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12 00:00:00 条例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经纪等技术交易活动(以下统称技术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2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途径,采用技术承包、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投标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转让、拍卖和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涉及*和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技术信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十四条 当事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以协商作价或者评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评估作价的,依照其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技术市场统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3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人员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经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技术合同,不得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奖励对技术研究、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凭认定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技术交易奖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付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技术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转让其知识产权时,技术成果完**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

  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门审查。*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全文2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土地整治规划和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土地整治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交易或者骗取有关土地指标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土地整治活动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人民*确定管护单位;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当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设施,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经*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的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最新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最新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1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发展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积极培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服务名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最新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2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在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最新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3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履行明示义务,未建立服务信息档案或者未履行记录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场)迁址、站内运营、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站级。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并在站(场)内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位置*面图、紧急疏散通道和投诉举报电话。

  鼓励引导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向具备综合性服务条件的物流中心(园区)聚集。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权自行选择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行定点维修或者安装、购买附加设备和产品。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的衔接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五节 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档案,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公共汽(电)车及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 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的完好。

  第五十六条 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粘贴反光防撞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粘贴警示标识。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登记查验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班次、车辆、站点和发车时间,组织车辆进站、售票,不得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安排客运班车始发。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三级以下道路客运站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第五十八条 旅客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应当遵守有关乘车安全的规定,听从驾乘人员的安全提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天气变化,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适时做好雾霾、冰雪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最新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设公*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二条 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技术招标、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的;

  (三)冒充专利技术的;

  (四)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人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证明,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条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交易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给予奖励。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最新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必须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管理与经营分开、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鼓励技术与资金、物资配套,开展综合、全程服务。

  第四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并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都可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进行有偿技术中介服务,参与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利用,其业务方式为:

  (一)介绍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进行联系,促成订立技术合同;

  (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三)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法律顾问、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技术商品广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新闻单位。新闻单位对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者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第十九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个人只能签订非职务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经过认定登记的,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市场协会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滥收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滥收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金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办理减免税、提取奖酬金的,由本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

  (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而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按照《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九条 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截留利润或者偷税漏税的,由财政、审计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7)

——山东省的春节作文优选【五】份

  我的祖籍是山东省,我虽然是在宁夏**自治区出生,但是我还保留一些山东人过节的*俗。我认为山东人过春节时的风俗很有特点,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吧!

  到小孩子日日夜夜盼望的除夕,吃饺子是必不可少的,我也特别爱吃饺子。山东人做饺子的方法也很有特点,煮饺子前是要鸣放鞭炮,为让家人一年都*安快乐。煮饺子烧火要用芝麻秸,意味着芝麻开花节节高,日子会越高越好。饺子要多煮几碗,必须多出一些,表示年年有余。饺子煮好之后先盛一碗敬天地,再盛一碗敬灶王爷,保家人幸福美满。就餐时,除每人吃一碗饺子,还要多盛一两碗,希望人丁兴旺。饺子里包许多东西比如:硬币、枣子、栗子等。吃到枣子,表示新的一年能早期干活,勤劳致富;吃到栗子,就意味这新的`一年能出大力,流大汗;吃到花生米,就会长命百岁;吃到硬币,说明这个人这年会发财。我在每次除夕都会吃到硬币或花生米,特别幸运,使我很开心。

  在农村,大年初一早上不能把家畜放出来,如果家畜被放出去后会被爆竹声惊吓到,这样年就会被搅乱。牛、羊、马、狗等等家畜会得到优待,狗能吃到饺子,而大型家畜能吃的五谷杂粮。人们等家畜吃饱以后,再用扫帚从家畜的头往下扫,扫出什么粮食来,什么粮食就会丰收。人们会用初一早晨的隔夜饭喂鸡,据说鸡在过年时吃一粒米就能下一个蛋。

  山东省的人们过年的*俗与众不同吧!我们国家的各个民族或地区都有自己的风俗*惯,真是“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啊!

  我的祖籍是山东省,我虽然是在宁夏**自治区出生,但是我还保留一些山东人过节的*俗。我认为山东人过春节时的风俗很有特点,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吧!

  到小孩子日日夜夜盼望的除夕,吃饺子是必不可少的,我也特别爱吃饺子。山东人做饺子的方法也很有特点,煮饺子前是要鸣放鞭炮,为让家人一年都*安快乐。煮饺子烧火要用芝麻秸,意味着芝麻开花节节高,日子会越高越好。饺子要多煮几碗,必须多出一些,表示年年有余。饺子煮好之后先盛一碗敬天地,再盛一碗敬灶王爷,保家人幸福美满。就餐时,除每人吃一碗饺子,还要多盛一两碗,希望人丁兴旺。饺子里包许多东西比如:硬币、枣子、栗子等。吃到枣子,表示新的一年能早期干活,勤劳致富;吃到栗子,就意味这新的一年能出大力,流大汗;吃到花生米,就会长命百岁;吃到硬币,说明这个人这年会发财。我在每次除夕都会吃到硬币或花生米,特别幸运,使我很开心。

  在农村,大年初一早上不能把家畜放出来,如果家畜被放出去后会被爆竹声惊吓到,这样年就会被搅乱。牛、羊、马、狗等等家畜会得到优待,狗能吃到饺子,而大型家畜能吃的.五谷杂粮。人们等家畜吃饱以后,再用扫帚从家畜的头往下扫,扫出什么粮食来,什么粮食就会丰收。人们会用初一早晨的隔夜饭喂鸡,据说鸡在过年时吃一粒米就能下一个蛋。

  山东省的人们过年的*俗与众不同吧!我们国家的各个民族或地区都有自己的风俗*惯,真是“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啊!

