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9 00:00:00 条例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终身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依托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的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村**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面向社区内居民开展的以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优化社区人文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依照岗位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开展的以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教育,是指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与学*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五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并为终身教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市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终身学*活动。

  第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编辑书籍、杂志等方式,传播终身学*理念,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2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二元的标准安排社区(村)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每年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或者全体职工报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终身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从事终身教育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业务进修、专业技术考核等方面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建设,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分别设立社区大学、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社区分校,并建立独立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相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群艺馆)、体育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益性设施应当扩大免费开放的范围,开展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院校,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服务,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大学应当加强数字化学*资源建设,完善太原终身学*网,发展远程和社区教育,扩大终身教育覆盖面,为学*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承担终身教育职能的`各类机构应当对学*者的注册入学、学*时间、课程和成绩等进行登记,并根据学*者的需求提供书面证明。

  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终身教育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2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门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培训;

  (五)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介活动,交流情况、发布信息、总结经验。

  第三十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3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1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直接从事科技风险投资。

  第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开展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风险投资业务;

  (三)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四)提供科技风险投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筛选、评价、决策、实施等科学的运行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建立风险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和管理制度。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与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共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与转化。

  第十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与科技型创业企业通过合同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五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金额资本进行投资,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十六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总资产的30%。

  第十七条 科技风险投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退出: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全部股枳依法转让;

  (二)与所投资企业订立股权回购合同,由所投资企业依照合同回购其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

  (三)所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后,通过股票市场依法转让其股份: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人数符合国家规定;

  (五)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风险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根据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2

  第十九条 市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一)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已完成实验室试验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项目;

  (三)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四)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六)其他基础性或者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能力;

  (四)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试验的经费占本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机构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初步审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资可以采取股本投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市*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

  第二十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是指为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信用及投资担保、会计、法律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

  (二)提供投资策划;

  (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

  (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引进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1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教育实践中。

  第十八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学龄前儿童须凭县(市、区)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入托。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疾控中心、举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行为。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应当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幼儿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举办示范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每年应当核拨一定数额的学前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社区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定期对教学、卫生、师资、设施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除具备幼儿教师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确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调控。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的伙食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把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盈利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应当按照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

  禁止在学龄前儿童的活动室、寝室和其他学龄前儿童集中的场所吸烟。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太原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菁华5篇)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1、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经双方*等协商,承租方应提前一个月交纳下年房租。

  2、押金_______个月的房租,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

  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租赁期间内的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卫生费,电话费,上网费,燃气费,车位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交纳。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元(_________元)。

  第六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才能在租期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对其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b.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的。

  c.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d.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e.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f.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g.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其它的法定的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提前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押金全额为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2.在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租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该房屋。现已未抵押。

  二、租赁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整(¥:_____元),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币(¥:_____元)。签定合同当天内支付六个月租金和押金(1个月租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费、物管费、卫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期间,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押金数,并办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续。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延迟期间内甲方应按20元/天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20元/天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5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租用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意将位于租给使用。租期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租金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每期号前交下期租金。

  二、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交按金____元,合同期满乙方结清有关租赁费用并归还锁匙后后如数退回乙方,若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赁期内,甲方保证房屋符合出租使用要求,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非法活动的,其行为自负,与甲方无关。

  2、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或因干扰*邻被投诉或路边乱放车辆。

  3、乙方拖欠租金,超过5天不交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限乙方10天内连同物品搬出,若乙方到期还没搬出,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房屋室内的所有物品,甲方有权作废物处理。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把房产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

  2、如乙方逾期交租,除如数补交租金外,还支付违约给甲方,标准为一个月租金。

  3、租期内,若甲方提前收回房产,除退还乙方按金、所余租金外,还要赔偿违约金壹个月租____金元给乙方;若乙方提前退租,除缴清所欠费用外,其按金转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4、凡连墙电线、灯屋内、外所有装修等不能拆走。

  五、房屋在租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毁,与甲方无关,乙方需付全部负责赔偿给甲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导致乙方财产损失,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出租方)签字:乙方(承租方)签字: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信息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3、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最新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以下简称市、区*)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台、公共技术*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第十八条 市、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应当充分利用*(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区*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

  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传人收徒授业。

  以师承关系学*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入园提供便利。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第八条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由所在地人民*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招收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第十条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乡(镇)人民*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

