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条例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采供血质量以及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供血和用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

  市、县两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财政、物价、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城建、*、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知识纳入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献血日”等各种机会,广泛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2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可以根据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适龄公民人数,合理制定献血计划。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适龄公民积极参与无偿自愿献血。采供血机构或者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可视其交通、食宿、误工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公民可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如实填报身体健康情况征询表 。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公民发放无偿献血证。

  第八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二)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三)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3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计划,遵循科学、合理的用血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滥用血液。

  第十九条 本市 实行公民储血制度。公民在本市献血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献血不足一千毫升的,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费;

  (二)献血达到一千毫升的,本人临床用血终生免费,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 等量免费 。

  第二十条 公民一次捐献一个机采单位血小板或者一次捐献一百单位骨髓干细胞,按献八百毫升全血计算,享受第十九条规定待遇。

  第二十一条 提倡择期手术的公民自身输血。因血液偏型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满足临床用血时,采供血机构应当组织动员用血者单位职工、家庭成员献血,献血者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第十九条规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结算关系的,献血者临床用血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直接享受免费待遇;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结算关系的,献血者用血后,凭本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按前款规定办理,并出具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具备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和血液的储存发放,并对临床用血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依法设立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但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况临时采集血液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输血安全。

  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前,应当核实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第二十六条 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公民在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菁华3篇)

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1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的职责:

  (一)市人民*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

  (二)县(市)区人民*根据市人民*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

  (三)对下级人民*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献血的动员、组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设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批准的献血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实施监督管理;

  (三)根据中心血站提供的贮血、用血信息,结合献血计划任务,动员、组织、调配血源;

  (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动员、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

  (二)完成当地人民*下达的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内的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的安排,负责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介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四条 昆明市中心血站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适龄公民献血前,血站应当核对居民身份证,并进行规定的健康免费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献血。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或流动采血车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也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指标内。

  第十七条 适龄公民献血后,由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向献血者颁发*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八条 对已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献血办公室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献血办公室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无偿献血证书》和《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3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

  (二)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三)单位和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单位和个人在采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五)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无偿献血证书》或《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的,由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证书,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该献血指标作废,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他人卖了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为适龄公民提供献血伪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血站将不合格血液提供临床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血站将无偿献血的血液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浙江省宁波市献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浙江省宁波市献血条例「全文」1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公民献血、用血和血液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领导下,具体负责公民献血、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本条例有关的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本地区采、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

  (五)实施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设立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公民献血、用血、血液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采集、储存血液;

  (三)供应医疗用血;

  (四)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服务;

  (五)负责本地区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技术指导工作;

  (六)建立、管理献血档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科学用血。其职责是:

  (一)对医疗临床用血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二)推行成份输血、自体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三)执行用血管理制度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第十条公民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其职责是:

  (一)组织安排本单位、本居住区献血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献血,完成献血计划;

  (二)协助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浙江省宁波市献血条例「全文」2

  第二十五条采供血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二十六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实施,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主要检测项目、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标记,确保血液质量。

  第二十七条不得伪造献血证件或献血记录。

  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不得非法组织、强迫、胁迫他人出卖血液。

  第二十八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血站工作和血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浙江省宁波市献血条例「全文」3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或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超额完成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

  (三)在宣传、组织公民献血或者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第(一)项、第 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或者提供的血液不合格造成医疗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血站、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优选【10】份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1

  淘气顽皮的夏天蹦蹦跳跳的向我们走来四季之轮在不停的动着,四季妈妈把它的孩子们一个一个地带到人间。你瞧,淘气顽皮的夏天蹦蹦跳跳的向我们走来了!

  夏天是个炎热的季节 。太阳公公好像发了高烧似的,每天的温度基本上都是38℃以上。太阳又好像一个大火球,炙烤着大地。那柏油马路也像被烧化了似的。在这样的季节里连小动物们也受不了了,看!狗耷拉着耳朵,伸着舌头,呼哧呼哧的'喘气,好像刚跑完马拉松似的。小鸡们垂着头,“叽﹑叽﹑叽”的叫着,好像在说:“热死了!热死了!”大街上的人也像用扫帚扫了扫似的,渐渐稀少了。偶尔有几个人也是行色匆匆的赶路,不愿停留片刻。其他的人也全都躲在空调屋里美美地吃着冰淇凌,来一个透心凉。

