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条例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入园提供便利。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第八条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由所在地人民*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招收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第十条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乡(镇)人民*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2

  第十三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十五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将有关登记情况及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由原许可、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园区的,依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3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龄前儿童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健康检查合格,并经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在园儿童体检。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和用具。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扰乱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应当向*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应当重视和促进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1)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1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教育实践中。

  第十八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学龄前儿童须凭县(市、区)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入托。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疾控中心、举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行为。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应当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幼儿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举办示范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每年应当核拨一定数额的学前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社区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定期对教学、卫生、师资、设施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除具备幼儿教师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确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调控。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的伙食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把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盈利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应当按照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

  禁止在学龄前儿童的活动室、寝室和其他学龄前儿童集中的场所吸烟。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2)

——最新版杭州市旅游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最新版杭州市旅游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新版杭州市旅游条例全文2

  第十六条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区、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旅游区(点)内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及城市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市)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区、特色农家乐等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旅游区(点)、旅游饭店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配置本市现有各类旅游资源,挖掘潜在旅游资源,指导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休闲、特色街区、会展等各类旅游产品。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旅游项目的投入和开发。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标准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最新版杭州市旅游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一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经营自*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旅游产品的方案、策划销售渠道、往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享有的著作权。

  鼓励旅游经营者注册旅游服务类商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饭店、旅游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接受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县(市)人民*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场站、候车亭、站牌、专用车道、供电线网等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除萧山区、余杭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以及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国土资源、*、财政、工商、价格、审计、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统一管理、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在财政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汽车客运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新能源和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加强无障碍站点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八条 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社会公益性质,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相适应。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2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营运,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确需临时调整站点、线路、首末班营运时间,或者临时中断线路营运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实施之日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线路客流量编制行车作业计划,并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根据客流情况、公众需求或者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调整行车作业计划的,应当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车厢及场站等服务场所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按照*机关要求公布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的目录,并张贴禁止标志。

  第四十条 装有空调设施的公共汽车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空调设施。具体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空调设施的情形外,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二)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符合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并达到本市的要求;

  (三)配置车辆视频监控设施,在规定的位置配置应急逃生窗、安全锤等应急设施;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在规定位置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营运收费标准、禁烟标志、乘坐规则和投诉联系方式;

  (六)车载电子刷卡机或者投币设施的使用功能正常,价格设置或者标识正确。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站务员在作业期间应当佩带相应证件。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乘务员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晰提示线路、站点和行车安全;

  (二)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三)因车辆临时故障不能营运时,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免费改乘随后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四)按规定进站上下客,不得擅自越线、越站;

  (五)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向乘客提供票据;

  (六)维护车内秩序。

  第四十四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驾驶;

  (二)不得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坐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四)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六)不得乞讨、卖艺;

  (七)不得损坏车辆设备;

  (八)学龄前儿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乘坐规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收费实行*定价。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收费标准。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区、县(市)人民*的决定,实施免费乘坐等优惠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营运收费标准支付车费。乘客未按照营运收费标准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对持他人或者伪造的乘车凭证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按照该线路全价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运输: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

  (四)其他需要应急运输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设客运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营运服务信息,提供出行查询、应急报警等信息,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关提供车辆视频监控数据。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发生影响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营运服务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即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统计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报、瞒报。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维护、乘客满意度、投诉处理、信息化建设、遵章守纪、企业*等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经营者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服务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和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服务质量考核评议结果通报给同级*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资方。

  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和评议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建立规范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成本费用评价监审制度,并依照评价监审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和因票价限制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按照监审确定的成本给予专项经济补偿或者适当补贴。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杭州市租房合同 (菁华3篇)

  合同编号:75381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

  丙方(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_*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该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年内不变。自第____________年起,月租金为____________.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____________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___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十一、合同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选择1对待)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三、租赁代理费:甲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____________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____________元。

  二十四、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管、卫生、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五、房屋设施押金____________,房屋租赁期满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间不计利息。

  二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___份。

  二十八、房屋内具体设施清单请见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________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每*方米使用面积租金_______________元,月租金总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起,月租金每年递增_________%。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_________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_____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_____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根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需要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地,或者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住宅小区用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等范围内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用地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提供便利。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做好设施的抗风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并避免对通行、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门审核时,提供同级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外包、*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降低行政成本。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落实推广应用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物联网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信息,办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传播媒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杜绝淫秽**、暴力犯罪等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镇管理中的应用,整合共享与交通、治安、市容环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有关的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指导,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的指导,根据需要推进集成电路卡在交通、医疗、社会保障、文化等领域的一卡多用,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提高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应用信息技术依法从事商务活动,推进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网络增值等服务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网商登记信息审核、网上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交易行为管理、交易信用评价、用户及交易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保障、投诉处理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通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或者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

