全生产制度牌;

  ④消防保卫制度牌;

  ⑤文明施工牌;

  ⑥建筑节能公示牌;

  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

  ⑧规划审批牌;

  ⑨五方责任主体牌;

  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

  施工*面布置图。

  第八条 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

  1、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交*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度;

  1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度。

  1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度。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件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件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件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 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 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1、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件,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件、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1、依据x建建〔2010〕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2016]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监督的工地,在省检、市检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由站领导对监督人进行质询谈话;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监督人员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监督全部项目,并在年终扣发该监督人员全年绩效工资;连续三次或已实施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措施;离岗学*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监督人员监督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2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和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新开工的工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1机械设备及用电设备机具等,其性能应达到技术和安全要求。

  2.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

  4、不能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

  4.1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4.2在沿线各交叉路口施工作业时,要加设临时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专人监护。

  4.3跨越公路、铁路施工时要设安全防护网。

  4.4施工干扰路段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设专人人员控制疏导交通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5、施工现场内的各危险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统沟、井口等;应及时设置安全防护,待危险消除后,方可拆除。对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险物应及时清除,防止掉下伤人。

  6、雨期施工。

  6.1作业区域应有排水、挡水措施;防止沟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对山坡地带要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事故。

  7、施工现场内的地下电缆、光缆和各类管道等,要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对各类架空线路,应保证电杆、线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施工现场在居民区域或交通要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扰民和保证交通措施。

  9、人、机混合作业时,司机应注意瞭望,作业人员应注意避让车辆,确保施工安全。

  10、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队伍要确保本施工区域内做到人撤现场清,实现文明整洁又节约。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队伍要切实管理好本施工区域的安全工作;实现“三不伤害”。

  12、考核。统一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2)

——三同时管理制度实用5篇

  三同时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护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公司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内容规范

  3.1公司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2各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材料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验收手续。

  3.3凡未经“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规进行建设和投产使用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处罚;对发生伤亡事故或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隐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4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5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预评价和安全生产验收评价和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后及进行初步设计之前,聘请具备资质的预评价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其预评价报告书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该建设项目的设计部门安全设计和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依据。在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使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效果综合评价工作后,报有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专项验收。

  3.6各部门要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部门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3.7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3.8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部门进行劳动条件、环境保护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9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环境保护部门。

  3.10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预评价;

  3.10.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10.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10.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3.10.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3.10.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3.10.6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相关文件记录

  《文件发放记录》

  《建设项目“三同时”初步设计评审表》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表》

  《制度教育培训记录》

  5、附则

  5.1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本市、行业等上级机关规定内容相抵触时,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同时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了新建工程和装置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验收投产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进项目。

  3、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项目工艺安全工作,总工办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4、内容

  4.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进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要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遵守“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4.2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

  4.3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试生产阶段,必须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4.4建设项目具备验收的条件: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3)建设项目中工人作业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数据已经法定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检测检验报告;

  (4)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法定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

  (5)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

  (6)对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有整改方案并预留专项资金。

  (7)对于已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三同时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术语与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煤监局鲁西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有关的有害作业。

  6、上报煤监局备案或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8、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三同时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危化品建设项目。

  3.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 “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4、职责

  4.1投资发展部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规定;

  b)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的论证内容;

  c)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所需投资计划;

  d)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2安全生产部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及检查。其职责为:

  a)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b)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配合投资发展部完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预评价工作;

  c)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d)参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

  e)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4.3技术部的职责

  a)从项目范围、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

  b)参与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c)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审查;

  d)组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方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e)在项目建设期间,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三查四定。

  4.4分公司(项目组)

  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立项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负全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a)在项目建设前期组织开展对项目预评价工作,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复许可;

  b)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c)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d)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期,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组织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许可;

  e)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f)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职能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评价、环境监测分析并由其出具相应的报告;

  g)组织编制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验收专题报告,并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单项验收工作;

  h)对单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i)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5、内容

  5.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地接受**有关部门工作检查和指导,及时落实**有关工作指示和要求。

  5.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a)在**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的建设项目;

  b)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c)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e)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f)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5.3未在**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但又符合5.2中的b-g的条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公司)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环保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意见。