  第十三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十五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将有关登记情况及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由原许可、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园区的,依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龄前儿童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健康检查合格,并经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在园儿童体检。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和用具。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扰乱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应当向*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中列支。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名著终身教育引论读书心得体会范文5份

  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引论》详细论述了终身教育思想,并提出实施终身教育的一系列原则和建议,读后感觉受益匪浅 。

  书中说:"教育和训练的过程并不随学校学*的结束而结束,而是应该贯穿于生命的全过程。"、"终身教育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人在其一生的.不同发展阶段都要接受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育。"使我联想到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几年来,陆续调入我们学校的老师大都没有从事过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转换,教育对象的特殊性,都要求我们尽快充实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只有不断学*、广泛涉猎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迎接各种挑战。今后还应该加强校本校训和继续教育,要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让老师们切实受益。

  《终身教育引论》是这次我读的书。读着这本书总是让我有一种惊叹的`感觉。其中他阐明了终身教育的概念,集中讲述了终身教育思想。他的观点得到许多西方国家的赞同,被认为是“知识社会的根本原理”,并最终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教育改革的主导理念。书写成于上个世纪70年代,可其中作者朗格朗对于现代社会的一些认识,社会对人的挑战以及由此教育应该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帮助人更好地谋求美好生活,都让我觉得即使在今天我们依然没有实现。书中提出的终身教育的思想,并因此而要对整个从儿童时期开始的教育进行系统改造的想法,依然是我们现在追求的一个目标。

  以下使该书中一些打动我的文字和段落,摘录如下:

  “教育和训练的过程并不随学校学*的结束而结束,而是应该贯穿于生命的全过程。这是使每个人在个性的各个方面——身体的、智力的、情感的、社会交往的方面,总之是在创造性方面——最充分地利用其禀赋和能力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正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学*和研究,通过实*培训,人才会有更大的潜在可能性去有效地、应付裕如地迎接他一生中遇到的各种挑战。”

  “由各类中小学和大学所提供的基础训练,并没有使儿童和青少年为成年后所承担的义务和任务做好充分的准备。……重要和迫切的事情是在单纯的智力活动这个狭窄范围以外,大幅度地扩展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必须为基础训练提出新的目标,必须制定、保持和发展判断能力、思考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的方法,并且保持和发展属于每个人的、往往受到传统的教学方式损害的独特表现方式。……儿童教育、青少年教育、**教育在个性发展的完整概念中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我们力图不用先验的方法去向人们灌输现成的、陈腐的文化;我们深信,教育工作者对其他任何一个人、特别是**能提供的帮助就是给他以工具,将他置于一种环境,使他能够依靠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自己的日常经验、斗争、成功和挫折来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进行独立思考,并逐步地形成和发展自己的个性,使个性的各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表现。”

  “如果一个**对自己的教育失去了兴趣,如果他除例外情况以外总是对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没有热情,那就是由于他在易受影响的年龄即青少年时期没有从提供给他或强加给他的教育中发现他所需要和期望得到的东西。……考虑整个教育,考虑教育个阶段的连续性和相互关系。当我们说到终身教育的时候,我们脑子中始终考虑的就是教育过程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从长远来说,实现更美好的生活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在于建立一个彻里彻外地渗透着终身教育原则的社会,在于实施一种与社会的进步和成就紧密相联的教育。”

  书中的语句总带给我一种温暖,让我觉得教育的美好,它对人类福祉的关怀。同时,又有一种悲伤,因为,时至今日,我们中的许多人依然接受着错误的、失败的教育。

  书中说目前在大中小学进行的教育是基于对个性的一种短视的认识:获得知识的能力被放到比情感、社交、审美、身体诸方面发展都重要的地位上,没有考虑到个性的差异,那些不符合模式的学生也就同发展低于正常水*的学生一样成了不受重视的边缘人物。选拔的需要压倒了训练的要求。正是现代教育的写照,我们为了考试为了上大学而学*,对结果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学*的本质。

  “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未来的**承担生活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变革和各种形式的智力和文化的冒险活动,适应社会*俗、道德观念和理论学说的迅速变化。”说明了学*的主要是让我们掌握学*的方法,去适应以后的生活。

  教育是对人的“长远利益的关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更是一种生存的必要准备。因此,在面对社会对人的诸多挑战时,教育应该成为帮助人们应对挑战、更好生活的手段,这就与现存的不适应社会生活要求的教育体系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可以说,终身教育不是简单地进行**教育,它的实现有赖于整个基础教育体系进行相应的变革。它是一个整体的、连续的、系统的教育思想。

  为了教育能更好地为人类的生活谋求幸福而努力将是以后教育发展的方向!