  (二)投资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三)*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业务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6)

——学*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合集五篇

  最*我园组织全园教师学*了《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同时在09月19日,我还很荣幸得参加了由瑞安市教育局主办,市滨江幼儿园承办的瑞安市幼儿教师“我与指南同行”论坛活动。刚开始我对指南的了解并不多,通过这一系列的学*,我对指南有了初步的了解。《指南》分为课程管理、保教常规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管理三方面的内容,总共三十六条。

  在学*的过程中,我对《指南》第十九条“教师要根据本班幼儿的年龄、活动需求以及教室空间布局等实际情况,在师幼互动**创个性化班级小环境,使环境成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的重要场所。关注主题环境的创设和活动空间的利用,积极利用乡土资源、家长资源、生活资源,创设适合本班幼儿自主活动的区域环境,将班级(区域环境)与教学主题有机融合。”感触很大。以往在创设环境时我们总是很少考虑到“在师幼互动**创个性化班级小环境,使环境成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的重要场所。”我们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区:

  1、老师策划设计的现象普遍;

  2、主题墙面语言过于简单;

  3、主题墙面固定的多变化的少。

  幼儿在环境创设的过程中变成了“外人”,他们没有机会参与创设,只能算是一位欣赏者。我开始认真的反思自己*时的主题墙创设,反思该如何才能做的更好,环境主题是应该为教学服务,主题靠环境而深入,让幼儿在与墙饰的真正互动中,得到真正的发展。我认为我们应该转变我们的评价理念,让教师在主题墙创设中体验幸福与成功;让幼儿成为主题墙创设的.真正主人,视家长为主题创设的重要合作伙伴,而教师只是主题墙创设的艺术整合者;注重主题墙创设的多样化、个性化和动态化。

  结合指南,反思自己*时的各个方面发现在《指南》中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挖掘的东西,我会继续努力去学*《指南》,将其中的知道思想大胆的运用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去,积极、大胆实践,认真全面反思,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

  我园自创办以来,每学期定时组织教职工认真学*《幼儿园工作规程》。在学*《规程》后,幼儿园工作和教育方面上有了很大的认识和改观。

  学*《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的。《规程》中指出,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认真学*工作规程能够让自己把工作做到实处,在规程总则中,还提出了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目标大致有:增进体质,培养良好生活*惯。发展幼儿智力,培养兴趣和求知欲,和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爱国,爱集体的情感,培养幼儿感受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等。这也是我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奋斗目标。

  《规程》提出: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幼儿园应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并注重活动过程。在保教活动中,必须彻底改变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我园遵循《规程》中的内容,在*时的教育教学当中多以游戏的形式进行,加强师幼之间的互动性,提高幼儿的积极性,让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中学*知识。

  我认为做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先要学会尊重、信任孩子的思维。教师都应该以全面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位孩子,发扬孩子的长处。要很好的把握教育教学方向和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学会创新,时刻坚持幼儿园的教育宗旨,为幼儿更好的成长而奋斗。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所有幼儿教师在工作中的理论依据,它为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指引了方向。通过学*《规程》,在工作中要做到心中有数,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我园将不断的更深入的学*,把《规程》精神逐步落实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去。

  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使我有豁然开朗、茅塞顿开之感,《条例》20xx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共两章九条,从“总则”和“职责”两方面作了具体的描述,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教学的基础阶段,学生在这一阶段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其以后的学*和成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在当前这种教育大环境下,教育应该从小抓起,从学前教育抓起,所以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教育,不仅能够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三观价值,还能够促进其在知识学*中快乐成长,健康发展。加之学校领导的具体解读,现将自己对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教育的一些收获和感想作如下交流:

  一、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的必要性分析

  “人之初、性本善”。人在降生的初期本质都是好的,但是在后天的发展中由于道德教育的缺失和不及时渗透很容易致人走上弯路。学前教育是教育教学的基础阶段,这一阶段的幼儿心理正处于可塑时期,在此渗透德育教育,不仅能够规范幼儿的行为,塑造幼儿的人格,对幼儿自身道德品质的培养也是非常有利的。学校和教师并非学前教育的掌控者,家长也应该发挥启蒙教育的关键作用,逐渐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价值思想,促进幼儿的健康快乐成长。*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增长,社会快速进步,在这