  夏天又是一个美丽的季节,池塘里的荷花开得正艳丽。她们挺直了腰板儿,仰起粉嘟嘟的笑脸,亭亭玉立地站在水中。一阵微风拂过,一池的荷花都跳起了舞蹈,远看就好似一位位温情的姑娘。清晨,荷叶上出现了颗颗晶莹的露珠,使人来到了一种大珠小珠落玉盘得美境。那荷叶像翡翠的玉盘,密密匝匝的,你挨我,我挤你。

  同样,夏天还是一个充满乐趣的季节。爱动的孩子们早已按耐不住了,他们三五成群地去游泳,打水仗、扎猛子,开心极了。游泳圈五颜六色,像一朵朵花绽放在水面上。孩子们有的姿势也各不相同:蛙泳、蝶泳、还有狗刨。看到这情景,连大人们也忍不住了,他们和孩子们一起,在池塘里欢快的玩耍,仿佛回到了童年。

  俗话说得好:六月的天,孩子的脸,说变就变。夏天也是多变的。你瞧,刚才还是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呢,只是一阵风刮过,天空顿时就乌云密布了。那边远方一个红闪,就像把黑云掀开了一块儿,露出一大片血似的。此时,雷公公也把他那珍藏多时的大鼓拿了出来,“咚!咚!咚!”地敲着。只听“哗啦”一声,便下起了倾盆大雨,这雨下得急呀,气坏了没带伞的人,只见他们有的用公文包顶在头上,狼狈地在街上跑着……他们还没到家,雨就停了,一道美丽的彩虹出现在天空。

  啊!夏天,你真个与众不同的季节……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2

  夏天来了,我独爱的多姿多彩的夏天来了。

  夏天是炎热的。天空好像发烧了似的,气温竟达35度以上!太阳似火球一般,炙烤着大地,空气闷热,地面滚烫滚烫。动物们可避暑有方,狗躲在阴凉处,伸出长长的舌头“嘘嘘”地喘着粗气,宛如刚刚参加了马拉松比赛。鱼儿急忙露出水面,吐着气泡。水牛也“蹬蹬”跑到水里,赖在水里死也不肯出来。知了使足了劲,“知了,知了!”地叫唤着。路旁的梧桐树无精打采地站立在那,没有一丝风,树叶纹丝不动,上面落满了厚厚的灰。放在太阳下的娇花几分钟便蔫了;人们也像躲着妖怪似的躲在家里。在屋子里的人也不好受,有空调的则开空调,没空调的有的直吹电风扇,有的一个劲地摇着大蒲扇。

  夏天是欢乐的。炎炎夏日,正是游泳的大好时光。憋不住的孩子们已经三个一群,两个一伙,像火箭般飞奔向游泳池。他们迅速地换好衣服,“扑通!”一声,已经接而连三地冲进池里了。游泳圈像一朵朵盛开的花朵绽放在游泳池上。小朋友们宛如一只只活泼可爱的小鸭子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他们的花样可多啦!有的.在游蝶泳。有的在游蛙式泳。还有的在游仰泳呢!游泳池永远是我们心中的伊甸园。孩子们笑啊,叫啊,喊啊,“太爽了”、“酷毙了”的声音不绝于耳。大人们再也忍不住了,跳下水去和小孩一起嬉戏起来,仿佛回到了天真美好的童年。他们玩得可真开心啊!

  夏天,骄阳似火,地面温度在50度以上。一出门,热浪滚滚,马路如赤道一般,交通民警笔直地站在烈日下,一丝不苟地维持着交通。他们的每一动作都是那么潇洒、规范,在交通民警的正确指挥下,马路上秩序井然,没有一起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如一座丰碑,是何等的神圣!令我肃然起敬。虽然他们的身影在马路上显得很小,但他们在我心中却是最高大的人;城市建设者为建设美好家园挥汗如雨、加紧施工。烈日下,他们在铺路、架桥、盖高楼……钢筋达到60度,手摸上去都会烫起水泡。他们的皮肤被晒成古铜色。太阳越烈,他们干得越欢。保洁员、邮递员……他们为了我们美好的生活,无怨无悔地在烈日下干着。他们是夏天里最亮丽的风景。

  夏天是炎热、欢乐、美丽、多姿多彩的,我赞美你,夏天……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3

  清晨的露珠告诉我,夏天来了;闪闪发亮的萤火虫儿告诉我,夏天来了;叫个不停的音乐家——知了告诉我,夏天来了。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夏,是一个恬静的小姑娘,当太阳公公成了主角后,她不动声色,没有看见树叶摇曳,也没有听见一丝风声。只听见一群孤独的音乐家——知了,在谱写自己的`生命的乐章,显出另一种静。有一种“绿树浓阴夏日长,楼台倒影入池塘”的静谧!

