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

首页 / 合同 / | 2022-12-02 00:00:00 条例,集体合同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1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2

  第二十九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双方首*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3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要求协调处理的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最新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菁华3篇)

最新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1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设公*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最新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2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二条 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技术招标、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的;

  (三)冒充专利技术的;

  (四)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最新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3

  第十五条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人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证明,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条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交易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给予奖励。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 (菁华3篇)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对下一级人民*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五)上级人民*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机关报告本级人民*;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派出所报告。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2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鼓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台建设,通过移动通信客户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消防日,各级人民*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3

  第四十八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类型、区域和产业分布,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九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火灾统计分析、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记录、证书;

  (二)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抽查有关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三)询问有关消防安全情况;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五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一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最新版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

最新版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1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最新版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2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级人民*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最新版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九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最新版杭州市旅游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区、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旅游区(点)内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及城市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市)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区、特色农家乐等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旅游区(点)、旅游饭店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配置本市现有各类旅游资源,挖掘潜在旅游资源,指导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休闲、特色街区、会展等各类旅游产品。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旅游项目的投入和开发。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标准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经营自*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旅游产品的方案、策划销售渠道、往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享有的著作权。

  鼓励旅游经营者注册旅游服务类商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饭店、旅游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接受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人人都能享有的、体现社会*等权利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水*的卫生保健服务,其基本任务是:

  (一)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宜的卫生服务;

  (二)落实卫生防病和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农村居民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发病率和孕产妇、婴儿死亡率;

  (三)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能获得基本医疗;

  (四)饮用水、厕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卫生;

  (五)普及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由地方各级人民*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达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农业、建设、环保、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有权利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七条 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卫生需求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益,形成县、乡、村区域卫生保健服务网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农村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性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用事业所需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预防保健经费。

  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及其他常见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

  第十条 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技术人员、工作用房、医疗仪器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经费予以重点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机构的建设。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

  对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举办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障水*。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形式,包括合作医疗及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举办合作医疗应当坚持*组织,个人自愿,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合作医疗经费以农村居民交纳为主,地方各级人民*给予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于农村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合作医疗经费应当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农村逐步推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资金。

  参加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应当交纳的资金,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向参加人员筹集。

  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实施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指定的组织负责。

  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参加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合作医疗,应当与经费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农村居民就诊、住院、转诊的程序和方法,医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

  经费管理组织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以及医药费用的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普遍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和妇幼保健保偿制。

  鼓励发展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增加农村社会救济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并通过鼓励社会各方面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第十条省内监理单位跨市(地)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业主,由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业主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建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按照规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认。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7)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宗 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重点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七条 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变更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核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

  标底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标底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投标书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 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九条 分 包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8)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

  第六条 全面深化改革应当适应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促进中部地区全面崛起、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重大战略需要,坚持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深入推进“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为重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形成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济发展新格局。?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的制度体系,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全面推进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形成有利于扩大开放的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内陆开放高地。?

  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县域经济实力,完善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市工作,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

  第八条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人大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快法治湖北建设,建立健全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设法治*和服务型*。?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九条 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推动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互动发展,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突出荆楚文化特色,提升文化软实力。?

  第十条 推进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 加快生态省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完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自然资源及产品价格改革,建立生态文明技术创新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三峡库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秦巴山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和建设,完善生态补偿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督察与考评工作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容错免责、纠偏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实现。

  第十三条 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领导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在本省的贯彻落实,以及本省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下设的改革专项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研究相关领域的重要改革任务,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及县(市、区)有关机构负责落实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应当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应当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和对权力的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改革工作的协同配合,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改革工作的领导或者指导。?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改革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改革主体)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改革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全过程,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对不适应、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改革事项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在提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推进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职能和人员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等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网上统一审批*台,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单位开展改革创新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其他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改革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改革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依*和化解纠纷机制,畅通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渠道,发挥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建立*事项澄清保护机制。有关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改革的*事项,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处理;对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依法处理诬告和陷害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改革主体应当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宣传改革举措,凝聚改革共识,汇集改革智慧,形成改革合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改革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促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且实绩突出的干部。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营造引智聚才和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设立湖北改革奖,对在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9)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菁选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卖人,并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法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也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也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章) (签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房屋*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


最新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菁华3篇)(扩展10)

——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实用5份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租赁房屋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的房屋 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改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房屋使用性质: (“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二选一)。

  二、租赁房屋用途

  3、乙方租赁房屋作为 有限公司住所使用。

  4、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5、本合同租赁期为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6、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于每年的 前支付。租金支付方式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7、甲方应在乙方支付 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8、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限内房租加价。

  9、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使用之纠纷。

  10、租赁期满,乙方为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日内搬离。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1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1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14、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七、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5、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7、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18、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八、 其它

  19、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时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证件号: 证件号:

