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9 00:00:00 条例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2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门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培训;

  (五)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介活动,交流情况、发布信息、总结经验。

  第三十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3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1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直接从事科技风险投资。

  第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开展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风险投资业务;

  (三)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四)提供科技风险投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筛选、评价、决策、实施等科学的运行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建立风险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和管理制度。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与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共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与转化。

  第十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与科技型创业企业通过合同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五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金额资本进行投资,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十六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总资产的30%。

  第十七条 科技风险投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退出: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全部股枳依法转让;

  (二)与所投资企业订立股权回购合同,由所投资企业依照合同回购其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

  (三)所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后,通过股票市场依法转让其股份: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人数符合国家规定;

  (五)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风险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根据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2

  第十九条 市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一)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已完成实验室试验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项目;

  (三)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四)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六)其他基础性或者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能力;

  (四)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试验的经费占本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机构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初步审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资可以采取股本投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市*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

  第二十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是指为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信用及投资担保、会计、法律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

  (二)提供投资策划;

  (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

  (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引进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1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教育实践中。

  第十八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学龄前儿童须凭县(市、区)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入托。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疾控中心、举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行为。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应当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幼儿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举办示范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每年应当核拨一定数额的学前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社区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定期对教学、卫生、师资、设施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除具备幼儿教师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确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调控。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的伙食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把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盈利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应当按照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

  禁止在学龄前儿童的活动室、寝室和其他学龄前儿童集中的场所吸烟。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终身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依托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的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村**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面向社区内居民开展的以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优化社区人文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依照岗位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开展的以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教育,是指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与学*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五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并为终身教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市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终身学*活动。

  第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编辑书籍、杂志等方式,传播终身学*理念,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2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二元的标准安排社区(村)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每年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或者全体职工报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终身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从事终身教育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业务进修、专业技术考核等方面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建设,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分别设立社区大学、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社区分校,并建立独立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相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群艺馆)、体育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益性设施应当扩大免费开放的范围,开展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院校,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服务,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大学应当加强数字化学*资源建设,完善太原终身学*网,发展远程和社区教育,扩大终身教育覆盖面,为学*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承担终身教育职能的`各类机构应当对学*者的注册入学、学*时间、课程和成绩等进行登记,并根据学*者的需求提供书面证明。

  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终身教育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太原市房屋租赁合同9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二零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二零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万千百拾元整)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及其他相关发生费用,应自行负担,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交纳。

  六、房屋修缮和装饰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七、转租的规定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八、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期满后壹日内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臵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臵,乙方绝无异议;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

  十、乙方违约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0.4%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十二、免责条件

  1、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如遇市政拆迁从通知下放后的对应房租出租方应退给承租方相应租赁费用;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太原我爱我家房屋租赁臵换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见证人:

  代表人(代理人):

  双方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学府街高科技园区长治路开通巷11号五层东大2厅,建筑面积为:80M,出租给乙方使用。

  建筑物概况:

  1、结构:六层框架结构

  2、层高:3.6米

  3、承载负荷:750公斤/*方米

  4、外墙:水泥高磁喷涂料

  5、层面:上人层顶

  6、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

  7、外门:铝合金门

  8、外窗:采板窗

  9、水电暖:交付使用时安装齐备,功能齐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共 伍 年,出租方从20xx年11月1日开始出租,至20xx年10月31日收回。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壹个月的。

  4、因本条第1、2项原因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的租金不予退还;因第三项原因收回房屋的承租方应相应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但延长租赁期不得超过半个月。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此影响房屋再次出租或自用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全部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参照本地域出租标准,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租金每年根据市场酌情变动。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方式

  租金的标准为每*方米每月 元,年租金 元,根据市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上下浮动不超过10%—15%。

  租金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后,每年乙方提前两个月将付清全年租金。

  第四条 房屋的装璜及装饰

  因工作需要,承租方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璜、装饰应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将装璜及装饰方案向出租方提供,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应承诺租方期满后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修缮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方每年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一次。因房屋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出租方应进行修缮;因承租方造成的损坏应由承租方承担修缮费用,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给第三方时,此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如果出租方需提前收回房产,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并与承租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3、 如果承租方因某种原因退房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与出租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违约处理

  1、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按租金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日期从应付租金之日起计算,如逾期一个月不支付,甲方将停止供水、供电,并有权以任何方式清理乙方出厂,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如果有一方违约,未按合同第六条执行,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有关费用交纳