  5.4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5.5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

  5.5.1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

  5.5.1.1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5.1.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5.5.1.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5.1.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5.1.5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5.5.1.6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5.5.2初步设计阶段

  5.5.2.1工程***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5.5.2.2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5.2.3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消防机关审查。

  5.5.2.4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5.5.2.5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5.3施工图设计阶段

  5.5.3.1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5.5.3.2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消防机关审查。

  5.5.4施工建设阶段

  5.5.4.1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5.5.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5.4.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及说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5.5.5装置试生产前

  5.5.5.1项目建设完成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5.5.5.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5.5.5.3将试生产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5.5.4向**消防机关提出消防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转入试生产。

  5.5.6试生产阶段

  5.5.6.1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监测报告,将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5.5.6.2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5.6.3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5.5.***试生产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试生产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试生产延期手续,不得超期试生产和未经竣工验收投产。

  5.5.6.5准备验收资料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验收后,转入正式生产阶段。5.6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a)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b)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

  c)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d)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e)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f)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

  g)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5.7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负责单位的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5.8建设项目负责单位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9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后期应组织进行“三查四定”工作。

  5.10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组织限期整改。

  5.11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5.12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单位(部门)和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13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档案和台账

  5.13.1各级安全环保职能管理部门作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本单位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工作台账。

  5.13.2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向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项目投资额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投入基础数据等有关资料。

  6、附则

  6.1本制度若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及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三同时管理制度 5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3)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为了防止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漏电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及矿井安全,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我矿井下漏电保护的作用,确保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正常、动作灵敏可靠,特制定以下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使用及试验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装设、使用及试验

  (一)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母线上的总开关应装设带漏电跳闸与漏电闭

  锁功能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低压母线上所有分支馈电开关应装设带检漏跳闸与漏电闭锁功能的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形成两级具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系统。并且要求选漏保护具有一定的延时性,延时的级差时间为200-250ms,不准超过250ms。作为各分支开关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后备保护,不允许总检漏单独使用。

  (二)井下各配电点进线端母线上的三级或四级分支开关,应装设带漏电闭锁功能的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与变电所内两级分支选漏保护配合形成三级或四级选择性漏电保护系统。如因开关的生产厂家不同,选漏保护无法配合时,第三级或四级分支开关选漏可不做漏电保护使用。

  (三)磁力启动器必须具有漏电闭锁功能。

  (四)各变电所内所有带漏电保护装置的开关按要求正常使用。每新搭接一趟线路在使用前,有机电电队负责对该支路开关选漏保护装置分别作一次按钮漏电跳闸试验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第三级或四级分支馈电由使用单位负责作按钮漏电跳闸试验,确保漏电保护灵敏、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特别是各变电所内二级选漏保护装置,机电队值班配电工、检修电工应经常检查,保证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当检查中发现电网绝缘1140v系统低于50千欧、660v系统低于30千欧时,应立即寻找出那一支路绝缘降低,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由调度室通知使用单位停电遥测,查找故障点。如果使用单位不及时查找故障,机电队在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有权停止供电。

  (六)运行中的二级选漏保护装置,机电队及相关区队配合每季度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试验前一天由机电队负责在调度会通报试验支路名称、影响单位、影响时间及配合事项等。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支路开关应分别在支路开关的最末端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试验方法是:停最末端控制开关的电源(按正规程序操作),在最末端的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按不同电压等级接入试验电阻(1140v用20千欧、10w电阻;660v用11千欧10w电阻),然后盖上外盖后送电,按下所接开关的起动按钮,观察支路馈电开关是否跳闸,如不跳闸应立即停掉支路馈电开关电源进行检查修理,处理不好不得送电,如跳闸,应先停电然后拆除试验电阻,恢复支路正常供电。

  二、对各变电所内总漏及各之路选漏试验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各个变电所内所有检漏保护装置由机电队负责,每天做一次漏电试验。试验时必须按照试验一条线路送电后再试验另一条线路的原则。并且按照先风机专用线路(有多趟风机专用线路时按照开关顺序依次进行)然后试生产线路的顺序进行。具体试验时间如表所示,不再另行通知。