  产权证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面积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号的房屋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出租房屋的登记面积为 *方米(建筑面积)。甲方保证该房权属清晰,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元(),租金付费方式为按 支付,即每期支付 个月租金 仟 佰 拾元()。提前 天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一天不交房租按每天5﹪收取滞纳金,逾期15天不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押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 万 仟 佰 拾元(),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或者在合同解除日且乙方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搬出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且甲方需必须支付乙方的损失。

  五、甲方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如甲方未在两周内修复该损坏物,以致乙方无****常使用房屋设施,乙方有权终止该合约,并要求退还押金。

  3.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押金。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押金不退还乙方。

  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内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设备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分租。

  4.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和电视费等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6.乙方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严格按专门的使用要求使用,如因乙方人为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乙方负责赔偿及修复费用。

  7.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从事违法或非法的经营活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经营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终止及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租赁合约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其个人之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物品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八、违约及处理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不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导致本合同中途终止,则视为该方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万 仟 佰 拾元,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提起诉讼

  九、其它

  1.甲乙双方在此物业内存在的所有行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行政规定。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本租金的价格不含税。

  5.甲、乙如有特殊约定,可在本款另行约定:

  甲 方: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 话:

  乙 方: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地址、面积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号的房屋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出租房屋的登记面积为 *方米(建筑面积)。甲方保证该房权属清晰,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租金付费方式为按 支付,即每期支付 个月租金 仟 佰 拾 元。提前 天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一天不交房租按每天5�收取滞纳金,逾期15天不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 押金

  1. 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 万 仟 佰 拾元,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或者在合同解除日且乙方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搬出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且甲方需必须支付乙方的损失。

  五、 甲方义务

  1. 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 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如甲方未在两周内修复该损坏物,以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设施,乙方有权终止该合约,并要求退还押金。

  3. 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押金。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押金不退还乙方。

  2.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内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设备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分租。

  4.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 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和电视费等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6. 乙方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严格按专门的使用要求使用,如因乙方人为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乙方负责赔偿及修复费用。

  7. 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从事违法或非法的经营活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经营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终止及解除

  1.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 租赁合约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其个人之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物品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八、违约及处理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不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导致本合同中途终止,则视为该方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万 仟 佰 拾 元,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其它

  1. 甲乙双方在此物业内存在的所有行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行政规定。

  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 本租金的价格不含税。

  5. 甲、乙如有特殊约定,可在本款另行约定:

  甲方: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面积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号的房屋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作使用。出租房屋的登记面积为*方米(建筑面积)。甲方保证该房权属清晰,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仟佰拾元(),租金付费方式为按支付,即每期支付个月租金仟佰拾元()。提前天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一天不交房租按每天5﹪收取滞纳金,逾期15天不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押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万仟佰拾元(),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或者在合同解除日且乙方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搬出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且甲方需必须支付乙方的损失。

  五、甲方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如甲方未在两周内修复该损坏物,以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设施,乙方有权终止该合约,并要求退还押金。

  3、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押金。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押金不退还乙方。

  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内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设备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分租。

  4、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和电视费等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6、乙方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严格按专门的使用要求使用,如因乙方人为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乙方负责赔偿及修复费用。

  7、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从事违法或非法的经营活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经营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终止及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租赁合约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其个人之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物品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八、违约及处理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不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导致本合同中途终止,则视为该方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万仟佰拾元(),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

  1、甲乙双方在此物业内存在的所有行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行政规定。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本租金的价格不含税。

  5、甲、乙如有特殊约定,可在本款另行约定:

  甲方: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声明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全权委托代理人,并已经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区(县)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 *方米。

  1.2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约定甲乙交付乙方使用用品的清单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供年年月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佰拾。

  4.2房屋租金按□季付、□半年付、□年付方式支付。租金分期支付的,首期于月日支付,即二期的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依此类推。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日租金 倍支付滞纳金。□其他支付方式:

  4.3乙方支付人民币¥万拾元整)整作为房屋使用押金,乙方不得用押金冲抵房款。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在租期满后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退还押金;乙方发生违约,则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物管(卫生)、电话、宽带及有线电视使用、能耗/公摊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需支付 滞纳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6.2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如乙方没有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6.3如因该房屋建造或自然损耗造成的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应提前通知乙方。

  ***如对损坏原因有异议,可提交有关的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鉴定费用由提出异议一方垫付,经确认后责任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含家电)的维修。

  6.5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以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有约定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时恢复原状,方可退租。 6.6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八、乙方的违约责任

  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生以下违约事项,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还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8.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装、改建、加建代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

  8.2乙方故意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及室内设施,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不予以维修及恢复。

  8.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提前退租的。

  8.4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同意而将房屋转租。

  8.5乙方房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时间逾期(卫生)、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等相关费用逾期 天以上。

  8.6乙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8.7乙方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8.8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的。

  九、甲方的违约责任

  9.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该按合同日租金的 逾期七天未交房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9. 2因甲方的权属问题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或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违约金的同时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退租手续。

  十、合同续签、变更、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房屋租赁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10.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0.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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