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条例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技术交易需要订立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网上技术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途径,采用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招标投标、技术拍卖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的让与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交易服务方应当将交易信息和双方情况如实提供给当事人,提供定约服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2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

  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合同登记表;

  (二)技术合同原件。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质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合同上签注;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发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税收等优惠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认定登记。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引导、促进建立各类技术市场。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服务和技术交易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技术市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技术成果、技术需求等数据库和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接受技术成果登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供求信息,定期公布技术交易情况,实现技术市场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授权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依法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进入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技术市场管理服务的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物价部门核定的技术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答复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依法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转送,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有关部门收到转送的举报或者投诉件后,应当认真调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制作、发布虚假技术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采用网上提交材料等便民方式,做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服务和备案工作,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1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国家对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具有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

  第十九条 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定期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誉信息。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2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交易的卖方、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经认定,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卖方、中介方是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和撤销,并予以公布。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开。

  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3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技术经纪业务人员的专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的机构,专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议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菁华3篇)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1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技术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设公*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八条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2

  第九条 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十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黑龙江省其他经营发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技术交易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并享有所提供技术的合法处分权;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独立支配的资金。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不得作虚假宣传,非法牟利。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技术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

  第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虚假宣传;

  (四)串通投标;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3

  第十六条 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定期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誉信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经纪等技术交易活动(以下统称技术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2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途径,采用技术承包、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投标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转让、拍卖和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涉及*和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技术信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十四条 当事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以协商作价或者评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评估作价的,依照其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技术市场统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3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人员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经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技术合同,不得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奖励对技术研究、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凭认定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技术交易奖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付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技术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转让其知识产权时,技术成果完**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南京市劳动合同 (菁华5篇)

  甲方(单位)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 记 注 册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 际 经 营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 生 年 月_________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 _________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_______

  实 际 居 住 地 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可按集体合同约定。

  四、劳动报酬

  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乙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均工资水*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修订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元/月。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区域为 ,竞业限制期限为 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元。

  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约定: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订立有固定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3、以_________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为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每周工作___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___;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

  2、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均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3、其他: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_________,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____元;

  (2)按完成工作计酬,标准为每_________(月/周/日/项)_________元。

  2、甲方按_________(日/周/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为_________,工资发放形式为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五、社会保险:

  1、乙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1)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

  (2)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

  2、上述劳动报酬中_________包含社会保险费。不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甲方支付乙方社会保险费每_________(小时/日/周/月/项)元。

  六、劳动安全保护: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_________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_________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_________

  3、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_________

  4、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__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当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

  八、其它约定:

  1、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按_________标准×_________%计算。

  2、_________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生效时间为下列_________

  1、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_________鉴证(同意/不同意),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3、自_________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雇请人):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雇请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_x元(其中生活费,房租,水电费每月_元)。

  二、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和执行制度的情况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有时要进休息换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甲方执行本市中等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中等工资标准。

  3、乙方工资按_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表现在位认证由甲方负责给予乙方加薪。

  4、甲方每月十五日如期发放工资,(逾期未发工资的,从超过发薪日期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1%的标准赔偿给乙方)。

  五、社会福利待遇

  1、退职费,凡在本单位连续鉴定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视工作年限发一次性退职费,满三年的发给人民币800元,满五年的发给人民币1500元,满八年的发给人民工币20_元,满十年的发给人民币3500元。

  2、探亲休假,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两年以上者,分别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休假其间发给基本工资,路费自理。工作满两年可享受七天假期,满三年可享受十天假期,满四年以上者可享受十四天假期。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试用期不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

  (3)、乙方被叛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犯劳动纪律,经教不改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侮辱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甲方连续二个月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6)、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的。

  (7)、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一方提出解出劳动合同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辞退:

  (1)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在合同其内提出辞工没有得到批准离开的甲方有权不退还给乙方压金和当月工资。

  4、在合同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甲方开除的,甲方不退还压金和当月工资。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

  第九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四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菁华3篇)

  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 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依法履行法定的基本权利,享有法定的基本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1、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

  (1)订立有固定期限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订立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月_日起。本合同履行期间,非法定终止或解除条件以及双方书面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不得终止和解除。

  (3)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法定顺延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

  2、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岗位从事______工作。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________规定执行。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甲方因生产经营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工作岗位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前款约定。甲方不得故意通过压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调整乙方岗位,变相要求乙方自行辞职,以规避解职风险。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______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班次安排为____班____运转或安排为___。

  (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其程序和标准应当合法。

  (3)其他

  4、劳动报酬

  (1)甲方工资发放日为____日,工资发放周期为____。工资支付形式为____,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为____工资制。

  (2)每月工资标准(元)或计件单价或定额的确定方法为_____。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乙方依法享受的带薪假期,其中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____工资,按____标准支付。

  (4)工资增长方式为: 。

  5、社会保险

  自本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参加南京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6、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工作每一年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每提前解除一年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商条款(可选项、附页)

  1、试用期。本合同期限中试用期为_(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试用期月工资为_____元。

  2、培训

  3、保守商业秘密

  二、其他约定(可选项、附页)

  1、本合同____鉴证(同意/不同意)。

  2、服务期。附页

  3、竞业限制。附页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________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或者鉴证后立即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年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

  鉴证编号:___

  鉴证日期:___年__月__日

  (备注:本合同当事人不要求鉴证的,甲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

  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 班 运转工作制),每天工作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1)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月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元/月(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区域为,竞业限制期限为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

  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约定: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报告。

  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和区县(市)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当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