  试验地点 试验时间

  中央变电所 8:00-8:30

  采区变电所 8:30 0-9.00

  (二)在试验时间内所有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相关单位电工必须提前到位配合试验,掘井工作面必须保证风机能够自动倒台,并且当风机专用线路试验跳闸后,变电所应立即送电恢复供电。各使用单位电工随即送本单位馈电开关,把风机倒入风机专用线路。以备试验生产线路。凡因风机不能自动倒台或风机专用线路试验后未及时送电把风机倒入专用线路而引起的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各单位负责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因生产线路未送电影响生产的有本单位负责处理。对各变电所试验人员试验后未及时送电或试验一条线路未送电又进行另一条线路试验的,对机电队正职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在试验中出现越级跳闸或引起非试验支路跳闸的,有机电队负责并对正职每次罚500元。各变电所发现一次当天没有试验,对机电队正职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二次以上者建议矿井作出行政处理。在试验中发现不跳闸和越级跳闸的,由机电队负责立即停电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不好不得送电,不处理或处理不好送电的对机电队正职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在全矿通报,记严重三违一次.

  三、各单位值班电工负责对本单位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在试验中如发现有不跳闸或跳闸指示灯不亮的现象不得送电,要求立即处理。在检查中发现一次综保试验不跳闸(指示灯不亮视为不跳闸),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四、机电队试验人员必须把检漏保护装置、试验情况用标准的试验记

  录本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名备查。

  五、每月的安全检查及机电专项检查,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使用及试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发现一次漏电试验不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检查漏电试验记录发现一次未填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为了搞好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文明生产,确实做到“科学管理、事事规范、件件标准”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包机、谁负责”的规定,特对井下设备贴挂标识做统一规定:

  一、标识类别:

  设备包机牌、五小电器包机牌、电缆去向牌、防爆合格证,各种图、牌板。

  二、标识内容:

  (一)设备包机牌:安装地点,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包机人,规格型号,电压、容量,负荷名称,短路电流,设备编号,整定电流。

  (二)五小电器包机牌:名称,编号,使用单位,包机人。

  (三)电缆去向牌:来自,去向,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单位,包机人。

  4、防爆合格证:名称,编号,检验员,发证日期。

  三、领取:

  (一)包机牌在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安装后,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员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到机电管理部防爆组领取并签字。

  (二)防爆合格证在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负责填写、粘贴合格证,盖章生效。

  四、贴挂标准:

  (一)巷道:

  各综采、综掘、硐室内应按标准挂有配电系统图,五制一规程牌板,配电系统图应随设备变更而更改。

  (二)包机牌:

  1、 一般机电设备(80开关、120开关、315开关、综保开关等)。

  包机牌统一贴在开关手把的.上方。

  2、 移变:

  包机牌统一贴在低压开关行人侧。

  3、 绞车电机、溜子电机、风机电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电护罩前侧面上。

  4、 综掘机、采煤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控制开关面上。

  5、 五小电器:(二通、三通、四通、电铃、双按、三按等)

  负机牌统一贴在电器左侧中间。

  (三)电缆去向牌:

  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外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都应有电缆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证:

  1、防爆合格证贴在设备、五小下面防爆大盖内中间处。

  2、各类电机的防爆合格证贴在接线盒上盖内中间处。

  3、防爆灯防爆合格证贴在上盖接线盒上面。

  4、馈电开关、风机专用开关、防爆证应贴在开关上腔盖中间处。

  5、高压连接器防爆合格证贴在处壳中间处。

  五、要求:

  (一)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不得有漏项、不得涂改。

  (二)设备移交或包机人变更后,包机单位应及时更换包机牌(不能超过二天)。

  (三)包机牌如有破损,各包机单位应及时领取更换。

  (四)包机牌、去向牌统一在每年的更换一次。

  (五)发现包机牌、去向牌破损、涂改未按规定更换、填写,每台(次)罚款20元。发现防爆合格证涂改,未按规定贴挂,每台(次)罚款50元。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井下能够安全生产,电气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一、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严重失爆(包括五小电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二、必须按规定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而且该装置必...