  利用课余的点滴的时间,我接着阅读北师大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儒德的《教育中的心理效应》一书。在刘教授的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浩瀚海洋中,40到80页的规律和效应,主要体现为詹森效应、普雷马克原理、头脑风暴效应、鸡尾酒会效应……其中不少效应令我触动,让我学*到新的心理学知识的同时,常常会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在读这本书时,我感觉它是一面镜子,让我反思我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哪些又是违背教育心理学的。它是一盏指引方向的明灯,告诉我怎样做才是科学的、正确的、充满关爱的;我感觉它是神奇的魔术棒,总是带给我无限的'惊喜和期待,那是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

  其中,普雷马克原理就是对我们教师和家长有实效的一个心理效应。普雷马克最早提出,利用频率较高的活动来强化频率较低的活动,从而促进低频活动的发生。这一原理被称为普雷马克原理。由于祖母对付孙子常用这种方法,即“先吃了你的蔬菜,然后你就可以吃甜点。”所以又被称为祖母原则。说的更明确一点,就是先让孩子做一些不太喜欢做的事情,然后“柳暗花明”,就可以做他们自己喜欢的事情。

  作为一名班主任,我和家长的接触较多。经常听到家长的诉苦和抱怨:“孩子不好好学*,总是玩电脑、看手机”、“做作业草草了事,应付工事完后就跑出去了”、“让孩子做事情,他不搭理你,真是气死人了”……当时我只是粗暴的建议:“你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是适当地惩罚一下孩子,比如拒绝给他感兴趣的东西或是必须完成这件事,不然就怎么样!现在,《教育中的心理效应》中的普雷马克原理告诉我,别忘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宛转,用高频活动奖励低频活动。所以,在学期的家长会上,我会建议家长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制作一张“行为矫正表”,让孩子明白你享受一些权利之前或同时你必须完成相应的任务,否则一切免谈。休息日,我也事先和学生们约定一天中他能享受的和他必须做到的事情,效果很不错。选用学生的最爱作为奖励的方法可以让家长和老师省去较多的烦恼呢!

  当然,在我的教学实践中,我尝试将普雷马克原理应用于新知识的学*与巩固。对于新知识的学*与掌握,学生一下子接受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就将难以接受的大目标或是知识体系分解成一个个学生容易接受的小目标去要求学生,并用普雷马克原理去恰到好处地激励,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比如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完成识记生字、背诵课文时,我先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确识记少量的生字,读熟课文,再在规定时间内给学生增加一定数量或难度,并适时给以合理的激励。在这样的氛围中,学生的学*变得更轻松、愉快,学*的效果比我一开始就提出一个高目标要好得多、有效得多。

  在课堂上,我时不时普雷马克原理拿来用一下,结果总是有着巨大的收获。在这一系列豁然开朗后,我更加跃跃欲试,迫切地继续探究我还不了解的规律和效应。我体会到只有重视科学理论的指导,掌握一定的教育艺术,教育的芳草地里才有花红柳绿,才焕发春天的盎然。我解读着这部“教育字典”,从这位良师益友身上,我汲取着智慧的营养、教育的技巧,我不断进步着,走向超越的高台。

  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引论》详细论述了终身教育思想,并提出实施终身教育的一系列原则和建议,读后感觉受益匪浅 。

  书中说:“教育和训练的过程并不随学校学*的结束而结束,而是应该贯穿于生命的全过程。”、“终身教育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人在其一生的不同发展阶段都要接受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育。”使我联想到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几年来,陆续调入我们学校的老师大都没有从事过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转换,教育对象的特殊性,都要求我们尽快充实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只有不断学*、广泛涉猎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迎接各种挑战。今后还应该加强校本校训和继续教育,要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让老师们切实受益。

