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6 00:00:00 章程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等多个校区。学校办学主**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和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市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2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行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B.B,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定位次(投档成绩相同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B+、A.A、 A+.B、A.B+、A.B、B+.B+、B+.B、B.B)。

  5.地矿类(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高水*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3

  第十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福州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4〕费213号、闽价费〔2012〕411号、闽价费〔2013〕355号、闽价费〔2014〕257号等文件规定,学费按美术类专业936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89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1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0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收取。

  第十九条 根据闽价〔2003〕费535号、闽价〔2004〕费437号、闽价〔2005〕费483号、闽价费〔2006〕355号、闽价费〔2011〕101号、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2〕453号、闽价费〔2012〕467号等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人950-1000元/学年(六人间)或1200元/学年(四人间)收取,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阅读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1)

——焦作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焦作大学招生章程1

  第一条 为保证焦作大学201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焦作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焦作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焦作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焦作大学招生章程2

  第十条 焦作大学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焦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焦作大学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焦作大学纪检*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焦作大学招生章程3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文史类3300元/年;理工类3600元/年;艺术类5600元/年;体育类:3600元/年。

  2.住宿费:600-8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 奖助措施:

  学校设立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以及其他各项奖助学金。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2)

——福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福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等多个校区。学校办学主**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和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市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福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自治州和重庆市万州区,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区连续3年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受限情况详见附件《福州大学本科招生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福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行”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B.B,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定位次(投档成绩相同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B+、A.A、 A+.B、A.B+、A.B、B+.B+、B+.B、B.B)。

  5.地矿类(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高水*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3)

——福州大学招生简章 (菁华3篇)

福州大学招生简章1

  学院拥有美术学、设计学2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其中设计学为福建省级重点学科),艺术硕士、工业设计工程硕士2个专业学位授权点。

  学院是福州大学创新研究型拔尖人才培养试验班实施学院之一,将从本科设计学类的各专业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组成综合试验班进行跨专业重点培养。

福州大学招生简章2

  1、校考


省份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网址/考试地点

招生计划

河南

网络报名:1月3-7日

1月11日

报名网址:https://www.artlets.cn
考试地点:中原工学院/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40

浙江

网络报名:1月2-11日

1月16日

报名网址:https://www.artstudent.cn 
考试地点: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市余杭区海曙路58号

≥40

湖南

网络报名:1月4日9时至1月13日24时止

2月3日

报名网址:http://www.hneao.cn/ks
考试地点:报名结束后由湖南省考试院统一安排

≥40

山西

网络报名:1月17日零时至1月31日19时止

2月3日

报名网址:http://www.sxk-szx.cn 
考试地点:太原师范学院/晋中市榆次区山西高校新校区大学街319号

≥40

安徽

网络及现场报名:2月1-2日

2月4日

报名网址:待安徽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现场报名地址: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考试地点: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8号

≥50

山东

网络报名:1月12日零时至2月6日17时止

2月10日

报名网址:http://wsbm.sdzk.gov.cn/art
考试地点:报名结束后由潍坊市招办统一安排

≥50

广东

网络报名:1月10日零时至2月2日24时止 
网络确认和打印准考证:2月11日零时至2月12日17时止

2月14日

报名和缴费网址:http://zsb.fzu.edu.cn
考试地点:佛山市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四路2号

≥40

温馨提示: 
1、因考点限制人数,当缴费人数达4000人上限时,系统将自动停止报名与缴费; 
2、我校实行网上确认及打印准考证,无需现场确认; 
3、考生请登录微信公众号fsnhyg查阅考试相关情况。

湖北

网络报名:2月17-18日

2月22日

网址:http://www.hbea.edu.cn
考试地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小区常青五路

≥40

  特别说明:以上校考省份文理兼收,校考成绩各专业通用(不分专业报考,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后,待高考填报志愿时再选择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和色彩(满分200分);按分省招生计划1:4以内发放合格证;考生不得跨省报考;根据闽价费〔2015〕267号文件规定,我校报名测试费为每生170元。

  2、统考

  吉林、天津、重庆、陕西、云南、黑龙江、内蒙古、海南、贵州、广西、辽宁、江西、四川、河北、江苏等地考生参加所在省2017年美术专业统考(或联考),我校不另行举行专业测试。

  3、以上专业考试(含校考和统考)安排如有变化,以我校最终发布的信息为准。

福州大学招生简章3

  身体健康(无色盲);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和艺术设计潜力;符合考生所在省2017年艺术专业招生报考条件。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4)

——河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九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5050名,招生专业51个。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衡,以及*行志愿省份已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超出计划部分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对实行*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对实行非*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依次类推。对江苏考生采取“等级级差法”确定排序总分(选测科目等级级差设置加分标准为:物理或历史A+=3分、A=1分,另一门A+=1分)。

  第十三条 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每两个连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在2分以内)。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结合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考生语数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与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已公布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学校在遵循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规则前提下,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凡获得学校2017年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2017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录取。

  第十七条 大禹学院以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工程力学(大禹徐芝纶班)两个专业进行招生。学生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且符合拔尖人才培养要求者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学*。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选择,主要有: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和土木工程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两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2017年学校继续和英国阿伯瑞斯特维斯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天津、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浙江七省招收环境科学专业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国家专项计划,按照国家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录取。

  第二十条 英语、法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英语和对应语种考生,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要求和性别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其他招生类型等级要求参见学校江苏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5200-6380元(按专业收费),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每生每年19200元。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江宁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常州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至1200元。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20余项学生奖学金,奖学金覆盖面达50%,其中单项奖学金最高额度为8000元/年。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免、补”五位一体,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

  第二十八条 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河海大学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

  联系电话:(025)58099483

  传 真:(025)58099489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ea.hhu.edu.cn/zsw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联系电话:(0519)85106013(兼传真)

  校区网址:http://www.hhuc.edu.cn

  监督及申诉电话:025-83786240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5)

——河南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河南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64),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邮政编码471023。

  第三条 河南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人民*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评估优秀高校;学校是一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现有31个学院,95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2017年招收的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和教学安排分别在开元校区和西苑校区两个校区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类)、录取批次、招生人数等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普通高招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份按照*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有部分本科专业按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通识课程和学科*台课程学*后,根据学生志愿、高考成绩、在校学*成绩等,参加本专业类的分流工作,然后进入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新生除软件工程专业外实行学分制学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二部分组成,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标准执行。各类专业第一学年预收学费,分别为:艺术类各专业5700元/人;医学类各专业4500元/人;理工类各专业3700元/人;文史类各专业3400元/人。

  软件工程专业仍实行学年学费管理,学费为每年11000元/人。

  住宿费为每人每年400元至10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我校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励办法及奖学金、助学金等相关政策。


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6)

——湖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大学。

  第四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沙市岳麓山;分南校区、财院校区两个校区。邮政编码:410082。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艺术类、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十八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则从生源省份调出剩余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实考分相同,按有无省级学科竞赛获奖、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按照剩余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上海考生,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的同分数排位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条。两门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均为B+。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学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六条 获得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本人获得学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专业。按照《湖南大学2017年自主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二十七条 获得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入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湖南大学2017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且专业联考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联考成绩合格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播音与主持艺术:对于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一本线分数90%及以上的考生,按照其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高者;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专业联考成绩均相同时,依次按语、外、数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对于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一本线分数95%及以上的考生,按照其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联考成绩高者;高考实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专业联考成绩均相同时,依次按语、外、数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针对各类录取学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年学费标准预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上的困难,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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