  爸爸是河南人,妈妈是山东人,因此过节的风俗也不太一样。去年的春节我就是在山东度过的。山东的春节犹如一幅幅连环画,热闹非凡。

  按照山东的*俗,春节差不多在腊月下旬才开始。一开始做的是准备工作。大人们都忙着买一些吃的食物和过年时要穿的新衣服。小孩子都买一些摔炮,尤其是男孩子们,这是他们的.最爱。女孩子就买一些在手里拿着玩的烟花,这些烟花在晚上放最适合不过。

  除夕夜,人们都要开着灯睡觉,据说这样吉利。

  正月初一可是春节中最隆重的一天。一大早,男人们就会带着自己家里的男孩子们去拜年。这礼拜年,要给比自己年长的人扣头以示尊重。吃饭前,还要放一挂鞭炮。吃完早饭就更热闹。结婚的女人家也要去拜年,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成群结队的拜年。孩子们在这一天都去逛超市,买烟花爆竹。女人们拜完年就要回家帮老人们包饺子,为晚餐做准备。大约在这天下午四点多的时候就要开始放鞭炮。那声音此起彼伏,好像一首快乐的歌。只要抬头一看,多多少少都会看到烟花那绚丽的光芒。这里的人一般睡觉早,7点多钟就已经进入梦乡,可这一天人们熬到11点多还没睡觉。到处都能听到噼噼啪啪的鞭炮声,还能看到五彩缤纷的烟花。

  这里的春节真可谓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过完正月十五就正式结束。人们的生活又回到从前的样子:大人上班,小孩上学。

  孔府年节有一些和民间不同的地方。

  腊八。腊八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腊八粥进行的。熬粥要安排很多人,“户人”中的烧火户在这天专来烧火。支起大锅,熬出的粥分盛在很多缸里。腊八粥分两种:一种是粗的,给当差的喝,粥里放大米、肉片、白菜、豆腐之类,喝粥时,一个还给一斤馍馍;另一种是细的.,用薏米仁、桂元、莲子、百合、栗子、红枣、红豇豆、江米等熬成,粥面再放上用山楂雕刻的“粥果”。这样的粥是供内宅,本族以及上供用的。孔府在外面有很多香火院,都在腊八这天派尼姑来要粥,要“盆头米”。

  临*三十,孔府忙年活动中最热闹的场面“蒸壮”就出现,“蒸壮”就是为过年蒸各种馒头、饺子、糕饼。这时“烧火户”又来烧火,蒸各式各样的馒头。

  大年三十整夜包饺子。府内到处燃灯、燃檀香末、铺地毯、院子里搭彩棚、拉彩带。午后去报本堂行礼,晚饭后去祖庙辞岁。大人给孩子送“压岁钱”,装在红纸袋里,上面写有“长命百岁”的字样,放在小孩子的枕边,每人准备一个景泰蓝食盒,其中放粘米面做的如意、小柿子、桔子等物。

  除夕夜晚衍圣公还要亲自到安怀堂摆供,祭拜白胡子老神仙,据说孔府中所有的精灵鬼怪都归这个白胡子老神仙管。

  午夜过后所有的人起来拜天地神。在前上房院子里用*子搭起“天地楼”。朝各个方向,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各摆一张桌子,桌子上摆放神的牌位,正中一张桌子上摆天地神牌位。“天地楼”旁,立“朝天竿”,点“天灯”,日夜不熄,一直要点半个月之久。

  元旦早晨醒来,先不说话,用手摸摸食盒里的东西和压岁钱。起床后拜庙、拜祠堂、接受仆人拜年。本家来孔府拜年。下午当地“龙灯会”的狮子舞等进孔府表演,孔府的当差和“花炮户”燃放焰火,庆祝新年。

  我的祖籍是山东省,我虽然是在宁夏**自治区出生,但是我还保留一些山东人过节的*俗。我认为山东人过春节时的风俗很有特点,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吧!

  到小孩子日日夜夜盼望的除夕,吃饺子是必不可少的,我也特别爱吃饺子。山东人做饺子的`方法也很有特点,煮饺子前是要鸣放鞭炮,为让家人一年都*安快乐。煮饺子烧火要用芝麻秸,意味着芝麻开花节节高,日子会越高越好。饺子要多煮几碗,必须多出一些,表示年年有余。饺子煮好之后先盛一碗敬天地,再盛一碗敬灶王爷,保家人幸福美满。就餐时,除每人吃一碗饺子,还要多盛一两碗,希望人丁兴旺。饺子里包许多东西比如:硬币、枣子、栗子等。吃到枣子,表示新的一年能早期干活,勤劳致富;吃到栗子,就意味这新的一年能出大力,流大汗;吃到花生米,就会长命百岁;吃到硬币,说明这个人这年会发财。我在每次除夕都会吃到硬币或花生米,特别幸运,使我很开心。

  在农村,大年初一早上不能把家畜放出来,如果家畜被放出去后会被爆竹声惊吓到,这样年就会被搅乱。牛、羊、马、狗等等家畜会得到优待,狗能吃到饺子,而大型家畜能吃的五谷杂粮。人们等家畜吃饱以后,再用扫帚从家畜的头往下扫,扫出什么粮食来,什么粮食就会丰收。人们会用初一早晨的隔夜饭喂鸡,据说鸡在过年时吃一粒米就能下一个蛋。

  山东省的人们过年的*俗与众不同吧!我们国家的各个民族或地区都有自己的风俗*惯,真是“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啊!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