  种大环境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在物质财富的吸引下,道德滑坡、不良行为屡屡发生,对人们的身心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稳定都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如今青少年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的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人们的心理底线,也对当前教育教学敲响了警钟。学前教育是一个人发展的启蒙阶段,所以一个人小时候的行为和道德品质将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因此在学前教育中渗透的德育教育,塑造幼儿的优良品质,让幼儿从小就学会遵规守法、讲文明、懂礼貌,这样才能够为其以后的人生提供正确的指导,才能够防止其以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前教育中德育渗透的主要途径

  1、全面了解学生,关注幼儿的心理动态

  幼儿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对其多加关注,全面了解,这样才能据此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道德品质培养规划,将德育充分的渗透到幼儿教育中来。首先,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特征、性格,了解学生对哪些学*内容感兴趣,了解学生的家庭成员,生活背景,然后在教学计划中有计划的渗透德育教育。其次,教师要了解学生现阶段的心理动态,学生学*情况以及家庭的生活情况,积极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学生心中的想法,然后据此制定教学计划,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2、营造德育氛围,引导学生学会爱、表达爱

  幼儿年龄较小,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是非观念,但是基本的是非观念还是存在的,所以在德育教育渗透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营造适应的教学氛围,在班级内形成关爱、理解、互帮互助的气氛,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

  接受教师的教学指导。幼儿善于模仿、乐于模仿,所以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发自内心的关爱学生、帮助学生,然后在班级内形成互帮互助的优良风气,引导学生学会爱别人,学会表达自己对别人的爱[1]。教师是幼儿在园内最信任的人,也是日常与幼儿接触最多的人,所以教师要经常与幼儿进行交流对话,了解幼儿内心的真实想法,特别针于一些性格孤僻或者偏激的幼儿,教师更应该与他们产生心理上的共鸣,让他们对教师放下芥蒂,感受教师的关爱,也学会爱别人。例如:在我们班级有个孩子性格孤僻,不爱与人交流经常动手打别的小朋友。鉴于这种情况我们班级内的几个教师经常和他一起聊天、活动,与他分享个玩具,组织小朋友一起做游戏,久而久之,他逐渐放下了对教师的恐惧,经常把自己带的玩具分给教师和小朋友,性格也开朗起来了。

  3、结合日常训练,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惯

  日常训练是幼儿教育的基础课程,其主要通过基本的生活能力训练等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惯,所以在这一阶段渗透德育会起到非常有效的效果。例如:课间操活动时间,教师要组织幼儿按照顺序有序排队,不能随意插队、离队,课间操动作要规范等。再如:吃午饭要坚持“打多少、吃多少”、“碗干净、桌干净”的原则,培养学生养成节约粮食的好*惯。幼儿年龄虽小,但其有一定的虚荣心,愿意听教师的表扬和赞美,所以教师在德育教育的渗透过程中要注意经常表扬和夸奖学生,让他们意识到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是应该被大力发扬下去的。例如:某班小朋友小明捡到了一个汽车玩具,将他主动交给了老师,并在老师在帮助下找到了失主小亮,失主小亮主动鞠躬道谢,两人之后成为了好朋友。教师要在此时积极

  表扬和赞美小明,可以颁发小红花作为奖励,这样学生在教师的教和鼓励下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也在不断的提升。

  4、实施家园共育,深入落实德育教育理念

  家长是孩子的启蒙教师,父母和家庭在幼儿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幼儿的很多*惯都是在家庭中养成的,尤其现阶段幼儿以独生子女居多,所以很多幼儿具有蛮横、偏激等想法。可见,仅仅依靠家庭或者学校是很难保证德育教育的效果的,必须要将家园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德育教学的深入落实[2]。例如:教师在学校内要开展以德育教育为中心的互助活动,应该事先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让家长在家对幼儿进行相关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保证幼儿园活动的顺利开展。再如:学校在母亲节时组织“我帮妈妈做家务”的校园活动,教师可以在事先与幼儿的父亲取得联系,让幼儿的父亲为幼儿提前普及一些关于母亲节的常识,并为妈妈准备一份惊喜。通过这样的方式,家庭和学校融合到一起,更有利于德育教育的深化。

  总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指出幼儿是一个人学*和成长的重要阶段,也是德育渗透的关键时期。因此,幼儿园和教师都应该认识到德育教育的重要性,将其与幼儿教学活动结合起来,了解幼儿、关注幼儿、关爱幼儿,并在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惯,高尚的道德品质,促进其健康成长。