  为了井下能够安全生产,电气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严重失爆(包括五小电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4)

——仓储安全管理制度3篇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8、尽量避免将叉车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车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三、充电工安全操作规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

  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

  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

  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五、装卸*台安全操作规

  1、*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台

  4、装卸*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台

  5、装卸*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库房安全的管理,所属各公司、处(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职责

  3.1各公司、处(室)总经理负责本单位仓储安全管理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

  3.2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日常管理、库房安全的自检自查、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防护计划等。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库房安全管理原则:库房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库房管理“六要”:

  a)库房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库房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库房内要保持干燥、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库房外要保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

  e)库房内电源线路距物品要有一定的安全间距;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库房管理“六不准”:

  a)库房内不准吸烟;

  b)库房内不准设灶;

  c)库房内不准点蜡烛;

  d)库房内不准乱接电线;

  e)库房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库房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库房物资安全管理

  仓库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物资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库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做好防潮等各类安全工作。

  4.3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

  库房设施、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标准,在特殊工作场所,如粉尘场所,应使用密闭型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特殊场所,要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4仓储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仓库主要防火责任人要定时进行日常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仓储管理部门应组织库管人员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相关员工消防意识,

  4.4.2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本单位《动火审批制度》执行。

  4.4.3应根据仓储地点的面积、储存物品的性质等特性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必须保证畅通无阻,周围不得堆放物品,需留出有效的安全操作间距。

  4.4.4仓库内的电器线路搭设、连接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需符合*标准。

  4.5仓储安全培训、检查的管理

  4.5.1安全培训的管理

  4.5.1.1对新入职员工、实*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2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3对从事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2安全检查

  应根据本单位的相关检查制度,按时对仓储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5.附则

  5.1各公司、处(室)可结合本制度对本单位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5.2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处负责解释,集团保留修改的权力。

  5.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5)

——仓库安全库存管理制度3篇

  岗位职责

  1、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调研与开发;

  2、协助项目主管做好产品开发及工艺质量研究相关技术工作;

  3、参与研发*台建设。

  岗位要求

  1、医学检验、生物化学,硕士以上学历;

  2、有科研项目调研能力;

  1、材料仓安全管理

  (1)仓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自然灾害事故“四防”工作。

  (2)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准携带火种进仓。

  (3)物资出入应做到存量、帐、物卡、资金“四对口”,库内必须整齐、清洁。

  (4)班前班上要做到勤检查,离开仓库时要关锁门、窗,切断电源。

  2、备品、备件仓安全管理

  (1)备品、备件仓内,严禁烟火。

  (2)仓内的备品、备件应按不同类别分开存放,特别是不同化学性质的物品不能混合存放。少量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应分仓或分区单独存放。

  (3)仓库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

  (4)员工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持单交仓管员领取,不得进入仓内。

  (5)仓内要注意通风良好,温度不宜超过30℃。

  3、储罐区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内储存必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0℃,室内必须有干湿计、温度计,随时测量室内湿度和温度。

  (2)露天贮罐夏天要有降温措施,地面温度太高,要定时喷淋。

  (3)远离火种、热源、仓储区及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4)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采用防爆电器,开关设在仓外。

  (5)保持容器密封,桶装堆垛不宜过大,应留墙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检查走道。

  (6)人员在仓内应注意穿戴防护用品。

  (7)储罐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8)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工作人员严禁穿钉鞋上班。

  (9)按照防雷规定仓储区每年要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10)灌装或卸车时应注意流速,流速不应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岗位要求:

  1、 生物工程、医学检验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 熟悉ISO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及医疗器械生产和注册等相关法规;

  3、 熟悉体外诊断试剂(化学发光吖啶酯*台)生产工艺及流程,2年以上工作经验;

  4、 具备一定的钻研和学*能力,责任心强,务实肯干,职业素养好,沟通及协调能力强,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工作职责:

  1、 负责产品的研发试验;

  2、 组织产品及技术的质量评估、设备验证等工作;

  3、 负责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的制订与完善;

  4、 协助完成新产品的注册工作;

  5、 协助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6)

——公司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篇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工作制度

  1、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2、高压电房只准合格电工操作,并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经常监视变电房和低压室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生故障由电工处理。