  “黑云翻墨未遮山,白雨跳珠乱入船。”夏,是一个顽皮的小孩子,好热呀!我像一只疯了的狂犬,拿着一根香草冰淇淋,躲在浓浓的树荫下,大口大口地吃着。嗯!旁边还有一只叫“叮当”的小狗,摊开舌头,不停地发出“哧哧哧”的声音。它是不是也想吃吃冰淇淋呢?我似乎故意拿着所剩无几的冰淇淋去引诱它,嗯!它好像对这个没意思。我摸摸它耷拉着的耳朵,说:“叮当,我先走了啊!”刚从葡萄架下走出,“刷……”我被淋成了落汤鸡。再看看叮当,它好似很开心地叫了几下。嗯!它是兴灾乐祸呢?还是因为天公作美?终于下雨了,才叫呢?夏天真是个小孩,变脸比孙猴子还快。“哈哈,既然淋湿了,那就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一些吧!”我大喊道。咦,怎么没反应?不会吧!太阳公公又继续行他的阳光行业了!哎,还是回去睡觉吧!

  “日长篱落无人过,惟有蜻蜓蛱蝶飞。”夏,像一位惆怅的诗人。太阳快落山了,我站在荷塘边,我站立之处成了观看落日红霞与莲池荷花的好地方,“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多美呀!可惜,我该回家了,我像一个流浪汉,在路上摇摆,影子拉了半边天,口中还在回味那香草冰淇淋,影子越拉越长,不久我到家了。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满天繁星,与地上的萤火虫一样那么多,那样亮,听着流水声。我与星星、萤火虫一起玩,一起听着这个夏季所有美好的事!

  啊!如此美好的夏天,向星星、萤火虫告别。然而,萤火虫与星星在我脑海里,仍在闪闪发光……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4

  今年的夏天可以说是有点跨步式前进了,前一天还穿着春秋装,第二天就可以穿短袖了。夏天真好,姑娘们穿得花枝招展,小伙子穿得风度翩翩。

  我喜欢夏天,也喜欢接受夏天的“火爆脾气”。有时暴雨倾盆,给大地痛痛快快洗个澡。大部分时间火热的阳光烤得大地直冒热气,小狗也吐出长长的舌头,空调不停地“唱歌”,风扇不住地“摇头”,蔬菜遍地都是,价格还挺便宜。从人们喜笑的脸上我读到了幸福。

  夏天来了,草木特别茂盛,枝繁叶茂的大树给人们撑起了一片浓浓的绿荫。于是三三两两的人聚在树荫底下打牌、聊天,有勤快者还会织着毛衣,把夏天的温暖保存到冬天。孩子们不知疲倦的玩着游戏,爽快的笑声传出好远,惹的蝴蝶、蜻蜓也来添趣,围着他们飞来飞去的助兴。

  夏天来了,可以尽情的放纵自己。冒着热气的冰激淋打着降温解暑的借口可以大吃特吃,新鲜的瓜桃李枣时刻都在掉着你的胃口,使你欲罢不能。窗户全都打开,屋内暗香涌动。肌肤时刻都在感受大自然的爱抚,阳光的沐浴、微风的吹拂,让人惬意。

  夏天来了,蛙叫蝉鸣,鸟语花香,即便是在家中也能时刻感受到生命的跳动。一阵微风吹来,浓郁的花香扑鼻而来。草地上一些不知名的小花,像星星、像眼睛时刻都在传情达意、暗送芬芳,让人不自觉的想起自己的少年时代、青年时代的'那些甜蜜与温馨。

  夏天来了,山水毫无羞涩的敞开自己的胸怀,让人们尽情游玩,感受它的博爱与深邃。傍晚去海边踏浪,浪花朵朵洗去一天的烦躁与闷热,玩累了,躺在松松软软的沙滩上,海风轻轻的吹着,霓虹灯闪闪的亮着,潮声一阵阵汹涌着,可以勾起无限遐想。