  为期一周的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即将结束,在这次培训中,作为一个并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我来讲,可以说是一次崭新的洗礼。这次培训从开班典礼开始,到学*刘湘芸老师对幼儿园一日活动组织和实施讲解、何煜老师和董韵老师探究式教学教育活动设计与思考、以及陈一郎老师对幼儿体育教学的要求和实施,最后是课例观摩,这些给了我很多专业上的收获。本次培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明确,每位专家讲的都很细致,很专业,让我感到我我在学前教育这片领域知识的匮乏,激发了我强烈的探究欲望。

  当一名教师容易,但是要当一名好的幼儿教师是不容易的。这次的培训学*使我收益良多。首先,培训方式轻松愉悦、人文贴心,教师参与性很强。之前参加过的许多培训理论性都很强,多见专家们在台上不停嘴地讲,老师们在台下不停手地记,之间的互动很少,这种方式的培训效果虽然会在当时给学员们一定的触动,但培训过后留给学员们的`除了一本厚厚的笔记,很多理念都成了惘然,真正在实践中沉淀下来的却很少;而本次的培训主讲专家们都非常注重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整个过程是在与学员的充分互动中解惑、分析教学实践问题。

  其次,培训内容丰富详实,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本次为我们培训的全都是有着多年一线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他们在带给我们很多前沿理念的同时,分别从不同侧面把他们多年的工作实践进行了总结和提炼,把自己丰富的人生经验和宝贵的教学经验直接传授给我们用于实践,让我们少走了很多弯路,真是收益匪浅。

  再次,我明确了在教育中,要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要给孩子足够的尊重和信任,应该根据各年龄段儿童在教育中存在的不同侧重点,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我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应该做一个有心人,善于观察儿童的生活与学*,从孩子的生活中、兴趣中去发现孩子,引导孩子,教育孩子,我们不但要学会“教”,更应该学会反思、学会研究、学会做人。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活动,我清楚了执教能力建设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含教师的素养、教学能力、教学方式、还包含教师教书育人等多方面的能力。提高我们幼儿教师的执教能力不仅需要先进的理念,高超的技术,还需要对孩子全身心热爱,无私的关怀。我们会更积极地去实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迅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明确在教育过程中应该以什么样的职业道德思想、情感、态度、作为和作风去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家长服务。我们也明白了良好的师德是教师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内在动力,是挖掘教师潜能的不竭源泉。我们愿意做儿童世界的守护者!

  学*了《学前教育保教指南》,让我感触颇深,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来说,学*是很重要的,从中我得到了这样几点体会:

  一、克服教育形式和内容上的“**化”和“知识化”倾向

  通过学*,使我认识到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组织不同的游戏活动,把游戏、参观、实践、探索和操作等作为幼儿学*的主要方式。这一教育理念的实施,我们更加意识到了,从幼儿出发,遵循幼儿的生长规律,拓展幼儿思维的重要性。我们的教学重点不是让孩子学会各种复杂的知识,而是能让他们参与到活动中来,对于今后的教学活动要反复推敲,增强活动的灵活性,逐渐改善,在家长方面也要努力地与他们好好沟通。

  二、规定教材的.选用

  “必须选用国家或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幼儿园在选用教材上非常难,幼儿园说好的家长不一定说好,家长说好的幼儿园不一定能够选用,这样规定出来对家长和学校都是一个好事,并有利于幼儿园的长远发展。

  三、关注幼儿在生活和学*中的表现

  现在的教育观点就是重在孩子学会没有而不是老师讲的怎么样。我记得有个例子说一个外国的教育访问团观摩北京的一个模范教师讲课,看到学生都会回答问题,对课程非常熟悉,就问这个老师,学生都会了,你这节课还有讲的必要吗?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我们要教会孩子什么,所以我想关注幼儿生活和学*的表现是一个教师的必备的素质。

  四、提升教师的执教能力和专业素养

  《指南》提到以后的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事先对教材有充分的熟悉度,包括脱稿讲故事,这对我们这年龄的老师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但这也是《指南》为了提升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和教学反思能力而特意制定的,所以,再怎么困难,我们都要把每天接触的幼儿园作为我们最好的提高教学实践能力和教学反思能力的场所,特别是利用起园内的资源,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把研究学*和提高保教能力相结合,在教育教学实际中去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真实的具体问题,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幼儿的发展水*。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