  3、变电室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两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如无则省略之)。

  4、配电房操作,必须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A、送电时,先合上闸刀开关;

  B、停电时,先停空气开关,后停闸刀开关;

  C、设备运行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刀开关;

  D、记录每天的用电情况。

  5、每台生产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开机送电前,要检查所开设备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闸送电。

  6、设备使用完毕,长期不用或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开关。

  A、每天下班前,车间岗位的班组长负责检查、停开关、关电房门。

  B、遇上加班时,加班后由组长或带班负责人检查是否停电、关电房门。

  7、按安全消防规定,有防静电接地夹的设备,使用前一定要夹上接地夹才能开机,使用者要经常检查接地夹两端接触金属的情况。

  8、公布电力故障、抢修、抢救紧急联系电话。

  9、在高压线路附*或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四、内部用电管理。

  1、车间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当班电工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机电车间解决。

  2、严禁任何岗位将溶剂洒在电缆桥架或电缆沟内,如发生此类事件,必须及时通知当班电工处理,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3、出入变电房或配电房,大门必须随手关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动物溜入电房,造成线路被咬损或短路等故障。

  4、高压设备检修停送电由岗位工和中控操作员填写《停电申请单》及《送电申请单》由生产科批准后送交值班电工,值班电工接票要认真核对票及现场后才能执行,值班电工执行后悬挂标示牌及并在回单上加盖“已执行”章,现场人员见到盖章票后才能进行设备检修。

  5、高压开关操作一律执行工作票制度由班长填写,主任批准后执行。

  6、现场低压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岗位检修停送电需书面通知值班电工,由值班电工断电挂牌并记录,同一任务的停送电必须有一人完成,其他人送电时见有牌均不得送电应查看记录联系停电电工。

  7、各岗位加装照明、插座、用电设备需由工段长申请生产科批准交由机电车间执行,新加装照明、插座、用电设备的电工安装完毕后要填写施工记录及材料用量交回车间。

  8、办公大楼、食堂、浴室、员工宿舍楼等的用电、节电规范由行政部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9、安全用电纳入新进员工职前培训科目中,并有培训考核记录。

  10、规定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部牵头动力部门制定临时规定并及时补充完善本管理办法。

  盛夏来临,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办公区域内安全防护:

  1、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用电器。

  2、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杜绝安全隐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气,及时关好窗户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关机有序,使用完设备后要及时断开电源,避免电器长期通电引发事故,要养成良好*惯,做到人走电关。

  5、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惊慌,在使用中,如有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火光等,不要试图去扑灭或徒手移开、调试设备,禁止带故障运行,首先要立即断开电源再根据情况处理、报修。

  6、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日光灯、空调,电脑,关闭打印机、微波炉(拔掉电源)等设备,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障或事故。

  7、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如有必要,请专业电气人员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上门安装。

  二、职责范围:

  1、公共区域的日光灯、储藏间微波炉、饮水机、窗户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2、各处室日光灯、打印设备、空调、窗户等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3、员工电脑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5、加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三、执行措施:

  1、个人电脑在下班后没有关掉和拔出电源,一次罚款100元。

  2、当日值班人员在日光灯、窗户、微波炉(拔掉电源),未关的罚款100元。

  3、各处室的打印设备、空调、日光灯未关的罚款500元。

  4、行政处负责每日下班后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力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生产技术部监督管理。各部门、车间驻点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由车间负责人监督。

  第二章 用电设备维修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用电设备维修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力维修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力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力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力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力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 宣传电力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 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一旦发生触电或电力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发现非电力作业人员维修电力设备或乱接乱拉电力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力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力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 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电力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电力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力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

  第二十条 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非电力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力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 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 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 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 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 维修人员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 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 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不要走*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7)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期。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和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未造**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 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县、乡级*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8)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为确保学校举办师生大型*教育活动中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针对我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部门组织师生大型*教育活动,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必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熟悉安全应急预案。

  二、师生大型*活动前,组织部门领导要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年级学生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三、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批准组织单位实施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认真考察,结合场所的实际情况,对保障措施进行认真地审核、分析、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四、大型*活动安保措施要努力做到严密、周到、可靠、可操作。