  1、 承租方每月初按期限交纳有关水、电、暖及大楼物业管理费。其中水、电费按开发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取暖费按太原市收费标准执行,并可直接向区物管中心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每*米0.25元/月。

  2、 对于承租方有水、电、暖等维修情况

  1) 集中供热管道由开发区统一维修,根据开发区有关供热管理条例,承租方没有需向物管中心交纳1.68元/M2的维修费用。如有变化,按开发区有关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2) 正常水、电维修,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要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两天。由承租方原因造成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 负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毁损并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出租方房屋本身问题,造成的承租方财产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为整体利益做出的有关安全、卫生等各方面有关规定,并爱护公建财产,维护公共利益,如对市内及公建部分设施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通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发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两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见 证 方:

  签约日期: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 区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二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及其他相关发生费用,应自行负担,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交纳。

  六、房屋修缮和装饰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七、转租的规定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八、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期满后壹日内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臵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臵,乙方绝无异议;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

  十、乙方违约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0.4%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十二、免责条件

  1、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如遇市政拆迁从通知下放后的对应房租出租方应退给承租方相应租赁费用;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太原我爱我家房屋租赁臵换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见 证 人:

  代表人(代理人):

  双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乡镇),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______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太原市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5篇)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见 证 方:

  签约日期: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 区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二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及其他相关发生费用,应自行负担,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交纳。

  六、房屋修缮和装饰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七、转租的规定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八、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期满后壹日内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臵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臵,乙方绝无异议;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

  十、乙方违约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0.4%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十二、免责条件

  1、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如遇市政拆迁从通知下放后的对应房租出租方应退给承租方相应租赁费用;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太原我爱我家房屋租赁臵换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见 证 人:

  代表人(代理人):

  双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乡镇),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______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份,____________执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租方: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承租方:_______(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_起至_______止。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于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_______(签名盖章)

  承租人:_______(签名盖章)

  经办单位:_______(签名盖章)

  经办人:_______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先付后用,本次收取__________,下次收款日为__________。甲方另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欠费,则甲方应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三、该房屋租赁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期_____。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如期将房屋归还并付清相关费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室内设施进行清点,如有短缺,则可据实自行向乙方索赔。

  四、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乙方在租赁使用期内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交纳至相关收费部门。合同签订时:水表__________,气__________,电表__________。并转交乙方钥匙__________把、电卡__________张、气卡__________张,合同结束时交回。

  五、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租赁期内如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则乙方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由此发生人身伤亡,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行政机关应建立执法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执法情况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上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报告。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应建立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举报和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均应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对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勘验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勘验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应有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行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导致和支持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七)上级执法机关维持下级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判决、裁定的,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执法机关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本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法执法责任的追究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执法机关应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

  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机关对违法执法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向同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执法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或并处: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由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法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后,应责令违法执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执法出现错误的,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行为。

  责任人自行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查证控告、举报内容,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按下列规定对本级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报告;

  (二)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和*视察;

  (三)组织*进行评议或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

  (四)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五)对有关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调查;

  (六)依法提出质询;

  (七)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自行复查、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二)责成有关机关自行改正或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意见或发出《法律监督书》;

  (四)根据质询、审查、调查或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五)依法撤销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建议*大会罢免其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第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用人单位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劳动者未离开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书面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其全部或部分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劳动者愿意与接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接收单位可以依据接收协议与劳动者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原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劳动者三方必须签订接受协议,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作出处理。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不计算为接收单位连续工龄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未被其他单位接受或者劳动者不愿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时,对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除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劳动合同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统计、变更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还《劳动手册》等证件,并将其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凭上述证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流动(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有专项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理;没有约定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变相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将劳动者的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新的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国家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下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特别支付的招收录用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太原市房屋租赁合同菁选

太原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二、租赁用途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的房屋仅作为

  三、租赁期限及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1、租赁期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钥匙交割:共 套 把。物业交割: 。 电表: 。水表:卫 ;厨 。煤气(天然气)表: 。有线: 物业:

  十一、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 租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见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地)址:

  电话号码:

  双方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见 证 方:

  签约日期: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 区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二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及其他相关发生费用,应自行负担,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交纳。

  六、房屋修缮和装饰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七、转租的规定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八、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期满后壹日内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臵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臵,乙方绝无异议;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

  十、乙方违约处理规定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9)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范本5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 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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