  前段时间,我怀着崇敬的心情,又一次拜读了读完了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的日记体小说《爱的教育》。这是一本教育人们怎样做人的好书,采用日记的形式,讲述一个叫安利柯的小男孩成长的故事,反映了社会各阶层的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生活状况已以及他们对各种事物不同的态度,不同的情感与不同的处置方法,它是通过对生活的朴素的描写,使人感到人类多么需要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相互理解! 深深地被小说中的一个个*凡人物而又不*凡的思想品质而感动。这本小说没有任何的豪情壮语,也没有任何虚伪的说教,却通过对生活的朴素的描写,使人感受到一个最根本的东西,爱。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少年***》这个故事。故事内容是这样的,一个贫穷的意大利青年,从小就被卖到戏班子,受尽了虐待。一次,戏班子到西班牙,他趁机逃了出来。在意大利领事的帮助下,他登上了开往意大利的船只,与一群来自世界各国的'达官贵人同坐在二等舱中。船上的乘客们了解了他的遭遇后十分同情他,纷纷给了他一点钱。正在他庆幸有了这些钱就可以吃一顿饱饭时,他听到了那些给他钱的乘客在侮辱他的祖国意大利,于是那个小男孩就毅然地把这些钱愤怒的扔了出来,并高吼到:"我不要说我们国家坏话的人的东西!"读到这里,我不禁为这个小男孩宁可挨饿,也要维护自己祖国尊严的行为而拍手叫好。

  我由此想到不少这样的***。南宋名将岳飞,他少年时就立志"精忠报国",为了祖国为了人民,他忍辱负重,含冤而死;边防叔叔,为了领土的完整,不怕流血,牺牲,赶走了入侵我国边境的侵略者;多少体育运动健儿,为了让***能高高飘扬在赛场的上空,忍者伤痛,奋力拼搏……他们的爱国热情激励着无数国人奋发向上。

  我们应该教育学生从小就以爱国英雄为榜样,树立爱祖国的思想。爱祖国,*时应体现在爱人民,爱集体,关心同学,爱护公物。爱祖国就一定要为祖国而奋斗,是自己具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本领,将来也像他们一样,要为祖国增光添彩!

  书里面有许多作者的小伙伴,他们是可爱讲道理的孩子虽然有的贫穷,有的富有,有的残疾,有的学*落后,但作者他从不计较,与他们玩得开心,学得快乐,并从开心和快乐中得到了教育,《爱的教育》这本书塑造出一个个貌似渺小却并不*凡的人物:小石匠,小铁匠,卖炭人的儿子,少年鼓手等等,这些*凡的人物在许多感人事件,在我的心中激起了一阵阵强烈的感情.

  读了安利柯的故事,我认识到天下父母都有一颗深爱子女的心.安利柯有本与父母共同读写的日记,而现在很多学生的日记上还挂着一把小锁.最简单的东西却最容易忽略,正如这博大的爱中深沉的亲子之爱,很多人都无法感受到.

  转眼间,我们离开《爱的教育》所记载的那个年代已经很久了,但是"爱"这种教育的方式却永远不应该远离我们,特别是远离我们这些教育战线上的工作者.我们要全身心的去爱我们的每一个学生,关心他们的成长,为他们的每一点进步而欣慰,用爱的泉水去滋润孩子们幼小的心灵,让孩子们沐浴在爱的阳光中,自由,健康的成长!

  读《爱的教育》,有泪有笑,但一直在心底涌动着的是融融的爱意,暖暖的感动!书中几乎涉及到了人世间所有高尚的爱,博大的爱。

  有父母与子女之爱,姐弟之爱,同学之爱,师生之爱;还有对弱者之爱,对不幸者之爱,对劳动之爱,对学*之爱,对环境之爱,对大自然之爱;及至对人民的爱,对军队的爱,对祖国的爱... ... 所有爱的内容都不空洞,都是生动丰富的,都是融入了生活的,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这样的爱的教育,才能够真正地被学生所接受。

  这是一本学校生活的书,新学期,这本书一定要成为我们班孩子们首选的爱的教育的引领者!书中的某些闪光的人物,一定会成为许多学生心中的偶像,他们应该会使学生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期待着爱的教育,会真正走进孩子们的心灵!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全文(5)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规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二)**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

  (三)**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

  (四)**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

  (五)**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第四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未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或者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由上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至四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各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确定促进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优先扶持科技、综合资源利用、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促进、社区服务、建筑劳务、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创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指导专家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二十七条 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和就业期限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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