  五、大型活动进行之前,组织部门领导要向全体参会师生讲清本次活动可能出现不安全因素,规避方法。

  六、学校*、做操等大型活动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梯时学生走指定楼梯并靠右行走,不要拥挤,不得催促学生快跑。当班教师组织学生分东、中、西楼梯下楼,相应楼层有指定教师负责疏散管理,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出入会场有序,到达活动场所,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队,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开展校外大型活动,如,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参观、公益劳动等,组织部门必须在学生出校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与社会组织部门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通力合作,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八、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年级主任、班主任,必须对*,会操,学生外出实践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教师监管,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许随意组织师生大型*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向安全领导小组织汇报,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取消其组织者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包括升**仪式、课间操、开学典礼、文艺演出、形势与政策报告会等。为加强集体活动时各班进出场秩序和质量的管理,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安全、有序地进行,维护师生的人身安全,帮助广大同学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惯,从而展现良好的校风校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文明礼仪

  1、升**仪式是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爱国守法合格公民的重要教育手段,全体学生有参加升**仪式的义务。

  (1)升**仪式的时间是每周一上午7:20,全体参加升旗仪式的人员必须在7:05前到位。

  (2)举行升旗仪式时,全体师生集合在操场上,仪表要规范,仪态要庄重,穿着要整洁,队列要整齐,面向**,肃立致敬。

  (3)升**时,少先队员敬队礼,其他人行注目礼。

  (4)升旗仪式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仍要保持安静;迟到人员若恰逢升**、奏**应立即停止走路,严肃立正,等待升旗仪式完毕后方可继续行走。

  (5)升旗仪式结束,主持人宣布退场后各班应按指定路线有秩序退场。

  2、学校各类大型*,每班都必须全员参加,并统一穿校服。

  3、参加各种*活动必须以班级为单位,每班排若干列纵队,要求从矮到高排列。要服从大会安排,讲文明,有秩序,整队入场,在指定位置站(坐)好,静候*活动开始。

  4、进入会场后,不准打闹嬉笑,不准高声喧哗,要尊重报告人、演讲人或表演者,不得有起哄、喝倒彩等不礼貌行为。

  5、大会进行时,要专心听讲。不说话,不吃东西,不打瞌睡,不做小动作,不看书报杂志,不玩手机且手机应处于静音状态、不玩mp3、mp4等电子设备,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东张西望。

  6、领导、嘉宾到场或退场时应掌声礼貌迎送;每一个节目开始和结束时,或报告人讲话开始和结束时,都应以掌声表示欢迎和感谢;同学接受嘉奖时,也要热烈鼓掌以示祝贺。

  7、*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如有特殊情况(上洗手间、身体不适等),应举手报告,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场,并做到不影响他人。在会场走动时,脚步要轻,动作要快,尽量避免在台前穿越。

  8、散会时要听从指挥,按顺序依次退场,不得翻越栏杆,不得争先恐后,不得大声吼叫,不得乱挤乱闯。

  二、组织规范

  1、各处室在组织大型活动前应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大型活动前要通知保卫处,保卫处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活动过程中保卫处要派人进行安全巡视,同时会场所有应急安全通道都要打开,以备随时疏散。

  2、学校*活动的组织者为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活动的纪律。活动开始前,组织者必须对活动规模、场地、安全通道、行动路径、安保措施、*纪律、责任教师等进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万无一失。

  3、每次*活动,班主任必须跟班参加,认真负责,自始至终保证*纪律及学生安全,不得擅离职守,更不得无故缺*。如有请假,应自行安排其他老师负责本班同学的*安全。

  4、*活动前,班主任(或班长)应整理队伍、清点人数,严格考勤。

  5、为防止学生在活动结束时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按秩序上下楼,主持人要组织学生按顺序撤离会场,各年段长、各班主任应到班级队伍指挥学生疏散,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负责各守一个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严格控制上下楼梯人数,并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逆行。

  6、在举行活动时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地震、火灾、骚乱等)会议主持人作为现场总指挥要迅速组织撤离,师生要沉着冷静,听从统一安排,迅速离开事故现场,保卫部门和在场的其他人员要维护撤离秩序。