  在夏天即使大地象蒸笼,风象热浪,你已大汗淋漓,也不要埋怨。因为日子一天一天过,季节一年一年轮回,每一天、每一个季节都是人生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台阶。与其抱怨,不如热爱。只要心中有爱,每一个季节都是一幅绝美的画卷,每一个季节都有不可替代的风景。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5

  夏来啦,郁郁葱葱地来啦。

  好像是一瞬间,浅浅的嫩嫩的春色飘走了,飘来的是浓郁,飘来的是厚实。你看看那树,枝繁叶茂,一层层的向外漫溢着绿。深深地的、浅浅的、挨挨挤挤的、层层叠叠的,满眼全是绿,是那一样的醒目。再看那草,布满地面,抹*了路面,拉高了路面,儿童们在上面打滚,笑得咯咯响。

  夏来啦,狂放不羁地来啦。

  好像是一瞬间,艳阳藏起来了,天猛然暗了,黑了。大家正寻思,是怎么回事呀?一个雷电,划破天上,随后,雷声轰鸣,夏把浓浓的'一盆水倾泄,就一眨眼的时间,把大家泼成落汤鸡。大家匆匆忙忙找寻避雨处,稍一迟疑,暴雨已悄悄地止息。抹抹一脸的降水,心里的不满意还没有说出入口,仰头但见一弯七色彩虹,在天边挂起。一切,是那麼清爽。那气体、那溫度、那颜色、那景色竟那样靓丽、俏丽。

  夏来啦,生意盎然地来啦。

  压根没来得及眨眼睛,水塘的水就不见了。全部池子,布满了重重叠叠的绿菜盘。立在池旁,荷叶比人都高。乍一看,如同阶梯一样,将你引向湖的最深处。远远地站着瞧,晃晃一大片,全是绿。叶片上的水滴,比天然珍珠更全透明,更炫目。圆圆的荷叶,竟这般漂亮。但我觉得,湖中的荷花才算是主人公。千等万这些夏季,便是因为喜欢荷花。一朵朵的',是这般艳丽,每片花朵好像全是用心调配出去的。根处,是沒有一点污渍的白,正中间,是嫩粉,很嫩的那类。慢慢地到顶端变为最吸引人的深深地的桃红色。那般当然,那样鲜丽,真不知道自然界是如何印染厂出去的。成千上万的花朵累加在一起,自信心的绽放在荷叶间,绽开着归属于荷花的、归属于夏日的美!

  夏来啦,异彩纷呈地来啦。

  好像是一瞬间,夏把调色盘打翻了。红、黄、蓝、白、紫……各种颜色争奇斗艳。夏是花的世界:牡丹花、兰花、百合花、一串红、芍药花、木槿……万紫千红,千姿万态都不能描述。大家在这里多彩的全球里,迷失了方位,彷徨在万花丛中,迷迷糊糊地,醉了。

  夏就是这样激情地、开朗地、生机勃勃地、五彩缤纷地赶到了大家身旁!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6

  带着微热的东南风吹在身上,我便知道盼着的夏天,*了。

  大自然的万物也都从温暖的春天中走出来,打算提提精神感受夏天的滂沱大雨,淋个畅快。

  春天还是嫩芽的大树,现在也是浓密的绿茵,浓浓的绿色映入眼帘,便突然感到一阵从未有过的凉爽。

  夕阳西下,那遥远的天际被映的一片通红,漫长的昼转眼变成了黑夜。那是孩子们最爱玩的时候。

  一轮明月挂在天空,周围只有稀少的星星为她伴舞。黑暗的大地与皎洁的月光遥相呼应着,人们在那棵大树下坐着,带着扇子的轻轻的的摇摆,时而飘过一阵凉爽的风,空气似乎在瞬间变得清新起来。

  大人们在尽情的谈笑,孩子们在尽情的玩耍,在一片谈笑声中,附*的楼房、高楼大厦的灯都亮了起来。从半空中映照在家旁的湖里。*静的湖面闪着光芒,一片鱼鳞似的银波时不时被几只不知名的.小鸟所打扰,一会儿就又恢复了宁静。