  (二)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当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最新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必须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管理与经营分开、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鼓励技术与资金、物资配套,开展综合、全程服务。

  第四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并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都可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进行有偿技术中介服务,参与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利用,其业务方式为:

  (一)介绍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进行联系,促成订立技术合同;

  (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三)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法律顾问、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技术商品广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新闻单位。新闻单位对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者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第十九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个人只能签订非职务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经过认定登记的,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市场协会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滥收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滥收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金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办理减免税、提取奖酬金的,由本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

  (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而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按照《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九条 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截留利润或者偷税漏税的,由财政、审计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8)

——南京市租房合同菁选

南京市租房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南京市租房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xxxx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使用。

  2—3。在租赁期限内,如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期共____个月。自200_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五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 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8—1条)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的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 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9—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 的0。3%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 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十、甲方的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 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退租,则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将剩 余租金(如有)返还,违约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 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 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 见证方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协助双方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11—4。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南京我爱我家房 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代理人):

  见证方: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家具、家电及设备清单:

  家具:

  床 ____ 张 电视柜 ____ 个

  床头柜 ____ 个 沙 发 ____ 个

  餐 桌 ____ 张 茶 几 ____ 个

  餐 椅 ____ 把 衣 柜 ____ 个

  酒 柜 ____ 个 书 柜 ____ 个

  书 桌 ____ 个 梳妆台 ____ 个

  其 它 _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电:

  □ 彩电 □ 干洗机 □ 冰箱

  □ 烤箱 □ 洗衣机 □ 电脑

  □ 微波炉 □ 饮水机 □ 录像机

  □ 电饭锅 □ VCD机□ 音 响

  其 它: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

  居间方:________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电话 :

  经甲乙双方实地看房后,自愿协商达成租房合同如下:

  一 . 乙方租借甲方的房屋( ____室____厅____卫____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条理,甲方须提供权证复印件。)期限 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无条件搬出同时结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完好地交还甲方提供使用的物品,同时甲方退还居住使用押金给乙方。

  二.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是,须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应预付租金。家用具使用费:合计________元/月,租费: ____月付壹次,先付后住,乙方在承租内必须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次房租。租住使用押金____元(包括电话使用押金)。同时,甲方出具收据凭证给乙方。

  三.乙方在租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南京市有关治安管理条例。服从社区管理,争做文明市民。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如住手续。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租住使用的房屋,必须保障其安全,可用,可住的原则。乙方在租期内必须承担水,电,煤,电话,有限电视,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在租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转租,转让他人居住使用等,甲方发现有权收回租房,不退任何费用。

  六.租赁期间,甲方在出租期未满而停租,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房租金,乙方在承租期未满而退租,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的房租金。甲乙双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不作违约;不可抗拒因素不做违约。

  七.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以上物品经双方清点交接无误。如乙方造成甲方的财务被盗。去向不明,火灾,损坏等。需照价赔偿。

  八.在租期内家甲。已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擅自中途终止本合同,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造成对方损失,必须赔偿对方有关的直接损失,直至请求法律保护。

  居间方本着公正,公*,公开的原则。为双方进行服务。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9)

——南京市邮政条例(精选5篇)

  第三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准确、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确保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二)不得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三)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验视;

  (四)封装邮件、快件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机关备案:

  (一)快递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运营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分支机构、网点分布、隶属关系等;

  (三)治安、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和证件信息,并依法登记相关信息以备检查。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相符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寄件人委托他人代寄或者通过互联网下单使用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核对身份信息。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并配置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已验视的邮件、快件,应当作出验视标识。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邮件、快件时发现有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该物品的寄递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邮政管理、**、***等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出售或者泄露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执行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转运、投递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一)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并将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报送市邮政管理部门;

  (二)建立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三)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在分拣、转运、仓储等重点场所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五)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邮件、快件安全,并在一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

  遇到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准确、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确保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二)不得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三)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验视;

  (四)封装邮件、快件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机关备案:

  (一)快递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运营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分支机构、网点分布、隶属关系等;

  (三)治安、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和证件信息,并依法登记相关信息以备检查。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相符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寄件人委托他人代寄或者通过互联网下单使用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核对身份信息。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并配置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已验视的邮件、快件,应当作出验视标识。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邮件、快件时发现有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该物品的寄递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邮政管理、**、***等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出售或者泄露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执行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转运、投递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一)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并将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报送市邮政管理部门;

  (二)建立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三)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在分拣、转运、仓储等重点场所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五)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邮件、快件安全,并在一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

  遇到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统筹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应当就*重新设置,并保证不少于原有面积,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承担。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邮政企业就过渡场所进行协商,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运转。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第十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设立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负责本地邮件的接收和代转。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代为接收邮件。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地区村邮站运行管理,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纳入社区(村)便民服务*台,提供快递包裹自提、小额存取款等服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承担。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所需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依法列支。

  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七日,征求业主意见。争议较大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市、区人民**对住宅区进行改造、出新时,可以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市、区人民**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台共用开放模式,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等制定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纳入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组织制定。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引导、督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运营单位加强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末端服务创新,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开展投递服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区等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喷涂标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带有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快递服务专用车辆提供通行、停靠、作业等方面的便利。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统筹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应当就*重新设置,并保证不少于原有面积,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承担。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邮政企业就过渡场所进行协商,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运转。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第十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设立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负责本地邮件的接收和代转。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代为接收邮件。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地区村邮站运行管理,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纳入社区(村)便民服务*台,提供快递包裹自提、小额存取款等服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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