  三、奖惩措施

  1、*纪律奖惩

  ①队列、纪律综合评比第一名,奖励班级常规分10分;第二名,奖励班级常规分8分;第三名,奖励班级常规分5分。

  ②集合口令完毕,纵队不整齐,扣班级常规分1分。

  ③做操动作不整齐或不到位,扣班级常规分1分。

  ④做操过程中推人打架或不做,每人次扣班级常规分1分;全班缺操(非学校安排),每次扣班级常规分5分。

  2、*考勤奖惩

  ①班主任无故缺*、迟到或早退,扣其绩效工资量化分1分。

  ②不按时入场、不按顺序进退场、纪律涣散的班级扣班级常规分2分。

  ③班级学生迟到、早退,每人次扣班级常规分0、5分;无故缺*,每人次扣班级常规分1分。

  ④凡扰乱*秩序及每学期无故缺*达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优、评奖的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及大型活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完善学校*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得保证。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严禁一味地强调*速度,避免学生在*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大型活动备案、申报制度。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5、大型*活动前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6、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7、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8、在活动中,学校领导班子严格下沉年级组制度,班主任及跟班教师相互配合杜绝学生严重事故的发生。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篇(扩展9)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菁华3篇)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它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网络查询;

  (7)、其它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保部、总经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熟读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清单,作为酒店各部门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内容。编制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保部、总经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采取会议、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3)、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核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尽快规范我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矿井验收的顺利通过,机电管理部特制定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一、全矿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二、机电管理部负责监...

  为了尽快规范我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矿井验收的顺利通过,机电管理部特制定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

  一、全矿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机电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项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检查工作分为动态和定期两种,动态检查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出现,不予考核,并按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做为考核依据,并将没有按期处理的问题予以通报,机电管理部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定期检查每半个月一次,具体时间由机电管理部调度会上另行通知,被检查单位要由相关人员参加,定期检查的问题要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并出机电通报。

  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数分为上半月考核分、下半月考核分、全月考核分;全月考核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上半月考核分占40%,下半月考核分占40%,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占5%,机电事故率考核分占5%,日常动态检查考核分占10%。

  五、各考核分按百分制计算,指令性任务每有一次(一项)未完成者,扣10分,扣完为止;机电事故率每超0.1%,扣10分,扣完为止;日常动态检查每有一项未按时处理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六、全月考核分不得低于85分,每少0.5分扣50元,低于75分,扣1000元,株连机电负责人200元,单位正职100元,连续两个月以上低于75分,加倍考核。

  七、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不派相关人员参加扣单位100元/次,迟到扣参加者50元,中途私自离开,扣参加者50元。

  八、“三定表”上无故不签字,扣单位200元/次,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者扣单位1000元。如遇争议,以机电管理部裁决为准。

  九、考核标准按机电管理部下发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执行,没有明确的按比照执行。

  1.目的:

  制定医疗差错、事故的防范措施,熟悉差错、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旨在杜绝或减少检验差错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务实验室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全体人员。

  3.职责:

  (1)科主任对检验科医疗安全管理负总责。对医疗安全定期检查、督促并负责处理差错事故。

  (2)实验室组长负责落实具体措施。

  (3)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检验报告负责。

  4.医疗差错、事故防范:

  (1)加强对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教育,紧紧绷牢医疗安全这根弦。科主任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差错或纠纷,科主任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对差错定性,必要时在全科会议上通报,组织全科人员讨论分析,使其它同志引以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差错或纠纷。

  (2)进一步改善职工的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特别是服务窗口,是最容易与病人发生口角的地方,因此,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及与病人沟通的技巧都很重要。

  (3)进一步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如检验结果审核制度、急诊管理及危急值报告制度、检验标本管理制度、异常结果复检规定、血球仪复检和镜检要求等,科主任经常性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

  (4)严把检验质量关,加强检验报告审核工作。报告单发出前必须认真、仔细核对,对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明显不符、阴性与阳性临界值结果、自相矛盾不能解释的、离谱的结果均要给予复查,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对血清外观异常者也要注明,必要时与病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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