  周围的灯火越来越多,像星星闪烁不定。我坐在公园里的小凳子上,耳边不时传来一阵笑声。目光穿过湖面,望着依旧繁忙的大街,过往的人群,听着大人们谈论着过失,我用扇子驱赶着白天太阳炙晒的余温,不知道远在海外的同胞们能不能与我们共赏这轮满月。

  几声鸟叫打乱了我的思绪,回头望望,人剩得不多了,我一边赶着小虫子一边往回走。

  夜深人静,月亮升的更高了。一切的一切又恢复宁静,偶尔还可以听见几声鸟叫和树叶“沙沙”的声音……篇四十一:夏天来了

  美丽的夏天从田野上慢慢地走来,它走过农村、城市、郊区、树林、森林、花坛、公园、校园、草地、农田、小河、小溪、江河和大海。

  它来到苹果园里,看到满地的西瓜藤,可是没有几个西瓜。于是它施起了魔法,把西瓜变得很多,而且又大又圆,又绿又亮。农民伯伯可高兴了,他们开来卡车,一车又一车地把西瓜运到城市里。

  城市里的花儿争奇斗艳,有的像一树的白雪,有的像一树的粉手帕,还有的颜色像晚霞一样。

  啊!美丽的夏天,我真爱你。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7

  夏天,在那一夜的雷雨中慢慢地走来了,她,带给我们灿烂的阳光,带来了无尽的喜悦,同时,更重要的`,也寓意着姐姐即将回来了!

  去年春节,姐姐回来了,这让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每天,我都高兴地围着姐姐团团转,放学回家,也是第一句话就问:姐呢?这时,姐姐便会从某一个地方出来,与我嬉戏!可是,春节过后,姐姐就开始收拾行李了,这让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每天一醒来,我便赶紧跑到书房看看:还好,姐姐没走。可是,该来的还是终会到来的!那天,天空并不作美,阴雨绵绵,太阳好似一个害羞的小姑娘,使足了劲儿往里钻,我和妈妈,姐姐一起来到火车站,当姐姐去好行李要来与我们告别时,我禁不住流下了伤心的泪水,我哽咽着,问:“姐姐,你那时才回家啊?”姐姐摸了摸我的头,脸上强装出笑容,可泪水也早已在姐姐眼中打转:“明年,明年夏天,姐姐一定回来!”说着,姐姐把我搂在了怀中,说:“你要听妈妈的话,多让着弟弟,好好学*,知道不!”“恩!”姐说完,想妈妈道了别,上了火车,不一会儿,“嘟”的一声,火车启动了,我和妈妈使劲挥手向姐姐道别,我大声喊着:“姐姐,明年,你一定要回来···”姐姐坐着火车回去了,我和妈妈也会到了家中,我取出一本日历,每过一天,就在日历上画一个小圆圈,今年春节,姐姐打电话,回家拜年,在电话中,我又一次哭了,一个劲儿说:“姐姐,春节过不久,夏天就要来了,你一定要回来!”挂了电话,我回到房间,取出一张纸,贴在床头,把姐姐嘱咐我的话写上,每天醒来,便看一看,谁也不清楚,我是多么想念我的姐姐···

  日复一日,如今,夏天已渐渐的走来,池里的荷花也渐渐展开了笑脸,道路两旁的大树也伸了伸懒腰,撑开了一把大伞,望着这一切,我心想:“夏天来了,明天,明天, 姐姐就会回来了吧······”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8

  期末考结束了,夏天披着一身绿衣儿在暖风中姗姗走来。

  七月的中午,骄阳似火,周围的空气热得发烫,暖风吹拂着,让人动不动就想去空调间打上几个盹儿。透蓝的天空,云彩好似被太阳烧化了,消失得无影无踪。路边两旁的大树上,知了没完没了、不厌其烦地“知了、知了”叫着,花儿低下了头,小草弯下了腰,都显得无精打采。树干被烤得炽热,摸上去像个大火炉。

  七、八月份的天,像娃娃的脸,说变就变,刚才还是晴空万里,一会儿便乌云密布、雷声轰轰,紧接着就是倾盆大雨。只听见“嗒嗒”的雨珠打在房棚上,雨水冲走了夏日的暑气,给花草树木带来了清新,一切都是那么美好!慢慢的雨渐变小,变得淅淅沥沥。这时,我喜欢撑着一张小伞,在雨中漫步,享受着虽还有几分的闷热、潮湿。

  不过,夏天的台风我有一点的不喜欢,特别是今年夏天的台风“海葵”,让我受了一点小惊吓。刚刚开始电台说有特大台风正面袭击浙江,我听得有点怀疑,因为天很晴朗,一点也感觉不到有台风来。就是这天,因为要去嘉兴参加第二天的钢琴考级,妈妈带我去嘉兴,住了一个晚上。爸爸给妈妈发个好几个短信要妈妈注意安全,我觉得爸爸有点多忧了。可是第二天我起床才发现台风来了,在我家十八的.楼上,听到的台风呼呼的声响,好可怕呀!

  上午9点妈妈带我上路,一路上行人很少,商店大多关了门,沿街的马路上有好些树被连根拔起。而且路上积水很大,妈妈说今天开车有点危险,这时我有点害怕了,一个劲地叫妈妈开慢点,注意安全。突然,妈妈猛踩刹车,把我吓了一跳,原来对方的车开过来把水溅到了我们的挡风玻璃上,还好没事。*时开十分钟的路,妈妈居然开了半小时,安全到达了,我才长呼了口气,虽然受了点小惊吓,不过天蛮凉爽的。也许这也是夏天的一大特色吧!

  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夏天的,我喜欢夏天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还有一个漫长的假期,可以让我痛痛快快的玩耍,它是我们孩子们的快乐季节!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9

  夏天终于悄无声息的来了,还记得春天刚来上学的时候,天气还是极度的冷,刮着刺骨的寒风,由于懒惰的我没有带冬季的棉衣,每天只能蜷缩在屋里,错过了春天的伊始美丽,丢失了万物复苏的惊喜,着实让我郁闷了整个春季。

  不经意中发现从前灰土色的世界已然换了新装,犹如忽如一夜的感觉,那个被我忽略了的春天竟然悄悄的过去了,盛夏突袭一般已经铺天盖地,遗憾之余有些窃喜,因为不知道会不会有“果实”等着我去摘呢?

  先从我的最爱开始说吧,当然是好吃的东西啦,比如说西瓜、香瓜、杏、李子尤其是沙果,想到这口水已经流了一地,它们只有夏天的时候才最好吃最实惠,可以买上一大堆然后躺在地上,边看书边吃,忘记所有烦恼,甚至是时间。可是唯一对不起的就是我的胃,它时常超负荷工作,几个小时后就会跟我**,看来满足嘴的时候也不能忽略了其它的“人”,适当的摄取食物,合理搭配的健康饮食才是最重要的。

  再来说说我喜欢的花吧,前几天和同学一起去了公园,正好赶上各色花儿开的`争奇斗艳,最是烂漫,娇滴滴的,感觉轻轻一碰就会流出水来。这正是我们“搔首弄姿”拍照的好时候,大家就摆出各种姿势,在照相机前手舞足蹈,大摆造型,那天让我们痛痛快快的玩了一场,因为毕业了即将分离,大家都把忧伤藏在了笑容背后,把这一刻留在照片中留在心底。回到正题,一直觉得夏天就应该是花的天地,有最耀眼的阳光做闪光灯,广阔的绿地做舞台,我们这么一大群赏花人做观众,花儿怎能不好好为夏季跳出一只绚烂的舞蹈,散播一世的芳香。

  最喜欢在雨天站在高处俯视街道,那一朵朵的雨伞就想流动的花海,景象蔚为壮观。如果雨很小,会赤手在雨中漫步,沉浸在悠悠雨中,闻着轻轻地土乡,感觉着雨点好像按摩一样的落在身上,无论走多远,都感觉是在家乡,是在父母身旁。

  夏天给了我很多遐想,梦想着自己还是个小姑娘,在方格子里蹦蹦跳跳,在水井旁嬉水玩泥巴,在田埂上扣蚱蜢,在床上玩布娃娃。带着我的想象,我的憧憬,好好享受这一季的夏。

  唐山市中考满分作文夏天来了 10

  伴随着春的告终,我们迎来了夏天。春天,万物复苏,春回大地,鸟语花香;秋天,凉风吹来,树叶漫步于道路,舞姿轻雅却又不失端庄;冬天,白雪皑皑,大地披上了白棉被,树,穿上新装。然而夏天,太阳十分热情,毫不留藏,将余晖洒向大地。

  夏天,小草更加茁壮生机。花儿越开越艳,就连那如哨兵般的树都变得越加青翠了。夏季街区的人们最喜欢去胜溪湖了!胜西湖是夏季的代言人之一,也最具有特色。野花遍地都是,红的、白的、紫的、黄的、淡紫色的那辛勤的蜜蜂,四处飞奔,忙着,忙碌着,我似乎已经闻到了那蜂蜜的清香,想想都知道这蜂蜜定十分醇甜,简直就是人间美味。草儿随着风舞弄着那墩小厚实的身躯,虽不如秋季树叶的舞技一般高雅动人,却也别有一番风趣,在胜西湖的道路上,每隔四五米就会有一位哨兵,他经得起风吹日晒,抗得起风雪的侵袭,将视觉角度转移到湖面上,鱼儿们蹦蹦跳跳,似乎是在怪罪我们将它遗忘在身后。鱼儿在被杨树柳树映衬着绿油油的湖水里自由嬉戏,别提多快活了。胜西湖中有座可供人爬行的山,当行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山顶时,总会汗流满面,汗流浃背,不知是那太阳太大的缘故还是山有点高,有点陡的缘故。

  夏天的灵魂伴侣当属西瓜了。毫不夸张地说在夏日大地上晒1分钟,就如同在火炉旁烤10小时的火,特别是正午时分。夏季一般都是很炎热的,在夏季人们最喜欢的单属那个头又大又甜的黑籽儿西瓜了。西瓜的香气,每当我看见它时,都会沁人心田,在心田中播撒种子,发芽长大,开花结果。其实在地中已经可以很常见了,在那西瓜腾面前,伴着花香,我闭上眼睛,似乎滕上结满了西瓜,这一个,那一个。

  夏天,人们最喜欢的是西瓜,但最盼望的.是雨。夏天的天气是四季中最干燥,最闷的季节了。人们手中的蒲扇不停的上下扇动,也阻止不了汗水的来临。夏雨也不会对自己吝啬,伴随着几声雷声,接着便倾盆而下,大雨过后,天空中会折射出彩虹,红、橙、黄、绿、青、蓝、紫。

  人们或许喜欢春季的鸟语花香,万物复苏;或秋季的凉风,枝叶的舞姿;或是冬天的白雪皑皑,金装素裹。而我,独爱夏季的炎热。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农药管理条例全文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销售。

  向*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重新报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信用管理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审查后方可使用,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合作设计的,各设计单位应当通过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分阶段的合作设计,各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各阶段的设计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因改建、扩建工程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提交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设计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签章。改变的内容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现场服务的范围、标准及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 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第四十二条 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

  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出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权人对建设工程使用安全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建设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和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自愿、*等、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定程序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市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经备案后作为结算工程建设费用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质量管理服务。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投资工程还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单位报价总价低于本市规定的预警线,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质询评审后中标的,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履约担保金额。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费用。

  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定额及调整幅度确定,房屋征收、管线拆改移、树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时间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十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质量保修担保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出具撤销保函申请书或者返还施工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等,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处罚信息档案,建立信用、处罚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信用、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台实现共享。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第二十四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顺延。

  第二十六条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居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排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设置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的区域,居民应当按照指引,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三十条 市人民*组织市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价格参照广东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和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运输线路与时间,运输车辆数量与车牌号码以及消纳场地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入园提供便利。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第八条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由所在地人民*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招收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第十条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乡(镇)人民*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

  第十三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十五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将有关登记情况及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由原许可、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园区的,依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龄前儿童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健康检查合格,并经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在园儿童体检。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和用具。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九条 *应当建立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标准;无*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学校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举办的学校和经*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9)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有效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市人民*(以下简称市*)同意,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经省人民*批准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商品林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园林绿化、*、水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市*统一规划确定并纳入法定图则的生态公益林,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负责人应当按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生态公益林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方米三十元罚款;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市规划国土部门径行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市行政*门对违法审批的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市、区行政*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毁林损失的,应当缴纳等龄树木的建设、管理、保护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

  (二)不接受森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

  (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进行的检疫检验,携带、运输受危险性病虫害感染的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发生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同意后,按规定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设、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另行规定。

  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同意,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各级*、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邮电通讯、食品、医药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依法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案情调查以及抚恤、抚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和当地*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林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和预报制度。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及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境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一旦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必须及时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他药剂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其所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能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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